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工程纠纷的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在涉外工程合同发生争议和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通过协商或者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如果上述办法不能解决纠纷,则应考虑下列两种情形:一、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办法或事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争议解决办法的协议的: 如果合同中的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那么可以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法律的适用应遵循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即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也可适用施工行为地(合同履行地)法律。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涉外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我国现有的法律没有对涉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做出明确规定,法律上可以适用不动产纠纷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4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由此可见,涉外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原则上可以又合同履行地管辖。根据上述两种情况,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三、涉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法律适用中国国际私法中,明确了涉外工程承包合同法律适用上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优先,最密切联系的“工程所在地法”为补充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