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宁夏嘉泽红寺堡风电场电气自动化岗位责任制度QB/JZTX-613-2012宁夏嘉泽红寺堡风电场企业标准宁夏嘉泽红寺堡风电场电气自动化岗位职责制度批 准: 审 核: 校 对: 编 制: 2012-05-01实施2012-05-01发布宁夏嘉泽发电有限公司发布 第3页1 总则1。1为了加强电气自动化设备管理工作,执行国家法令、法规,做好专业设备管理工作,使连云港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电气自动化设备运行稳定,控制可靠,制订本规定.1.2本制度适用于宁夏嘉泽红寺堡风电场自动化控制系统设备从调研、选型验收、安装、使用直至更新全过程的管理。2 职责分工2.1自动化控制系统专责主要职责有:2。1。1制定和修改专
2、业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2。1.2做好自动化设备专业技术管理工作,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提高企业的自动化水平2。1.3负责各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技术管理和技术指导,确保各系统的正常使用。2。1。4参与更新、新增、技改自动化设备选型方案的审定及相关设计方案的论证;2。15负责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技术资料管理及各种备件管理。2.2 电气自动化岗位职责:2.2。1建立、健全本单位自动化控制系统的设备台账。2。2。2严格按操作规程及维护规程使用与维护.2.2。3确保自动化仪表设备的运行环境,监视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2。4积极配合专业部门维修人员分析处理系统故障。2。2。5按时申报控制系统的备品备件计划.
3、3 电气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3.1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制订控制系统的人机界面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巡检点检规程;并在操作站设立严格的口令管理制度,严格区分维护、操作使用权限.3.2控制系统工作环境应保证微机控制系统设备工作正常,配电室环境条件应满足设备技术规范的要求标准.安全接地必须专用,接地电阻4。3。3 推广新技术、新产品的应用,不断加强对疑难问题的研讨,优化控制方案,提高宁夏嘉泽红寺堡风电场的自动化水平。3。4对工作环境温度要求较严格的控制系统,需在配电室增设空调,应对空调设备进行良好的维护保养。3。5自动化系统设备硬件维护与保养3。5.1控制系统中工控微机及单机设备可编程序控制器由
4、电工班负责日常维护。3.5.2自动化微机维护人员应坚持做好巡检和日常硬件维护,包括设备的清洁、润滑、故障的排除与维修等工作。3。5。3现场自动化仪表及微机控制系统设备应保持清洁,每班巡检一次,对各接线箱、控制箱应防尘、防水、防火,并定期对仪表、控制箱内接线进行检查、紧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控制室内仪表、PC机、计算机、OPC、AGC、AVC系统等自动化设备应每班擦拭一次保持室内清洁,并加强其密封性能。3.5。4对所有自动化控制系统设备的接线及控制回路不得擅自更改,如因测试等原因需短接线的应有明确记录,在处理完毕后应立即去掉短接线,凡重要的岗位不得短接投入运行,凡因此类情况而发生事故的,对主管
5、技术人员及责任者将给予严肃处理。3。5。5应保持与自动化设备厂商的技术联系,出现重大问题时,取得及时的技术支持。3.5。6电气自动化设备在使用期间应按一定周期(设备使用说明书)间隔进行检查、校验、鉴定和确认,不得使用超周期或已有缺陷的电气自动化设备,严禁超量程、超负荷使用电气自动化设备;4 控制系统软件维护4.1为确保系统运行软件的安全,上,下位机、DCS系统、OPC、AGC、AVC的程序,变电运行维护组必须指定专人管理.4。2 每半年进行一次备份(备份一式两套,一套送档案室,一套放在中控室紧急使用),备份要求用可靠的存储介质,做好标记,如内容、时间等,并妥善管理;4。3 对自动化仪表的整定值
6、改动、更换仪表、PC、DCS(或操作站)机内程序的改动必须经场长或总工批准,作好记录,并报有关调度业主,建档保存,以便查阅。4。4尽量选择在停机时间进行备份,已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4。5 每次程序修改后或增加、删除点及操作界面修改,要及时下载、备份,并注明备份时间,确保有效版本的使用.5 软件的修改管理5。1中控后台控制系统在线控制时,一般不允许系统软件修改。特殊情况下,必须经由专责提出书面申请,场长、业主领导签字批准后由总工组织修改。5.2自动化系统输出信息记录、报表由归口单位负责保存。5.3因突发事件危及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运行时,电气自动化专责采取措施,以保证设备安全,并及时上报。5.4电气自动化控制设备管理5。4。1 设备柜(室)温度应保持在1828之间。5。4。2 严禁在自动化柜室吸烟、吃食物,保持柜室清洁卫生和良好运行环境。5.4.3严禁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等物品带入自动化柜室。5。4.5 保持柜室消防器材齐全、完好,做到人人会使用。5。4.6 严禁在柜室随意布线,不得在主机电源上接其它设备。5.4.7柜室附近不得存在大电流回路.5.4。8 自动化控制设备检查管理工作由自动化专责负责。6附则6.1 本制度解释权为宁夏嘉泽红寺堡风电场。6。2 本制度自2012年05月20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