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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工器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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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单位: 有限公司
修订时间:2010年4月23日
电动工器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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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动工器具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托电运行维护持有电动工器具的各单位。
第三条 引用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火电厂动力部分、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四条 职责
1. 工具管理员负责电动工器具的管理,并建立设备管理台帐和档案记录。
2. 工具管理员负责对电动工器具进行定期外观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30天)和发放前的检查,并确认是否完好。
3. 借用人应在电动工器具出库前进行外观检查,并确认该工器具完好可用.
4. 电仪班负责电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工作(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
5. 电仪班人员负责电动工器具的维修工作,如不能维修交由综合部统一联系外部维修单位进行维修,维修完成后由电仪班进行验证和试验工作。
第五条 分类
一、 手持式电动工具按防触电保护方式分为三类(GB4787-94):
1. Ⅰ类工具――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包含一个附加的安全预防措施。其方法是将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与已安装的固定线路中的保护导线(接地或接零)连接起来,以这样的方法来使可触及的可导电的零件在基本绝缘损坏的事故中不成为带电体.
2. Ⅱ类工具――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不仅依靠基本绝缘,而且它还提供双重结缘或加强绝缘的附加安全预防措施和没有保护接地或依赖安装条件的措施。Ⅱ类工具分绝缘外壳和金属外壳两种.在工具的明显都位标有Ⅱ类工具结构符号“回"。
3. Ⅲ类工具――工具在防止触电的保护方面,依靠由安全特低电压供电和在工具内部不会产生比安全特低电压高的电压.
二、 移动式机电设备一般属于Ⅰ类工具、电器,带电体依靠基本绝缘,使用中要依靠附加的安全措施.
第六条 手持电动工具的选用要求
1. 在一般场所,为保障使用方便和安全,要优先选用Ⅱ类工具。如果使用Ⅰ类工具或设备,则必须采取下面之一的保护措施:
1) 加装漏电保护器;
2) 使用安全隔离变压器;
3) 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4) 工具或设备金属外壳必须接保护零线(地线)。
2. 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Ⅱ类工具或Ⅲ类工具。
3. 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金属管道内等,应使用Ⅲ类工具。
4. 如果使用Ⅱ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这类场所中,对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安全隔离变压器、控制箱、电源联接器等,都必须放在工作场所的外面,并设专人监护。
第七条 电动工器具使用前的检查
1. 对于经常处于使用状态的工具和设备,每次使用前要进行外观检查。
1) 手持式电动工具要检查外壳、把手完好。卡头牢固,转动灵活,开关自动复位无失灵、声音正常。导线连接牢固、无破损,插头正确、完好。如果是冲击钻,还要看一下档位选择正确.
2) 移动式电气设备,要检查电器外壳和防护的完好,电源线和保护接地(接零)线连接正确。设备上的开关是否灵活有效,有无受潮和锈蚀情况,周围场地(环境)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2. 对停用时间较长的工具和设备,每次重新使用前必须进行电气检查,电气检查主要内容包括:用万用表对绕组和开关进行通断检查;用500V摇表进行绝缘检查。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机电设备的绝缘电阻值:Ⅰ类不小于2MΩ,Ⅱ类不小于7 MΩ,Ⅲ类不小于1 MΩ。
第八条 电动工器具使用中的要求
1. 使用环境应在干燥、无腐蚀性气体、无导电粉尘场所使用。雨雪天气不得露天工作,室外放置时开关及电气设备要有防雨措施,高处作业应有相应安全措施.
2. 电源导线必须使用橡胶护套软线,导线两端连接牢固,中间不许有接头。除Ⅱ、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外,黄绿相间导线专接保护接地(接零)使用.
3. 在停止使用或工作中需要移动位置时,一定要切断电源,如遇到工作途中停电时,要马上断开开关查清原因排除故障后再继续使用.
4. 手持式电动工具(不含Ⅲ类)和移动式机电设备、使用中按要求装接漏电保护器。
5. 具体到各种工具和设备,还要遵守有关的专业规定,并配备使用相应的安全用具。
6. 电动工具的绝缘电阻应用500V的兆欧表进行测量,带电部件与外壳之间绝缘电阻值达不到2MΩ时,应停止使用进行修理.
7. 电动工具的电气部分维修后,必须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及绝缘耐压试验,试验电压为380V,试验1分钟。
8. 电动工具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接漏电保护器和接地线.
9. 不熟悉电动工器具使用方法的工作人员不准擅自使用.
10. 使用电动工具时须戴绝缘手套。
11. 使用电动工具时,不准提着电动工具的导线或转动部分。
12. 在容器或潮湿的地方使用可携式或移动式电动工具时,必须戴绝缘手套和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第九条 电动砂轮机(包括角向磨光机、无齿锯)安全标准
1. 使用时必须佩带防护面罩。
2. 转动部分的安全防护装置应牢固,电源线接头、接地线应良好,砂轮片无裂纹,紧固手持式的应接入漏电保护器。
3. 安装砂轮片时,砂轮与两侧板之间应加软垫片,严禁猛击螺帽.
4. 砂轮机必须装设托架,托架与砂轮片的间隙应经常调整,最大不能超过3mm。托架的高度应调整到使工作的打磨处与砂轮中必处在同一平面上。
5. 砂轮机安全罩的防护玻璃应完整,使用砂轮机时应站在侧面并戴防护眼镜。
6. 不得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片工作,不得用砂轮片的侧面打磨工件,不得用砂轮机打磨软金属,非金属以及大工件。
7. 砂轮片无齿锯片的有效半径磨损到原半径的三分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必须更换新的砂轮片。
8. 砂轮机、无齿锯不允许反转,使用前应空转2-3分钟,待正常后再使用。
9. 使用无齿锯时不要用力过猛,工件要夹紧,长工件要两头垫牢,操作人要站在锯片的侧面。
第十条 台钻、手电钻安全标准
1. 使用台钻时要戴好防护眼镜,禁止戴手套.
2. 使用手电钻时,要戴好绝缘手套,外壳要有接地线并配有漏电保护器,严禁一闸接多台电动设备。
3. 在钻孔开始或工件要钻穿时应用力要轻,防止工件甩出伤人。
4. 在容器内或潮湿的地方使用手电钻时,要垫上绝缘垫或干燥的木板,并应设专人监护。
第三章 附 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制度2009年5月16日发布 同时废止。
2. 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生产部。
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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