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福花园】独家策划销售代理合同甲方:地址:电话: 乙方:地址:电话: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代理策划销售“美福花园”项目住宅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保障各方利益,特签定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第一条 委托项目位于广州市 区 路【美福花园】项目(以下称“该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约 平方米。第二条 委托方式及有效期自双方签约之日起,甲方委托乙方为该项目的独家策划销售总代理。即在委托期内不再委托其他商家代理销售“该项目”及不自行组建销售队伍,而甲方所有对外推销之单位,乙方均有销售代理权。委托期自签署本合同之日起生效,至该项目住宅销售完毕为止。第三
2、条 销售价格该项目委托代理的销售价格及付款方式可由乙方提交建议,经甲方审定认可,且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并交由乙方执行。在销售过程中,所有的折让、条款之让步须在甲方的明确书面确认后方可执行。第四条 双方责任与义务4.1. 甲方责任及义务4.1.1 确保该项目的销售合法性。申办有关售楼之法律批文,向乙方提供销售使用之有关该项目的法律批文副本或复印件,并保证一切文件资料的合法性和准确性。4.1.2 配合乙方办理有关销售手续事宜,并提供该项目的户型平面图、装修标准、各户型销售面积、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等有关文件资料。4.1.3 提供该项目广告宣传及市场推广所需费用,相关方案由甲
3、方审定后执行。4.1.4 于该项目楼盘现场提供合适的地点供乙方作售楼部,免费提供办公设备(如电话、电脑、传真机等)给乙方使用并支付电话费;在该项目的现场设置示范单位,并提供售楼部及样板房的保安、清洁服务。4.1.5 在委托期内收到乙方提供的意见时,应在要求时限内就乙方意见作出书面答复,并以甲方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形式认可为准。4.1.6 负责最后确认项目的图纸、面积、数据、建材设施和装修标准,并负责执行双方确定的有关销售配套硬件(如售楼部、示范单位、建筑及园林工程形象进度等)4.1.7 负责该项目宣传推广过程中一切合同文件的签署;4.1.8 负责与认购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该合同在相关政府
4、部门的登记备案手续;负责办理物业交收手续;负责办理产权证等一系列售后服务工作。4.1.9 由甲方财务人员负责统一收取购房客户的定金、全部购房款和税费。4.1.10 提供该项目可售单位之销控(或清单)给乙方,以便乙方制定推 售策略。甲方应将所有成交单位之认购书(代理方存查联)交给乙方,以便乙方敦促客户办理相关售后手续,同时,甲乙双方应定期共同核对上述销控情况,及时更新已售、未售信息。4.1.11 同意在该项目的宣传广告媒体及资料上印上乙方独家策划销售总代理字样及乙方标识;以及准时支付乙方代理佣金。4.2. 乙方责任及义务4.2.1 委托期内,整个策划、宣传和销售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原则:4.2.1
5、.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及广州市有关法律、法规;4.2.1.2 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4.2.1.3 有利于甲方的整体形象建立。4.2.2 委托期内,负责该项目的整体策划及销售执行。4.2.3 委托期内,进行相关的市场调查及竞争对手分析。4.2.4 委托期内,乙方应根据市场情况或其它因素提出调整项目之销售策略、销售价格的建议,该类建议经甲方审核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执行。4.2.5 委托期内,负责建议、监督项目售楼书、推广宣传单张、模型、效果图、展览板、展销带、电视广告宣传片、认购书、认购须知及有关之销售资料的制作。4.2.6 委托期内,协助审阅项目之总体规划及各单体型号之平面及立面图纸并给予
6、专业意见。4.2.7 委托期内,对项目之户外广告地盘包装、售楼部包装及示范单位之室内外布置安排等提供专业意见。4.2.8 委托期内,对项目各种有关宣传的计划及费用,经甲方同意后实施,且须配合建设和售房进度。4.2.9 委托期内,对销售队伍进行严格培训。在每次推广前对销售人员销讲,让其准确领悟推广诉求要点及展销安排。4.2.10 委托期内,负责与认购者洽谈、签署该项目认购书并通知认购者缴纳定金。4.2.11 委托期内,负责协助认购者签署有关购房合同,并协助甲方对购房合同条款向认购者作出合理及合法解释。4.2.12 委托期内,指导客户缴交各期楼款和税费;指导认购者办理银行按揭初审手续;4.2.13
7、 协助甲方向客户进行催交楼款;4.2.14 委托期内,如甲方拟根据项目的实际销售需要对乙方该项目营销团队或单个成员基于代理费之外的现金奖励,则该奖励应当先行支付给乙方,再由乙方通过公司的薪酬管理体系进行发放。4.2.15 委托期内,乙方驻该项目的销售人员应统一穿着其公司指定工作制服、配饰并承担该服装、配饰费用;如甲方因该项目自身需要而另行指定工作制服、配饰的,则该工作制服、配饰的费用由甲方支付。4.2.16 委托期内,乙方承担本公司营销团队工作人员的工资、个人佣金、社保等薪酬福利(但不包含重要活动期间,甲方因销售需要而临时聘用的支援人员、兼职的薪酬福利、工作制服、配饰等费用)。4.2.17 乙
8、方对就该项目向甲方提交的所有提案、建议、市场分析报告、研究报告、销售方案、月报数据、周报数据等(含文字版及电子文件)均具有著作权及所有权,故乙方有权拒绝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进行披露、告知、授权出版。如乙方向甲方就本项目的关键信息、提案、建议进行汇报的过程中有其他第三方(如广告公司、公关活动公司、其他与乙方有行业竞争关系的公司)在场,则乙方有权要求其他第三方予以回避。4.2.18 委托期内,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委托事项和委托范围从事代理销售活动,不得向认购者作出超过甲方委托及许可范围的书面或口头的承诺。第五条 项目策划顾问费用、代理佣金计算标准5.1. 关于策划顾问费用基于双方的友好关系,乙方同意免
9、收策划顾问费,甲方同意该顾问服务、顾问工作成果及工作价值等均以代理佣金形式予以体现。同时,基于乙方为该项目提供的长期顾问服务,甲方承诺在本合同委托期内保证仅有乙方独家策划销售代理该项目。5.2. 关于代理佣金委托代理期内,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住宅累计成交额之下列比例计提销售代理佣金:住宅单位销售比率X(X)按累计成交额计提代理佣金第一阶段:从该项目正式对外公开发售之日起计的6个月内A级X60%1.2%B级60%X75%1.4%C级X75%1.6%第二阶段:从该项目正式对外公开发售之日起的第7个月起按第一阶段达到之最高佣金点数计提 住宅单位销售比率X =(住宅)累计成交建筑面积(按认购者已支付定金并
10、签认购书的建筑面积为准) 推出(住宅)可售单位的建筑面积总和(甲方应保证推出的最后一批住宅可售建筑面积,必须给予乙方不少于3个月或以上的充足销售周期,否则不计入本累计推出的可售住宅建筑面积范围内) 100% 当住宅单位销售比率未达到B、C级计提标准前,暂按A级标准之佣金计提比例结算佣金。当销售率达到B、C级计提标准之当月,甲方应按照跳级后的对应比率计提代理佣金给乙方,并将应付佣金之跳级差额部分一次性连同当月佣金一并结算。累计住宅成交额: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累计成交额为准,如甲方需将成交单元的装修费拆分另行签订装修合同的,则成交额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交额及装修合同装修额之总和。甲方应确保该项目
11、住宅单位公开发售时已具备以下条件:已领取预售许可证;样板房完成装修并可投入使用供客户参观;售楼部、销售通道完成装修并可投入使用;发售之住宅单位取得经甲方签章确认的销售价格,并可公开由客户自由选择购买卖。5.3. 溢价奖励在委托期内,为刺激销售,甲乙双方同意实行溢价奖励措施。双方在本项目开售前,由乙方按照4700元/(含1000元/的专修标准)为建筑面积销售底价均价的标准,制定各单元销售底价表,经甲方最终确认后作为该项目各住宅单元的底价售价表(以下简称底价表)。该底价表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名确认后,交双方财务保存备份并作为溢价奖励结算之依据。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当实际成交价高于底价的部分视为溢价部分(
12、溢价=累计成交的住宅单元的实际成交价累计成交的住宅单元的底价),对溢价部分甲乙双方按8:2的比例分成(即溢价部分甲方得80%,乙方得20%)。甲方每月暂按乙方当月应得溢价部分之50%的比例连同当月销售代理佣金一并结算给乙方;在本项目住宅单位销售比率达致90%之当月,甲方将乙方应得溢价部分之50%余额一次性连同当月销售代理佣金结算予乙方,并从该月起每月按照当月应得溢价部分的全额结算溢价奖励给乙方。第六条 代理佣金的结算标准及支付方式6.1 委托期内,当认购者签订认购书并支付定金时,该物业视为销售成交并计入乙方销售业绩范围内(挞定、退定的除外)。6.2 在委托期内,当认购者缴付签订认购书后第一期房
13、款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则该单位视为符合结算代理佣金之条件;合同到期前下订之单位,跨越本合同委托期而符合成交及佣金结算条件的,皆计入本合同代理佣金及销售业绩范围。6.3 如有认购者在签署认购书后违约,则所交定金归甲方所有,但鉴于乙方提供了销售及相关配套工作,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相当于甲方所收取定金额50%的佣金;如遇认购者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违约,由认购者所支付之所有楼款归甲方所有,惟甲方仍须按上述第五条规定的代理佣金计算方法保证向乙方支付相应之代理佣金。6.4 佣金结算时间为每月之最后一日(即每月的30号或31号),乙方需向甲方详列结算帐目,甲方须于收到结算帐目后五天内进行确认(即每月的5号
14、),并于确认后五天内(即每月的10号)向乙方付清应付之代理佣金。第七条 违约责任7.1. 甲乙双方承诺遵守合同所有条款,共同执行。7.2. 如甲方未能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费用,则乙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除应收款外,每天向甲方收取当期未付款总额1的滞纳金,超过30天则按甲方违约处理,甲方须向乙方补偿相应的损失。7.3.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之条款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7.4. 委托期内,甲方违约不将项目交由乙方独家策划销售代理,或中途无故不履行合同,则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如乙方无故不代理本项目的,则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整。7.5. 因不可抗力
15、的因素或政府行政行为因素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损失;但如因违约方无故终止合同的,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均由违约方承担。7.6. 为确保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共创良好合作关系,奠定高度信任、合作无间之基础,甲乙双方均同意自乙方正式进驻该项目销售现场之日起计至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的1年内,不得采用任何手段(如高薪、高职利诱等)聘用对方负责该项目的策划人员、销售人员,如因此而导致对方人员流失的,守约方有权追究违约方之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7.7. 如出现其它违约责任,守约方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向违约方追究法律责任,并追讨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八条 其他8.1. 本合同期满或合同终止时,乙方需将已售客户的所有资料移交甲方,以便甲方继续跟进,而甲方亦须在不迟于移交后五天内向乙方支付所有酬金及其他应付款。8.2.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8.3.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8.4. 本代理合同壹式肆份,于双方签署并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日期:2011年 月 日 日期:201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