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
海门中专大专部
(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
课程名称 法律基础
授课教师 查天保
任教班 10D06、10D07
所在专业 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
第一章 宪法
教学目标:
1、通过教学学生应了解的知识:
我国的国家性质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权的含义
我国的国家机构体系及其相互关系
2.通过学习学生应识记的知识:
我国宪法关于治国方略的规定
我国的立法机关
我国的司法机关
3.通过学习学生应理解的知识: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
国家保障我国公民的基本人权
4.通过学习学生应能够初步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一致性的特点,
判断某一特定情况下公名民的行为是正确行使了权利,还是滥用了权利。
教学重点:
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
2.宪法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方面的作用.
3.宪法在规范国家权利运行方面的作用.
教学难点:
1.正确区分公民与人民两个概念。
2.平等与“合理的差别"。
3.公民权与人权。
教学方法:
根据不同班级学生现有文化基础选择:讲授、读书指导等方法
授课时数:四课时
板书设计
第一节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
一、宪法的一般知识
1、现代意义的宪法
2、宪法的含义
3、宪法的最高法地位的表现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四部宪法
1、 1954年宪法 2、1975年宪法
3、1978年宪法 4、1982年宪法
三、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一)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与基本国策
(二)规定和保障基本人权
1、基本人权的含义
2、 我国宪法对公民六项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①、②、③、④、⑤、⑥
3、要正确对待公民权利
(三)宪法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
1、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构体系
(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2)国家主席
(3)国务院、(4)中央军事委员会
(5)地方各级人大及地方各级政府
(6)人民检察院(7)人民法院
(8)特别行政区
2、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
第二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1、人治和法治是治国的两种基本方式
(1)人治与法治的含义
(2)依法治国的含义
(3)依法治国方略提出的过程
(4)宪法修正案对依法治国的规定
(5)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
2、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⑴我国的主要法律形式
⑵为什么说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第1课时
分类导入:
本书《法律基础》共分六章(六大法律部门)依次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含劳动法)、诉讼法。下面我们先看第一章宪法。
新授:
为什么要先学习宪法呢?
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总章程,是根本大法。宪法规定我国的基本制度、基本国策和其他一些重大的或根本性问题,它规定基本人权、规定国家权力运行,在我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居于最高地位,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和全民活动的最高准则。尤其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依宪治国。这就更加突显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至高无上的地位。所以,我们先学习宪法的内容。
第一节 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
如何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
一、宪法的一般知识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强调必须限制国家权力,保证公民权利。
1、宪法的含义: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它是一个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制定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宪法在阶级本质上与普通法律一致,即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有它自己的特征。
2、宪法的最高法地位的具体表现(或宪法的特征)
(1)宪法规定的内容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① 一个国家的宪法,它规定了该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
例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了我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国策,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设置等,这些都是国家的最根本的问题。
②而其他法律、法规只规定国家生活中某一领域的问题。如:刑法只是规定什么是犯罪,对犯罪者处以什么刑罚和如何进行处罚的问题。
(2)宪法的法律效力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是最高
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就成为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
它表现在任何法律、法规都必须基于宪法而产生,法律、法规的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要求。如果法律法规的内容与宪法相抵触或矛盾,那么,这种违宪的法律就不能发生效力,必须加以修改或宣布废除。
宪法的最高效力性,还表现在它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3)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其他普通法律要严格
世界上许多国家对宪法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别严格的程序,通常都设立专门机构来负责宪法起草或修改工作.有的国家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有的国家召开制宪会议或立宪会议等.世界多数国家都规定了通过或批准宪法的特殊程序.
例如:有的规定必须以制定宪法的机关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的代表赞同才能通过,有的国家还规定由全民投票来决定.
再如: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制定、修改程序则没有那么严格,只是由制定普通法律的机关的代表过半数通过即可.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四部宪法
1、1954宪法(见书P4/插图)
--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进一步发展。这是一部很好的宪法.
(1949年的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的作用)
2、1975宪法 (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这是建国以来制定的第四部宪法中最差的一部.
3、1978年宪法
——比75年宪法有新前进,但也很不完善。
4、1982年宪法及修正案。
(五届人大五次会议)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制定的第四部宪法,也是建国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这部宪法是54宪法的续承和发展。
1988年、1993年和1999年全国人大三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成对1982年宪法进行修改和补充。3个宪法修正案共17条。
★我国的现行宪法就是1982年宪法.
(我国建国以来宪法发展概况详细内容见学习指导P6)
归纳小结
本课重点阐述了:
宪法的一般知识
宪法的概念:(让学生复述)
宪法的基本特征:(让学生复述)
第2课时
复习提问:
1、什么是宪法?
2、宪法的特征是什么?
3、新中国成立后有哪四部宪法?
导入新课
三、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
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它首要任务就是要确立这个国家的性质即由谁来统治这个国家,同时还要规定这个国家进行统治的方式,这两者在宪法学上分别叫做国体和政体。除此之外,我国宪法还规定诸如经济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等根本制度,以及改革开放、“一国两制"、民族区域自治、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等基本国策。
(一)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内容
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包括国家性质、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选举制度等。
我国国家性质(即国体),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 、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 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关于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即政体),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根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宪法第六条(1999年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第 15条(1999年修正案)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2、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如规定改革开放、“一国两制”、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和土地合理利用等.
(二)宪法规定和保障基本人权
1、基本人权
(1)人权的含义:人权是人按其基本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2)基本人权的含义:基本人权又称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并保障的公民所享有的基本的、具有重要意义的权利。
2、我国宪法对公民六项基本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力可分为:
(1)平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社会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
①平等权的含义:
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宪法合法律规定 的权利;
所有公民都平等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所有公民的保护和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得因人而异;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②平等权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见书p7)
(2)政治权利和自由:
①政治权利是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权利,没有这个权利便谈不上行使其他权利了。
②政治权利其实就是民主权利,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政治表现自由.政治表现自由又具体表现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③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概念见书p9)
公民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和自由,不是绝对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任何将自由绝对化的做法,都是错误的,必然造成社会混乱,甚至会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对此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案例分析(见书p9-p10)
提问:王为利的说法对吗?为什么?
(3)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第3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这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一般性规定.国家保障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国家反对和依法打击邪教.
基本含义: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中,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指无正当理由的身体活动不受拘束的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中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的权利等内容。
(5)社会经济权利
基本含义(见书p11)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有:公民的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和受教育权.
(6)获得权利救济的权利
权利救济是权利保障的最后手段,也是权利保障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它具体包括提起申诉、控告的权利,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以及取得国家补偿的权利。
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现实的和有保障的.
首先,宪法明确宣示自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
其次,宪法规范国家权力的范围及其运行方式,确保国家权力不得侵犯公民权利。
最后,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规定了具体的措施。
3、正确对待公民权利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具有统一性。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某些权利和义务是彼此重合的。同时,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
小结:
本节课主要讲述了
1、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内容
2、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人权的规定
人权的含义?基本人权的含义?
3、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4、如何正确对待公民权利。
第3课时
复习提问:
1、什么是人权?什么是基本人权?
2、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是怎样规定的?
3、如何正确对待公民权利?
导入:
宪法是人民的权利保障书,因此规范国家权利的运行 ,是宪法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家权利若没有制约,必然走向专制,也必然侵犯公民权利.我国宪法是通过规定行使国家权利的国家机构设置、明确相应职权和相互关系的方式来规范国家权利的。
新授:
(三)、宪法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
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构体系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国家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组成。
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全国人大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国家的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在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最高权力。
⑵ 国家主席: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起来共同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⑶ 国务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⑷中央军事委员会:
我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⑸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和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享有自主权,主要有:(见书P19)
⑹人民法院:
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行使国家审判权.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审判机关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受理与设立部门有关的专业性强或机密性大的专门案件,如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
⑺ 人民检察院:
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检察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⑻特别行政区机关:
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别行政区依照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
特别行政区的机关包括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会和司法机关.
我国目前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2。国家机关的相互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国家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它负责和报告工作,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并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变通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人民检察院也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同时也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归纳总结:
本节课我们着重讲了国家权力的机构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学生复述)
第4课时
复习提问:
我国宪法规定的行使国家权力的机构有哪些?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
导入:
宪法对我国的治国方略又是如何规定的?下面我们学习第二节.
新授:
第二节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且已上升为宪法原则,从人治到法治是治国方式上的重大转变。
治国方式的重大转变
从历史上看,治理国家的方式主要有“法治”和“人治"两种。
⑴人治的含义:人治,就是心治,就是把治理国家的希望完全寄托在圣人或领袖人物身上,国家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的关键不在于有完善的法律制度,而在于有贤明的国家领导人。
⑵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是对立的,作为一种治国原则,法治要求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都要严格依法办事。
依法治国的含义:
⑴依法治国就是广人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⑵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1996年2月,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共中央举办的法制讲座上发表讲话时强调要“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这是党中央首次正式明确宣告实行法治,标志着我国最高层领导核心对我国治国方略在认识上跨出了决定性的一步。
⑶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依法治国的基本条件主要是:具有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具有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公正的司法制度;具有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我国的主要法律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含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等。
为什么说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在法治国家中,宪法不是可有可无的政策或纲领,宪法是法治的基础,是法治的核心。
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依宪治国.一方面,宪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切法律法规产生、存在和变更的前提条件:另一方面,以宪法为基础而产生的政治运作、国家行为和社会秩序、法律秩序本身就是法治的体现。因此,宪法权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
讨论:
1、平等与“合理的差别”
2、公民权与人权的区别?
结论:(见教参P14—15)
归纳总结:
本节课重点讲了,我国治国方略的重大转变及为什么说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第三章 民法
教学目标:
1.识记民法的概念和民法的基本原则
2.民事主体的分类
3.法人的成立要件以及法人的分类和法人实现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方式
4.民事权利的种类
5.物权的特征和分类、债权的分类和知识产权以及人身权的分类
6.取得民事权利的途径及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7.代理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8.民事责任的种类及归责原则
9.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教学重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联系与区别
2.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和分类
3.合同的订立程序、履行的原则和担保的方式
4.侵权民事责任和违约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教学难点: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原则,结合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担保的各种形式,了解保证、质押、抵押、留置或定金。并能通过本章的学习,是自己树立维护个人权利的观念。
教学方法:
根据不同班级学生现有文化基础选择:讲授、读书指导、讨论等方法
课时安排:
六课时
板书设计: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法的概念
2.民法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
②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③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④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原则
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二、民事主体
1、自然人
①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以及开始与终止的时间
②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概念及其种类
③监护的概念以及监护人的范围和职责
2、法人
①法人的概念
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③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第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第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第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④法人的分类
第一、企业法人
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第二、非企业法人 指非生产性、非营利性的法人.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⑤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三、民事权利
1、物权
①物权的特征
第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人,而义务主体责是不特定的人,即物权是一种“对世权”。
第二、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之物,不包括行为和精神财富。
第三、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
第四、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第五、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
②物权的种类
第一、财产所有权
第二、其他物权
2、债权
①债权的种类
第一、合同之债
a、合同的特征 b、合同的订立
c、合同的履行 d、合同的担保
第二、不当得利之债
第三、无因管理之债
第四、侵权行为之债
3、知识产权
①知识产权的特点
第一、对同一客体同时可以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基本权利.
第二、客体须有能为人所感知的客观形式和首创性、新颖性。
第三、具有专用性、时间性和地域性
②知识产权的种类
a、著作权 b、发现权 c、发明权和其它科技成果权
d、专利权 e、商标权
4、人身权
①人格权 ②身份权
5、取得民事权利的途径
①民事法律行为
a、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
b、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
②无效的民事行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c、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d、恶意串通、损坏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e、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f、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③代理
a、代理的种类
b、代理适用的范围
c、代理不适用的范围
四、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种类
2、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第1课时
导入新课:
人一出生,首先涉及到的是家庭关系,父母子女关系、抚养教育与监护代理关系等;而人又是社会的人,自然不可避免地与社会发生关系,于是有了人身权和财产权等社会关系。
即使人离开了人世,也与社会、家庭有着各种各样的关系,例如:婚姻关系的消灭和财产关系的继承.
总之,人时时刻刻都与平等地位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生各类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有这些平等主体之间关系都属于我们这章的内容——民法的范畴.
民法与其他的法律一样,是一定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反映社会经济关系的,并且为产生它的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服务的.与其他的法律部门相比,民法与经济基础(生产关系)更为密切,更为直接。民法是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律表现,所以恩格斯说过:“民法的准则只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的条件。”
讲授新课:
第一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涵义
1、何为民法?
民法一词历史悠久,来源于古罗马时期的“市民法”。公元6世纪,在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的主持下,将罗马法改为《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也称《民法大全》,主要内容是调整公民之间关系的民事规范。后来民法成为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我国是到清朝末年才制定民律的草案.现在民法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部门。
民法: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律的总称。
2、分类
我们可以从两种意义上理解民法的涵义。
一是从广义上理解,民法是指所有的民事法律规范,包括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单行的民事法律和众多的民事法律规范、条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民事条款。
二是从狭义上理解,民法专指民法典。
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期,制定统一法典的时机和条件还不成熟,因此,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民法典.
3、如何理解民法中的调整对象
在《 民法通则》的第二条明确的规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是对民法调整对象的科学定义。包含了3个要个要素:
A、平等主体
1)定义:指当事人参加民事活动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服从和命令的关系。
2)我们看到财产关系是因物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人身关系是因与人有关的某些方面的条件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两者看来差别很大,为什么民法把它集合在一起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因为民法在调整社会关系中,都有平等的属性。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承担义务。
B、财产关系
1)定义:指人们在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物质财富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2)财产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且大多是等价有偿的,体现在民法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但并非一切财产关系都由民法来调整)
C、人身关系(人身非财产关系)
1)定义: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产生,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
2)“人”是指人格,“身"是指身份。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规定,要分别就人格权和身份权作出。表现在: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发明权等。人身权由民法确认后,仅由权利人自己享有,不可转让和继承(特别规定外)。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得到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尤其是经济行政法)得到主要标志,它表明民法只调整并且应全部调整具有平等特征的横向经济关系,其调对象与具有行政隶属性质的纵向经济关系根本不同.
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还是宪法中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1、平等原则
1)定义: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首要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核心。是商品经济关系的本质反映.
2)内容: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主体地位平等,他们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这一原则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原则的具体化,是平等原则的体现和保证。
1)自愿
民事关系是否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关系的内容如何确立,均由当事人自主地决定,不受别人的命令和威胁。
2)公平
民事活动和民事司法活动都要公道合理,不能显失公平.
3、等价有偿
当事人必须根据价值规律和等价交换的原则从事民事活动。是商品交换的固有原则,也是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
4、诚实信用
当事人在活动中应从善意出发,实事求是、真诚老实、信守诺言、自觉的履行约定的义务,正当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思考插图——工商人员购买猪肉)
工商局在行政管理方面与个体户之间是上、下隶属关系,但在买肉和卖肉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却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因此,工商局地工作人员买肉应该付钱。
3、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地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地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在受到非法侵犯时有权请求国家机关地保护.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民事活动地目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都要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5、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公共利益又称社会利益,是指与社会或社会成员共同有关的利益。维护公共利益是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归纳总结:
(让学生回忆、对照教材复述)
第2—3课时
复习提问:
1、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哪些?
2、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导入新课:
在第一节中我们谈到了“民事法律关系”,指出民事法律关系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要素组成的,即,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客体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民事义务.这节课我们首先来讨论“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其中享受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力主体,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往往既是权力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在我国,民事权利主体范围十分广泛,它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以及其他可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非法人组织和国家.
讲授新课:
第二节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
1、自然人的涵义
概念:指基于自然规律出生、有血有肉、两足直立行走、
有高度抽象思维能力的高级哺乳动物。
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以及无国籍的自然人。
自然人与公民的区别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国籍是确定我国公民资格的唯一要件.从这一定义中我们可以发现公民是从属于自然人的,是自然人中的一部分,是一个宪法概念。而自然人的范围十分广泛,这是由于随着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尤其是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外经济贸易领域将会进一步扩大,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在我国适用我国法律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所造成的。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作为一个权力法,主要规定在法律上民事主体有哪些权利,又如何才能取得这些权利。二者所有的一切全部取决于民法中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因此可以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整个民法的基础。
①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具体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就必须有正确识别事物、判断事物的能力,,即有意思能力。意思能力是自然人具有行为能力的基础.自然人具有意思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理智的进行民事活动。
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止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思能力即有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则无行为能力。
③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联系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还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它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就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统治阶级的意志确定的,因此可以说每一个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是一样的.然而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以意思能力的存在为前提,有意思能立即行为能力,无意思能力则无行为能力。因此一般说来,自然人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设定义务,其内容和范围则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可以通过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放弃或转让。
从以上三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又是民事权利能力转化为具体民事权利的手段。
3、监护
讨论:婴儿能获得赔偿金,拿起能否作为民事主体呢?如果能,由谁替其保管;而替其保管的原因是什么?
监护:是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利的监督和保护。
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可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可从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等人员中制订.
监护人的顺序:a.未成年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经批准的关系密切的其他亲戚、朋友;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b。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亲属;经批准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亲属、朋友;所在单位或精神病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
二、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2、法人成立要件
①依法成立
法人组织的设立必须合法,活动内容必须合法
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③由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A.法人的权利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B.法人的行为能力是国家赋予社会组织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特点:
①法人的俄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一起发生和消灭,二者开始和终止的时间完全一致。而自然人则是先有权利能力,后有行为能力。
②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完全一致
③法人的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代表来实现.
4、法人的分类和法定代表人
A.法人的分类:
我国《民法通则》根据法人的设立目的和活动内容不同,把法人划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
①企业法人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组织
a.公司法人是指依据公司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b.非公司法人是指非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②非企业法人 是非生产性、非营利性的法人。
a.机关法人是指从事国家领导和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以国家预算拨款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法人。
b.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以谋求社会利益为目的,拥有独立财产或经费,从事社会各项具体事业并受国家机关直接管理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时只有公民自愿结合成立的,拥有独立财产或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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