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二级建造师法规最终总结.doc

上传人:丰**** 文档编号:3971491 上传时间:2024-07-24 格式:DOC 页数:33 大小:158.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二级建造师法规最终总结.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二级建造师法规最终总结.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二级建造师法规最终总结.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二级建造师法规最终总结.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3页
二级建造师法规最终总结.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重点掌握一些容易混淆的法的归属:如合同法属民法;公司法属商法;建筑法属经济法;消防法属社会保障法等。(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注:只能代理,不能是同意,此点与限制行为能力不同)()法人法人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组织:如合伙企业

2、(不是独立的法人。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法人的分机机构(与总公司是一个法人)(分公司)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注意: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不一定终止)()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债的消灭(1)履行(2)抵销(3)提存:逾期不提存,归国有(4)混同:

3、如企业合并.(5)免除(6)当事人死亡-注意: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起诉权是不消灭的);实体权利不消灭2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年(主观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2)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特别法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4)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中止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

4、月。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客观原因)。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中断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1、诉讼时效的中断有三个条件:(1)当事人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3)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三个条件只要存在一个就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一)抵押权(动产、不动产都可以抵押(登记才生效)在建动产不可抵押)、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没出过题可能性大)(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

5、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承租人:()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7、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注意: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撤销权: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建设用地抵押: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的时间:

6、主债权诉讼时间内.(二)质权、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注意:质权人行使质权不需经过法院.(三)留置权、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外:企业之间留置。、留置权人的权利:收取孳息.、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留置权的实现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实现:折价、拍卖或变卖注意:拍卖或变卖不需要经过法院。(3个之间

7、的区别)(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生效,(注意:国家所有权不登记)()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动产交付()动产自交付生效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三种特殊交付:简易交付: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1、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

8、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3、未

9、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责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停工,可以予以处罚;*符合开工条件的,不需要停工和处罚。4、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二)企业资质等级许可制度1、建设工程企业的必备条件建设工程企业的经济组织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注意:建设单位不属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条件:*(1)注册资本;(2)专业技术

10、人员;(3)技术装备;(4)已完成的建筑工程的业绩.2、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管理管理机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行业部门配合管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管理。先工商登记注册后资质申请.2)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

11、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注意: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是违法的.未经建设单位许可将承包工程中的劳务进行分包 ,是合法分包建设单位既可以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2、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4)卫

12、生、社会福利等项目;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A、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B、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例:下列选项中,属于必须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包括()。A、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B、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没有规模

13、限制)C、项目总投资额为2000万元的体育场馆项目(没有规模限制)D、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学校项目(没有规模限制)E、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5万平米以上了)【参考答案】BCDE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包括不得转包和分包。*(1)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注意:私人投

14、资的项目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也需要招标.(2)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

15、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形:A、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B、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的额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施工招标: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货物招标: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投标有

16、效期: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1)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4)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投标保证金可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但都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在这里,所谓“成本,应指投

17、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是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的成本。*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招标人不予受理情形:(不能参与投标)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1)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问:评标专家可以参加开标会吗?(不能参加开标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

18、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2)按废标处理的情形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问:签字和盖章只有其中之一要废标吗?)不能(如何招标文件有明确标注才可以做为废标)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又不能证明是同一人的)(问:不一致就必然废标吗?)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

19、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招标文件中如果规定了必须要既有单位的盖章也要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就属于对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如果投标文件仅有单位的盖章而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就是“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将被作为废标。而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这个规定,就不以缺少单位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投标文件认定为废标。评标委员会权利:澄清(书面澄清)、推荐中标候选人、出具评标报告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进行修正:(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

20、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3)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

21、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垫资及利息处理: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依约定;对垫资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对利息没有约定,不需支付利息.邀请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由专门机构审批)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

22、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重点解析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不适宜的不能招标,适宜的只能邀请招标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票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23、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乙、暂定级.甲级不受限制,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1亿元人民币以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1)保障体系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不管规模大小)。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

24、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主要负责人责任: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注意区别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区别)1、权利(会考)(1)知情权(2)

25、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4)紧急避险权: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5)请求赔偿权(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2、义务(1)自律遵规的义务(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3)危险报告义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

26、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1、建筑工程一切险既可由建设单位支付也可由施工单位支付,但本条规定的意外伤害险只能由施工单位(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包支付)投保并支付保费.2、注意意外伤害保险的期限的起止时间,特别是终止时间是“竣工验收合格止”,而非“竣工之日”。因为竣工验收本身也需要时间,这段时间里如果发生意外伤害,也属于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9、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

27、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

28、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竣工验收、工程款、专项施工方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监理工程师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2、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上述保修范围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超出该范围的其他项目的保修不是强制

29、的,而是属于发承包双方意思自治的领域,最低保修期限同样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发承包双方约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长.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要求施工造成的,则施工单位不仅要负责保修,还要承担保修费用。但是,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仅负责保修,其有权对由此发生的保修费用向建设单位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

30、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留、返还等内容。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进行核实,无异议应在核实后14日内返还承包人。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不得转包但可以合法分包)区别监理单位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筑单位: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的: 50W以上100W以下 肢解发包:0。5以

31、上1以下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开工:1以上2%以下 验收不合格,未验收,擅自交付:2以上4下施工单位:超越资质,借资质,偷工减料:2以上4以下 转包:10W以上20W以下 未检测,不保修:10W以上20W以下监理单位:不符合资质,借资质: 1倍以上2倍以下 转包,分包:25%以上50以下 违法公正监理:50以上100万以下造成事故的停执1年,重大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5年内不予注册,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勘察,设计单位:不符合资质,出借资质:1倍以上2倍以下 转包,分包:25以上50%以下 其他责任:10W以上30W以下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

32、,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在施工活动中下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属于这里的产品:(1)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2)施工过程中产生的阶段性产品.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1)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

33、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可以排放但要处理:8)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9)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10)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1)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2)严格限制向

34、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4)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4)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固体废物接受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别弄反了)(6)国家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2)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35、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尤其需要注意“集体宿舍”的含义.也就是说一个人居住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并不违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1)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根据妇女生理特点组织劳动就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

36、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1)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注意掌握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的三类劳动,其中“有毒有害”并不在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的劳动种类当中。我国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通常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1、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首先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

37、当事人可以形成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要程序,当事人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和仲裁.2、调解(1)调解组织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组成。(2)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不可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履行。(3)调解协议的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约定

38、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3、仲裁(1)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比较而言)1)主体不同:劳动仲裁委员会是行政机关;商事仲裁是民间组织;2)解决对象不同3)管辖不同:劳动仲裁是法定管辖;商事仲裁是约定管辖。4)与诉讼关系不同:劳动仲裁是“先仲后诉”;商事仲裁是“或仲或诉”(2)劳动争议仲裁解决原则1)一次裁决原则2)合议原则3)强制原则(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2)仲裁庭:仲裁庭在仲裁委员会领导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案一庭制。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和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也可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3

39、)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组成人员的回避(4)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与受理1)申请申请时效期间为1年。注意中断(主观事由)与中止(客观事由)的条件.例外: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1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2)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3)审理: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缺席裁决。部分事实清楚的,可就该部分先行裁决。4)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

40、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因劳动者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经用人单位通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中止劳动合同,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应当支付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B、因用人单位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1、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

42、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的无效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三)掌握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43、合同.1、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与上面的区别)(1)随时

44、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预告解除。(支付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

45、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3)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

46、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病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没有丧失能力的可以解除)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1)经济补偿的情形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2)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 (对比上面不得解除劳动者情况的)除支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专区 > 建造师考试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