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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91.020 P51 DB1303 秦皇岛市地方标准 DB 1303/T 3232022 海绵城市 城市道路设计导则 2022-4-28 发布 2022-5-28 实施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设计目标.2 5 设计要求.2 6 总平面与竖向.3 7 雨水径流控制.4 8 雨水调蓄排放.4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秦皇岛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秦皇

2、岛市质量管理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张磊、王伊鸣、王金才、韩明波、潘静、马良松、张翠、冯俊颖、杨维葳、张丽伟、王立丰、赵文龙。海绵城市 城市道路设计导则 1 范围 本文件给出了海绵城市城市道路设计的目标、要求、总平面与竖向、雨水径流控制和雨水调蓄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海绵城市的城市道路设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14 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 51174 城镇雨水调蓄工程技术规范 GB 51222 城镇

3、内涝防治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51345、DB1303/T 321-2022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初期雨水径流控制厚度 precipitation depth of first flush 为满足海绵城市径流污染控制目标而需要处理的初期雨水厚度。3.2 雨水排空时间 time of rainwater emptying 雨水从充满有滞蓄功能的海绵城市设施到完全排放、入渗的时间。3.3 设计调蓄总量 rainwater regulate volume 为满足海绵城市设计目标而需调蓄的雨水总量。3.4 雨水滞留控制量 rainwater detention v

4、olume 为满足海绵城市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而需要入渗和滞留的雨水量。3.5 清淤立管 cleanout pipe 与地下穿孔管联通,用于清除穿孔管内淤积泥沙的立管。通常用于生物滞留设施、植草沟带地下穿孔管的海绵城市设施中。3.6 配水设施 level spreader 使得雨水均匀、缓慢进入海绵城市设施中的设施,如砾石槽等。4 设计目标 4.1 应满足道路功能要求。4.2 宜采用适宜的措施控制初期雨水径流。4.3 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应满足DB1303/T 321-2022海绵城市 专项规划设计导则中表1的要求,其中北戴河新区、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兴凯湖路以西区域)不低于75%;其余区域

5、不低于70%。5 设计要求 5.1 通用要求 5.1.1 城市道路海绵城市建设设计目标应以削减地表径流与控制面源污染为主、雨水收集利用为辅。5.1.2 城市道路海绵城市系统设计应在满足道路基本功能的前提下,利用道路周边绿地空间及道路空间设置海绵设施。5.1.3 城市道路海绵城市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除不应降低道路范围内的雨水排放系统设计降雨重现期标准外,应满足规划确定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应以区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市政工程相关规划为主要依据,并与之协调;应根据水文地质、施工条件以及维护管理等因素综合确定,注重节能环保和经济效益;系统及单项设施设计应符合GB 50014、GB 512

6、22、GB 51174的规定。5.1.4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应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设计规划。5.2 设计要点 海绵型道路系统设计要点见表1。5.3 设计资料 5.3.1 海绵道路设计应收集以下资料:道路;降雨;土壤及地下水;卫生状况。5.3.2 降雨资料宜包括所在区域暴雨强度公式、水安全目标所要求的重现期下的降雨量、雨型。5.3.3 土壤及地下水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a)确定建设区域内土壤及地下水资料时,应以雨季地质勘察资料为主,旱季地质勘察资料为辅;b)土壤渗透系数可采用下列方法确定:1)地勘测得的土壤渗透系数;2)进行现场原位实测;3)采用的土壤渗透系数。秦皇岛滨海地区土壤质地主要有中

7、壤、砂土、砂壤、轻壤四类,其中以轻壤和砂土为主,渗透性良好。土壤渗透系数为砂土5.7910-62.3110-4,壤土1.3910-62.7810-6,设计者可根据土壤及地下水分布图,选取适宜的海绵城市设施。表1 海绵型道路设计要点 项目 要点 机动车路面 适宜路段可采用透水水泥混凝土或透水沥青混凝土路面。非机动车道路面 (人行道、自行车道)采用透水性路面。人行道一般采用透水砖;非机动车道宜采用透水水泥混凝土或透水沥青混凝土路面。道路附属绿地 1、大于等于1.5 m道路侧分带宜建设生物滞留设施。2、有绿化带的道路,为增大雨水入渗量,绿化带内可采用其他渗透设施,如浅沟渗渠组合系统、入渗井、生物滞留

8、设施等。3、在有坡度的路段,绿化带应设计微地形。4、道路雨水径流宜就近引入绿地入渗或经净化后用作生态补水水源。路缘石 宜采用开孔路缘石(立道牙)或其他形式,确保道路雨水能够顺利流入绿地。排水系统 1、雨水口宜采用有净化功能的雨水口。2、绿化带内的雨水管宜采用渗透管或渗排一体管。3、城市道路沿线可因地制宜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天然河道、湖泊等自然水体应成为雨水调蓄设施的首选。4、土地条件许可时,道路雨水可就近引入雨水生态塘或人工湿地,进行处理或储存。雨水生态塘和人工湿地应兼有雨水处理、调蓄、储存的功能。5、经雨水生态塘和人工湿地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的雨水在非雨季时可用于灌溉和浇洒道路。6、在纵坡较大路

9、段可考虑设置复合横坡。改造要点 道路的海绵化改造主要针对附属绿地、树池、路缘石、非机动车道铺装等进行。6 总平面与竖向 6.1 道路的总体布局和竖向设计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和标准断面、市政雨水系统布局等,充分利用既有条件合理确定源头减排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a)道路排水宜采用生态排水的方式,城市道路雨水径流宜通过有组织的汇流和转输,经截污等预处理后排入道路源头减排设施内;b)道路坡向应朝向雨水设施位置的一侧,当道路设置超高时,雨水设施应按道路超高坡向的位置设置,保证道路安全行驶;c)红线外绿地、机非、人非绿化隔离带中宜设置生物滞留设施等雨水调蓄或渗透设施;d)高架下绿化隔离带宜设

10、置生物滞留设施或雨水回用设施,高架道路雨水通过雨水回用设施处理后,可用于绿化灌溉;6.2 海绵城市道路采用生态排水的路段,雨水口作为溢流排放设施应设置在源头减排设施内,并应与城镇雨水管渠系统和排涝除险系统有效衔接。6.3 海绵城市道路应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防止径流雨水下渗对车行道路面及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造成破坏。7 雨水径流控制 7.1 道路铺装面层的选取应符合下列要求:a)人行道面层宜采用透水砖;b)非机动车道面层宜采用透水水泥混凝土或透水沥青;c)非重载车行道可采用面层透水的透水混凝土或透水沥青,重载车行道应采用不透水铺装;d)对铺装有特殊要求的区域按要求选取铺装类型。7.2 道路海绵城市

11、设施的雨水排空时间设计应由公众的接受度、植物特性和土壤渗透率决定,如无法确定时,宜采用 24 h36 h。7.3 宽度小于1.5 m的绿化带不宜采用下沉式做法。7.4 道路中央分隔带应采取适当措施使雨水不溢流到路面。7.5 道路范围内大面积绿地可建设蓄水池、渗透塘等设施。7.6 道路海绵城市设施的设置不应妨碍道路本体和通行安全,蓄水池、渗透塘等较大型海绵设施,应设置警示标志及必要的预警系统,避免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7.7 桥梁路面雨水宜有组织地收集后接入周边海绵城市设施净化后排放。7.8 道路纵坡大于1.5%时,不宜采用路缘石开口等雨水侧排方式,宜采用平箅收水。7.9 人行道或自行车道纵坡大于

12、2.0%时,其透水垫层宜设置竖向隔断,隔断顶面应低于垫层顶面20 mm30 mm。7.10 下列条件时,污染负荷较重的道路应在透水人行道、自行车道和绿化带下部设置砂滤层:路底层土壤渗透率大于 510-5 m/s;地下水位距离透水垫层底部小于1.0 m。7.11 当道路开发先于地块开发时,可采用下列措施确保道路与地块海绵系统的衔接:地块雨水接入口处宜预留部分绿地作为场地开发雨水的末端控制;雨水接入井预留安装雨水净化设施的接口。8 雨水调蓄排放 8.1 与道路排水系统结合设计的雨水调蓄设施,上下游排水系统保持顺畅。8.2 结合道路排水工程建设的雨水调蓄工程应符合下列规定:结合道路周围洼地进行雨水调

13、蓄;与市政工程管线设计综合相协调。8.3 易积水路段,可利用道路及周边公共用地空间建设调蓄设施。8.4 道路经过或穿越水源保护区,应在道路两侧或排水系统下游修建雨水应急处理及储存设施。雨水应急处理及储存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具有防止污染雨水与事故情况下泄露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地的功能;可采用雨水调蓄池,有效容积不小于200 m3;便于养护和检修。8.5 雨水口设置应满足下凹桥区雨水重现期标准,数量应采用1.53.0 倍的安全系数。8.6 下凹式立体交叉道路极易形成城市积滞水点,排水形式应采用强排与调蓄相结合的方式;下凹式路段应设置醒目的水位警示与导行标识。8.7 下凹桥区雨水调蓄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结合立交雨水泵站集水池建设;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设初期雨水收集池,有效容积按立体交叉道路汇水区域内7 mm15 mm降雨量确定;雨水调蓄设施内应设小型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宜采用潜水泵,且不宜少于两台;雨水调蓄设施排空时间不应超过12 h,且排水量不应超过市政管道排水能力。8.8 设有雨水调蓄设施的地下空间或综合管廊,应有防止雨水倒灌的措施,且出地面构筑物的敞口部位应高于周边设计地坪300 mm以上,并应考虑防淹措施。8.9 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城市道路初期雨水弃流设施宜分散设置;有调蓄设施处宜合建;弃流水宜排入市政污水管道;弃流设施宜设除砂措施。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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