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13.020.40 CCS Z 77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T 18712023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rural solid waste treatment 2023-02-21 发布 2023-05-21 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规定.2 5 分类.3 6 收集.4 7 分拣.5 8 运输.6 9 处理处置.7 一般规定.7 可回收垃圾处理处置.7 有机垃圾处理.7 沙土灰渣垃圾处理处置.8 大件垃圾处理
2、处置.8 有毒有害垃圾处理处置.8 其他垃圾处理.8 10 环境保护与安全防护.9 11 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9 附录 A(资料性)收集设施示意图.1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宁夏大学土木与水利工程学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四川农业大学、宁夏环境科学研究院、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晓华、杨普、孙俪铭、薛宝忠
3、、田刚、韩利钧、王德全、刘新奕、李鸣、闫景明、陈宙颖、刘娟、燕宁娜、袁书成、邢家悦、张晓、王繁、柳君琳、陈彦苏。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农村生活垃圾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设施设备、分类、收集、分拣、运输、处理处置、环境保护与安全防护、处理设备的运行与维护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所辖规划保留的村镇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农村居民(简称村民)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拣、运输、处理处置、环境保护与安全防护、运行与维护等。农村其他区域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
4、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要求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要求卫生总则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 5086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Z 2(所有部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CJ/T 127 压缩式垃圾车 CJJ 27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T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 52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 CJJ 90 生活垃圾焚
5、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 9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 109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 128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 CJJ/T 134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 CJJ 179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CJJ 205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 CJJ/T 212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 QC/T 936 车厢可卸式垃圾车 建标 117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 141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建标 149 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 建标 154 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6、。农村生活垃圾 rural domestic waste 村民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农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依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农村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不包括村内企业、作坊产生的工业垃圾、农业生产产生的农业废弃物和医疗垃圾。可回收垃圾 recyclable waste 又称可卖垃圾,村民在生活中产生的可以循环使用或再生利用的垃圾。如废纸、废金属、废塑料、废织物等。有机垃圾 organic waste 又称易腐垃圾,指村民在生活中产生的,容易腐烂及自行降解的有机垃圾。主要包括秸秆、厨余物、瓜果皮、枝叶、粪便等。沙土灰渣垃圾 inert waste 又称灰土垃圾,指村
7、民生活中产生的沙土和各类固体废渣。主要包括沙土、炉灰、草木灰、土石类建筑材料残渣等。有毒有害垃圾 hazardous waste 又称有害垃圾,指村民生活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垃圾。如日光灯管、电池、油漆、农药及其容器,杀虫剂、除草剂及其容器等。大件垃圾 large waste 村民在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 5 kg 或体积超过 0.2 m3或长度超过 1 m,且整体性强需要拆解后再利用或处理的废弃物。主要包括不再使用或利用的农具、家具、电器、交通工具、建材等器物,该类垃圾特征为体积大而无法直接投入垃圾收集箱(桶)但确属弃用的大件物品。其他垃圾 other waste 村
8、民在生活中产生的,按本文件规定分类后无法再资源化利用的垃圾。4 基本规定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总体要求应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卫生、安全生产和节能减排等规定及市(县、区)统一编制的专项规划,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采用因地制宜、源头减量、资源回收、就地利用、集中处理方式。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建设原则应遵循布局合理、环境安全、经济适用、方便操作原则。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设备的配置应与村庄人口规模相适应,选用的收运体系要与终端处理相衔接。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和选址应通过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的综合分析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
9、输和处理模式应根据农村的自然条件和实际经济发展情况,确定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和处理模式。农村生活垃圾宜实施源头分类减量,减少外运出村的垃圾种类、数量和频率。农村生活垃圾严禁露天堆放、露天焚烧,不应向河、湖、池塘等水域倾倒垃圾,不应将未经分类的农村生活垃圾作为建筑回填土用于道路路基和房屋基础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等设施、设备的标志标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5 分类 应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情况,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方式。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应按照“行业管理、归口管理、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宁夏地区农村生活垃圾类别结合农村实际情况可分为 2 类6 类,6 类垃圾分别为:有
10、机垃圾、沙土灰渣垃圾、可回收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和其他垃圾。垃圾分类应与表 1 相符合。表1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表 农村生活 垃圾分类 特性 详细内容 有机垃圾 (易腐垃圾)易腐、可堆肥或沤肥(1)生厨余垃圾:果皮、蛋壳、茶渣、菜帮、菜叶、肉品及果菜下脚料,内脏;(2)熟厨余垃圾: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3)动物粪便:家庭庭院中饲养的少量家禽及牲畜粪便如鸡粪、狗粪、牛粪、猪粪等;(4)花草、枯枝、落叶:庭院中绿化植被修剪过程中产生的树枝树干及其他修剪物等。沙土灰渣垃圾(灰土垃圾)对环境无害的无机垃圾 混凝土块、渣土、灰渣、炉灰、砖瓦、陶瓷、碎石块、废砂浆、泥浆等。可回收垃圾(可卖垃圾)可
11、循环使用或再生利用的垃圾(1)废纸类:适宜回收利用的各类报纸、书刊杂志、复印纸等纸张,纸板纸箱、纸质包装、纸塑铝复合包装等纸制品;(2)废塑料类:适宜回收利用的各类塑料袋、塑料瓶罐盒、塑料盆桶、泡沫塑料、塑料玩具、塑料管、橡胶及其制品等;(3)废玻璃类:适宜回收利用的各类玻璃瓶、玻璃杯、玻璃桌面等玻璃制品;(4)废金属类:适宜回收利用的易拉罐、罐头盒、奶粉桶、玩具、餐具炊具、剪刀、铁钉、衣架、金属用品等金属制品;(5)废纺织物类:适宜回收利用的各类废旧衣物、棉被、鞋、窗帘、床单、毛绒玩具等纺织物;(6)电器电子废弃物类:适宜回收利用的各类计算机、电话机、平板电脑、手机等;(7)废其它类:适宜回
12、收利用的木竹料及其他废弃物类等。有毒有害垃圾(有害垃圾)对人体健康或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潜在危害的物质(1)废充电池和电路板类:废铅蓄电池、废纽扣电池、废镍镉电池和氧化汞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废弃电路板;(2)废灯管类: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3)家用化学品类:废药品、废含汞温度计、废含汞血压计、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硒鼓及墨盒、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显(定)影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过期日用化妆用品、染发剂等。表1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表(续)农村生活垃圾分类 特性 详细内容 大件垃圾 经分拣拆解可被利用的垃圾(1)电器电子废弃物类:电视机、电
13、冰箱/柜、空调、洗衣机、吸尘器、微波炉、烤箱、电饭煲、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等;(2)废家具、农具、生产生活用具类:床架、床垫、沙发、桌子、椅子、衣柜、书柜等具有坐卧以及贮藏、间隔等功能的废旧生活办公器具、橡胶、皮革、废旧自行车等。(3)拆除大件类:大件石块、木头、水泥制品、装饰板等不同材料制成的各种大件物品。其他垃圾 低附加值或混杂、难以分类的其它类别垃圾 上述分类以外的所有垃圾,包括无经济价值的商品包装物、塑料袋,被污染或难以再次利用的纸张、塑料、织物。包括干电池无汞碱性电池及一次性干电池、卫生巾、一次性纸尿裤、餐巾纸、烟蒂、清扫渣土、大棒骨、贝壳等。垃圾分类应根据各地区季节性影响
14、、垃圾产生量、设施服务半径、车辆收运频次、投放方便性等因素采用 26 种不同分类。村民庭院内垃圾自主分类投放,但应至少配备两类垃圾桶:有机垃圾类和其他垃圾类。6 收集 农村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不应混装,且收集过程中不应混入其它类型的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表面宜设立明显标志,注明垃圾类别,图形标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 GB/T 19095 执行。垃圾收集设施应密闭、防雨、防渗漏、阻燃,不应造成二次污染,并符合 CJJ 27 要求。农村生活垃圾收集模式应根据当地人口数量、居住密度、经济条件和生活习惯选择采用定时定点上门收集、固定站点收集、预约上门收集模式。各类收集模式采
15、用应与表 2 相符合。表2 生活垃圾收集模式 收集模式 收集特征 人口及区域特征 收集频次 适用范围 定时定点上门收集 车载桶装上门收集 300户以上人口密集区,不宜在村庄内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箱(桶),也不宜设置集中式有机垃圾堆肥设施 每日一次 北部引黄灌区(又称平原区)固定站点收集 固定集中点 人口密度较小,不具备定时定点收集能力 定期收集 平原区 中部干旱区 南部山区 预约上门收集 重点针对不便于定时定点上门收集和定点收集的垃圾提前预约 各类人口密度及区域 按预约 平原区 中部干旱区 南部山区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符合以下规定:a)收集容器应美观适用、整洁卫生,防雨、防腐、耐用、阻燃、
16、抗老化,与周围环境协调,类型、规格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b)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与后续收运车辆相匹配,有利于自动化或半自动化装载作业;c)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应由专人负责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a)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可采用非机动车或小型机动车。车辆数量应按照垃圾产生量和收集距离配置,与前端收集和后端清运设施相匹配,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CJJ205 的有关规定;b)垃圾收集车辆和收集设施应选用经济环保型,收集车辆应密闭、防腐、低噪、有限速,运输过程中无洒、漏、抛现象,车容整洁,车体外应无污物、灰垢,标识清晰;c)非机动车收集方式的最大服务半径不宜超
17、过 1km,小型机动车收集方式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km;d)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车辆作业频次应根据垃圾量、垃圾种类、季节等条件确定。易腐垃圾及含水量、有机质含量较高垃圾的收集频次不宜低于 1 次/日,其他种类垃圾可根据产生量合理确定收集频次。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分拣点)应符合以下规定:a)应根据村庄地形、道路、建筑物分布、垃圾分类情况合理设置。村庄主要街巷两侧、村民委员会周边、公共活动场所、公交车站等人口密集或人流较大区域应设置农村生活垃圾公共收集点。b)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分拣点)服务半径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CJJ 179、CJJ27 的规定,占地面积不宜超过 2 m2。垃圾收集房(站)应符合如
18、下规定:a)垃圾收集房(站)应尽可能将原有垃圾收集房(站)改造利用。b)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站容量应根据服务人口的数量、垃圾种类、垃圾日产生量及清运周期计算。c)垃圾收集房(站)应设置在村庄交通便利地段便于收集、运输车辆操作,与集中居住区应保持适当距离,并应远离农田、河道、坑塘、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并设置清晰、规范、便于识别的标志;d)垃圾收集房(站)应密闭并设有除臭设施,现有敞开式垃圾收集房(站)应逐步改造为密闭式收集房(站);e)无条件设置垃圾收集房(站)的区域可用垃圾桶、垃圾箱、地埋桶等代替收集房功能,同时应增加垃圾桶、垃圾箱或地埋桶的数量,以满足分类收集的需要;f)根据垃圾分类模式
19、,垃圾收集房(站)内应设置分类储存分隔间,隔间内应放置垃圾收集桶或垃圾箱;g)放置垃圾桶(箱)的区域宜采取防雨雪措施和污水收集设施,底部宜进行硬化处理,上部宜设置密闭或密闭构筑物;h)垃圾收集房(站),应由专人负责运行和维护,保持站内及周边环境清洁卫生,应定期消毒、杀虫、灭鼠;i)垃圾收集房(站)的设置应符合 CJJ 179、CJJ 27、CJJ205 及建标 154 的要求。各类收集设施的建设形式参见附录 A。应设保洁员负责垃圾收集设施(设备)维护,保洁员数量和组成可根据所负责的区域面积、垃圾产生量、收运方式、经济条件和基层组织情况合理确定,村庄保洁人员比例不宜低于村庄常住人口的2,且每个自
20、然村不应少于 1 人。7 分拣 农村生活垃圾分拣包括村民第一次自主分拣和保洁员第二次专业分拣。其中,村民第一次自主分拣应在村民庭院内进行;保洁员第二次专业分拣包括收集过程中的随收随拣和收集后的集中分拣。随收随拣和集中分拣应符合以下规定:a)分拣过程中应避免操作人员身体直接触碰垃圾,可采用非接触实用工具分类分拣;b)随收随拣应配置相应分拣工具和容器,其中,分拣工具、分类收集容器应符合第 6 章相关规定;c)集中分拣应在集中分拣场所分拣,分拣过程中应避免操作人员身体直接接触垃圾,采用非接触实用工具分类分拣;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分拣场所(以下简称分拣点)应符合以下规定:a)分拣点应选取村庄内适合垃圾分拣
21、的闲置建筑物,且符合第 6.6 条相应规定;b)分拣点应安全、封闭、有明显标识,无二次污染或二次污染隐患;c)分拣点可采用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的方式,采用垃圾容器间时,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0m2。d)分拣点内部设置不少于 8 类的可回收垃圾暂存空间,可回收垃圾分拣后的销售收益宜优先奖励保洁员。e)分拣点应设置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便于分拣后剩余的其他垃圾暂存和清运。8 运输 农村生活垃圾应分类运输,运输设施应与收集设施相衔接。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包括直运、转运两种模式。采用直运模式的,乡镇可不设置转运站,收集点(站)的垃圾直接由运输车运送至生活垃圾处理地;采用转运模式的,乡镇应设置转运站。收
22、集点(站)的垃圾首先运输至转运站,再集中运输至生活垃圾处理地。运输过程中是否需要二次转运,应通过经济技术比较确定。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的建设宜以乡镇为单位,相邻乡镇可共建共享,根据转运量合理确定转运站规模。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符合以下规定:a)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依据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站)的垃圾装载容器类型,以及垃圾运输量、运输运距、道路情况等因素配置;转运站的服务半径不超过 5km 的宜采用小型电动车,5 km 以上宜采用大中型机动车;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站)至转运站的运输车辆额定荷载不宜小于 2 t。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站)或转运站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输车辆荷载不宜小于5 t。b)农
23、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采用密闭形式,避免垃圾在收运过程中沿途撒漏。采用敞口式运输车辆运输时,应用苫布、网布等进行遮盖。采用直运模式的宜采用压缩式运输车;c)农村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并应固定停放场所,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标志标识清晰;d)垃圾清运车辆配置应符合 CJ/T 127 的要求,垃圾转运车配置应符合 QC/T 936 的要求。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应符合以下规定:a)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应由市、县统筹规划安排,选址、建设应符合 CJJ/T 47 和建标 117等要求;b)生活垃圾转运站应具备可回收垃圾分拣功能和其它垃圾转运功能,其它垃圾需经压缩后转运以减少运输频次;c)
24、农村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的通风、降尘、除臭、降噪等装置应进行及时维护、保养。9 处理处置 一般规定 9.1.1 生活垃圾处理应优先利用市(县、区)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市(县、区)现有处理设施容量不足时应及时新建、改建或扩建。9.1.2 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乡镇,应单独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建设和环保相关标准。9.1.3 新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结合垃圾分类采用成熟可靠的终端处理工艺,如符合环保要求的卫生填埋、规模化焚烧、堆肥处理等处理技术。9.1.4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规模应根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或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城乡一体化服务范围内的垃圾产生量现状及其预测、经济性、技术可行
25、性和可靠性等因素进行确定。不同规模处理模式应与表 3 相符合。表3 垃圾处理模式 处理模式 处理特征 适用范围 城乡一体化处理模式 转运距离较短,生活垃圾通过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纳入县级以上垃圾处理设施处理 沿黄灌区城郊型村庄(处于城市周边20km以内村庄)、乡镇政府所在地、经济发达且已不是以农业生产为主导产业的地区 集中式处理模式 运输距离较长,以行政村为单元建设垃圾分拣点,建立可覆盖周边村庄的区域性垃圾转运、压缩、处置设施处理 村庄在距县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超过80公里范围以内的平原地区、超过50公里范围以内的丘陵地区以及超过30公里范围以内的山区、中部干旱区村庄 分散式处理模式 选
26、取有机垃圾秸杆、农业废物、畜禽粪便等可生物降解物料进行混合堆肥等资源化利用技术,无法资源化利用的垃圾进行分散式村镇垃圾处理 南部山区分散型村庄,布局分散、经济欠发达、交通不便的地区 9.1.5 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可突破区域限制,打破原有乡(镇)、村为基础单元或乡村、市县(区)行政区划界线,科学谋划布局城乡区域垃圾分类治理设施体系。实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共享共建。可回收垃圾处理处置 9.2.1 可回收垃圾处理处置宜以回收利用为主,不应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处理。9.2.2 可回收垃圾处理设施宜采取市场运作模式,通过建立回购网点、积分兑换点,进行市场化运作。9.2.3 可回收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
27、再生资源设施相关建设标准。有机垃圾处理 9.3.1 有机垃圾处理应就地利用,避免进入生活垃圾中转、运输和末端处理系统。9.3.2 农村有机垃圾的主要处理模式:庭院堆肥处理及集中堆肥处理两种。9.3.3 有机垃圾宜与秸秆、畜粪合并处理。堆肥原料应符合下列规定:a)易腐有机物比例不应小于 45%;b)含水率宜为 30%60%。9.3.4 堆肥堆体内物料温度宜维持 50 以上的时间不少于 7 d,或 45以上不少于 14d。堆肥时间不宜少于 2 个月,并用土、腐熟的堆肥土或碎秸秆等覆盖,堆肥产品质量应符合 GB 7959 等的相关要求。9.3.5 庭院式堆肥原则为因地制宜、就地回用,主要解决村民院内
28、尾菜、绿化残余物、粪便等有机垃圾,围护材料应方便利用,促进发酵,直接采用沼气池、小型生化处理机成品或采用环保再生材料,围成约 0.1 m31 m3的空间作为垃圾集中堆放地。9.3.6 集中式堆肥原则为集中处置、资源化利用,主要解决村庄巷道内产生的尾菜、绿化残余物、秸秆、畜粪等有机垃圾,应符合下列规定:a)场址应满足恶臭物质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综合考虑运距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交通运输等的合理性,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场所应处于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下风向处,场界与生活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 3 km。b)宜选用规模小、投资少、运行费用低的小型生化处理机、反应器进行无害化处理,自然通风时,堆肥
29、时间宜为 36 个月;条件允许的区域可建设机械强制通风静态堆肥场,堆肥时间宜不少于 2 个月。c)采用阳光堆肥房、生物处置等形式。9.3.7 采用集中堆肥处理工艺应符合 CJJ 52 和建标 141 等相关要求。堆肥产品质量应符合 GB 7959 等的相关要求。沙土灰渣垃圾处理处置 9.4.1 沙土灰渣垃圾(含建筑垃圾)应原位利用,对不具有环境危害性可利用沙土灰渣部分,宜进行景观无损化的垫埋处理处置。避免进入生活垃圾中转、运输和末端处理系统。9.4.2 沙土灰渣垃圾的消纳场应利用价值较低的废弃坑塘、洼地等,应远离水源地等敏感点,其选址应符合 CJJ/T 134 的相关要求。大件垃圾处理处置 9
30、.5.1 大件垃圾的处理分区域设置拆解分选加工中心进行拆解,拆解后可利用的再次利用,不能利用的集中破碎、转运,利用末端设施进行处理。处理应按照第 9.1.2 条规定执行。9.5.2 不具备及时处理大件垃圾的偏远村庄,应妥善储存、定期外运处理。9.5.3 大件垃圾拆解分选加工中心应由专业公司市场化管理运营,对运送到中心的大件垃圾集中进行分拣、拆解、打包、分类、破碎处理、再利用,残渣废料进入生活垃圾末端处置设施。9.5.4 大件垃圾拆解分选加工中心选址应符合:a)场地面积较大,能承担较大规模大件垃圾回收处理工作;b)厂区用地性质明确,能够保证有长期稳定使用权;c)地理位置交通方面,与居民区存在一定
31、距离;d)整体分布均衡,符合市及各区发展规划。有毒有害垃圾处理处置 9.6.1 有毒有害垃圾应设置专门容器收集。9.6.2 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理见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废物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单独收集转运作无害化处理。其他垃圾处理 9.7.1 其他垃圾的终端处理设施采用填埋处理工艺的,应符合 GB 50869、GB 16889 和建标 149 等相关要求。9.7.2 其他垃圾的终端处理设施采用焚烧处理工艺的,应符合 CJJ 90、CJJ128、CJJ/T212 和 GB 18485 等相关要求。9.7.3 不具备日产日清及时处理其他垃圾的偏远村庄,应妥善储存、定期外运处理。10 环境保护与安全防护 农
32、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安全与卫生防护设计应符合城乡规划,坚持布局合理、卫生适用、节能环保、便于管理原则。在垃圾分类、收集、分拣、运输、处理各环节操作过程应避免人体与垃圾直接接触,详细要求见现行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工作环境和条件应符合 CJJ 205、CJJ/T 47、GBZ 1、GBZ 2 和 GB/T 12801 的相关要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设施设备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并设有可靠的防护措施。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设施设备应配备相应的换气、除臭、灭蚊蝇等措施,在蝇、蚊孽生季节,应定时喷洒消杀蚊蝇药物。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设施的恶臭污染物控
33、制与防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14554 的相关要求。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设施的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12348 和 GBZ 1 的相关要求。在进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从业人员遇涉水、涉冰、涉电、高空、机械、危险建筑物等危险或有危险隐患工况时,应避免作业,无法避免时,必须在保证安全前提下由 2 名或 2 名以上人员同时在场协同工作。在进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过程中,从业人员不应从事本岗位职则范围以外的工作,如遇突发危险事故,应及时上报管理部门,由专业人员赴现场作业。如有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发生,从业人员应首先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各管理部门应有应
34、急预案,并按照要求做好安全防护物资储备。环卫部门或运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环境保护与安全防护培训,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保障劳动健康的日常防护用品和一次性防护用品应定期检修或更换。11 设施设备运行与维护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及处理过程和设施、设备场所管理运行与维护中宜采用市场化运营机构或村民自治组织机构运营维护。运营机构应符合以下规定:a)运营机构应资金保障且具备专业化水平,管理、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设备具备齐全。运营机构须制定治理设施运行及维护的规章制度,主要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操作规程。b)运营机构应自觉服从政府监督考核。各岗位工种应通过培训考核上岗,环卫工作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熟悉并掌握本
35、岗位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操作、维修规程,工作期间应着统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熟悉本岗位运行及维护要求,遵守劳动纪律,执行操作规程。运行维护过程中设施的管理、操作和维护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责任到人。c)运营机构应制定组织机构,确定管理制度。严格执行交接班工作制度,岗位工人应填写运行记录,运行记录应定期上报企业生产和环保管理部门,并存档;设施中的易损设备、配件和通用材料,应由运营机构按机械设备管理规程和工艺安全运行要求储备;运营机构应及时处理检测仪器的故障,并定期检查、校准,检修和检查结果应记录并存档。d)运营机构应订立设备检测应急预案、环境监测、污染事故和安全的应急预案,明确相关的风险防范
36、措施。定期对设施的污染物排放、场址周边的地下水、地表水、空气质量以及噪声现状进行监测。垃圾桶(箱)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如下规定:a)家庭使用垃圾桶一般由居民自行维护;b)用于户外的公共垃圾桶(箱)由村委会或乡镇政府购置,由市场化运营单位负责日常的清洗、维护和更换,并负责村镇公共场所卫生保洁及垃圾收集清运,保障生活垃圾收集工作无死角和遗漏;c)村庄内公共垃圾桶的生活垃圾由保洁人员定期清运;d)公共垃圾桶(箱)应及时清洗、维护和更换,定期对垃圾箱及周边进行消杀。收集房(站)、分拣点的运行与维护应定期检查、定期清扫,并喷洒消毒药水,定期消杀蚊蝇、鼠类等;有毒有害垃圾的收集、贮存和运输单位应建立规范的管
37、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制度,定期针对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其他应符合 CJJ 179 的相关要求。垃圾转运站的运行与维护应制定操作和管理人员安全与卫生管理规定,并应严格执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垃圾转运站应保持通风、除尘、除臭设施设备完好;转运站应建立相应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的使用与维护技术档案,规范管理运行、维护、监测记录等技术资料;其它应符合 CJJ 109 的相关要求。堆肥处理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如下规定:a)不应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以及其它不适合进行堆肥处理的固体废物进入堆肥处理设施;b)堆肥处理后的筛余物、残留物,应采用卫生填埋或焚烧的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c)农村易腐垃圾堆肥原则上
38、应作农用基肥,不作为追肥施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GB 7959 的相关要求;d)堆肥应采取灭蝇除臭措施;e)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应保持整洁,并定期检查、维护;垃圾填埋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按相关要求进行管理,记录进场运输车辆数量、垃圾量、渗沥液产生量、材料 消耗等,记录应完整并统一归档保管,宜采用信息化管理;填埋场内应定期消杀蚊蝇、鼠类等;其它应符合 CJJ 93 的相关要求;垃圾焚烧设施的运行与维护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消杀蚊蝇、鼠类;焚烧厂内的交通、安全警示标识,应定期维护更新;其它应符合 CJJ 128 的相关要求。环卫工作人员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a)应根据行政村区域、人口规模和实际工作需
39、要,确定环卫工作人员数量,明确职责;b)环卫工作人员应经过岗前培训,熟悉并掌握本岗位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安全操作、维修规程,工作期间应着统一工作服,佩戴工作标志;c)应建立工作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及处理设施、设备和场所的运行和维护宜建立标准统一的信息化管理平台。A A 附录A (资料性附录)收集设施示意图 A.1 家用垃圾收集设施 家用垃圾收集设施具体建设形式示意图见图A.1和图A.2。图A.1 家用垃圾桶(高密度聚乙烯和不锈钢)图A.2 废旧油漆桶和水桶作为家用垃圾桶 A.2 公共垃圾收集设施 A.2.1 公共垃圾收集设施主要有公共垃圾桶、垃圾收集房和垃圾中转站三种收集设施。A.2.2 公共垃圾桶的具体建设形式示意图见图A.3。图A.3 公共垃圾桶 A.2.3 收集房具体建设形式示意图见图A.4、A.5、A.6和A.7。图A.4 以垃圾桶替代收集房 图A.5 以垃圾箱替代收集房 图A.6 垃圾箱收集房 图A.7 垃圾收集点(分拣点)A.2.4 垃圾中转站具体建设形式示意图见图A.8。图A.8 垃圾中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