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补偿协议书甲 方:内蒙古鲁泰特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李森林 公司董事长公 司 住 址:兴和县工业园区乙 方:渠润宝 性别:男 年龄:55岁身份证号:152627196004013138住址: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团结乡十六号村庙湾村 二0一三年9月,乙方到甲方公司工作。二0一四年十月二日,乙方在工作期间受伤,随即由甲方出资,乙方入院治疗,二0一四年十月十八日出院后回家休养。现乙方主动提出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进行伤残评定,并要求一次性处理。现就乙方工伤待遇补偿事宜,在乙方提出自愿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并要求一次性处理工伤待遇补偿的前提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
2、愿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恪守。 一、乙方自愿提出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甲方表示同意。 二、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因工负伤的全部工伤待遇补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工资等)以及今后治疗费及可能造成的伤残待遇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就业补助金等共计捌万叁仟陆佰柒拾柒元(83677元),减去乙方以前向公司的借款壹万贰仟元(12000元)、预支工资捌仟陆佰柒拾柒元(8677元)故现在实际支付乙方陆万叁仟元(63000元整),该款于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 三、本协议系甲、乙双方就乙方工伤补偿有关事宜所做的一次性最终处理意见,今后不论乙方伤情发生如何变化、及构成几级伤残、是否需医治,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甲、乙双方共认就乙方工伤待遇补偿事宜已做全部处理,互相之间再不存在任何经济补偿未结事宜。 四、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均应诚信履行,乙方及亲属不得任何方式和借口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不得干扰和破坏甲方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五、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对协议内容已理解无误。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此外再无其他争议。甲方:内蒙古鲁泰特钢有限公司 乙方: 二0一四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