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招标工作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一个艰难的推行和发展历程。20余年来,招标工作已经深入固定资产投资的各个领域,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招投标也暴露出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势必影响和阻碍招投标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如何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维护公平竞争,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新课题。一、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近几年来,由于加强了对工程建设市场的清理整顿工作,工程建设市场逐渐趋于规范,有效促进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健康、有序地开展。但
2、由于各种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 项目业主单位规避招标规避招标行为主要有下面三种情况:一是将工程进行肢解。建设单位将造价大的单项工程肢解为若干个小工程,各小工程的造价低于招标限额,从而规避招标。二是压低预算价。想方设法将工程造价降低到招标限额以下,确定施工单位后,再进行项目调整,最后按实结算,最后工程结算造价往往大大超过招标价格。三是中标后改变工程量。比如说有的单位先将主楼工程拿出来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再明确工作内容不仅仅是主楼,同时还增加一些附属建筑,规避了附属建筑工程的招标.(二) 量身定做,排斥他人一些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为
3、了使内定好的施工队伍顺利中标,在招标文件上暗做手脚,量身定做,制定倾向性条款,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或是提高招标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利其意向投标单位. (三)投标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的投标企业弄虚作假,挂靠高资质企业,伪造经营业绩,骗取中标;有的用贿赂手段来谋取中标,有的投标人对建设单位领导、工程负责人、参与评标的专家评委、甚至招投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事先都买通做好工作,有这些人千方百计帮助他中标;有的投标人相互串通,组成临时联盟,尤其是“围标”、“陪标”和“串标”现象严重,围标人联合多个承包商哄抬行业价格,提高报价进行合谋围标,承包商挂靠多家施工企业进行围标,以多个施工企业名义
4、进行投标承揽工程;有的企业中标后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从中收管理费或赚取差价,以至一级企业中标,而实际施工的队伍可能连三级资质都没有;有的投标企业先是以低价中标,然后采取行贿等手段,通过在变更设计、附属工程直接发包上做手脚,增加项目、增加工程量以谋取暴利;有的签订合同时偷梁换柱,合同的价格并不按中标价签订,使得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四)存在后续监管松懈现象目前招标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重场内管理、轻后续监督的的现象。施工队伍的年检和日常管理归属建设主管部门,因此招标办和建设部门之间常常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这使得招投标管理的后续监督工作出现真空,一些原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未能得到及时的揭露和
5、纠正.比如:一些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相互串通,搞重复签证、虚假签证,虚报工程量;有的参加招投标单位在合同签订时,总经理、工程师、优秀的项目经理、各种技术人员应有尽有,但在中标后和工程开工时,却换上了低资质甚至无资质的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对这些现象都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这给工程质量和安全留下了隐患。二、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一)配套制度不够完善虽然目前已出台了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与之相配套的一些实施办法和细则较少,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弹性过大,使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二)监督不到位从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监督部门对招标活动的监督仅限于程序上的监督,有时也只是出席一
6、下开标、评标活动现场,而对招投标工作没有进行全过程监督,致使监督往往流于形式。后续监管不到位既有思想上不重视、人手不足的原因,更有体制上的原因,招标投标管理的后续监督工作出现真空,一些本可以通过后续检查发现的问题,如租借资质、非法转包、违法分包、擅自变更合同等未能得到及时的揭露和纠正。(三)惩处力度不够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应招标而不招标、规避招标、暗箱操作、围标串标、出借资质等行为要依法处理、严肃处理。而在实际监督过程中,有些监督部门碍于人情,存在执纪不严,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有些单位钻营手段也越来越隐蔽,致使证据难以掌握和认定,工作难以开展,监督人员的畏难情绪,不敢理直气壮地去管理
7、和处罚,往往对此放任自流,使得建设领域的混乱现象难以真正得到有效遏制。三、促进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规范运行的几点对策要有效地解决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更有效地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规范运行,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要配合督促各行政主管部门推进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不断对现有的招投标管理制度进行完善、细化。尽量使招投标工作的每一个环节,每一种操作方式都有章可循,最大限度地消除人为因素对招投标结果的影响.二是要形成有关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的相关制度,如廉政合同制、重大工程项目派驻纪检监察员
8、制度,重大工程项目负责人离任经济审计制度、重大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多部门协调机制等等。(二)推进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对诚信企业要奖,对失信企业要罚。通过构建失信惩戒机制,加大投标企业与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成本,让企业不想、更不敢违法违规。比如“黑名单”制度,是有效办法之一。又比如说,加快建立招投标的行业自律机制,包括行业的自律组织、行业的技术规范、行业的行为准则和违法违规惩戒办法,提高违法违规的成本。(三)加强对建设单位行为的监管要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负总责。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同时要建
9、立项目法人责任追究制,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纪违法和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不但要追究项目法人单位责任,还要依法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四)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一是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首先要突出监督的重点.比如说,在招投标的程序上,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信息发布、资格审查、投标、评标、定标等,每一个环节都要监管到位,但同时要研究哪些环节容易出问题,越是容易出问题的环节越要加强监督.在招标投标的主体上,要把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作为监督的重点。在项目上,要把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关系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建设项目作为监督的重点。其次
10、要加强标后监管。对于政府投资工程,不仅要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本身的监督,更要加强标后的管理.二是联合有关部门开展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当前应着重检查这几个方面:1、行政主管部门违法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2、部门和地方实行行业垄断、地区封锁;3、政府和部门假借应急工程、保密工程等名义规避招标;4、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5、政府和部门领导直接介入或违规干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执法检查发现和纠正违反制度、破坏制度的行为,督促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管理。(五)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
11、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有违法、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第二十七条:“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督促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发现问题的可通过监察建议书等形式,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馈,并要求其及时进行整改。另外,纪检部门也应该在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
12、过程监督的过程中形成投诉处理制度,接受投标人及群众的投诉,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六)对违纪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应针对建设工程领域容易滋生腐败的特点,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坚持注重治标、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探索新规律,研究新举措,将工程招投标始终作为一个突出的监察和查案重点。充分运用执法监察、专项检查、财务审计、质量跟踪和鼓励群众举报等多种手段,及时查找管理和监管的薄弱环节。凡发现建设单位招投标走过场、弄虚作假、索贿受贿、营私舞弊等行为的,施工单位有行贿、欺诈、串标、围标、陪标和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司法机关要用重拳打击这一领域的犯罪行为,法纪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克难攻坚,始终保持惩治招投标腐败的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迁就,对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充分发挥其警示和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