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津政发20105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大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配套费,是指为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用地界线以外相关城市规划道路(含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给水、燃气、排水(含雨水、污水)、再生水等工程费用。第三条大配套费征收
2、范围为:东至蓟汕联络线,南至津晋、荣乌高速公路、周芦铁路,西至津浦铁路、京福公路(新),北至京霸铁路联络线、九园公路、京津高速公路.凡在上述范围内进行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大配套费。第四条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交通委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第五条大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公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计征。住宅和公建项目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依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大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
3、政府批准。第六条下列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市配套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可予免交、减交大配套费:(一)免交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1中、小学校的教学、校舍用房;2工业新建、改造项目;3部队营房、军事设施及部队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离退休干部用房和公寓住房;4城市公用设施(含公用厕所,公用变电站,公用雨、污水泵站,燃气高调站,给水公用加压站,再生水公用加压站,供热锅炉房,热网换热站,垃圾转运站,公交场站等)。(二)减交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1建设项目地上部分:(1)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按70交纳;(2)大专院校、高职院校教学及附属用房,按70交纳;(3)社会福
4、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按70交纳。2建设项目地下部分:非商业经营性质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按50交纳。(三)其他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第七条大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第八条未按规定办理大配套费交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土地、规划、建设、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公安交管、市政公路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掘动道路手续;专业管理部门不予接用管网设施.第九条大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配套建设和扩大融资超前建设.海河综合开发改造42平方公里范围内建设项目大配套费设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海河配套建设。第十条征收大配套费,须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第十一条滨海新区、环城四区(本办法规定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以外区域)、武清区、宝坻区及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其中收费构成及收费标准需报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废止。主题词:城乡建设配套收费办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