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培训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酒店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酒店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酒店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酒店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酒店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执行董事长负责制,各部门经理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酒店成立安全生产的组织
2、领导机构,由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酒店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 酒店生产部门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酒店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本及酒店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酒店行政第一把手是本酒店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分管生产的部门经理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企业安全生产兼职管理人员职责: 1
3、。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 各部门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部门领导贯彻执行劳
4、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部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九条 酒店安全生产兼职管理干部职责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
5、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
6、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三、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员工,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电气、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
7、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五、电信线路第十八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天线、地下及平底电
8、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 第二十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六、易燃、易爆物品第二十一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
9、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 梯第二十三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二十五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二十六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二十七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二十八条 确
10、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第二十九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九、检查和整改第三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
11、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三十二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 十、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 酒店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
12、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三十六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十七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责任人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
13、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三十九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
14、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四十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四十一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四十二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
15、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酒店领导。 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四十三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