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天目湖贵宾会馆重建施工总承包合同
天目湖贵宾会馆重建项目
施
工
合
同
建设单位:西本新干线溧阳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日期:二○一三年十二月
一、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西本新干线溧阳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江苏和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下列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天目湖贵宾会馆重建项目
2. 工程地点:溧阳市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环湖西路8号
3. 工程内容:天目湖贵宾会馆重建项目规划红线内所有土建、安装、装饰、道路等。总建筑面积8998㎡,(其中地上为4818㎡,地下4180㎡).
4. 施工图设计单位: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5. 工程监理单位:溧阳市建功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二、 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1. 施工总承包范围:施工图范围内的土方、土建、机电安装预埋管线、室外场地道路、雨污水管道等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等所含内容。
2.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除设备和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外)、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的施工总承包方式。
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暂定为2013年12月30日(以承包人的开工报告且发包人书面同意为准)
竣工日期:暂定为2014 年12 月5日
主体结构封顶日期:2014 年 6 月 20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340个日历天(含其它专业分包)。
双方在此约定:总包方如不能按合同约定在合同工期内竣工,除不可抗力因素或发包人书面同意延期外,其他任何因素(如分包单位施工进度影响、指定分包单位施工进度影响及外配套施工单位因总包协调配合不到位等)影响进度工期延误均不予以顺延,总包单位承担工期延误责任,每延误一天按合同价万分之二罚款,发包方可直接从总包单位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总包单位对此不得有异议。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如相关政府部门对质量有具体相关要求,承包人须达到其要求.
五、 合同价款
1. 合同暂定金额:¥29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玖佰万元)。
2. 本工程最终造价,由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后审定.
六、 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图纸
6、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 本合同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3年12月10日
合同订立地点:上海市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西本新干线溧阳有限公司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住所: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 通用条款
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中的“通用条款”(略),该示范文本在本合同中称为“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三、 专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同本合同通用条款。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同本合同通用条款.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只使用汉语.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国家、溧阳市有关法规及相关规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及溧阳市有关标准、规范。
4. 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发包人在开工前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四套施工图蓝图.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不得向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1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孙焰 职务:发包人代表
职权:代表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的现场协调,质量监督,进度控制、督察监理单位的工作,工程各项款项请款及支付。
5。3.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周仁保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工程量的计量、工程质量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进度协调,工程进度款项支付审核及监理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内容。
7. 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
姓名:翟国平 职务:承包人项目经理
职权:接受承包人法人代表授权,在现场执行合同,并授权处理合同未及事宜,且项目经理原则上不得更换。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不少于22天 。
7.4。承包人不允许更换已定的项目经理,如有特殊情况需征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并承担由此而造成工期延误或其他影响造成的损失.
7。5。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并以书面通知承包人,协商后7日内必须更换到位,如不能更换到位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8. 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以发包人办理完毕施工许可证为具备
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3
天将施工所需的临水、临电、电讯接至红线内,承包人应自配管线及计量表具。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地质勘察报告及地下管线资料。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办理好工程施工所需
的各类证件。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交验。
9。 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满足工程进
度要求。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满足发包人工程师对工程进度要求。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满足国家、溧阳市有关要
求,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4) 承包人向发包人、工程监理提供必要的施工场地内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相关费用含在合同总价内。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6)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如由承包人施工不当或
因红线内施工导致红线外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符合溧阳市文明施工要求,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9。3.发包人保留对其余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进行施工的绝对权利。发包人行使该权利时,并不解除承包人对本工程提供基本措施服务及承包人对分包单位及/或市政部门及/或政府部门进行配合与协调管理的职责。
9。4。承包人必须负责与分包工程、发包人自行分包的独立承包工程的分包单位及指定材料供应商联系,并提供施工条件、施工设施及统筹工作等均纳入总承包的协调、管理范围内直至工程全面竣工调试、验收、交付使用为止.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签订合同并完成图纸会
审后7天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施工方案提交7天内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2.原通用条款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但相关费用不增加。
13. 工期延误
13。3。承包人在通用条款13。1.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未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视为工期不顺延。
四、 质量与验收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按国家、溧阳市有关规范、规定执行。
五、 安全施工
承包人应采取合理的施工方案,安排合理的施工时间,做好防盗,防尘噪音和安全措施,及时听取周边处理民众意见,改进施工办法,协调好相邻单位和人员的关系,并承担安全施工发生的所有费用。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须严格执行溧阳市政府发布的《溧阳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其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发包人保留缓付工程款的权利至整改完成有关部门检查通过。
承包人在本工程施工期间,必须有专职安全员,配备适当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建立消防安全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并报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
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配有足够的警卫人员,以确保工地安全和已完工程的完好。
如相关政府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质量有具体相关要求,承包人须达到其要求,且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与调整
本合同价款(暂定)金额为:¥ 2900万元 (大写人民币:贰仟玖佰万 元)。
23.1. 本合同为可调价款合同,具体决(结)算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23.1.1。以08清单计价规范、2004年《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和2004年《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江苏省2009年费用定额》等相关计价文件,按计价程序,套用定额子目,计算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合价后,再计算规费、税金。工程总造价下浮5%;其中室外管网及雨污水工程造价下浮12%。
23.1。2.本工程按二类工程取费计算。其中:
1) 大底板及大底板以前人工费详见附件2(人工单价表)。大底板以后的人工费按施工期内相关文件规定的算术平均值执行。
2) 机械台班单价,按江苏省机械台班定额及相关规定执行.
3) 材料取定:
l 除甲供材料及甲指乙供材料外,其他三材及地方材料均根据常州市的材料信息价正刊公布的市场信息价(只取总站信息价,供应商价格除外)信息价,材料价格按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自然月的信息价算术平均值(施工期内)进入结算,其中商品砼按主体施工期间自然月的信息价算术平均值进入结算,进结算后参与总价下浮。
l 凡江苏省材料信息正刊(总站信息价)上没有的土木工程材料价格及所有的安装未计价材料均需报发包人确认价格后进入结算(参与总价下浮)。
23。1。3。措施项目费
1)措施费计算按《江苏省2009年费用定额》执行,即分部分项工程费*费率,其中:
序号
内容
建筑
安装
1
夜间施工增加费
0。10%
0。10%
2
雨季施工增加费
0。15%
0。10%
3
临时设施费
2.20%
1。00%
4
检验试验费
0。20%
0.15%
5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0.05%
0。05%
2)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按与实际相符的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按实计算.
3)模板按《计价表》中的砼含模量折算。
4)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该费用分为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三部分。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的规定,本工程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标准如下表(按获市级文明工地考虑)。未经考评的项目,不得计取基本费、现场考评费和奖励费,竣工结算时上述费用根据核定结果调整。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基本费率(%)
现场考评费率(%)
奖励费率(%)
1
土方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费
1
0。6
—-
2
土建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费
2。2
1。1
0.4
3
安装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费
0。8
0。4
0。2
5)如施工需要降水,具体根据开挖实际情况,按确定的降水专项方案施工,以发包人书面核价结算。
23.1。4.施工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相关文件调整,按规定调整.
23。1.5。环保排污费:暂以0。1%计取.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市环保部门实际收取的工程排污费发票或收费凭证按实调整。
23。1。6。社会保障费:土建费率为3%,土石方费率为1。2%,安装费率为2。2%.
23。1.7.住房公积金:土建费率为0。5%,土石方费率为0。22%,安装费率为0。38%.
23.1。8。税金:3。477%。
23。1.9。按江苏09费用定额计取。
序号
费用名称
计算公式
备注
一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
工程量*综合单价
其中
1、人工费
人工消耗量*人工单价
2、材料费
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3、机械费
机械消耗量*机械单价
4、企业管理费
(1+3)*费率
5、利润
(1+3)*费率
二
措施项目清单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费*费率
三
其它项目费用
四
规费
其中
1、工程排污费
(一+二+三)*费率
按规定计取
2、社会保障费
3、住房公积金
五
税金
(一+二+三+四)*费率
六
工程造价
一+二+三+四+五
23.2. 本工程专业分包工程总包配合管理费率(含税费):详见附件1.
23.3. 发包人供材料、设备:按定额损耗计算用量包干使用.发包人供价*3%作为承包人对发包人供材料、设备的保管费,卸车、场内运输、堆放、抽捡、配合费用等,且在税后计取。
23.4. 部分材料、设备,发包人指定价格及供货单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供货单位、封样安排采购.材料、设备按定额损耗计算用量包干使用。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材料、设备价的6.5%的综合费用(含建筑开票税金差、采保费、管理费、利润、财务费用等),且进入直接费计取。
23.5. 钢材甲供。钢筋最终数量按钢筋施工规范计算(钢筋长度以9米/根计算).
23.6. 模板不因实际使用钢模、木模差异而调整定额损耗;也不因钢筋实际使用超定额损耗而调整,超出定额损耗的钢材由承包人按市场价在工程结算时扣还相应款项。
23.7. 围护支撑拆除不计算拆除费及外运处置费,同时废旧钢材由承包人回收。
23.8. 现场在正式交接之日起所有水电费统一由承包人管理并承担支付相关费用,按定额含量计取,市场价补差。专业分包单位的水电费等均由使用单位支付,支付费用及方式由承包人与专业分包单位协商。
25. 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隐蔽工程在封闭前报告,由发包人项目、工程监理、承包人三方对已完工程量验收、已完工程量在规定的时间由发包人项目部、工程监理、承包人共同计量,对施工质量及完成量签字确认;发包人有权依据竣工图及现场实测最终复核工程量,作为最终造价审核依据,对于现场零星点工用量依照此款执行最终用量将按照现场实际情况及定额人工用量由发包人给予复核.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现场签证及现场指令,承包人应及时与有关人员联系,待核实确认后方可实施,若承包人对其内容无异议且施工完毕,承包人在完成后14天内,不以书面报告申请费用,则认为此相关费用已含在总价,之后结算不再予以调整。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双方约定的土建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26。1.1合同签订生效后一周,发包人支付承包人本工程预付款¥600万元(大写:陆佰万元)。
26。1.2 ±0。000以下完成后一周,发包人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款(抵扣预付款300万元,扣除甲供料费用);
26。1。3主体结构封顶后一周内,发包人支付至已完成工程量的70%工程款(抵扣预付款300万元,扣除甲供料费用);
26。1。4竣工验收完成后,发包人支付至已完成总工程量的80%工程款(含预付款,扣除甲供料费用);
26。1。5竣工结算完成后,发包人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工程款(含预付款);
26。1.6工程结算价款的5%将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自工程全部竣工并交付发包人之日起2年一次性无息支付。
26.1.7每次付款前,承包人提供发包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等额发票.支付至审定价95%时,承包人须提供含质量保修金在内的5%全额发票。发包人以转账或支票形式支付承包人。
26。6.发生下列情况的之一,发包人有权停止向承包人支付
26.6。1。因使用材料规格或施工质量不符合图纸规范,经发包人通知承包人限期改善工作缺陷,承包人尚未完成时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并造成实际损失,处以损失2倍的罚款.
26.6。2。承包人对其分包人或供应商未按期付款影响发包人权益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如延误工期以35。2款执行。
26.6.3.承包人工地负责人不胜任,经发包人函告要求更换,7个工作日仍未执行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并处以责令停工罚款20000元。施工人员在现场滋事,经劝阻仍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并处以承包人10000元的罚款。
七、 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提供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同时发包人有权视需要将其中部分材料、设备交由承包人供应.
27。2.发包人供应或指定的材料、设备,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约定的材料、设备配合费用,除此以外,承包人不得向发包人及材料设备厂商收取合同约定以外任何其他费用,发包人供材料的检测费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按照双方约定的材料、设备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提供承包人供应的设备材料。发包人在提供材料、设备验收24小时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派人参与验收。验收后入库承包人负责妥善保管,如发生损害丢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发包人供货时间或质量问题造成工期延误或损失的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对甲供材料设备进行进场验收,并负责卸车、场内运输、二次驳运、堆放、吊装、抽捡、保管等,有关损耗按定额计价原则计算。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28.1.1. 符合国家、溧阳市有关规范、及符合工程设计规定要求,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必须向发包人提供产品的合格证明、准用证、材质检验凭证及有关文件。
28.1.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根据施工进度,应在有效备货期内再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将采购计划报发包人,所提交的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要求和生产厂家应与投标时一致。发包人30天内审核确定材料设备是否合格,若不合格,发包人有权另行指定生产厂家,承包人按照审核的生产厂家及封样安排采购。未经过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承包人所购材料设备,发包人有权不认可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而来的损失。
28.1.3. 发包人有权随时根据工程的需要调整材料、设备的供货内容,(并及时与承包人协商确定供货清单内容)承包人应无条件的接受发包人的调整并配合执行.
28.1.4. 承包人需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人签字盖章认可,须同品质以上,价格不予调整.
28.1.5. 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如有未载明于相关文件中,但为工程技术所不可缺,承包人均应采购,切不可以此为由要求延长工期。
28.1.6. 对发包人指定价格及供货单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供货单位、封样安排采购。
28.1.7. 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原则上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须经发包人考察核准),但对影响工程造价、质量、外观等重要材料、设备等保留甲供或指定供应商的权利.同时,发包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视情况有甲供任何材料的绝对权力.
28.1.8. 发包人有权随时调看采购的材料设备价格、合同复印件。
八、 工程变更
31. 确定变更价款
31.5。所有设计变更、工程指令、技术核定单、工程签证,经发包人签发后,承包人应无条件执行,工程竣工结算时由承包人上报预算由发包人审核后进入结算,并在支付结算款时支付至该部分款项的95%。
31。6 所有设计变更、工程指令、技术核定单、工程签证,需承包人上报预算,交发包人、投资监理审核确认后,方可实施.如承包人事先未征得发包人同意,擅自实施,由此发生的返工、费用增加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1。7.如承包人不能有效执行上述要求,发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指令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并追究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担10%的违约金。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并由承包人在工程验收合格后7天内提供竣工图 三 套,竣工验收资料 三 套,竣工图编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3. 竣工结算
33。1.本工程按23条款结算,工程竣工报告批准后45天内,承包人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单,施工合同等相关有效结算文件编制竣工结算报发包人审核,经发包人审核后,由发包人另行委托的造价咨询进行竣工结算审核。结算价格以造价咨询机构审定价为准.
33.7。承包人送审价核减在5%内的审价费发包人支付,超过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直接将审价费支付给审价单位或由发包人代扣。收费标准详见“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
33。8。承包人须提供经工程监理、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原件(1套),竣工资料原件(1份)。编制费用含在合同总价中。
34。 质量保修
34.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限内完成接收证书上注明的收尾工作和缺陷修补,以及按发包人的
要求完成缺陷责任期内暴露出来的缺陷或损害修补。
34。2。除另有约定,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贰年。专项工程或材料按有关规范执行。
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35.2.1.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承担合同价万分之二的罚款。
35.2.2. 工程质量达不到一次性100%验收合格,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相应损失.
35.2.3.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如工期延误、质量问题)致使发包人与购房者的《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产生纠纷的,发包人向购房者承担法律违约责任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进行追偿.
36. 索赔
36。1 本合同履行中,合同双方的一方对并非因已方过失,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可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提出索赔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索赔的解释依据顺序同本通用条款第2.1款.
36。2 工程索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索赔程序执行,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索赔时,应在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告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资料,同时必须遵照原合同履约,逾期申报时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7. 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 其他
38。 工程分包
38。5.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有工程分包的绝对权利.
38。6。承包人有责任向发包人提供所有有关承担工程分包或将要承担工程分包的单位或个人的一切必要资料.以取得发包人的批准和认可。发包人有权指定分包单位,所有分包单位的确定必须经发包人签字盖章认可后方可有效,如不符合发包人要求的工程分包单位,发包人有权更换,承包人应无条件配合执行.
38.7。承包人在得到发包人认可并与分包单位或分包人签署分包合同后.应将合同副本提供发包人备案,分包合同中若存在任何与本合同条款不一致或矛盾的地方,均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38.8。无论各分包单位是否是指定分包单位,承包人均应配合各分包单位的所有施工事项的责任和义务.
38.9。如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与分包单位的一切纠纷,由承包人承担,与发包人无关。
38.10.指定专项、专业分包工程,由发包人确定分包方后,由承包人无条件与发包人、分包方签订三方施工合同(详见附件9)。如价款由发包人与指定专业分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发票由指定专业分包单位直接提供给发包人。承包人可根据指定分包方的工程进度、质量等情况向发包人提出是否支付工程款的建议,发包人方能付款.如价款由发包人与指定专业分包单位结算,但工程款发票需由承包人提供给发包人,承包人须予以提供。
38。11。本工程由发包人指定专业分包的工程为(包括但不限于):除本次由承包人施工的土方、土建、机电安装预埋管线、室外场地道路、雨污水管道、设计变更通知、技术核定单、签证单外,均为发包人专业专项分包.包括但不限于:机电安装工程、弱电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电梯设备及安装工程、机械停车设备及安装工程、门窗工程、泛光照明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室内装饰工程、外立面装饰工程、栏杆雨棚、政府配套工程、桥梁和河道整治等其它发包人认为需要指定分包的其它工程.专业分包并不解除承包人对本工程提供基本措施服务及承包人对分承包人及/或市政部门及/或政府部门进行配合与协调管理的职责.
38.12。承包人应提供可能与本项目施工发生交叉干扰的专项工程的配合及协调服务,如水、电、煤、通讯等工程.并承担相关费用.
38.13总承包人配合管理费详见附件1.
40. 保险
40.7承包人投保内容:按照国家及溧阳市规定执行,相关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
46. 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份数:陆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7。补充条款:
47.1. 承包人未经批准而采购的材料或采购的材料品质(包括外观)与样品有区别,发包人有权责成承包人退换,承包人不得因此而提出任何经济补偿.
47.2.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施工用料以次充好,除无条件按设计要求全部更换外,还需负责经济赔偿,赔偿金额为该部分指定品牌主材的100%原价。
47.3. 承包人凡需政府机构或相关部门规定施工企业缴纳的税费,由承包人自理.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河道管理税等
(2)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3)劳务管理费、册定金、统筹金等
(4)渣土管理费、卫检费
(5)与施工相关而发生的协调工作等的费用
47.4. 已竣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以及存于工地的设备材料的保管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遗失的,承包人予以修复和补充,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7.5. 对交通和毗邻财产的干扰
47.5.1. 在符合合同要求的范围内,在进行工程的施工竣工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所必需的一切操作时,不应给各方带来不必要的不适当干扰。
47.5.2. 承包人应保护和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承包人负责的事项所导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费用.
47.5.3. 承包人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承包人或其任何分包单位的任何运输对连接现场的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承包人特别应该选择运输路线,选用运输工具,限制和分配载运重量,以便使来往于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临时工程运送所不可避免出现的任何这类特殊交通运输受到尽可能合理的限制,从而避免对这些道路和桥梁造成不必要的损害或损伤。
47.5.4. 如果发生因运输材料或设备而对通往现场或位于现场路线上任何桥梁或道路造成任何损害时,承包人在得知此类损害之后,或者收到有权提出此类索赔机构的任何索赔要求之后,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将一份副本呈交给发包人,当根据任何法律或规章规定,要求该材料或设备的承运人给予道路管理机构损害赔偿时,发包人不应对与此有关诉讼费、指控费和其他费用负责,承包人应负全责。
47.6. 在施工现场期间,承包人应合理地保持现场不出现不必要的障碍物,存放并处置好承包人的任何设备和多余的材料并从现场清除运走任何废料、垃圾或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并保障其施工作业及专业分包的施工作业不会影响和损坏邻近居屋、公共道路、公共绿化、市政管线、设施。如有此造成的所有责任和费用均有承包人承担。
47.7.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交付发包人使用时,承包人应在30天内清场并运出承包人的全部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达到使发包人的使用要求,承包人不能在约定的时间清场造成发包人无法使用的情况每延期一天罚款10000元并追究相关损失。
47.8. 协调配合由发包人另行发包的相关工程及设备的施工。
47.9. 本工程施工期间的排水、排污,由承包人充分根据现场实际状况,制定施工方案。施工期间的排水应考虑与邻近水系的沟通,包括采用水泵等临时措施.确保防止泥浆水排入市政管线及对现场已完成的雨污水管使用后的保护和清理工作,确保竣工后的正常畅通,无沉积物,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责。另外,承包人在施工时须严格遵守有关市容、环境等的规定,今后若发生因违反此类规定而被罚款的事件,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47.10. 承包人总包配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47.10.1. 承包人对整个工程进度负责。熟悉各分包工程的具体要求,协调各分包单位统一策划安排施工流程,确保整体进度计划的实现.
47.10.2. 承包人对各分包进行统一管理,给予各分包必要的技术支持和监督,对各自分包工程质量负连带责任.
47.10.3.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负总责,并包含于安全文明相关费用中。
47.10.4. 提供在工地内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仓给指定专业分包施工单位在互不妨碍的情况下使用,或在工地上或建造中的建筑物内提供地方给指定专业分包施工单位架设自己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仓,必要时以发包人协调意见为准。
47.10.5. 提供工地上道路给共同使用,提供施工场地.提供在工地内现有的脚手架、水平及垂直运输通道等。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所需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再另行提供合理期限供各分包单位施工使用,该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合理期限后,如发包人还需使用,再另行协商租赁费用。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所需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的时间由发包人、承包人、工程监理共同书面确认为准。
47.10.6. 提供厨卫设施的便利.
47.10.7. 电话由指定专业分包单位自行解决,但承包人应提供收发传真的方便。
47.10.8. 从承包人进场开始,由承包人负责保障工地安全的围网、围板等。
47.10.9. 对工地作全面的看管以防盗窃,包括专业分包施工单位的物料损坏遗失,承包人单位有全面看管的责任.
47.10.10. 提供临时照明及电力的供应,提供试验所需负荷;
47.10.11. 对已完成的指定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有全面看管的责任.
47.10.12. 提供专业分包工程现场现有的装置及机械,用以其完成安装、卸货、水平及垂直的运输。
47.10.13. 提供工地上其他现成的设施给指定专业分包施工单位共同使用。
47.10.14. 浇筑混凝土前,主动与指定专业分包施工单位确定预留配件、预埋套管、管子槽、孔洞、榫眼等的位置,给予指定专业分包施工单位合理的时间去装置电缆、电线管、其他管道、预留配件等.
47.10.15. 预留管子槽、孔洞、榫眼、电缆、管道、设备,框架等与建筑结构之间的缝隙空间等的封堵。特别是修补门窗工程、幕墙工程、雨篷、电梯门洞口及其他需嵌缝收头等需衔接工程内容。
47.10.16. 提供标高、定位的基本点、线给指定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为依据而进行自己的定位,并协助对关键点位的复核。
47.10.17. 工程完成时,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
47.10.18. 督促分包单位及时提交资料,对分包项目的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复核,最终收集汇总整理.
47.10.19. 负责与专业分包单位签定安全协议并组织落实。
47.11. 合同附件:
附件1、 总分包配合管理费一览表
附件2、 人工单价表
附件3、 施工内容划分一览表
附件4、 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5、 廉洁协议
附件6、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附件7、 文明施工责任协议书
附件8、 治安、防火责任协议书
附件9、 备忘录
附件1.总分包配合管理费一览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内容说明
数值
总包配合费
仅可计算专业分包工程结算价*总包配合费率(其它专业专项分包总包配合管理费已含在合同总价中)
1
防水工程
2。00%
2
门窗工程
2.00%
3
玻璃、石材幕墙工程(不含石材)
2。00%
4
栏杆雨棚工程
2.00%
5
涂料工程
2。00%
6
机电安装工程
2。00%
7
弱电智能能化工程
2。00%
8
消防工程
2.00%
9
电梯安装工程(不含设备)
2.00%
10
锅炉安装工程(不含设备)
2.00%
11
精装修工程
2。00%
12
景观绿化工程
2。00%
13
机械停车安装工程(不含设备)(如有)
2。00%
14
泛光照明工程
2。00%
15
政府配套工程
免
16
桥梁、河道整治
免
以上分包工程,优先考虑总承包人;
如发包人最终指定由总承包人承揽,则不再收取相应配合管理费。
附件2:人工单价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价格(元)
1
白铁工
工日
79
2
电焊工
工日
79
3
防腐工
工日
79
4
防水工
工日
79
5
钢筋工
工日
79
6
混凝土工
工日
79
7
架子工
工日
79
8
抹灰工
工日
79
9
木工(模板)
工日
79
10
木工(装饰)
工日
82
11
泥工
工日
79
12
其他工
工日
74
13
起重工
工日
79
14
油漆工
工日
82
15
砖瓦工
工日
82
16
零星点工综合单价
税后计算:零星点工综合单价*实际用量
200
注:1—15项为预算定额人工单价,16项为签证点工综合单价(含税).
附件3: 施工内容划分一览表
序号
工程分类
合同名称
合同类型
总包
专业分包
独立承包
1
土建
总承包工程
√
2
土建工程
工地围档
√
3
拆除工程
√
4
场内临时施工用水电
√
5
施工临时设施
√
6
地下室基坑围护
√
7
降水
√
8
土方开挖外运
√
9
防水专业分包工程
√
10
结构工程
√
11
楼地面\二结构\初装修工程
√
12
涂料专业分包工程
√
13
保温专业分包工程
√
14
门窗专业分包工程
√
15
玻璃、石材幕墙专业分包工程
√
16
车库耐磨地坪及坡道防滑地坪工程
√
17
栏杆专业分包工程
√
18
大堂门专业分包工程
√
19
安装工程
消防专业分包工程
√
20
弱电智能化专业分包
√
21
室外管网专业分包工程(若有)
√
22
雨污水工程
√
23
通风空调设备供应及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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