资源描述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指南
自2016年10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合伙企业登记注册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申请登记备案适用本指南。
2、各种登记申请表格可以通过东莞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东莞市工商局和各镇街工商分局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4、提交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由申请人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登记机关核对;申请人在填写表格和准备文件时应详细阅读申请人须知。
事项名称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备案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申请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登记事项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合伙事务执行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和住所,经营期限。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流程
(一)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前往登记注册大厅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通知书)
(二)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登陆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七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部分镇街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东莞市工商局和各镇街工商分局
办理材料
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合伙企业名称报送批准。
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应当置于括号内。
合伙企业经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注:
1.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2.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为3个月,可申请延长3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的,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自动失效。
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6.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其中,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有限合伙人不得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9.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关证明。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第7、8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 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委托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变更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 变更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 变更合伙企业类型的,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普通合伙企业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关证明。
◆ 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其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退伙变更的,第3项的变更决定书应当载明退伙事由。
◆ 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1)合伙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合伙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合伙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合伙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合伙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合伙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 变更合伙期限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合伙协议的,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
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变更事项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第6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增设经营场所的,应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5.2018年1月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备 案
合伙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备案相关事项证明文件。
◆ 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清算人(变动)备案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名单。
◆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合伙协议应当记载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发生变动的应当申请备案。
3.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4项材料。(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注 销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5.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应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9.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适用本规范。
2.第8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2018年1月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分支机构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6 .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8.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9.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第7、8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姓名的,提交负责人姓名变更证明,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其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6.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第5项材料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4. 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项材料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5 .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6.2018年1月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或分支机构依法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决定。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5.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本规范。
2.第4项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2018年1月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年报
登记成立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
咨询方式
东莞红盾信息网:
联系电话
全市业务咨询电话:0769-12345;0769-26986138
莞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2241080;石龙分局咨询电话:0769-86182932;
虎门分局咨询电话:0769-85248262;东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3166111;
万江分局咨询电话:0769-22288816;南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2414149;
中堂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11681;望牛墩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13312;
麻涌分局咨询电话:0769-88230078;石碣分局咨询电话:0769-86360116;
高埗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01681;道滘分局咨询电话:0769-88310612;
洪梅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36618;沙田分局咨询电话:0769-81262123;
厚街分局咨询电话:0769-85584186;长安分局咨询电话:0769-82280701;
寮步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29529;大岭山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51201;
大朗分局咨询电话:0769-82228608;黄江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64197;
樟木头分局咨询电话:0769-87712780;清溪分局咨询电话:0769-87322102;
塘厦分局咨询电话:0769-87812312;凤岗分局咨询电话:0769-87503337;
谢岗分局咨询电话:0769-87763410;常平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34095;
桥头分局咨询电话:0769-81026090;横沥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77310;
东坑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81551;企石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66110;
石排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53127;茶山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41327;
松山湖分局咨询电话:0769-22894228
相关表格
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适用非住所申报制)
注: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调整。
附件
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清单
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共分3类,分别是集群注册、住所申报制、住所申报制以外的住所证明。
一、集群注册中的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托管企业:需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情形提交材料,面积不少于200 平方米,且场地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年。
2.集群企业: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
注: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旅行社、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等行业的。
二、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无需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注: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
(一)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
(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外国(地区)企业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证明。
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书样式参考《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适用非住所申报制)》。
2.使用外国(地区)企业的房屋,须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产权人同意申请人使用该房屋的证明及产权人与住所使用人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材料。
3.使用外商投资企业房屋的,除提交第1项所指住所使用证明外,还须提交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来一补企业的房屋,视同外资企业房屋。
4.使用宾馆、饭店出租的房间或铺位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将住宅改作经营性用房的,须同时提交已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村(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证明和申请人承诺书。承诺书与证明参考《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适用非住所申报制)》中的《住宅改经营性用房证明》。
产权人与出租人不一致的,须同时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分租证明材料。
四、上述3种情形之间相互变更的(包括因经营范围变更导致市场主体变更后不适用集群注册、不适用住所申报)
按变更后的情形,决定能否登记及提交何种住所证明材料。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相关文件对住所证明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涉及上述第(四)项情形的除外。
市场主体的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住建、国土、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安监、城管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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