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 同 书甲方:浙江丽水花园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乙方:_有限公司 鉴于:1、 乙方为甲方提供广告发布与制作等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自有广告资源);2、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就上述费用,以怡泉湾(原名:御泉湾) 项目商品房冲抵。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以商品房抵付乙方费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 以房抵款金额及方式:1、 乙方同意甲方以位于丽水市莲都区怡泉湾(原名:御泉湾)商品房抵付甲方所欠乙方费用.费用金额以甲、乙双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结算单为准。2、 如乙方自己购买房屋,则乙方向甲方开具抵款的费用发票,在办理商品房过户手续时,甲方向乙方开具购房发票。若乙方指定第三方购买商品房,由乙方向甲方开具抵
2、款费用的发票,甲方向乙方指定的购房人开具购房发票.二、 抵款商品房状况:1、 该商品房房号_,建筑面积暂定为_平方米,表单价为_元/平方米,优惠后单价为_元/平方米,商品房总额暂定为_元人民币.本协议签订后,该商品房抵扣房款的价格不再根据市场波动变动。2、 上述商品房总价仅指商品房裸房款,不包括该房屋办理产权的相关税费及物业管理费等其他费用。以上费用收取种类、额度如有变化,按政府相关文件执行。3、 以上约定的建筑面积如与最终测绘报告记载的建筑面积不符,超出或不足的面积按本合同约定的单价,多退少补。三、 结算和付款约定1、 若甲方提供的商品房价款不足以抵扣所欠乙方费用时,差额部分,甲、乙双方另行
3、商定以现金或者其它商品房抵扣方式结算。2、 若甲方提供的商品房价款超过所欠乙方费用时,若该商品房需要立即过户,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将差额部分在过户时支付给甲方。四、 甲方的协助1、 为方便乙方转卖商品房、办理产权等事宜,甲方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将购买人名称直接按乙方指示写成实际购房人。2、 具体交房日期等事宜按照甲方与乙方或乙方指定第三人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执行。五、 乙方或乙方指定第三人签订此合同时,不再享有甲方为其他购房者提供的任何优惠政策,该房屋的产权办理过程中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面积出现误差产生的房款多退少补时,由甲方和丙方按照最终测绘面积进行结算.六、 本协议签订后,视为甲
4、方已将用于抵付费用的商品房实际交付给乙方,甲乙双方抵付行为完成。乙方无权再就该抵扣费用另行主张其他结算方式.七、 乙方指定第三方购买本商品房,需将该房屋系抵款房屋的事实如实告之实际购房人,否则由此导致的纠纷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八、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产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抵扣商品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十、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浙江丽水花园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 经办人: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