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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处罚业务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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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业务规程 业务描述:税务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各级国税机关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等情节轻微的税务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法定的较轻的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比较简单的程序.它是税务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种独立的处理程序,是一般程序的简化。 业务环节:当场办结 完成时限:即时办结 行政处罚岗 操作规范: 一、发现税务行政相对人发生符合简易处罚程序的违法违章行为,应按照以下步骤实施简易程序处罚: (一)发现或查实当事人有税收违法行为,需要予以简易处罚的,出示税收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需责令限期改正的,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税务行政相对人; (二)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税务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对于采取口头形式陈述、申辩的,税务人员应在CTAIS/违法违章处理组/违法违章处理模块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打印后由当事人、行政处罚岗人员签字确认。如果纳税人放弃陈述申辩,在陈述申辩处理操作界面“纳税人放弃权利标志”项打“√”,可不打印《陈述申辩笔录》; (三)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参照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和《安徽省国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处罚人员当场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在CTAIS/违法违章处理组/违法违章处理模块制作(除适用当场收缴罚款情形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纸质资料应流转至领导岗审批)和打印、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税务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应告知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通过CTAIS/违法违章执行组/一般税务执行/送达回证制作,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送达行政相对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在CTAIS/违法违章执行组/一般执行/送达回证销号模块进行文书销号; (五)涉及罚款入库的,罚款入库完毕后,在CTAIS/违法违章执行组/一般执行/执行报告管理模块制作《执行报告》并打印; (六)处罚人员应在《执行报告》处理完毕后2日内,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档。 二、特定情形 (一)执法人员在外执行公务时当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当场缴纳的。 (二)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缴付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缴付指定的银行。 业务流向: 纸质资料:除适用当场收缴罚款情形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或《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纸质资料传递至领导岗审批。 电子信息:无。 操作时限:即时办结。 领导岗 操作规范: 接收行政处罚岗报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纸质文书和相关资料,审查违法事实是否清楚,执行人员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并在纸质文书上签署审核意见后,传行政处罚岗送达执行。 业务流向: 纸质资料:提交行政处罚岗,下达处罚决定执行。资料按规定归档. 电子信息:停止流转; 操作时限:即时办结。 纳税人涉税事项风险控制点: 一、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未按国税机关的处罚结果和期限履行处罚决定。 税务人员执法、廉政风险: 一、未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未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并当场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等; 二、执法时不是两人以上,所有执法人员不是均具备税收执法资格等; 三、存在处罚不依据法律、法规,只依据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存在法律、法规适用错误,引用过时的、已被废止、撤销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违反“过罚相当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未说明理由,滥用自由裁量权; 五、应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的案件而适用了简易处罚程序。 风险等级:中 处分规定:《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和〈安徽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6〕123号)规定: 一、税务处理适用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当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行政处理,并扣发20%—40%部分或全部法定工资以外的各类奖金、岗位津贴; 二、未如实查证纳税人的违法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理,并扣发40%-60%部分或全部法定工资以外的各类奖金、岗位津贴; 三、未按规定处理(罚)涉税违法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理,并扣发40%—60%部分或全部法定工资以外的各类奖金、岗位津贴。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责任制“两个办法"和“两个范本”的通知》(国税发〔2005〕42号)文件附件5《全国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范本(试行)》中简易处罚部分 三、《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四、《安徽省国税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使用文书: 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二、《陈述申辩笔录》 三、《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四、《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六、《执行报告》 七、《税务违法案件线索报告单》 警告处罚通知书 编号: : 你于 年 月 日驾驶冀A  ,车型小轿车,被我站执法人员发现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因你尚属首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故记入非法营运车辆黑名单,并对你做出警告处罚,如再次发现你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将按照《XXX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三万五万元的罚款。  特此通知 当事人签字: 执法人员:   XXX市运输管理站 年 月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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