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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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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收款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 1.1 为规范收款管理,避免资金风险,保障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三条 收款管理 3.1 所有现金、支票、汇票等货币资金原则上由出纳负责统一收款,其他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收款。 3.2 客户向公司支付各种款项,应通过转账方式汇入公司指定的账户。 3.3 特殊情况下业务人员根据公司授权向客户收取的现金,应及时将现金交付给公司财务部指定的收款人员。 3.4 业务人员根据公司授权向客户收取的支票、汇票等有价证券,必须当天(最迟次日)及时以安全的方式转交给公司财务部指定的收款人员. 3.5 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将收到的现金、支票、汇票等货币资金存放在部门或由个人保管(最迟次日必须存行或转交公司财务部)。 3.6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从收到的公款中坐支现金(即:不允许从收到的公款中直接支付任何形式或名目的费用). 3.7 业务人员授权向客户收款、以及公司财务部指定收款人员收取的各种款项,均应向交款方开具各种指定的专用收据,专用收据使用及开具方法应遵照以下规定执行. 第四条 收据使用 4.1 公司统一规定的收据分为一式三联单栏式收据。 4.2 所有收据应根据销售助理提供送货单,由公司财务专人开具。 4.3 特殊情况下业务人员经过公司授权向客户收取现金时,业务人员应向客户现场开具收据。 4.4 业务人员收取的现金交回公司财务部时,财务部人员收款后应要求业务人员在收据上签名确认. 4.5 特殊情况下业务人员经过公司授权向客户收取支票、汇票时,若客户需要,业务人员应向客户现场开具的收据。若客户不需要,财务部人员收支票款项时,应立即开收据并要求业务人员在收据上签名确认。 第五条 开具收据 5.1 开具收据时,收据的收款日期、交款单位全称、款项具体内容、款项所属期间、票证类别及号码、大小写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完整、正确,不能简写或遗漏任何项目。 5.2 填开收据并经交款人确认无误后,原则上应由交款人在收据中签名确认。 5.3 所有收据均应连续填开,禁止跳号使用;收据存根联必须连号、完整,不能缺号。 5.4 作废收据联次必须完整,不能缺失任何一联,三联收据中均应标注“作废”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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