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垣曲中学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制度(修订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力弘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坚决制止奢侈浪费行为,深化师德师风建设,依据中共运城市委办公厅运办发(2013)16号和垣曲县教育局垣教发(2013)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原我校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制度修改如下:第一条婚丧事宜,单位只对教职工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操办。第二条 我校在编在职教职员工或其子女办婚事,单位贺礼100元;办丧事,单位送帐一面和花圈一个。第三条教职员工办理婚事的时间、地点、规模、用车等情况,要提前一周到工会申请、批准;丧事须当日告知。第三条 我校教职工婚丧事宜要破除陋习,禁止利用“烟糖果小礼物逐一
2、告知各个领导,婚事只需买5斤糖果报告工会协商办理。第四条工会安排的一切办事人员要服从工作分配、守时尽责、善始善终,做好服务。第五条 婚丧事宜当事人不得提前或事后宴请办理婚丧事宜的工作人员。第六条坚决杜绝领导和教职员工借子女升学、上梁搬家、子女满月、老人祝寿、三周年等喜庆事宜亲自或授意他人私下通知进行聚敛钱财.一经发现,每次罚款1000元、扣除师德量化10分、三年内不得评优、晋升职称.第七条严禁借婚丧喜庆等事宜收受学生家长的礼金、礼品以及在“礼尚往来”名义下收受钱物。违者,就地免职.并报县纪检部门严肃处理.第八条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恪守师德、带头移风易俗。禁止使用公务用车,禁止在社会上不顾影响大操大办,讲排场、摆阔气,给学校声誉造成影响。第九条工会、校办要督促教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要求,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严格控制办事规模,严格限定宴请对象和人数,严禁以“流水席“等形式变相宴请,严禁借婚丧事宜敛取钱财,坚决摒弃陈规陋习,大力倡导节俭、廉洁、文明办事的良好风气。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