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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服务器统一存储招标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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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政府(分散)采购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F-GB201205180083 温州市政府(分散)采购 招 标 文 件 项 目 编 号:F—GB201205180083 项 目 名 称:虚拟服务器统一存储 采 购 方 式:公开招标 采 购 人: 温州市公安局 采购代理公司:温州市华信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五月 目 录 第一册 通 用 文 本 …………………………………………………………………2 投标保证金办理注意事项 …………………………………………………………………3 投标邀请函 …………………………………………………………………4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5 一、说明 …………………………………………………………………5 二、招标文件 …………………………………………………………………5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6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9 五、开标和评标 …………………………………………………………………10 六、授予合同 …………………………………………………………………12 第二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 …………………………………………………………………14 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 …………………………………………………………………19 第四部分 附件 …………………………………………………………………20 第二册 专用文本 …………………………………………………………………36 第五部分 招标内容及要求 …………………………………………………………………37 第六部分 评标原则及方法 …………………………………………………………………42 第一册 通 用 文 本 投标保证金办理注意事项 1.为了您的投标工作顺利进行,银行规定银行票据交换时间为上午11:00,下午2:45(北京时间)即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日的下午2:45以后,银行停止票据交换资金清算入帐。(为了确保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在开标前一天能收到投标保证金,务必请投标人至少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天(外地投标人还应适当提前)办理投标保证金汇款手续。保证金最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区结算窗口确认到帐并换取收据,递交投标文件和开商务标时提交评审)。 2.为了帮助您选择快捷的保证金支付结算方式,请您联系工商银行温州马鞍池支行: 咨询电话:(0577)88829491 营业部李主任 (0577)88829495 营业窗口李小姐 支行办公时间(如有变化以银行规定时间为准): 上午:9:00—11:45 下午:14:00—16:30 3.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保证金帐户: 户名: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账号:120320600920105253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马鞍池支行 银行地点:温州市飞霞南路与马鞍池东路交叉口(亚金大酒店旁) 转帐支票: 确认资金到帐后→凭银行进帐回单→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算窗口开具保证金收据(同城结算约3天到帐)。 本  票: 先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结算窗口办理背书(盖章)→去银行办理进帐手续→凭银行进帐回单→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算窗口开具保证金收据(同城结算1小时左右到帐,县城除外)。 电   汇: 确认资金到帐后凭银行汇款回单→到公共资源交易结算窗口开具保证金收据(异地结算约5天到帐). 4.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财务部:0577-88151022 为使您的投标工作顺利进行,请您在开标前一天来中心结算窗口确认保证金到帐情况并办理开户保证金收据手续。投标保证金,应从有资质的正式投标单位银行帐户中汇出,转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户,不得由其分支机构或第三者汇出。 保证金退付: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并在采购中心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 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投标邀请函 : 温州市华信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温州市公安局委托,就虚拟服务器统一存储进行公开招标,我们诚恳地邀请贵单位参加投标,并请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准备按时前来投标。 1.项目编号:F—GB201205180083 2.项目名称:虚拟服务器统一存储 3.招标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4.招标文件发售时间: 2012年 6 月 8 日09:30分起至开标截止时间前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温州市民航路文景花苑2号楼3单元807室 招标文件发售价格:人民币400元(售后不退) 5.投标保证金: 人民币柒仟元整.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服务区结算窗口确认到帐,并换取收据 户 名: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账 号:1203206009201052538 开 户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马鞍池支行 6.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2 年 6 月 28 日9:30分整; 递交地点: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收标区(一楼)(温州市民航路128号)。 7.开标时间:2012年 6 月 28 日9:30分整; 开标地点: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开标区。 8.采购代理公司:温州市华信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招标人:温州市公安局 电话 / 传真:0577-89980301 联系人:陈先生 地点:温州市民航路文景花苑2号楼3单元807室 电话 / 传真:0577—88899066 /0577-88899629 联系人:郑先生 温州市公安局 温州市华信采购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12 年 5月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一、 说 明 1.本次招标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法律及有关法规组织和实施的. 2.招标内容: 虚拟服务器统一存储 3.合格投标人 3.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3。2注册资金人民币≥300万元及以上,营业执照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为准); 3。3投标人无行贿犯罪记录; 3.4在用户所在地需有常驻分支机构提供长期的售后服务( 以营业执照、办公场所租赁合同等为准)。 4.投标人代表 4。1指全权代表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并签署投标文件的人.如果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见附件) 5.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公司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决定不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应在获取招标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信函、传真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投标人的书面函件,视为投标人同意参加投标。投标截止时无故(不可抗力事件影响除外)不参加投标,建议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中心将其列入不诚信供应商名单. 二、 招标文件 1.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目录所列内容及相关资料组成. 2.招标文件的澄清 2.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信函、传真,下同)通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但该通知不得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十五日使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如有必要,可将不说明问题来源的答复发给各投标文件收受人或召开答疑会。如果招标文件澄清期内未收到有关澄清要求,视为投标人完全同意招标文件所有条款,且对于招标文件有关表述以及未尽事宜如有异议,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解释为准. 3.招标文件的修改 3。1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文件收受人收到该书面通知后,应立即书面回复确认已收到该通知. 3.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同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招标文件收受人收到变更时间的书面通知后,应立即书面回复确认已收到该通知。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没有对招标文件各个方面做出实质性响应,导致投标被拒绝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投标人应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所有文件资料必须是针对本次投标的。如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文件资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标人不得有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3.投标文件的构成: 3.1投标文件由技术标和商务标两部分构成: (1)技术标 1)投标函 (附件一) 2)商务条款、技术规格偏离表 (附件四) 3)详细的供货清单一览表 (附件五) 4)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清单(如有) (附件六) 5)投标人所提供设备的选型和功能介绍及具体执行人员情况介绍 6)详细的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及验收方案 7)为用户提供人员培训计划(时间、地点、内容和师资情况等) 8)常驻分支机构提供长期的售后服务(证明材料、人员配备、故障修复时间、方式及保障措施) 9)资格证明文件 (附件八) ①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② 投标人的资格声明 ③ 制造商资格声明 ④ 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 ⑤ 企业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⑥ 产品通过国家权威部门的各种检验检测报告、证书等 ⑦无行贿犯罪记录相关档案查询结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10)管理技术人员一览表 (附件九) ① 项目主要负责人简历表 ② 拟投入的项目实施人员名单 11)同类产品的销售业绩 (附件十) 12)各种优惠条件(如有) 13)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投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对招标货物的技术规格和要求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标准必须相当于或优于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相应要求,并使采购人满意,同时在技术偏离表中作出详细说明。 (2) 商务(报价)标 1) 投标报价一览表 (附件二) 2) 投标分项报价表 (附件三) 3。2 投标文件格式 (1)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所提供的格式,内容按顺序填写并装订成册,分别装于技术标和商务标内。 4.投标报价 4.1投标报价是指设备的供货、税金、包装、运输、保险、装卸、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含第三方验收)、技术服务、售后服务、质保期保障、材料及招标代理费等全部费用,实行固定费用总包干,供应商应根据上述因素自行考虑含入投标总价。 4.2投标人必须按附件中的投标报价一览表、投标分项报价表(均统一格式)内容填写单价、合价和总价,并由投标人代表签署. 4。3投标货币以人民币进行投标,投标人外汇购入货物,须折合成人民币计入投标总价。 4。4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任何选择投标,对任何货物或服务只允许一个价格。 4。5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求分类报价是为了方便评标,但在任何情况下不限制采购人以其认为最合适的条款、条件签订合同的权利。 4。6投标价报出后,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的要求,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4.7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5.投标保证金 5。1投标人须提供由投标人单位汇出的投标保证金:人民币柒仟元整,否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不接受其投标。 5.2 投标保证金应以汇票(包括电汇)、支票形式从投标人开户银行汇出,不得从第三者或者分支机构汇出。投标保证金按以下开户银行及帐号汇入: 户 名: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与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账 号:1203206009201052538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马鞍池支行 5。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了采购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投标人也可通过温州市招标投标网()查询保证金退还的通知。 5.4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 (2)中标人未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或未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 (4)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技术指标及参数或在投标时提供虚假承诺,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属实的; (5)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查认定投标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6.投标有效期 6.1自开标之日起 120 天内投标应保持有效。 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导致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文件.有关退还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在投标有效期的延长期内继续有效。 7.投标文件的签署和规定 7。1投标人应提供技术标、商务标各一式六份的投标文件,分别装订成册。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五份,每套投标文件的封面应清楚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若“正本”与“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7.2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打印或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代表签署,副本可用正本的复印。 7.3投标文件如有修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人代表在修改和增删处旁签署或盖章,方才有效。 7.4投标文件因字迹模糊或在关键的技术、商务条款上表述不清楚,将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8.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8.1投标人必须将投标文件的“技术标”“商务标”分别单独密封,且在各自的密封袋上标明“技术标”和“商务标”字样,然后将全部投标文件包装完好。封口处贴上封条,骑缝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代表签字。封皮上写明投标项目名称、编号、投标人名称、电话联系人,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 8.2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招标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不负责任。 四、 投标文件的递交 1.投标文件的递交 1。1投标文件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到指定的收标地点,并同时递交投标保证金收据、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无行贿犯罪记录相关档案查询结果证明材料(原件)和投标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由评标委员会确认投标资格。 1。2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证明(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3个月,各级各地检察机关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均有效) 2.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用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或撤回其投标并送达到采购人,但不得影响开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2.2“投标文件修改"或“投标文件撤回通知”都应密封并在密封袋上写明投标项目名称、编号、投标单位名称,并注明“投标文件修改”或“投标文件撤回通知"字样。 2.3从投标截止日期起至投标有效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将拒收: 3。1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3。2未密封或未装订的投标文件; 3。3由于包装不妥在送达途中严重破损或失散的投标文件; 3。4以电讯形式递交的投标文件. 五、 开标和评标 1. 评标委员会 1。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1开标后直至向中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评审有关的资料均不得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人员透露。如果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试图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3.开标、评标 3。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启“技术标”。开标前首先检查标书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场拆封. 3。2投标文件的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检查. (1) 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中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投标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等资格证明及投标保证金收据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具备投标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将不予评审。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中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3.3在对各投标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或不满足主要技术参数的; (3)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4)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或技术标中出现投标报价的; (5)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授权代表无法定代表人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的; (6)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实质性要求的。 3.3开商务(报价)标 (1)开商务(报价)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准时出席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投标人代表未参加开标会的,事后不得对开标过程和开标结果提出异议。 (2)宣布对各投标人有效身份证件、投标保证金等审查结果和技术标得分情况。 (3)检查有效投标人“商务(报价)标”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开启“商务(报价)标",唱读“投标报价一览表"全部内容。唱读结束后,投标人代表应对唱读内容及记录结果进行校核和签字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视为默许同意. (4)开标时没有启封和宣读的投标文件,原封退回给投标人. (5)开商务(报价)标时,指定专人作好记录,存档备查。 3.4“商务(报价)标”开启后,由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商务报价进行核查,核查时发现投标报价内容不清楚可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计算上的错误,可按下面方法修改: (1)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价格错误进行修改,其投标将被拒绝。 3。5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基本相符,没有重大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3。6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3.7评标委员会对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中制订的评标方法进行综合评定打分。 3.8投标的评定。评标委员会除考虑投标人投标报价的竞争有利性外,还应同时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交货和安装调试、竣工时间的满足性; (2)与合同特殊条款的付款方式和条件的偏差; (3)质量保证措施的可行性; (4)投标产品的质量水平先进性和设备配套的齐全性; (5)投标人为用户提供配件供应和售后服务的保障措施; (6)投标人针对本项目安排的工程技术人员的业绩、素质、能力和信誉; (7)投标人的经营信誉、资信和综合实力; (8)投标同类产品的销售业绩; (9)投标人给予采购人提供的优惠条件. 3。9评标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由评标委员会遵循公开、公正原则,采取投票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 4.投标文件的澄清 4。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书面形式并由授权代表签署,但澄清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拒不按要求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4。2经澄清后,若偏差仍存在,且不可接受,投标人则被认为是“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其投标不进入下一步评审。 5.确定中标候选人 5。1本次招标由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 5.2评标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有关规定按评审后得分(即技术分与商务分之和)由高到低顺序排序,得分前二名的投标人确定为该项目的第一和第二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投标报价低的排序第一;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技术指标优的排序第一)。 5.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因自身原因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或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或者经质疑,采购人审查后,确认因排名第一的候选人在本次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质疑成立的,采购人可以直接确定排名第二的候选人为中标人. 5。4采购人对决标结果不做任何解释,也不保证最低价中标. 6.评标细则详见第七部分“评标原则及方法"。 六、 授予合同 1.最终审查 1.1评审结束后,采购人将对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最终审查,审查内容主要是中标人是否有能力(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履行合同。 1.2如果审查通过,采购人将把中标合同授予该中标人,如果审查没有通过,采购人将拒绝其投标,并对排名第二的候选人进行类似审查.若排名第二的候选人审查仍未通过,此次招标无效,应重新组织招标采购。 1。3评标委员会确定的中标候选人经采购人审查同意后,在财政部门指定的信息网上公告中标结果。 2.中标通知书 2。1中标人确定后,采购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3.1采购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采购货物的数量和服务在一定幅度范围内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和其他的条款和条件作任何改变。 4.签订合同 4.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同时提交履约保证金。 4。2在签订合同前,采购人有权在中标总价不变的前提下要求中标人对商务报价中的不平衡报价和缺漏项进行调整,如果中标人无合理理由拒绝调整,其中标资格将被取消,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且将导致其它进一步的赔偿和处罚。 4.3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投标修改文件、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及经投标人和评委双方签字的询标纪要和中标通知书均作为合同附件. 4。4拒签合同的违约责任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借故否认已经承诺的条件而拒签合同的,以违约处理,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5.履约保证金 5.1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签订合同前须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 5.2履约保证金用于补偿采购人因中标人不能履行其合同义务而蒙受的损失. 5.3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货物验收合格止有效。有效期满后,采购人应及时将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给中标人。 6.质疑与投诉 6。1投标人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6.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6。3投诉人投诉时,应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由本人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投诉书应说明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投诉人对投诉书的真实性负责,恶意投诉将承当相应的法律和民事责任. 6。4本项目的监管单位是温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处,监督电话:88588525。 7.招标代理服务费 7.1招标代理服务费根据国家计委印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文) 的规定按成交金额1。5%计算后下浮20%收取,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支付。 7.2 招标代理服务费可以是现金、支票或汇票。 7.3 中标人未按规定支付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采购人将不予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二部分 合同主要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述语应解释为: 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合同价”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工地价)。即:货物的供货、税金、包装、运输、保险、装卸、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含第三方验收)、技术服务、售后服务、质保期保障、材料等全部费用,实行固定费用总包干。 1。3“货物”是指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和其它材料。 1。4“服务”是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1.5“现场”是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运行的地点。 1。6“验收”是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标准和计量单位 2。1本合同项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所述的标准.如在采购文件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颁布的最新版本标准或行业(部)标准或相应的国际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行业(部)标准的则按企业标准执行。 2.2 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专利权 3.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卖方应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他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储存等并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复杂情况(例如恶劣天气)和温州地区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问题。卖方应承担由于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4。2每一包装箱内必须附有装箱清单、合格证和齐全的技术资料等。 5.装运标记 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标注“收货人”“货物名称"“小心轻放”、“防潮"、“此端朝上,请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志. 6.交货方式 6.1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买方指定的现场并落地就位。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6.2在现场交货条件下,卖方在货物发运前 天,将要发运货物的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箱件数、重量、包装箱尺寸(长×宽×高)和货物的卸车,贮存的特殊要求以及运输工具名称以及启运日期,以传真形式通知买方。 6。3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传真形式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承担. 7.交付日期:合同生效后 15个日历日 交货地点:业主指定地点 8.付款方式与结算 第一笔款:合同签订生效并设备到货之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供的下列单据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 下列单据包括: (1)全额商业发票一份 (2) 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到货验货证明 第二笔款:买方在系统安装完毕,经试运行30至90天后并经验收合格后,在收到卖方提供的下列单据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5%。 下列单据包括: (1)试运行情况报告 (2)买方出具的验收报告 第三笔款:在设备正常运行二年后,买方做出设备运行良好的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 9.技术文件和资料 9.1提供技术文件和资料的种类和数量在本采购文件《采购内容及要求》中规定,买卖双方可根据采购要求和需要订立具体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交付时间和数量。 9。2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文件和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途中丢失,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文件、资料补齐。 10.质量保证 10。1卖方所提供的货物应保证是企业原厂生产的产品而不是其他地方生产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原包装未拆封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使买方满意的性能,并且确保一次性通过各项检验和测试。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材料和配套件的缺陷所产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0.2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的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期限内,用与报价时采用的零件、部件或材料免费更换有缺陷的或不符合要求的零件、部件或材料,同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0。3本合同项下货物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向买方移交之日起 三 年( 36 个月)(设备另有超过质保期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在保修期内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合同内的所有产品要求卖方提供上门服务.(采购内容另有规定除外)。 11.卖方履约延误 11.1卖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11。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延误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延期应通过 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11.3除了合同条款中不可抗力的情况外,除非延误是取得同意而不收取赔偿费,卖方延误交货或提供服务将按合同条款12条规定被收取误期赔偿费. 11。4所有提供的设备交货、安装、调试及验收都应服从买方的统一安排。 12.误期赔偿费 12。1除不可抗力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天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二(0.2%)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百分之十(10%).一旦延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破坏性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期限应予延长,延长时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或双方协商解决。 14.税费 14.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14。2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承担。 14.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卖方承担。 15.违约终止合同 15。1买方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可考虑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 (2)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 15。2 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15.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卖方应承担买方因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而产生的额外支出.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6.履约保证金的罚没 16。1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16.2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并加收违约赔偿金。 16。3卖方提供的货物须和报价文件中所承诺的货物规格、数量、型号等相符(合同中另有规定除外)如不符,除追究卖方责任外,其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 17.双方责任 17.1买方 (1)按合同规定向卖方支付货款. (2)组织对货物的验收。 17。2 卖方 (1)按合同要求提供货物和服务. (2)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质量问题无条件负责处理。 18.争端的解决 18.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可向履行合同所在地或合同签约地的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18.2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8.3仲裁费用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承担。 18。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执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9.转让和分包及产品不可替代 19。1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履行合同的义务。 19。2产品不可替代,卖方在没有取得买方的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将合同货物的生产制造转交其他生产厂商或以其他厂商的产品替代。 20.适用法律 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1.合同生效及其他 21.1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开始生效。 21。2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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