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光明煤矿矿级领导带班制度 一、矿级领导下井带班规定: 1、矿级领导下井带班人员范围: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及公司指定的其他副矿长。 2、矿级领导下井带班次数: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8次,其余副矿级领导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15次,其他带班副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20次.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必须与当班员工一同入井. 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每月30日前由安监科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日期、班次进行安排,
2、并打印当月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安排表发给每一个带班人员,以便带班人员安排好日常工作。 二、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运转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与工人同进同出,对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
3、、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 5、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班组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6、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治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7、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三、矿级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1、带班人员在本班工作结束出井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
4、光明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这齐全,不得漏项.2、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当面进行,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下班。4、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得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
5、记录簿上.5、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每月由调度室负责发放,并整理录入电子文档后的纸质记录资料簿本,由安监科搜集归档管理。四、光明煤矿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1、矿长、总工对每天的瓦斯检查记录、瓦斯监测日报进行查阅签字,对当日监测监控系统反映出的问题要明确批示处理意见.2、安全矿长负责对矿级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矿级领导下井检查交接班记录、隐患整改记录进行查阅,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及时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按规定进行整改、销号,严格执行“闭锁循环”管理.3、调度室主任负责对安全生产调度记录资料的检查审阅,建立台账调度各类台账,做到资料完善、内容具体.4、矿级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矿级领导下井检查交接
6、班记录、矿级领导值班记录、隐患整改记录隐患消除台账、工伤、死亡记录、调度值班记录、安全生产调度台账等资料,每月由调度室主任负责如实按相应的项目(内容)录入电脑,形成光明煤矿安全生产电子文档备案。6、调度室每月末打印、录入档案,必须做到一一对应,交由安全矿长对档案录入情况与原始记录资料进行对照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禁录入工作失误造成记录与档案不一致的现象.7、机电运输矿长负责对“瓦斯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确保维护及时,运转正常.系统主机严禁安装与人员定位系统无关的其它应用程序,确保有足够的存储空间,”监测监控系统所储存的信息记录资料,保存时间至少保证一年以上,严禁人为删除人员出入井信息,否则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8、原始的矿级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矿级领导下井检查交接班记录、矿级领导值班记录、隐患整改记录隐患消除台账、工伤、死亡记录、调度值班记录、安全生产调度台账、瓦斯检查记录、瓦斯日报记录、井口检身记录、三违处罚记录等其他有关纸质资料档案,由安监科负责按月搜集归档,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9、安监科历年保存归档的煤矿有关原始纸质档案资料的销毁,必须经公司分管安全副总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进行,同时做好“销毁”资料的“名称、时间、销毁批准人”等记载。 10、上年度的记录和档案资料一律不得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