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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福利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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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福利管理制度一、福利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公司提供优良的福利条件,并根据国家、当地政府有关劳动、人事政策,特制订本制度。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二条 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特点,建立起公司规范合理的福利制度体系.第三条 公司的福利体系体现多元化、丰富化的特点,满足员工不同层次的需求。第三章 福利对象第四条 本福利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第四章 福利项目第五条 各类带薪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年假、婚假、丧假、产假,详见员工休假管理制度。第六条 进修、培训教育机会,具体事宜见人员培训管理制度.第七条 各类补贴。(1)交通补助.每人每天给予4元标准的交通补助,根据每

2、月实际出勤天数予以发放。(2)午餐补助。公司为员工提供每人每天6元的午餐补助,根据每月实际出勤天数予以发放。(3)加班补贴.员工晚间加班,公司提供晚餐。加班超过晚21:00的员工,经领导确认后,享受晚间打车费用报销的待遇。(4)采暖补贴。公司员工享受采暖补贴,按照职务等级不同确定采暖补贴额。高层干部160元月(按120m2住房面积核算),中层干部108元月(按80m2住房面积核算),一般员工80元月(按60m2住房面积核算)。第八条 各类保险。(1)社会保险。公司为员工统一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国家规定的各类社会保障。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标准,足额予以缴纳。缴存基数

3、以当地政府认定的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为最高限度.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符合享受相关待遇的员工,其待遇按照本地区规定执行。(2)住房公积金。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以公司和个人各%的比例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标准,足额予以缴纳,以当地政府认定的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为最高限度。(3)缴费原则。各类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从入职当月开始缴费。员工当于入职时将个人保险、住房公积金、人事档案等劳动关系转入公司。如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将其转入公司,延误缴费者,公司会对其保险、公积金等进行补缴,但由此发生的滞纳金等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第九条 其他福利.(1)生日祝贺。在员工生日当天

4、,公司为其提供不低于50元标准的生日贺礼。(2)新婚贺礼。员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请将结婚证于注册后一个月内呈报人力资源部,公司将给予价值500元的新婚贺礼。(3)休息茶点.公司可为项目加班的员工提供晚间加班休息茶点.(4)健康体检。为充分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注,在公司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以享受健康体检.公司每两年将组织健康体检,费用由公司统一负责。第十条 各类活动。每年组织各种文体活动若干。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员工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公司福利制度方案,构造合理的员工保险体系,特制订本办法。第二章 社会保险险种第二条

5、养老保险.(1)企业各类员工按国家规定,均应办理强制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实行企业缴费与个人缴费相结合,具体缴费比例由国家规定。(3)养老金的计发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部门文件规定.第三条 企业财务状况较好时,可为职工办理补充性养老保险,所需费用从公司自有资金中的奖励,福利基金中支付。鼓励并协助职工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第四条 医疗保险。(1)公司应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社会统筹,为全体员工办理相应的手续。(2)当地总工会组织大病、重病统筹时,公司应积极参加。第五条 失业保险。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按比例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六条 失业员工的失业救济金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发放。第三章 企业

6、内部保险待遇及措施第七条 退职养老保险。员工丧失劳动能力,但未达到退休条件,根据规定,退职后可按月发给本人标准工资%(如40)的生活费。第八条 疾病保险。(1)给予一定时间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及在本企业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在本企业工龄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及在本企业工龄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6个月;在本企业工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在本企业工龄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在本企业工龄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在本企业工龄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2)医疗期满后,因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

7、的医疗补助费;同时按本企业工龄,每满1年增加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患重病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50%的金额;患绝症的增加不低于医疗补助费100的金额。第九条 工伤保险的范围。(1)执行日常工作、临时指定或经同意的工作时的伤害.(2)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上级批准但对企业有利的工作时的伤害。(3)在从事技术发明或改造时的伤害。(4)因工出差或工作调动期间及往返途中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亡。(5)工作中受伤但未察觉,事后发作疼痛而不能工作。(6)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旧伤复发而导致伤残或死亡。(7)因紧急任务加班,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现场睡眠发生意外事故,且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8)在日常

8、工作中,与坏人作斗争而遭坏人伤害。(9)因严重医疗事故而使病伤恶化,并经专业鉴定委员会鉴定属实。(10)在本企业食堂就餐而食物中毒。(11)参加企业或代表企业参加各种文化体育活动比赛时伤亡。(12)参加企业组织的参观旅游、政治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时伤亡。(13)各种职业病的侵害.第十条 工伤保险待遇。(1)员工因工负伤,医疗费用和住院膳食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医疗时间至医疗终止时止。医疗期间,原标准工资照发,直至医疗结束时止。(2)员工患职业病,凡被确诊的,享受国家有关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3)员工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按伤残等级发给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9、按规定实行退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因变岗降低了工资,应发给因工伤残补助费.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对女员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1)禁止女员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2)划定女员工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严格遵守。(3)女员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享有基本工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允许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4)女员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增加休假15天。第四章 保险管理第十二条 企业为每位员工建立保险工作卡或保险档案。第十三条 保险范围一般在中国境内。出境考察或在国外长期工作的保险,可预先在

10、国内投保或按所在国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保险险支付或索赔。如发生投保条款中规定的事件,应由企业有关部门或由员工(或受益人)向保险机构(企业)申请支付或索赔。必要时维持现场原貌或保存证据,在索赔时应提供所需要的各类证明。第十五条 及时办理与员工新聘用、调岗和辞退相关的保险关系的初建、增减、企业间转移。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当地政策抵触时,以当地政府规定为准。三、员工医疗补贴规定第一条 为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促使医疗保健落到实处,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正式聘用员工每人每月补贴医药费40元;员工子女补贴每月40元;员工父母实行半费补贴一个,即每月20元。第三条 凡在本公司就业的试用人员每人

11、每月补贴30元.第四条 正式聘用员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凭区以上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及收费收据,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方可报销。报销时应扣除当年应发医药补贴费,超支部分予以报销,批准权限如下: (1)收据金额在5000元以内由财务经理审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2)收据金额在5000元至20000元的由财务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3)收据金额在20000元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第五条 试用人员临时工因病住院,其住院的医疗费用按第四条报销办法,扣除当年医药补贴后,超支部分按60%报销。第六条 员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其报销办法同第四条。第七条 员工父母因病住院,可向公司申请补助,由

12、财务经理核定,总经理批准后,在职工福利或工会互助金中实行一次性补贴。第八条 由公司安排的员工每年例行身体健康检查,其费用由公司报销.第九条 医疗费补贴由劳资部每月造册,通知财务部发放.四、员工工伤补助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工伤除特殊规定外,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二条 工伤补助费的给付。(1)医疗给付。(2)残废给付.第三条 医疗给付.员工因公受伤急需医疗者,发给医疗补助费。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因公受伤者可凭据由公司补助下列医疗费用。(1)因情况危急先行送往就近医院治疗者所付费用。(2)急救所做紧急处理,如输血或特效针药等费用.(3)主治医师认为必需的针药,而工伤保险不能给付者.第四条 因受相关法

13、规限制而未能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其医疗费用的支给比照劳保规定由公司发给。第五条 残废给付。员工因公受伤经医疗后,诊断为残废者,依照本公司退休办法的规定支领退休金.第六条 试用人员不适用本办法,但视实际情况酌予补助.第七条 工伤补助费的支付应凭医院证明及收据申请核付(申请书由人事科制发)。第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五、员工抚恤管理制度第一条 本公司员工的抚恤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按本规定执行。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一次性抚恤金或每月发放抚恤金。(1)因公死亡者。(2)因公伤病以致死亡者。(3)服务10年以上因病、伤死亡者。第三条 支付标准。(1)基本薪金数(基数)而

14、后每满1年加发半个基数,但最高以30个基数为限。(2)工作年限按年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以中断计算。第四条 员工因下列情况之一,而致死亡者,除按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给恤外,要叙明事实呈请总经理另行核恤,酌给310个月以内基本薪金的特别恤金。(1)明知危险而奋勇救护同事或公物者.(2)不顾危险,尽忠职守抵抗抢劫者。(3)在危险地点或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第五条 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办法给恤外,另给两个月基本薪金数的丧葬费。第六条 员工在特准病假期间内死亡时,依因公或在职死亡的规定申领抚恤金。第七条 自杀或其他违法行为致死亡者,概不发给丧葬费。第八条 遗属在请领抚恤金及丧葬费时,应凭员工死亡的证明文件及除户籍复印件,填具申请书后由总经理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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