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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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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绵阳市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强本局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固定资产为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电器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其他办公电器、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备、办公家具用具及专用设备和图书等。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来源包括: 1、预算拨入资金购入;2、自有资金购入; 3、其他资金购入; 4、其他部门赠与。 第四条 固定资产按分类进行统一管理,交通工具及机关公用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局各部门使用的桌椅、沙发、文件柜、引水机、照像机、计算机等固定资产由各部门负责管理。本局各部门为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要保证各种固定资产的完好性,避免丢失和毁损。 第五条 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本局固定资产的总帐、明细帐由办公室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本局各部门需添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在当年预算内统一安排,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对新取得的固定资产,办公室要妥善保管好相关资料,并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购入后,按报销程序履行报销手续时,还应当提交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填制的验收单,验收单要有使用或保管人员的签字,固定资产管理人依据验收单建立固定资产台账。财会人员依据验收单及发票登记固定资产及相关账目的总账和明细账,进行固定资产价值核算。 第八条 本局各部门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确保做到帐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注明原因,报办公室核准并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中的一般办公设备,因长期使用遭到磨损并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不能修复继续使用需报废的,由本局各部门管理人员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经所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批准后,报办公室核准作相应财务处理,同时有变价收入的,上缴财务室入帐. 第十条 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按规定程序核准后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具体手续.同时有变价收入的,上缴财务入帐。 第十一条 凡由本局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专人负责管理,部门负责人负有全责,发生固定资产丢失的部门领导要写出书面报告交局领导研究后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固定资产不得随意调拨和变更存放地点,更不得私自将固定资产借出或转交给其他部门使用,确因需要调拨和变更地点的,要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 本局办公室每年和主管固定资产的部门负责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帐物相符。对已毁损和应报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写出书面清查报告,交办公室核定后报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由财务室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核销,在市财政局批复后进行及时核销。 第十四条 对调动工作岗位的部门人员,在调离之前,须对使用各类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除配备给本局各部门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外,其余固定资产由本局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使用时,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办理相关使用出库手续;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归还入库,进行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与原有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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