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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17_T+368-2023宠物饲料生产企业标准化建设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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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65.120 CCS B 46 4117 驻马店市地方标准 DB 4117/T 3682023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标准化建设指南 2023-08-10 发布 2023-09-10 实施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驻马店市农业农村局提出。本文件由驻马店市畜牧兽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驻马店市兽药饲料(动物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新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平顶山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上蔡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汝南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正阳县动物疫病预

2、防控制中心、沈丘县邢庄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南乐县农业农村局、正阳县兽药饲料质量检验监测中心、西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内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确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西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宁、时俊峰、张卫娜、岳芽、张伟玺、赵素贞、许军、丁巍、薛东东、邢栖森、李晓利、宋玉婷、武会杰、马利国、程友友、黄天义、张丰、杜平。本文件为首次发布。宠物饲料生产企业标准化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宠物饲料生产企业标准化建设相关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设施要求、生产过程控制及安全生产等技术。本文件适用于宠物饲料生产企业的标准化建设。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1号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 201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0号 宠物饲料管理的公告 2018年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宠物饲料 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宠物直接食用的产品,包括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其他宠物饲料。3.2 宠物配合饲料 为满足宠物不同生命阶段或者特定生理、病理状态下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

4、的饲料,单独使用即可满足宠物全面营养需要。3.3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为满足宠物对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需要,由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4 基本要求 资质 4.1 宠物饲料生产企业应遵循宠物饲料管理的公告相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有与生产宠物饲料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符合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等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机构与人员 4.2 4.2.1 机构 企业应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和检验化验室。4.2.2 人员 4.2.2

5、.1 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配备专职负责人,不应互相兼任,应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考核。4.2.2.2 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4.2.2.3 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4.2.2.4 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

6、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4.2.2.5 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4.2.2.6 企业应配备 2 名以上专职检验化验员。5 设施要求 厂区建设 5.1 5.1.1 厂区应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整洁卫生,道路和作业场所应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厂区周围没有影响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5.1.2 厂区内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者设备。5.1.3 厂区内应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入口处有防堵塞装置,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入装置。5.1.4 生产区应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生产区建筑物通风和采光良好,总使用面积应与生产规模相匹配。5.1

7、.5 固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相对独立、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原料库、配料间、加工间、成品库和附属物品库房。5.1.6 半固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相对独立、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原料库、前处理间、配料间、加工间、灌装间(区)、外包装间(区)、成品库和附属物品库房。5.1.7 液态的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相对独立、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原料库、前处理间、配料间、加工灌装间、外包装间、成品库和附属物品库房。生产工艺与设备 5.2 5.2.1 宠物配合饲料(固态)5.2.1.1 生产工艺 按工序可分为粉碎、配料、提升、混合、调质、膨化、干燥、喷涂、冷却、计量、包

8、装、异物检除等环节。5.2.1.2 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应包含以下方面: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配料、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料动态精度不大于 3,静态精度不大于 1,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 7%;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设备,投料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作业区的粉尘浓度和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小料配制和投料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及相应的除尘设备,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 5%;有新鲜、冷冻或冷藏动物源性原料预处理工序的,单独配备除杂、粉碎、

9、均质、水解等设备;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高压风机采用隔音或者消音装置,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2.2 宠物配合饲料(半固态)5.2.2.1 生产工艺 按工序可分为粉碎、配料、混合、乳化、蒸煮、冷却、计量、灌装、包装、异物检除等环节。5.2.2.2 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应包含以下方面: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小料配制和投料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并配备相应的除尘设备,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 5%;生产罐头等具有商业无菌要求的产品的,配备相应的杀菌设备;有新鲜、冷冻或

10、冷藏动物源性原料预处理工序的,单独配备除杂、粉碎、均质、水解等设备;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设备,投料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作业区的粉尘浓度和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2.3 宠物配合饲料(液态)、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液态)5.2.3.1 生产工艺 按工序可分为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环节。5.2.3.2 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应包含以下方面: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并具有完整的电控系统;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锈钢或者性能更好的材料制造;有均质工序的,使用高压均质机的工作压力不小于 50 兆帕,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使用高剪切均质机的均质转速不小于 2800 转/分;配液罐有加

11、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装置;小料配制和投料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2.4 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固态)5.2.4.1 生产工艺 按工序可分为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环节。5.2.4.2 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应包含以下方面: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有两台以上混合机,混合机(含混合机缓冲仓)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 5%;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设备,投料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作业区的粉尘浓度和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小料配制和投料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有粉碎机、空气压缩机的,采用隔音

12、或消音装置,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2.5 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半固态)5.2.5.1 生产工艺 按工序可分为称量、加热、配料、搅拌、灌装、包装等环节。5.2.5.2 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应包含以下方面:配备成套加工机组,并具有完整的电控系统;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锈钢或者性能更好的材料制造;加热设备有搅拌、温度控制和温度显示装置;搅拌设备的搅拌速度可控;小料配制和投料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仓储设施 5.3 5.3.1 满足原料、成品、包材、备品备件的贮存要求,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5.3.2 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

13、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面积与生产规模相匹配,满足储存温度要求,密闭性能良好。5.3.3 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有独立的贮存间或者贮存柜,并设双人双锁。5.3.4 使用新鲜或者冷冻动物源性原料的,有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冷藏、冷冻设施或者设备。5.3.5 有立筒仓的,配备立筒仓通风系统和温湿度监测装置。检验化验室 5.4 5.4.1 建设要求 5.4.1.1 企业应当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5.4.1.2 检验化验室至少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仪器室、留样观察室;生产固态宠物配合饲料和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的,还应当设立微生物检验室。各功能室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4、: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并配备温控设施;理化分析室有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同时开展高温或者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并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仪器室满足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或者样品架;微生物检验室具有符合要求的准备间、缓冲间、无菌间和超净工作台。5.4.2 仪器设备 5.4.2.1 生产液态宠物配合饲料的企业,配备常规检验仪器、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可见光分光光度计、定氮装置、粗脂肪提取装置。5.4.2.2 生产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的企业,还应在液态宠物配合饲料企业的基础

15、上,配备恒温干燥箱、高温炉、真空泵及抽滤装置、高压灭菌锅、培养箱、显微镜和样品制备设备。5.4.2.3 生产固态宠物配合饲料的企业,还应在半固态宠物配合饲料企业的基础上,配备硬度测定仪、容重测定仪、水分活度测定仪、标准筛。5.4.2.4 产品中添加维生素的,配备具有紫外检测器的高效液相色谱仪。5.4.2.5 产品中添加微量元素的,配备具有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元素灯的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5.4.2.6 产品中添加氨基酸、酶制剂等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配备满足添加成分检测要求的检验仪器。6 生产过程控制 原料采购与管理 6.1 6.1.1 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 企业应加强对宠物饲料原料的采购管理,全

16、面评估原料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的资质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建立供应商评价和再评价制度,编制合格供应商名录,填写并保存供应商评价记录。6.1.2 原料采购验收 企业应按照宠物饲料管理的公告的规定,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6.1.3 原料仓储管理 6.1.3.1 企业应建立原料仓储管理制度,规划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出入库记录等内容。6.1.3.2 企业应按照“一垛一卡”的原则对原料实施垛位标识卡管理,垛位标识卡应当标明原料名称、供应商简称或者代码、垛位总量、已用数量、检验状态等信

17、息。6.1.3.3 企业应对维生素、微生物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温度进行监控,填写并保存温度监控记录;监控记录应当包括设定温度、实际温度、监控时间、记录人等信息。6.1.4 长期库存原料质量监控 企业应建立长期库存原料质量监控制度,规定监控方式、监控内容、监控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和监控记录等。6.1.5 原料进货台账 企业应填写并保存原料进货台账。进货台账应当包括原料通用名称及商品名称、生产企业或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产地、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查验或检验信息、进货日期、经办人等信息。进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应少于2年。生产管理 6.2 6.2.1 工艺设计 6.2.1.1 企

18、业应制定工艺设计文件,设定生产工艺参数。工艺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工艺说明和生产设备清单等内容。6.2.1.2 企业应根据实际工艺流程制定主要作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生产记录表单,参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填写并保存相关记录。6.2.2 配方管理 6.2.2.1 企业应建立配方管理制度,规定配方设计人员的要求、配方的设计、配方的审核、配方的批准、配方的更改、配方的传递和使用等内容。6.2.2.2 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有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6.2.3 标签管理 6.2.3.1 产品标签管理制度应包括标签的设计、审核、保管、使用和销毁等内容。6.2.3.2 每个产品均有对应的产品标签。标签内容符

19、合宠物饲料管理的公告的要求。6.2.4 生产设备管理 6.2.4.1 企业应建立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和档案,制定粉碎机、混合机、制粒机、膨化机、空气压缩机等关键设备操作规程,填写并保存维护保养记录和维修记录。6.2.4.2 企业应对锅炉等特种设备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确保设备均有有效期内的安全检查证明文件。6.2.4.3 企业应对计量秤、地磅、压力表等测量设备开展定期检定或校验。6.2.5 污染控制 6.2.5.1 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6.2.5.2 生产现场的原料、中间产品、返工料、清洗料、不合格品等应当分类存放,清晰标识,盛放器具及包装物有明确标识,避免存在交叉混用。6.

20、2.5.3 不应使用易碎、易断裂、易生锈的称量和盛放器具。6.2.5.4 生产设备应定期清理,不应存在残存料、粉尘积垢等残留物。质量控制 6.3 6.3.1 现场质量巡查 企业应建立现场质量巡查制度,规定巡查位点、巡查内容、巡查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和巡查记录等内容,填写并保存现场质量巡查记录。6.3.2 产品检验管理 企业应建立检验管理制度,规定人员资质与职责、样品抽取与检验、检验结果判定、检验报告编制与审核、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签发等内容。6.3.3 产品质量检验 6.3.3.1 企业应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实施出厂检测,填写并保存产品检验记录。6.3.3.2 检验记录应包括产品名

21、称或者编号、检验项目、检验方法、计算公式中符号的含义和数值、检验结果、检验日期、检验人等信息。6.3.3.3 产品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6.3.4 产品留样观察 6.3.4.1 企业应建立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对每批次产品实施留样观察,填写并保存留样观察记录;6.3.4.2 产品留样观察制度应规定留样数量、留样标识、贮存环境、观察内容、观察频次、异常情况界定、处置方式、处置权限、到期样品处理、留样观察记录等内容。6.3.5 不合格品管理 6.3.5.1 企业应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不合格品处置记录。6.3.5.2 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应规定不合格品的界定、标识、贮存、处置方式、

22、处置权限、处置记录等内容。仓储管理 6.4 6.4.1 企业应建立产品仓储管理制度,填写并保存出入库记录。6.4.2 仓储管理制度应规定库位规划、堆放方式、垛位标识、库房盘点、环境要求、虫鼠防范、库房安全、出入库记录等内容。产品销售 6.5 6.5.1 企业应对生产的饲料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 6.5.2 企业应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 2 年。投诉与召回 6.6 6.6.1 企业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和产品召回制度。6.6.2 投诉处理制度应规定投诉受理、处理

23、方法、处理权限、投诉处理记录等内容。6.6.3 召回制度应规定召回流程、召回产品的标识和贮存、召回记录等内容。6.6.4 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产品召回模拟演练,综合评估演练结果并编制模拟演练总结报告。6.6.5 企业应按要求对召回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填写并保存召回产品处置记录。7 安全生产 企业应为生产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并配备必要并有效的消防设施或设备。7.1 配电柜、配电箱有警示标识,易产生或者积存粉尘区域的采光灯具、电源开关及插座有防爆功能。7.2 高温设备和设施有隔热层和警示标识。7.3 压力容器以及设备传动装置应设有安全防护装置。7.4 有投料地坑的,入口处有完整的栅栏。7.5 吊物孔有坚固的盖板或者四周有防护栏,所有设备维修平台、操作平台和爬梯有防护栏。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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