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二建法规重要数字汇总.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3985114 上传时间:2024-07-2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9.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二建法规重要数字汇总.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二建法规重要数字汇总.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二建法规重要数字汇总.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二建法规重要数字汇总.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二建法规重要数字汇总.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要数字汇总1、 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2、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3、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4、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5、 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6、 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7、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

2、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8、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9、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10、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有效期届满,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对于无不良行为记录的,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11、 建造师不予注册情形:(1)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处罚完毕后不满

3、5年(2)非执业刑事处罚,处罚决定之日不满3年(3)吊销注册证书,处罚决定之日不满2年(4)任职项目经理发生重大事故不满3年12、 建造师因过错承担责任有:(1)停止执业1年(2)重大质量事故,吊销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13、 建设工程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200万元以上(2)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价100万以上(3)勘察、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价50万元以上(4)不满足以上三条,但项目总投资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14、 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二。15、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16、

4、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17、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18、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19、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20、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21、 招投标不良行为自处理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告,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期限为6个月。22、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工作满10年(2)单位初次实行合同制或国企改制

5、重新签合同时,工作满10年且距退休不足10年(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4)用工1年未签订合同的23、 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4、 劳动合同试用期:(1)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2)合同1年以上不满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4)合同不满3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5)试用期期间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25、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26、 加班待遇:(1)日常加班支付150的工

6、资报酬(2)休息日加班支付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假日加班支付300的工资报酬。27、 定期租赁:(1)最长20年(2)租赁6个月以上用书面形式(3)6个月以上未采取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 28、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70dB,夜间55dB。夜间噪声最大声级超过限值幅度不得高于15dB。29、 夜间指22:00至次日6:00。30、 当基坑开挖抽水量大于50万立方米时,应进行地下水回灌。31、 每万平方米的建筑垃圾不宜超过400t。力争建筑垃圾的再利用和回收率达到30,建筑物拆除产生的废弃物再利用和回收率大于40,对于碎石类、土石方建筑垃圾再利用率大于50%。32、 施工

7、中发现文物立即保护现场,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24小时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33、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需要延期的,在期满前3个月办理延期.34、 建筑企业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年内不得申请.建筑企业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35、 总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满足:建筑面积合同价人数1万平以下0。5亿以下1人15万平0。51亿2人5万平以上1亿以上3人36、 分包单位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满足:施工人数配置人数50人以下150200人2200人以上3且工人总数0。5%37、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8、人定期带班检查施工现场,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38、 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39、 合同中未约定安全费预付、支付方式约定不明的:(1)建设期1年内的,业主预付50(2)建设期1年以上的,业主预付30%.40、 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事故30死100伤1亿损失重大事故10死3050伤1005000万损失1亿较大事故3死1010伤501000万损失5000万一般事故死3伤10损失1000万41、 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42、 发生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9、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43、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发生变化的,补报。44、 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45、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4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比例不得低于有关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47、 隐蔽工程验收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不能按时检查的,应提请24小时提出书面

10、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48、 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在24小时内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49、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档案.50、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批准文件报送有关部门.51、 建设单位应当自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保设施验收,环保部门收到申请30天内完成验收.52、 最低保修期:(1)防水、防渗为5年(2)供热、供冷为2个周期(3)管线、设备安装和装修为2年(4)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为合理使用年限。53、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54、 预留质量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期满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核实,如无异议14天返还。55、 诉讼时效期间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年(2)短期诉讼时效1年,如身体伤害、拒付租金、出售不合格产品、寄存物丢失(3)特殊讼诉时效,如国际货物争议和技术进出口争议时效为4年、海上运输争议时效为1年(4)权利最长保护期限20年。56、 在诉讼时效有效期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57、 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书、裁决书的期间为2年。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专区 > 建造师考试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