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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设董事会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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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昆明××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昆明市××路××号××室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术语由股东规定。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由股东作出决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公司股东 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第五条 公司股东 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 资 持股比例 或姓名 (万元) 方 式 (%) ×× ×× 货币或非货币 ×× 第六条 公司认缴出资额交付时间由股东约定于X年X月前出资到位。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一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聘任或解聘执行董事、监事及其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八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解聘(自然人股东可自行担任)。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另行指定。   第九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决定聘任或解聘。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另行指定。 监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六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为: 。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登记机关批准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决定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一式 份,股东留存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名、盖章: 昆明××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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