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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预警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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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应收账款预警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应收账款是企业因销售产品、商品或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及个人收取的款项.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工作,完善相关控制制度,提高市场营销风险防范能力,公司最大限度地利用拓展市场的同时,保证应收账款额度在合理范畴之内,特制订应收账款预警制度。 第三条 应收账款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财务部、销售部办理有关应收账款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应收账款预警管理 第四条 结算中心负责在财务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收账款预警信息的监控和预警信号的发出工作. 第五条 结算中心及时向销售部门发出预警信息通知单. 第六条 应收账款预警信号等级从高到低分为一级预警和二级预警两个级别,一级预警信息需送达销售部签收,并同时送达总经理,二级预警信息送达销售部签收。 第七条 销售部在收到预警通知后,需及时将预警信息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情况48小时内向结算中心反馈。 第八条 预警机制从理论上讲是一种风险考评机制,结算中心需对整个预警活动环节的有关工作内容,形成文件记录并整理归档。 第三章 应收账款预警执行细则 第九条一级预警 9.1.有合同且正常供货的客户,以合同规定的账期为准,此笔销售业务从发货之日起,已逾期合同规定账期15天的; 9.2 没有合同且正常供货的客户,此笔销售业务从供货之日起,在临近公司制定的65天收账期前10天时; 9.3 没有合同且异常供货的客户,此笔销售业务从供货之日起,1个月内未清偿的; 第十条二级预警 10.1。有合同且正常供货的客户,以合同规定的账期为准,此笔销售业务从发货之日起,在临近合同期限前10天时; 10.2。没有合同且正常供货的客户,此笔销售业务从供货之日起1个月内未清偿的; 10。3 没有合同且异常供货的客户,此笔销售业务从供货之日起,15天内未清偿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编制,解释权归公司财务部所有。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编 制: 审核: 审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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