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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举报投诉措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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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运行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工作运行机制,大力整治火灾隐患,并依托情报机制研判火灾形势,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和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促改工作,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履行法律程序,用足法律手段,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二章 火灾隐患的收集与研判 第三条 举报投诉的形式: (一)拨打“96119”电话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 (二)群众通过来信、来访、邮件、网络等形式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 (三)新闻媒体曝光的火灾隐患; (四)公安机关其他警种和政府其他部门移送的火灾隐患; (五)上级公安机关、公安消防机构交办的火灾隐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邮政地址、网站网址、电子信箱等举报渠道和途径。 第四条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转办、相关部门移送和新闻媒体曝光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对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核查后,情况属实的,应当在依法责令整改的同时,于24小时内录入火灾隐患情报信息系统,系统建成前,应建立纸质档案,并留存相关文字、影像资料。 第七条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对收集的举报投诉案件应每周进行梳理,确定突出火灾隐患、整改难度较大和重大火灾隐患;每月进行综合研判,查找分析本地区火灾隐患现状和问题,向本级政府和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意见和建议,提请实施专项或综合治理;每季度召开会议通报火灾隐患分析研判情况. 第三章 火灾隐患的报送 第八条 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应提请主管公安机关报告本级政府,提请实施挂牌督办并提出具体整改建议,组织媒体进行曝光,同时报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无照经营、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等源头性城市管理问题衍生的火灾隐患,应视情及时移送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进行查处,并报告本级政府。 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查处的火灾隐患,可在督促整改的同时,视情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四章 火灾隐患的曝光 第十一条 火灾隐患的曝光形式: (一)在媒体设立“火灾隐患曝光台”专栏,定期对火灾隐患进行曝光。 (二)在网站设立“火灾隐患公告栏",公布火灾隐患查处情况. (三)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风会,向新闻媒体通报火灾隐患整治阶段性情况和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组织媒体进行曝光。 (四)组织新闻媒体,通过新闻采访、专题报道、现场直播等形式对火灾隐患进行曝光. 第十二条 火灾隐患曝光分为三级,一级为普遍曝光,即在媒体上公布火灾隐患情况和单位名称;二级为跟踪曝光,即组织媒体对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报道;三级为深度曝光,即组织媒体对火灾隐患、深层次情况、社会影响等进行深度报道和解读剖析。 第十三条 火灾隐患曝光在特定时期或敏感区域内应严格遵守新闻发布纪律,严格审批制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参与消防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网络、来访等多种形式举报火灾隐患。 第三条 举报人举报火灾隐患应当详细说明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相关确凿真实的证明材料、重要证据。 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五条 对举报的火灾隐患,经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条件的,由负责核查处理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标准给予举报人奖金、颁发证书等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举报的火灾隐患已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不予奖励. 举报人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不予奖励。 第七条 对举报的同一火灾隐患,不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火灾隐患的,视为一次举报,奖励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 第八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主动放弃。 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当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并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经费应当纳入地方消防经费预算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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