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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6_T25-2023地理标志产品 顺德红米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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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67.160.10CCS X 614406佛山市地方标准DB4406/T 252023地理标志产品 顺德红米酒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hunde hongmi jiu2023-06-28 发布2023-06-28 实施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4406/T 252023I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25产品分类.26生产工艺.27要求.2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39试验方法.410检验规则.411标签和标志.512包装、运输、贮存.5附录 A(规范性)顺德红米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2、图.7参考文献.8DB4406/T 252023I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根据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及GB/T 17924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制定。本文件由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顺德酒厂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质量技术监督标准与编码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亮、罗格罗、萧永坚、杨达光、梁智贤、张晓莹、丘梓俊、何月、王芳。DB4406/T 2520231地理标志产品 顺德

3、红米酒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产品顺德红米酒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产品分类、生产工艺、要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文件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2号公告批准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顺德红米酒。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1352大豆GB 27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GB 275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 4806.4食品

4、安全国家标准 陶瓷制品GB 4806.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玻璃制品GB 4806.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GB 4806.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GB 4806.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GB 5009.2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895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生产卫生规范GB/T 10345白酒分析方法GB/T 10346白酒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 1

5、5109白酒工业术语GB/T 24694玻璃容器 白酒瓶JJF 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3术语和定义GB/T 1510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顺德红米酒 Shunde hongmijiuDB4406/T 2520232以水、大米、红米、大豆(黄豆)为主要原料,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以酒曲为主要糖化发酵剂,经蒸煮、糖化发酵、蒸馏、陈肉酝浸、勾调等工艺生产的白酒。3.2酒曲 liquor starter以大米、大豆(黄豆)为主要原料,经蒸煮、摊凉,接种菌种,在控温控湿条件下培养制成的糖化发酵剂。3.3陈肉酝浸steeping process with che

6、n rou基酒在存有经加热至熟、在酒中浸泡一定时间而成的肥猪肉的容器中储存陈酿的工艺过程。注:过程中肥猪肉使酒体澄清,起加工助剂的作用。来源:GB/T 151092021,3.4.64,有修改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顺德红米酒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52号公告批准保护的范围,即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现辖行政区域,见附录A。5产品分类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a)低度酒:18%vol酒精度40%vol;b)高度酒:40%vol酒精度60%vol。6生产工艺6.1工艺流程大米、红米蒸煮摊凉加曲糖化发酵蒸馏贮存陈肉酝浸勾调过滤包装成品。6.2关键工艺要点6.2.1蒸煮:大米、红米以蒸汽加热蒸

7、煮,至熟透而不烂、不夹心、不结团。6.2.2糖化发酵:在米饭中加入粉碎后的酒曲,按比例加水发酵。6.2.3蒸馏:发酵彻底的醪液经蒸馏,掐头去尾,收取中段馏出酒液。6.2.4陈肉酝浸:在酒液中加入肥猪肉浸泡陈酿。6.2.5勾调:根据产品质量要求进行调配。7要求7.1原料要求DB4406/T 25202337.1.1水应采用取自西江、北江水系顺德段水源,经处理后水质应符合 GB 5749 的要求。7.1.2大米、红米应符合 GB 2715 的要求。7.1.3大豆(黄豆)应符合 GB 1352 的要求。7.2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要求。表 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和外观无色或微黄色、清亮透明、无悬浮物、

8、无沉淀a香气香气清雅、米香突出、诸香协调口味醇和甘滑、酒体谐调、余味爽净风格具有本品典型的风格a当酒温低于15时,允许出现沉淀物质或失光,15以上应逐渐恢复正常。7.3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表 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低度酒高度酒酒精度a/(%vol)184040b60酸酯总量/(mmol/L)1214-苯乙醇/(mg/L)3015固形物/(g/L)0.50.4a酒精度实测值与标签标示值允许差为1.0%vol;b不含40%vol。7.4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 GB 2757 的要求。7.5净含量按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8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DB4406/T 2520234应符合 GB

9、 8951 和 GB 14881 的规定。9试验方法9.1感官要求按GB/T 10345的规定执行。9.2理化指标9.2.1酒精度按GB 5009.225的规定执行。9.2.2酸酯总量按GB/T 10345的规定执行。9.2.3-苯乙醇按GB/T 10345的规定执行。9.2.4固形物按GB/T 10345的规定执行。9.3食品安全指标按GB 2757的规定执行。9.4净含量按JJF 1070的规定执行。10检验规则10.1组批以同一原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10.2抽样净含量项目检验的抽样方法按 JJF 1070 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他检验项目的抽样按

10、 GB/T 10346 的规定进行。10.3出厂检验10.3.1总则每批产品应由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10.3.2出厂检验项目DB4406/T 2520235感官要求、酒精度、酸酯总量、-苯乙醇、固形物、甲醇、净含量、标签。10.3.3出厂检验的判定规则10.3.3.1检验结果中所有项目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则判该批次检验合格。10.3.3.2检验结果中,若食品安全指标、净含量、标签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检验不合格;若其他项目检验不合格,允许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若复检结果中仍有项目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

11、出厂检验不合格。10.4型式检验10.4.1基本要求正常生产每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投产时;b)原辅料产地或供应商发生变化时;c)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时;d)产品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f)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10.4.2型式检验项目感官要求、理化指标、食品安全指标、净含量、标签。10.4.3型式检验判定规则10.4.3.1检验结果中全部项目符合本文件要求,则判该次检验合格。10.4.3.2检验结果中,若净含量、标签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次检验不合格;若其他项目不合格,允许从该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

12、结果全部合格,则判该次检验合格;若复检结果中仍有项目不合格,则判该次检验不合格。11标签和标志11.1标签按GB 2757、GB 7718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11.2标志应按GB/T 191、GB/T 10346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12包装、运输、贮存12.1包装产品内包装采用陶瓷容器、玻璃容器,应分别符合 GB 4806.4、GB 4806.5 和 GB/T 24694 的要求;直接接触酒体的瓶盖应符合 GB 4806.7 或 GB 4806.11 的要求,涂层应符合 GB 4806.10 的要求。DB4406/T 252023612.2运输运

13、输工具应保持干净整洁。不应与有毒、有污染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时应防止挤压、撞击、曝晒、雨淋。装卸时应小心轻放,严禁抛掷。12.3贮存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清洁、无异味的仓库中。应注意防潮、防霉、防鼠虫,不应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堆放。产品贮存应有垫仓板,堆垛应离墙不少于30cm,离地面不少于10cm。DB4406/T 2520237AA附录A(规范性)顺德红米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顺德红米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现辖行政区域,见图A.1。图 A.1顺德红米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图DB4406/T 2520238参考文献1 GB/T 17924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2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8号)3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4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3号)5 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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