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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的影响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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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的影响研究金亚林摘要: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调整将更有利于经济改革的深入,保障社会安定团结,维护社会公平.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发展,以人为核心的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占整个社会财富流动和分配的比例必然会越来越大.本文主要通过免征额的调整对个人,政府财政的影响研究,从宏观上分析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调整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并提出建议和对策.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影响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运用税收这一经济杠杆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的决定。胡锦涛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工资薪金免征额由每月200

2、0元提高到3500元:税率由9级调整为7级,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 这次调整将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人群的税负,标志着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已经拉开序幕。一、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后发生的明显变化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后,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一个补偿.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就意味着,经过调整,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此前财政部测算,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至3000元,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将从目前的2

3、8%降至12.受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等因素影响,10月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首次出现下降.据财政部发布数据显示,10月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352。37亿元,同比减少11亿元,下降3。1。这是今年以来,我国个税收入首次出现下降。从环比来看,9月个人所得税收入下降幅度更大。数据显示,10月个人所得税比9月减少99亿元,环比下降22。受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影响,10月个人所得税减收明显显现.二、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整后对我国经济作用积极1、大幅度减轻中低收入纳税群体的负担。对中低收入者纳税负担的减轻是一个组合拳,一方面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以后,纳税人纳税负担普遍减轻,体现了国家对因物

4、价上涨等因素造成居民生活成本上升的一个补偿。2、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变化联动,使一部分高收入者在抵消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得到的减税好处以后,适当地增加了一些税负。3、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以下的纳税人降幅最大,平均降幅约40,最大的降幅是57%,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三、个人所得税调整后有效促进了社会公平1、促进了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贯彻整个税法体系的总原则,但在个人所得税法中体现得尤为突出.“税收公平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纳税人的地位平等,二是指税收负担须在纳税人之

5、间公平分配。税收负担公平分配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两个方面。横向公平是指经济情况相同、纳税能力相等的纳税人,其税收负担应当相同;纵向公平亦称根据负担能力课税,是指经济情况不同,纳税能力不等的纳税人,在税收负担上应当区别对待.单就所得而言,唯有所确定的个人收入税收扣除额具有相当的水准,才能够较为合理地体现个人支付能力的不同。调整前2000元的标准相对于目前我国很多省市城市工薪阶层的平均工资而言过低,不能明确反映个人纳税能力的区别。这就意味着对于不同支付能力的纳税人附加相同的税收负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2、提高了税前扣除标准,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颁布起,就明确规定中国公民每

6、月所得额的扣除基数为人民币800元。1999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正时仍维持这一扣除基数。之后,虽然有过2000元作为免征额的调整。然而,近10年来,我国公民的收入水平却有大幅提高,我国物价指数也显著提高。,法律条文仍坚持这一扣除基数,对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也有影响,不能很好反映和规范社会经济现象.有些地区也不同程度地提高了扣除基数,使税法的严肃性受到损害。为此,此次调整个人所得税,提高了扣除基数,防止各地各行自行其是,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3、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19世纪德国经济学家瓦格拉首次归纳出税法调控的“社会政策原则,与上述税收公平原则的主要内容相似。从税收的实质经济意义考察,可以

7、发现税收是“依照国家的意志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的过程。而且,这种再分配“实质上是对由市场形成的收入分配状态的某种调整和纠正”.调整前2000元的起征点其实导致我国很多省市的大多数工薪阶层都承担个人所得税的负担,这样显然无法将个人所得税作为工具来调整个人之间的收入不均,从而无助于缓解收入贫富分化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稳定。四、个人所得税调整后应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一是正确处理好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代表的是国家的整体利益.尽管二者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看是一致的,但是,在一个既定的时空内,二者的关系是矛盾的,有冲突的。据测算,将个税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

8、0元,国家税收每年至少要使得收入全年税收减少1600亿左右。全年减收的1600亿中,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和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级距带来的减收大约是1440亿元,占2010年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的46.因此,国家的个税立法就必须要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不可能将其一次提高得太多。但考虑到大多数公民个人增收渠道的单一性和刚性约束,国家在此基础上将个税起征点适当再提高一点是完全可行的。二是正确处理好组织收入与调节收入的关系。国家开征个税总的来说是为了取得财政收入,是以组织收入为终极目标.但是,国家为了更好地组织财政收入,必须充分发挥个税对经济的调节作用,促进经济协调发展,丰沛税源;充分发挥个税对收入的调节作用,缓

9、和社会矛盾,促进公平竞争。因此,个税征收的过程既是组织财政收入的过程,又是调节国民经济的过程.鉴于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绝大多数人还属于低收入者,所以还不可能实行普遍征收,同时考虑到我国目前已出现基尼系数超过0.4的国际警界线的局面,因此,本次个税法的调整,其具体目标确定为调节收入,防止因收入差距过分悬殊而引发社会危机.三是正确处理好个税修法与个税征收的关系。修改完善个税立法,是实现调节收入目标的前提条件,但如果缺乏有效的个税征收,其目标最终还是难以达到.本次个税法调整后,如果征管落后的问题不能很好地得到解决,其调节收入的目标最终还是难以完全实现。因此,国家若想真正达到本次个税法调整的目标,与

10、此同时还应不断改进个税征管技术,完善相关配套条件.其有效的手段之一,就是应当建立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重点纳税人进行档案化管理,同时加强与企业、银行、证券、公安、工商、文化、出版、土管、房屋产权登记等相关部门间的通力配合协作,全方位地进行税源跟踪监管.四是正确处理好征收标准统一化与精细化的关系.个人征税是以转让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为代价去满足政府的财政开支需求,把私产变为公产,其每一个细节无疑都必须公正合法。笔者认为,建立全国统一的免征额是完全必要的,但由于各地、各家庭的情况异常复杂,为了追求和体现实质公平,还应当立法授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调节免征额度的权力。五是正确处理好个税立法与个税执法的关系。发

11、挥个税法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立法固然重要,但执法更为关键。如果执法者玩忽职守,怠于执法,对各种形式的偷税、逃税和漏税的行为不能及时予以严厉的惩罚,甚至与某些高收入者合谋进行腐败性交易,则必然会刺激纳税人偷逃个税的动机。所以,有效解决我国收入差距过分悬殊的问题,除了完善个税立法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还必须严格个税执法,尤其要对各种形式的偷逃个税的行为实行严厉的惩处。否则,本次个税法调整的目标就根本无法实现。正如美国注册会计师利普生所说,若没有强硬的惩罚力度,世界上就没有一个人愿意支付税款。五、对今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建议(一)、建立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课征制综合税制是指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不再用工资、

12、劳务费、财产租赁等分类计税的办法,而是用以上全部的综合收入,通过综合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实践表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既缺乏弹性,又加大征税成本。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来源渠道的增多,会使税收征管更加困难,效率更低.而综合课税模式能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税收综合负担能力,实现税收公平原则.(二)、调整税率结构,公平税负税率模式的选择,不仅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而且关系到政府的一些政策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因此,为了有效调节我国收入分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税率设计上应该是在坚持宽税基的基础上,采用较低程度的累进税率,结合税收模式的改革,科学地设计个人所得税率:(1)在总体上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

13、行,以超额累进税率为主的税率结构. (2)对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专业性、经常性所得,为体现税收公平,可以设计一套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同时,适当降低税率档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三)、调整费用扣除标准,符合实际负担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征收和分项征收相结合的模式,更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的作用,但综合征收的扣除,应该与实际的费用负担联系起来,否则就会削弱调节作用。因此,我们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力争做的合理.首先,应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考虑根据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赡养人口多少、实际负担能力等因素确定生计费用扣除额,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所得多者多缴税,所得少者少缴税,体现国家调节分配的政策精神。

14、其次,要体现政策原则,即费用扣除应体现我国的人口政策、教育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再次,个人生计扣除应实行指数化调整,以减少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的影响。此外,全国统一扣除标准有利于税收公平,有利于人才在全国的自由流动,也有利于为中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四)、扩大征税范围,发挥税收调节作用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已不再是“抑富济贫的政策工具,开始成为国家税收的一个主要税种。200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为1417。18亿元,但只占全国税收的6。92 ,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这说明中国税收系统对个人征税的效率较低,大部分高收入者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足额收上来。因此,中国应在许多征税办

15、法上借鉴国际上的经验,不应该把工薪阶层和知识分子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重点,这样会破坏横向和纵向公平。建议当前应把以下“六种人”作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监控重点:部分经营比较好的私营主和个体工商业户;演艺、体育专业人员、包工头、暴发户以及其他高收入者;部分天赋比较高、能力比较强的中介机构专业人才,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评估师、证券机构的操盘手,等等;部分从事高新技术行业取得高收入、销售知识产品以及某些通过兼职取得高收入的知识分子;外籍人员;工薪阶层的部分高收入者。通过加强对以上六大征收对象的管理,构成以后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税源,以体现国家税收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和调节收入功能。参考文献:1徐海成,周国光。现代经济管理概论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72董文毅。新编中国税制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3娄仲,张都兴.个人所得税纳税实务M ,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20024李永贵个人所得税改革与比较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19995靳东升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要实现税收公平J,税务与研究,200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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