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二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 第三条 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企业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具有与畜产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
2、关辅助设备,具有与确保产品质量合格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具备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 第五条 畜产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第六条 生产畜产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加工畜产品。第七条 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第八条 具有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检验和检测仪器定期通过计量检定。第九条 在生产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销售后服务实施全过程质量管理。 第十条 畜产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安全,保持清洁,对畜产品无污染。 第十一条 产品出厂前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检验合格。 第十二条 产品标识标注及畜产品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招远市畜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