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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时间:-07-26 作者:国家认监委 点击流量 次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据法律法规实施一个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经过制订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产品实施强制性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没有取得指定认证机构认证证书,没有按要求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进国家多种技术法规和标准落实、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含有其它工作不可替换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因为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取。实施市场经济制度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作法。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四个统一”背景因为中国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在计划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阶段,因为管理结构和职能划分问题,认证认可工作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存在反复认证、反复收费等弊端。尤其是产品强制性认证制度,自建立以来就存在着多重体制、政出多门,发证和执法监督混淆,尤其是对内对外两套制度等问题。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国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两个制度覆盖产品大部分交叉,评价依据标准和技术规则虽不完全一致但大部分反复、收费结构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两个标志独立存在,互不认可。中外企业对此反应强烈。企业和外国政府多年来经过不一样渠道,向国务院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反应情况,提出意见。这一问题还成为中国入世谈判中频频被质疑问题。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十五次多边谈判中,相关方面谈判代表强烈要求中国将内外两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整合,建立符合世界贸易规则要求新认证制度。为此,国务院领导在年月明确指示:将国产品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和进口产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统一为一个制度,做到“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目录,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既按“四个统一”标准重新建立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为全方面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需要,发挥中国认证认可制度总体效应月30日国务院又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上隶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业务上直接接收国务院授权,是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最高行政机关。其关键职能是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这种组织结构调整,为“四个统一”工作全方面落实和实现奠定了组织保障基础。
12月7日,国家质检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新闻公布会,对外公布了新“四个统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公布了“四个统一”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公布和实施标志着国家认证认可制度发展到了新阶段,即国家统一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和发展阶段。也标志着中国入世承诺兑现。
尽管,“四个统一”实现是国家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关键标志,但“四个统一”并不意味着全部统一了由原中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相关产品强制性评价制度(如:入网、许可、注册等制度)、并不意味着真正处理了产品评价活动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区分问题。统一国家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和有效实施尚需时日,尚需国务院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及社会各界和广大企业支持。
三、新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基础内容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文件体系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文件体系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 法律和法规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以《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标准化法》为基础建立。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象为包含人体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国家安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依据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国家技术规范中强制性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基础框架为三部分,一是认证制度建立、二是认证实施、三是认证实施有效性行政执法监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由中央政府负责,国家认监委负责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协调相关部门根据“四个统一”标准建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指定认证机构在授权范围内负担具体产品认证任务,向获证产品颁发CCC认证证书;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列入《目录》产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确保未取得认证列入《目录》内产品不得进口、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性活动中使用。对于特殊产品(如:消防产品),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授权职能负担对应监管职能。
2、 规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1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第5号局长令)是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基础文件,具体要求了以下内容:
― 国家建立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法律法规依据;
―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产品范围为包含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和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产品;
―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四个统一”为基础标准
―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未取得认证、且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服务性活动中使用
― 要求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基础体系,即: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规章,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指定认证机构及为其服务检测、检验机构和人员负责认证受理、检测、检验和证书颁发和获证产品监督;地方质检机构负责对列入目录内产品及生产者、进口商和销售商等进行市场监督检验;指定机构负责中国认证标志发放和接收认监委委托对认证标志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 要求了列入目录内产品具体认证规则程序要求、认证证书和认证证书暂停、注销和撤消要求
― 要求了目录内产品生产者、销售商、进口商在强制性认证制度实施中权利和义务
― 要求了违反本要求行政处罚要求
3、 规范性文件
(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措施》,本文件具体要求了以下内容:
―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性质:为政府拥有,和指定机构颁发认证证书一起作为列入目录内产品进入流通和使用领域标识。
― 认证标志基础式样:
认证标志简称3C标志。要求了标准和非标准认证标志要求。
― 要求了认证标志印制、使用要求和申领程序
(2)《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本文件公布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产品目录,共19类132种产品。
(3)《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问题通知》,本文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生效日期和新老制度过渡期和过渡期内安排做出了具体要求。
(4)列入目录内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这些规则总计47份,具体要求了相关产品强制性认证申请单元、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认证同意和认证后监督和标志具体使用要求、认证变更、认证扩展等要求。是认证机构实施认证、认证申请人申请认证和地方执法机构对特定产品进行监督检验等基础依据文件。
(5)《负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检验机构指定管理措施》,本文件要求了负担强制性产品认证任务认证机构和为其提供产品检测和工厂审查任务检验机构指定条件和程序和监督管理要求。
(6)《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要求》,本文件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核准公布,要求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和相关收费管理要求,是“四个统一”文件关键组成部分。
伴随第一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质检国家质检总局正逐步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中相关问题制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包含具体产品范围界定(联合公告60号)、需立案销售产品立案要求等。同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在总结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经验,结合国际通例提出认证认可工作立法提议,规范认证认可行为。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体系
1、主管机关及职能
国家质检国家质检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标准、计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其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职能为:
― 同意并和认监委共同对外公布《目录》;
― 组织制订强制性产品认证规章。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机构。其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中职能为:
― 确定、调整《目录》并和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对外公布
― 指定和公布《目录》内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制订并公布认证标志,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要求
― 指定负担认证任务认证机构及为其提供产品检测、工厂审查检验机构,指定认证标志发放机构
― 公布获证产品及相关企业
― 指导地方质检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查处
― 受理相关投诉和申诉事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
― 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事项
2.相关行业部门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方面职能
根据国务院要求,国务院对应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配合、支持并服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将主动发挥各部门作用。
3.地方政府质检机构
地方质检机构是指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地方质检机构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职能为:
― 对所辖区内列入《目录》产品实施监督。监督关键为:未取得认证或未加施认证标志产品;假冒、伪造认证标志产品和消费者投诉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产品。严禁未取得认证《目录》内产品进入本辖区。
―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查处对象关键是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目录》内产品生产者、经销商、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中产品使用者。对于监督检验和查处过程中发觉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和认证人员违规或违法行为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查处,地方质检部门给配合。包含经济处罚由依据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应省质检部门实施。
4.指定认证机构及检测、检验机构
指定认证机构是《目录》内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实施主体,其关键职责为:
― 根据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实施具体产品强制性认证活动
― 向获证产品及相关企业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 对获证产品及相关生产厂进行跟踪检验
― 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证书
― 处理相关方面对认证产品及认证申请人投诉、申诉
为认证机构提供服务检测、检验机构接收认证机构委托为其提供认证产品检测汇报、认证产品生产厂工厂审查汇报。
认证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负责。(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对生产、进口和销售产品负责,不得因产品取得认证而转移对应责任。)
5.指定认证标志发放机构
为便于市场监督,避免假冒,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机构统一发放。指定机构具体任务为:
― 依据企业提供认证证书,发放认证标志
― 接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对于非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和模压等其它方法使用认证标志使用方案进行核准
― 为地方质检机构提供执法所需信息
(三)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基础技术要求
1.认证模式及选择
强制性产品认证模式可由以下一个或多个模式组合而成:
1)设计判定
2)型式试验
3)制造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验
4)市场抽样检测或检验
5)企业质量确保体系审核
6)取得认证后监督检验
认证模式依据产品性能,对人体健康、环境和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等方面可能产生危害程度,产品生命周期特征等综合原因,根据科学、便利等标准给予确定。具体产品认证模式在特定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中进行了明确。
2.认证实施规则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要求,国家认监委应编制并对外公布列入《目录》内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指导申请人申请认证、明确定证机构实施认证依据、指导地方质检机构对强制性认证制度实施有效性监督。具体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编制,参考国际指南(ISO/IEC指南28)要求,通常包含以下内容:
1) 规则覆盖产品范围
2) 规则覆盖产品认证依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规则
3) 认证模式和对应产品范围和标准
4) 认证申请单元划分规则或要求
5) 产品抽样和送样要求
6) 关键部件确实定要求(需要时)
7) 检测标准和检测规则等相关要求
8) 工厂审查特定要求(需要时)
9) 跟踪检验特定要求
10) 认证标志及使用具体要求
11) 其它要求。
认证实施规则中所列标准,采取最新有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相关规范。标准更新时,认证实施规则中所列标准自动更新,对于需要特殊安排过渡期,国家认监委将负责对外公布相关安排。
3.认证程序
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由以下全部或部分步骤组成:
1)认证申请和受理
这是认证程序起始步骤。由申请人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按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机构要求提交技术文件和认证样品,并就相关事宜和认证机构签署相关协议(和申请书合并亦可)。认证申请人能够是产品生产者、进口商和销售者。当申请人不是产品生产者时,申请人应就认证实施事宜和产品生产者签署相关文件,对文件审查、样品检测、工厂审查、标志使用和获证后监督等事宜做出安排。申请人也能够委托代理人代理认证申请,但代理人须取得国家认监委注册资格。
2)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是认证程序关键步骤,当产品为特殊制品如化学制品时,型式试验这一步骤将被抽样试验替换。型式试验由指定检测机构根据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机构要求具体实施。特殊情况,如:产品较大、运输困难等,型式试验也可由认证机构根据国家认监委要求安排利用工厂资源进行。型式试验标准上一个单元一份试验汇报,但对于同一申请人、不一样生产厂地相同产品,仅做一次试验即可。
3)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是确保认证有效性关键步骤,工厂审查由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根据认证实施规则要求进行。工厂审查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产品一致性审查,包含对产品结构、规格型号、关键材料或零部件等得核查、二是对工厂质量确保能力审查。标准上,工厂审查将在产品试验完成后进行。特殊情况,依据申请人要求,认证机构也可安排提前进行工厂审查,并依据需要对审查人日作出合适安排。取得授权认证机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工厂,其质量确保能力中体系部分审查能够简化或省去。
4)抽样检测
抽样检测是针对不宜型式试验产品设计一个步骤和工厂审查时对产品一致性有质疑时,为方便企业,抽样通常安排在工厂审查时进行,也可依据申请人要求,事先派人抽样,检测合格后再做工厂审查。
5)认证结果评价和同意
认证机构应依据检测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评价,做出认证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标准上,自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到做出认证决定时间不超出90日。
6)获证后监督。
为确保认证证书连续有效性,对取得认证产品依据产品特点安排获证后监督,认证实施规则中对此做出了具体要求。值得一提是,获证后监督包含两部分内容,即产品一致性审查和工厂质量确保能力审查。
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是证实《目录》内产品符合认证实施规则要求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证实文件。为便于监管,认证证书格式由国家认监委统一要求。其具体内容包含:
1)申请人
2)制造商
3)产品名称、型号或系列名称
4)产品生产者、生产或加工场所
5)认证模式
6)认证依据标准和技术规则
7)发证日期和使用期
8)发证机构
对于第一批《目录》内产品,全部认证实施规则对认证证书使用期均未做固定时限要求。认证证书有效性依靠获证后监督来保障。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为:CCC。认证标志是《目录》内产品准许出厂销售、进口和使用证实标志。标志样式和使用要求见后续章节。
5.认证注销、暂停和撤消
在认证证书使用期内,发生下列情况,认证机构应该注销认证证书:
1)认证实施规则或相关标准、技术规则变更,认证证书持有些人认为产品不能满足上述变更要求;
2)取得认证产品不再生产;
3)证书超出使用期,证书持有者未申请延续;
4)证书持有些人申请注销。
在认证证书使用期内,发生下列情况认证机构应暂停认证证书:
1) 未按要求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2) 违反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认证机构要求
3) 监督检验结果证实不符合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在证书使用期内,发生下列情况应撤消认证证书:
1) 暂停认证证书期间内,未采取纠正方法
2) 监督结果证实产品出现严重缺点
3) 因缺点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四)相关方面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义务
1.指定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验机构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义务:
1) 接收国家认监委监督
2) 在指定范围内开展对应工作
3) 确保认证、检测、检验结果正确性,负担相关法律责任
4) 保守认证产品、申请人、生产厂技术秘密
5) 未经许可不得向其它机构转让认证受理、认证决定、检测、检验权力
6) 不得从事和本机构业务相关咨询服务
7) 不得私自和其它机构签署相关认证结果、检测结果、检验结果相互认可协议
8) 配合执法部门监督检验工作
9) 建立申诉、投诉机制,公正处理认证争议。
2.〈目录〉内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使用者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过程中义务:
1)自觉提出认证申请
2)确保提供实施认证必需条件
3)确保取得认证产品一直符合认证实施规则要求
4)确保销售、进口和使用产品为取得认证产品
5)按要求加施认证标志
6)不得利用CCC认证标志误导消费者
7)不得转让、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认证证书
8)接收执法监督部门执法检验
9)对生产、销售、进口《目录》内产品负担安全质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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