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外派人员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适应公司发展和业务拓展的需要,规范对外地企业及外派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外派人员,是指公司派往深圳以外地区的分公司、连锁店工作且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社保关系或后二者关系在公司的员工。
第二章 工资福利待遇
三、外派人员按其在公司本部的职级执行公司本部的工资标准和奖金、福利待遇.
四、 外派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由公司本部发放.
第三章 外派补贴
五、工作职务补贴
外派人员原则上按派驻单位的工作职务享受相应补贴。
外派补贴标准按外派地不同分为广东省外外派和广东省内外派两类:
等级
广东省外补贴标准(月)
广东省内补贴标准(月)
对应的外派工作职务(岗位)
1
2500
2000
分公司总经理、店长
2
1800
1500
分公司副总经理、店长助理
3
1500
1200
分公司部门正、副职
4
1200
1000
其他骨干员工
六、通讯费补贴
1、分公司或连锁店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店长)500元/月
2、其他人员 300元/月
3、上述人员深圳公司不再报销通讯费用。
七、住房及伙食补贴
1、外派人员在当地的住宿由所在分公司或连锁店根据勤俭节约的原则负责安排解决。
2、外派人员驻外期间享受伙食补贴,标准为25元/天·人,补贴天数以考勤为准。
八、计算发放办法
1、驻外时间按月计算超过15天(含15天)的,全额发放当月补贴;
2、驻外时间按月计算超过10天(含10天)少于15天的,减半发放当月补贴;
3、驻外时间按月计算少于10天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当月补贴.
九、临时外派人员参照上述标准发放补贴.
第四章 休假(探亲)及路费报销
十、经上级或公司领导批准,外派人员可利用年假(法定节日)回深圳或家庭所在地休假、探亲,或者外派人员家属到外派工作地探亲。
十一、已婚外派人员可每年报销四次从工作地回深圳往返路费;或者报销三次从工作地回深圳往返路费,一次从工作地回家庭居住地往返路费。
十二、未婚外派人员可每年报销二次从工作地回深圳往返路费;或者报销一次从工作地回深圳往返路费,一次从工作地回家庭居住地往返路费。
十三、休假(探亲)往返路费报销办法
1、 外派人员按上述规定休假(探亲)的路费凭票报销。
2、 凡超出以上规定范围休假(探亲)的路费由本人承担.
第五章 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
十四、外派人员的劳动合同由公司按照《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与其签订。
十五、 外派人员的社会保险等由公司按其在本部的职级标准办理.所在分公司或连锁店不再为其重复购买社保和补充保险.
第六章 调回深圳后的待遇
十六、调回深圳后,原则上恢复原职级和工资待遇.
十七、新工作岗位的职级超过外派前职级的,执行新工作岗位的职级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十八、外派人员须遵守所在分公司或连锁店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当地的法律法规。
十九、本规定由公司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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