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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险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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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保险知识讲义1、投保的必要性1。1购买工程保险是企业自身规避风险的需要。工程风险具有多样性,按照潜在的损失形态分类,主要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和责任风险.工程财产风险损失主要包括3部分:1、由于风险事故的发生导致主体工程、附属工程、临时建筑和施工机具发生损毁、灭失和贬值的损失;2、风险发生后为了修复而产生的费用损失,包括施救费用、清理场地费用和专业费用等;3、因工程延期造成的间接损失.人身风险是指由于风险事故的发生导致与工程建设有关人员的人身伤亡.工程责任风险是指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所有人和承包商在从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活动过程中,在工地及附近区域,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

2、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风险的发生本身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而建设工程合同由于履行时间相对较长,以及多属高危作业,风险发生的概率很大,特别是2008年汶川地震后,近年来次生灾害发生较频繁,只有通过购买保险转移风险,减少损失,以获得预期利益。财产风险主要通过购买工程一切险及机具设备险来转移风险;人身风险主通过购买团体意外险或雇主责任险来转移风险;工程责任风险主要通过购买第三者责任险来转移风险.1。2购买工程保险是合同及法律的要求。现行的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简称公路工程标准文件)通用条款第二十条对保险作了具体规定,要求承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

3、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自行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并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对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还作了具体规定,“(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我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2、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2。1定义工程保险合同是指承保

4、在建项目在保险期限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物质损失及工程所有人或承包商在建设过程中对第三者的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2。2工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受益人投保人应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受益人:详见专用条款的规定,如没有具体规定,则为承包人.2。3工程保险合同的签订2。3。1 谈判前的准备A投保所需资料:(1)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2)工程量清单(主要用于计算保费);(3)水文资料(地质、地貌);(4)基本承保要求B保险公司的选择应当选择至少两家以上有实力,信誉好,服务佳的保险公司进行比选,最好是有过合作关系的,平台较高的保险分支机构(如省分公司一级机构)。2。

5、3。2谈判的主要内容(合同主要条款) 首先,应严格保险合同的谈判与签订,尽可能地将相关区域内风险范围全部涵盖,力争无盲点. 其次,对于承保人的报价,必须坚持在总价不超过本工程合同清单相应报价的前提下,合同条件必须最有利于风险保障的原则予以确定。 第三,宜直接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如通过保险经纪人可能增加理赔难度。 第四,承保主要要求如下:主要内容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要求物质损失部分投保金额应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第20。1条的规定,工程一切险的投保金额为工程量清单第100章(不含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700章的合计金额。投保内容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第20.1条的规

6、定,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保险费率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险期限应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第20.1条的规定,保险期间为开工日起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加缺陷责任期)。实践中,除非在开工日前签订保险合同,我们一般要求保险公司以保单签发次日零时起生效,不应与保费交纳时间挂钩。免赔额免赔额分为特殊风险和一般风险免赔,总之免赔额越低对于被保险人越有利。并应约定“如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风险事故发生共同导致的损失,按一次事故,扣除一个免赔额,以其中免赔额规定高者为准.第三者责任部分投保金额应根据专用条款的相

7、关规定。(原03范本规定,不得低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但事故次数不限。)费率应根据专用条款的相关规定.免赔额财产损失内赔额越低越有利,人身伤害不计免赔额。两项保费合计保费由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因此,只要不超过投标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100章的金额即可。附加条款应当增加“合同工期延期,半年内不需投保人增加保费的条款。要求保险人赠送对被保险人有利的特别条款(扩展性特别条款),对于加重被保险人义务的特别条款(限制性)应当坚决删除。理赔程序应具体明确、简洁.理赔期限要求赔偿最快捷。约定管辖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向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2。4保险的除外

8、责任2.4.1总除外责任同时适用于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两个部分的。包括:战争除外;公共当局除外;罢工、暴动、民众骚动除外;故意和重大过失除外;核除外;污染除外;停工除外;间接损失除外;免赔额除外。2.4。2物质损失项下的除外责任包括:设计错误除外;必然的和渐变的因素引起的损失除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除外;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力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可扩展承保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盘点时发现的短缺;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可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

9、和飞机的损失;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被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接收的部分被保险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的措辞表明它属于相对除外,被保险人可以根据需要与保险人扩展承保这类风险。2。4。3第三者责任项下的除外责任本保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遵循保险产品设计中的“互为除外原则);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损失(可通过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特别条款扩展);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

10、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属的人身伤亡或疾病;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合同责任除外.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条款是由保监会核定的,各大保险公司采用的保险条款基本一致,作为投保人对此类条款无修改的权利,但可通过特别约定及增加有利的附加条款,获得更大的保障.2。5工程保险合同的特别条款工程保险的标准条款是针对工程项目中风险的共性制定的,而特别条款是对标准条款的修正和补充,在条款的适用过程中优先于标准条款.2。5。1特别条款的分类特别条款根据其性质和作用可以分为三类:扩展性特别条款、

11、限制性特别条款、规定性特别条款。2。5。2扩展性特别条款扩展性特别条款是指对保险范围进行扩展的条款,包括扩展保险责任、保险标的、保险期限,是对投保人有利的条款,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扩展保险责任特别条款主要包括:罢工、暴动及民工骚动扩展,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交叉责任扩展,是针对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扩展,是针对保单第三者责任项下除外责任中相应条款的,主要运用于存在此类风险的工程,如旧城改造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内陆运输扩展,是针对物质损失部分的,其实质是将对被保险财产的责任起点延伸到供货地点;设计师风险扩展,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契约责任扩展,是针对第三者责任的;工地外储物特别

12、条款,可视为对保险地点的延伸;地下炸弹特别条款。扩展性(标的类)特别条款主要包括: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主要针对旧厂或旧城改造项目中,在施工过程中可能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他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的施工原因造成的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风险;建筑、安装施工机器、设备扩展,承保承包商用于施工的机器和设备;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扩展,负责图纸和文件毁损后的重绘和制作费用;清除残骸费用扩展,针对在损失发生之后,可能产生的残骸和场地清理费用;专业费用扩展,指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特别费用扩展,保险事故发生后,为了进行修

13、复工作而产生的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空运费扩展,与特别费用扩展相似.扩展性(期限类)特别条款就是承保承包商在工程项目结束之后,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承担一定期限的责任(缺陷责任期内的责任)。通常可以采用三种不同的扩展条款,保证期特别条款、有限责任保证期条款、扩展责任保证期条款。保证期特别扩展主要针对在保证期内由于施工期内潜在的安装错误、设计错误、原材料或铸件缺陷以及工艺不善等因素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除外责任:被保险人在保证期因履行合同进行维护过程中造成保险工程的损失;火灾、爆炸以及自然灾害造成保险工程的损失;第三者责任。有限责任保证期扩展,承保承包人在规定的

14、保证期内(缺陷责任期)对保险工程进行维修保养过程中造成保险工程的损失。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包含了前两种扩展条款所承保的内容。2.5。3限制性特别条款限制性特别条款是针对保险范围进行限制的条款,对于投保人不利,在投保时应坚决摒弃此类条款。常见的限制性特别条款有:地震除外条款、洪水除外条款、隧道工程特别除外条款、农作物、森林除外条款、大坝、水库工程除外特别条款、清除滑坡土石方特别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清除滑坡土石方的费用,但对滑坡造成工程地区重新开挖的费用在不超过原开挖费用的范围内负责赔偿。2、被保险人未采取或未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斜坡侵蚀的修补费用。)、疏浚特

15、别除外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任何清淤费用或由于清淤导致的任何损失.)。2。5。4规定性特别条款规定性特别条款是针对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的一些重要问题,或者需要明确的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以免产生误解和争议。常见的规定性特别条款有:时间调整特别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是最常见的规定性特别条款,主要用于解决适用免赔额过程中的“每次

16、事故界定,或者说“每次事故”的时间界定问题。工棚、库房特别条款,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要求工棚和库房必须位于20年一遇的洪水水位以上;间隔必须大于50米;间隔小于50米必须有防火墙。施工用机具特别条款,要求被保险人在非使用期间将施工机具放在20年一遇的洪水水位之上的停放地点.建筑材料特别条款,赔偿前提是存放量不超过3天用量,且应存放在10年一遇的洪水水位之上。*上述条款对被保险人的权利的一种限制,在签订保险前必须坚决摒弃。保险方案的制定非常重要,在谈好承保条件,确定承保公司后,要求保险公司按谈好的条件修改承保方案,在承保方案中注明,如与基本条款与承保方案相相冲突,以承保方案为准,并加盖公司印

17、章。2.6工程保险的索赔2.6。1索赔程序A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保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C在保险公司的代表或检验师进行勘查之前,现场拍照,在可能的情况下保护好现场,及有关实物证据,以便让保险人查勘、核定损失.D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公司;E根据保险要求提供作为索赔依据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单据.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如涉及第三者责任对外赔偿时,必须取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不得私下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否则保险公司可能不予

18、赔偿.2.6。2索赔资料的整理和收集在整理索赔资料前必须先熟悉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范围、除外责任、免赔额的相关规定,即区别哪些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意外事故是否属于特殊风险,适用哪种免赔额。一次事故只适用一个免赔额涉及多种原因的取较高的免赔额。物质损失部分索赔资料主要分为四类:(1)损失发生证据可提供事故现场的监控录相、录影或照片资料,以及现场监理的签认。(2) 是否属于被保险的财产范围,保险合同明确规定,只有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才能得到赔偿。所以被保险人必须根据被保工程的特点,做好工程项目明细列表,尤其是易受自然灾害破坏和易发生意外事故的财产要做特别明细.(3)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损

19、失发生的原因),属自然灾害的可在相关主管部门(如气象局调取降雨量资料、地震由地震局发布的相关报告)调取资料。(4)损失的计算依据:A必要、合理的施救费B直接损失:物质损失项下的赔偿基础是实际恢复费用,确定恢复费用是按合同单价为准.提供有关的凭证、帐册、单据作理算的依据(如工程量清单、材料、设备购销合同及发票、发(进)货单、施救措施、修复或加固方案以及相关会议纪要、工程进度表、工程量月报表、工资表等)C依据特别条款的规定,被保险人享有的其它费用补偿。第三者责任索赔一旦获悉发生意外事故而可能引起索赔,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现场拍照,在可能的情况下保护好现场,以便让保险人查勘。记录所有目击者的姓名、地

20、址、电话.将收到的一切与该事故有关的函件不作任何答复即转给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如果收到任何法律诉讼文件、传票或通知都必须原文件、不作任何答复立即转给保险公司处理。不要与第三追偿人进行任何承诺、协商或拒绝要求。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提供的资料,根据有关法律与第三者协商,然后确定是否负责赔偿或拒赔。2.7保险金不足的补偿(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标准文件20.6。4条款规定,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免赔额的分担依据(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

21、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3、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险3。1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险承保条件主要条款承保要求投保金额按新规定的最低标准,意外伤害保险40万元/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5万元/人。费率同等保额条件下,费率就低原则。保费如未开工,保费根据工程概算(即工程量清单100章至400

22、章合计合计金额减去100章中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合计金额)乘以费率计算;如已开工,还应扣除截止本保险合同签订日已完工程产值金额。被保险人凡投保时年龄在1665周岁(含)之间,与本合同载明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建立合法劳动关系,并在施工现场正常从事工作和劳动的管理和作业人员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如在施工场地上看门、看库房、巡夜的员工,发生保险意外并超出保险年龄段的同样享受以上赔付原则.保险范围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责任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及与施工相关的所有工作人员在约定的工程项目施工区域内包括施工区域沿线和驻地从事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身故、意外残疾.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

23、险人因公出差往返工地途中遭受意外伤害。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患与施工有关的疾病所导致伤、残或死亡.4、或该项目部上级领导在施工现场视察期间所发生的意外事故,监理、业主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或质检单位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均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均不构成免责。免赔额无就治医院意外伤害事故因急救、抢救措施,可不论医院级别,伤情得到控制后,受害人须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医治疗.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在医院治疗,乙方均按规定分别给付医疗保险金。保险期限自保险合同签订次日零时起至工程竣工验收颁发竣工证书之日止。理赔所需文件和资料应在投保方案中明确,越便捷越好。理赔期限越快越

24、好.说明:以上条件是根据多次投保的经验总结的,有保险公司按以上条件承保过,与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有一定的区别.在投保前,应仔细比较各保险公司提交的方案,并先要求提供各公司的保险条款,对我们不利的条款均可通过特别约定进行调整.3。2团意险的投保人、受益人投保人:项目经理部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3团意险的局限性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对购买“团意险”作了强制性规定:“建筑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但是,上述规定存在一些缺陷,(1)保障对象范围太窄.仅明确了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办理保险,而在施工过程中并不是只有“从事危险作业”的施工人员有风险,其他施工人员同样有风险。(2)保障程度不确定。建筑法并未就建筑施工企业为职工办理意外伤害的补偿程度,即保险的金额作出具体规定。(3)对于建筑施工企业的风险管理而言,该条规定也存在问题。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26、的规定:“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除非在投保时,施工人员书面指定“投保人”(即公司)为其受益人外,即使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人员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一旦发生事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是施工人员本人或其亲属.施工人员或其亲属在获得赔偿后,仍然有权要求企业按工伤管理条例给予赔偿,则企业仍然可能面对风险和损失。4、雇主责任险4。1雇主责任险的定义雇主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雇主)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工作的过程中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疫

27、病而依法或根据雇用合同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4。2雇主责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项目经理部被保险人:项目经理部受益人:项目经理部4.3团意险与雇主责任险的优劣比较雇主责任险是以雇主的责任为保险对象的,即雇主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产生的雇主责任及其导致的经济损失,均能够通过雇主责任保险的形式进行转移。较之团意险,投保雇主责任险,项目可直接受益.通常情况下团意险只因意外造成的疾病和伤残,雇主责任险则要保职业病.保险公司承保雇主责任险要求提供名册.4。4承保条件可参照团意险承保条件.5、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修订的保险法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新修订的保险

28、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投保容易理赔难”是投保者集中反映的问题。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或受益人)在双方达成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但如果双方就协议赔偿事项无法达成一致,理赔就会一直拖下去,直至双方达成协议为止,花费的时间非常长,令投保人(或受益人)心力交瘁。而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29、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保险公司如果未及时履行这些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要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保险法司法解释伴随新保险法也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对于保险法施行前夕提出理赔申请的情况,新法所规定的保险公司必须40天完成理赔的起算点也从新法实施日算起,而非投保人实际提请理赔的日期.按照新保险法,保险公司核定理赔的期限最多30天,在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理赔协议后必须在10天内给付保险金,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必须在40天内解决拖赔、惜赔等问题。这条对于我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有着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附件:附件、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方案比较表 承保单位 比较项 物质损失部分保险费率保险范围保险期限保险金额免赔额赔偿限额第三者责任险费率赔偿限额免赔额两项保费合计附加条款理赔程序理赔期限附件2:团意险保险方案比较表单位比较项 保费或费率被保险人保险范围保险责任免赔额就治医院理赔所需证明理赔程序理赔期限附件3:工程一切险保险条款附件4:建筑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附件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四川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大桥分公司 龙争 二0一0年十一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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