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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城县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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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集乡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小学财务制度》以及其他财经法规,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乡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上述学校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乡镇中心学校总务主任及中小学报账员集中到各乡镇会计工作站报账,然后到各中心学校进行记账核算,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体制。实行会计工作电算化。 第七条 中心学校配总务主任1名,负责本乡镇内初中、小学的凭证的审核、账务登记工作。200人以上的中小学校设总务主任1名,会计1名(负责登记账薄),设报账员1名(负责报账、现金出纳)。 第八条 中小学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在会计新年度(每年的元月份)开始前编制经费预算,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参考上一年度的收入情况,并考虑本年度收入的增减因素,全面测算收入项目,尽最大可能与实际收入相符。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参考以前年度支出情况和本年度学校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分“轻重缓急”进行编制,要测算到具体明细支出科目。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各明细支出项目所占比例指导性意见为下附表: 支出项目 占年度总支出比例  1、教育教学业务管理、活动支出  30%  2、校舍维修、校园绿化、美化、文化建设、购置设备支出  30%  3、教师培训支出  5%  4、其他公用支出(水电、安保、差旅、保险等)  35% 第十二条 各学校应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各学校要加强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教体局、财政局要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为做到硬化预算执行,决定每学期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32。5%将暂不下拨各学校帐户,其中:2。5%用于教师培训费统筹支出;30%部分用于学校零星维修、办公设备更新。各学校年初编制好维修支出预算,维修实施后待教体局、财政局会同中心学校验收合格后,再下拨30%经费。鼓励中心学校探索公用经费统筹集中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的管理模式.(注:生均公用经费每学期按三批拨付,第一批拨付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第二批拨付时间为每学期中间;第三批拨付时间为每学期结束前。)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收入包括: ①财政补助收入 ②事业收入 ③上级补助收入 ④其他收入 中小学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中小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中小学支出包括: ①事业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②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中小学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报销培训支出要附有培训文件通知. 各中心学校要压缩办公经费支出,教体局分学期给中心学校拨付办公经费(原则上5万元)。 第十九条 学校支出要按年度预算执行,年初预算没有安排的支出项目,原则上不予列支。 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小学500元以上、初中1000元以上的支出要学校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支出事项要提交教师代表大会决议。 第二十条 支出发票项目内容必须真实、合理、合法、完整。必须具备:单位、日期、内容、数量、价格,金额大、小写,盖公章及收款人签名,严禁白条列支(自制原始凭证除外),不得使用虚假发票。 第二十一条 严格财务报销手续关,报销票据要有经办人、审核人(学校领导组成员1人,教师代表2-3人)、报销事由,校长签字,大额支出要附有清单. 第二十二条 物品购置采购 中小学购置仪器、教学办公品及图书资料,每学年度要有购置计划,实施采购时要经校长批准,两人或两人以上办理,经办人员之间相互牵制,相互监督。大批物品采购要实行入、出库领取制度,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管理 学校维修(如:楼顶防水、维修校舍、厕所、修建围墙、大门、硬化路面或大批量购置办公设备)实行报告制。小学1万元以上、中学2万元以上的项目要上报教体局。1、年初各学校根据年初预算填写《教育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报县教体局审批.教体局商财政局,利用公用经费结余资金或教育费附加给予奖励性支持,前提是各学校年度收入的30%给予配套.教体局、财政局根据《教育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结合中心学校意见,通过实地察看确定维修项目是否准予实施。2、项目批准后,学校按批准的内容先组织施工或购置,项目完成后,教体局、财政局组织人员验收合格填写《教育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表》。3、验收合格后,填写《教育专项资金拨款审批表》,最后将专项资金下拨至项目学校。 第六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二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七章负债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八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学校遵循钱、账、物分管的原则,学校设报账员1名(出纳),记账会计1名。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收付,负责登记银行存款、现金日记账。记账会计负责账务登记和报销票据的稽核,手续不完备的票据予以退回,不得经管现金。学校维修项目预算造价要公开,选择报价合理,质量保证的工程队施工。3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学校教职工集体决定选择维修施工单位. 第二十九条 实行民主理财,推行校务公开 学校要成立民主理财(或稽核)小组,定期对学校支出票据进行稽查,并在原始凭证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学期终了,学校收支账目在学校内张贴公示20天(支出公示要详实具体)。 第三十条 中小学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中心学校要对中小学财务管理加强监督。每年根据教体局安排中小学校长或会计进行财务管理培训。每年组织一次内部审计,如发现不按本制度执行,造成截留、挪用、贪污教育经费的,将依据《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严厉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党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中小学要根据本制度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具体由中心学校负责解释. 2017年9月1日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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