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过程控制及验收程序
(GB50300—2001)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1 建筑工程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1.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1。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1.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1.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1。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1.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1.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1。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2、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质量控制:
2.1 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进行复验,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2。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2.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3、术语
3。1主控项目:建筑工程中的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3.2一般项目: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3.3建筑工程: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3。4建筑工程质量: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的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3。5验收:建筑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3。6进场验收: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3。7检验批: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3.8见证取样检测: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所进行的检测。
交接检验: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3。9抽样检验: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随机地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建筑工程检验项目中,按检验批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3。10抽样方案:根据检验项目的特性所确定的抽样数量和方法。
3.11计数检验:在抽样的样本中,记录每一个体有某种属性或计算每一个体中的缺陷数目的检查方法。
3。12计量检验:在抽样检验的样本中,对每一个体测量其某个定量特性的检查方法。
3。13观感质量:通过观察和必要的量测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质量.
3。14返修:对工程不符合标准规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3。15返工: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5、单位工程
5。1单位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
2) 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
5.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6、分部工程
6。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
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分部工程。
6.2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7、分项工程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8、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规定项目:
1)检验批质量验收。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
9、当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工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10、验收负责人参加资格和程序
10.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10。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10.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10。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10。5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 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度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10。6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基础 部 分
(GB50202-2002)
11。1一般规定
1)地基基础工程施工前,必须具备完备的地质勘察资料及工程附近管线、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的构造情况,必要时应作施工勘察和调查以确保工程质量及临近建筑的安全.
2)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专业资质.并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验制度.
3)从事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及见证试验的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4)地基基础工程是分部工程,如有必要,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可再划分若干个子分部工程.
5)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停止施工,由监理或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共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消除质量隐患,并应形成文件资料.
11。2基本规定
1 建筑物地基的施工应具备下述资料:
1) 岩土工程勘察资料。
2) 临近建筑物和地下设施类型、分布及结构质量情况。
2 砂、石子、水泥、钢材、石灰、粉煤灰等原材料的质量、检验项目、批量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3 地基施工结束,宜在一个间歇期后,进行质量验收,间歇期由设计确定。
4地基加固工程,应在正式施工前进行试验施工,论证设定的施工参数及加固效果。为验证加固效果所进行的载荷试验,其施加载荷应不低于设计载荷的2倍。
5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 以上工程,每100m2 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
6对水泥土搅拌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为1.5%-1%,但不应少于3根。
7除5、6条外,其他主控项目及一般项目可随意抽查,但复合地基中的水泥土搅拌桩、高压喷射注浆桩、振冲桩、土和灰土挤密桩、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及夯实水泥土桩至少应抽查20%.
11。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1 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 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 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 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 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2)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3)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4)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3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
说明: 8。0。4 质量验收的程序与组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50300的规定执行.作为合格标准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一般项目合格数应不低于80%。
5)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项目应有80%合格.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
12、土方
12。1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挖、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12.2 当土方工程挖方较深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基坑底部土的隆起并避免危害周边环境。
12.3 在挖方前,应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
12.4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排水沟方向的坡度不应少于 2‰. 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检查点为每100—400m2取1点,但不应少于10点;长度、宽度和边坡均为每20m取1点,每边不应少于1点。
12.5土方工程施工,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定期复测和检查。土方不应堆在基坑边坡。
12.6 对雨季和冬季施工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2.7土方开挖前应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
12.8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排水、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12。9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土的类别
边坡值(高:宽)
砂土(不包括细砂、粉砂)
1:1。25—1:1。50
一般性粘土
硬
1:0.75—1:1。00
硬、塑
1:1。00—1:1。25
软
1:1.50或更缓
碎石类土
充填坚硬、硬塑粘性土
1:0.50—1:1。00
充填砂地土
1:1.00-1:1。50
注:1 设计有要求时,应符合设计标准
2 如采用降水或其他加固措施,可不受本表限制,但应计算复核.
3 开挖深度,对软土不应超过4cm,对硬土不应超过8cm.
12。10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下表规定.
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项
序
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验方法
柱基基坑基槽
挖方场地平整
管沟
地(路)面基层
人工
机械
主控项目
1
标高
-50
±30
±50
—50
-50
水准仪
2
长度、宽度(由设计中心线向两边量)
+200 —50
+300 —100
+500 —150
+100
经纬仪,用钢尺量
3
边坡
设计要求
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一般项目
1
表面平整度
20
20
50
20
20
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2
基底土性
设计要求
观察或土样分析
注:地(路)面基层的偏差只适用于直接在挖、填方上做地(路)面的基层.
12.11土方开挖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1)土方回填前应清除基底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抽除坑穴积水、淤泥,验收基底标高。如在耕植上或松土上填方,应在基底压实后再进行。对填方土料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后方可填入。
2)填方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标高、边坡坡度、压实程度等,
3)填土施工时的分层厚度及压实遍数应符合下表规定
压实机具
分层厚度(mm)
每层压实遍数
平碾
250—300
6—8
振动压实机
250—350
3-4
柴油打夯机
200—250
3—4
人工打夯
〈200
3—4
12。12 填方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排水措施,每层填筑厚度、含水量控制、压实程度、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所用机具确定。应符合下表规定
填土工程质量检验标准(mm)
项
序
项目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
检验方法
柱基基坑基槽
挖方场地平整
管沟
地(路)面基层
人工
机械
主控项目
1
标高
—50
±30
±50
—50
—50
水准仪
2
分层压实系数
设计要求
按规定方法
一般项目
1
回填土料
设计要求
取样检查或直观鉴别
2
分层厚度及含水量
设计要求
水准仪及抽样检查
3
表面平整度
20
20
30
20
20
用靠尺或水准仪
13、基坑
13。1 在基坑(槽)或管沟工程等开挖施工中,现场不宜进行放坡开挖,当可能对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永久性道路产生危害时,应对基坑(槽)、管沟进行支护后再开挖。
13。2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做好下述工作:
1) 基坑(槽)、管沟开挖前,应根据支护结构形式、挖深、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工期、气候和地面载荷等资料制定施工方案、环境保护措施、监测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2) 土方工程施工前,应对降水、排水措施进行设计,系统应经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时方可开始施工。
3) 有关围护结构的施工质量验收
13。3 土方开挖的顺序、方法必须与设计工况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13。4 基坑(槽)、管沟的挖土应分层进行。在施工过程中基坑(槽)、管沟边堆置土方不应超过设计荷载,挖方时不应碰撞或损伤支护结构、降水设施。
13.5 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13.6 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块挖至设计标高,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必要时,可加强垫层
13。7 基坑(槽)、管沟土方工程验收必须确保支护结构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为前提。当设计有指标时,以设计要求为依据,如无设计指标时应按表7。1。7的规定执行。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cm)
基坑类别
围护结构墙顶位移监控值
围护结构墙体最大位移监控值
地面最大沉降监控值
一级基坑
3
5
3
二级基坑
6
8
6
三级基坑
8
10
10
注: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1)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
2)开挖深度大于10cm;
3)与临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
4)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 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cm,且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时的基坑.
3 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 当周围已有的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这些要求。
14。降水
14。1降水与排水是配合基坑开挖的安全措施,施工前应有降水与排水设计.当在基坑外降水时,应有降水范围的估算,对重要建筑物或公共设施在降水过程中应监测。
14。2 对不同的土质应用不同的降水形式,常用的降水形式见下表:
降水类型及适用条件
适用条件及降水类型
渗透系数
可能降低的水位深度(m)
轻型井点
多级轻型井点
10—2—10—5
3—6
6—12
喷射井点
10—3—10-6
8-20
电渗井点
<10—6
宜配合其他形式降水使用
深井井管
≥10-5
>10
14.3 降水系统施工完后,应试运转,如发现井管失效,应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正常,如无可能恢复则应报废,另行设置新的井管。
14。4 降水系统运转过程中应随时检查观测孔中的水位。
14。5 基坑内明排水应设置排水沟及集水井,排水沟纵坡宜控制在1‰-2‰。
14。6 降水与排水施工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下表规定。
降水与排水施工质量检验标准
序
检查项目
允许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
单位
数值
1
排水沟坡度
‰
1—2
目测:坑内不积水,沟内排水畅通
2
井管(点)垂直度
%
1
插管时目测
3
井管(点)间距(与设计相比)
%
≤150
用钢尺量
4
井管(点)插入深度(与设计相比)
mm
≤200
水准仪
5
过滤砂砾料填灌(与计算值相比)
mm
≤5
检查回填料用量
6
井点真空度: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kPa
kPa
>60
〉93
真空度表
真空度表
7
电渗井点阴阳极距离:轻型井点
喷射井点
mm
mm
80—100
120—150
用钢尺量
用钢尺量
15、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5。1 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
1) 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
2) 半成品如预制桩、钢桩、钢筋笼等产品合格证书.
3) 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
4) 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
5) 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15.2 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
15。3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质量负责人,共同按设计要求和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
15。4 验收工作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 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应分别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 隐蔽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隐蔽前通知有关人员检查验收,并形成中间验收文件;
3) 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在分项工程通过验收的基础上,对必要的部位进行见证检验.
说明: 8。0.4 质量验收的程序与组织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规范》GB50300的规定执行.作为合格标准主控项目应全部合格,一般项目合格数应不低于80%。
15。5 主控项目必须符合验收标准规定,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直至符合要求,一般项目应有80%合格。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或对试件的代表性有怀疑时,应采用钻芯取样,检测结果符合设计要求可按合格验收。
15.6地基与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15.6。1 所有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施工验槽.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专门的施工勘察.
1)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详勘阶段难以查清时;
2) 开挖基槽发现土质、土层结构与勘察资料不符时;
3) 施工中边坡失稳,需查明原因,进行观察处理时;
4) 施工中,地基土受扰动,需查明其性状及工程性质时;
5) 为地基处理,需进一步提供勘察资料时;
6) 建(构)筑物有特殊要求,或在施工时出现新的岩土工程地质问题时。
15.6.2 施工勘察应针对需要解决的岩土工程问题布置工作量,勘察方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施工验槽、钻探取样和原位测试等。
15.6。3 天然地基基础基槽检验要点
15.6。3。1 基槽开挖后,应检验下列内容:
1) 核对基坑的位置、平面尺寸、坑底标高;
2) 核对基坑土质和地下水情况;
3) 空穴、古墓、古井、防空掩体及地下埋设物的位置、深度、性状.
15.6。3。2在进行直接观察时,可用袖形式贯入仪作为辅助手段。
15。6。3。3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基坑底普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持力层明显不均匀;
2) 浅部有软弱下卧层;
3) 有浅埋的坑穴、古墓、古井等,直接观察难以发现时;
4) 勘察报告或设计文件规定应进行轻型动力触探时;
15.6.3. 4采用轻型动力触探进行基槽检验时,检验深度及间距按下表执行。
轻型动力触探检验深度及间距表(m)
排列方式
基槽宽度
检验深度
检验间距
中心一排
<0。8
1。2
1.0-1。5m视地层复杂情况定
两排错开
0。8—2。0
1。5
梅花型
>2。0
2.1
15。6.3。5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进行轻型动力触探:
1) 基坑不深处有承压水层,触探可造成冒水涌砂时;
2) 持力层为砾石层或卵石层,且其厚度符合设计要求时。
15。6。3。6 基槽检验应填写验槽记录或检验报告。
15。6.4 深基础施工勘察要点
15。6.4.1 当预制打入桩、静力压桩或锤击沉管灌注桩的入土深度与勘察资料不符或对桩端下卧层有怀疑时,就核查桩端下主要受力层的标准贯入击数和岩土工程性质。
15。6.4。2 在单柱的大直径桩施工中,如发现地层变化异常或怀疑持力层可能存在破碎带或溶洞等情况时,应对其分布、性质、程度进行核查,评价其对工程安全的影响程度。
15。6。4。3 人工挖孔混凝土灌注桩应逐孔进行持力层岩土性质的描述及鉴别,当发现与勘察资料不符时,应对异常之处进行施工勘察,重新评价,并提供处理的技术措施.
15。6。5 地基处理工程勘察要点
15.6。5.1 根据地基处理方案,对勘察资料中场地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核查和补充;对详勘阶段遗留问题或地基处理设计中的特殊要求进行有针对性的勘察,提供地基处理所需的岩土工程设计参数,评价现场施工条件及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15。6。5。2当地基处理施工中发生异常情况时,进行施工勘察,查明原因,为调整、变更设计方案提供岩土工程设计参数,并提供处理的技术措施.
15。6.6 施工勘察报告
15。6。6.1 施工勘察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工程概况;
2 目的和要求;
3 原因分析;
4 工程安全性评价;
5 处理措施及建议.
15。6。7塑料排水带的性能
不同型号塑料排水带的厚度应符合下表(不同型号塑料排水带的厚度(mm)
型号
A
B
C
D
厚度
>3。5
>4。0
>4.5
>6
B。0.2 塑料排水带的性能应符合下表
项目
单位
A型
B型
C型
条件
纵向通水量
cm3/s
≥15
≥25
≥40
侧压力
滤膜渗透系数
cm/s
≥5*10—4
试件在水中浸泡24h
滤膜等效孔径
μm
〈75
以D98计,D为孔径
复合体抗拉强度(干态)
kN/10cm
≥1。0
≥1。3
≥1。5
延伸率10%时
滤膜抗拉强度
干态
N/cm
≥15
≥25
≥30
延伸率10%时
湿态
≥10
≥20
≥25
延伸率15%时,试件在水中浸泡24h
滤膜重度
N/m2
—
0。8
—
注:1 A型排水带适用于插入深度小于15m。
2 B型排水带适用于插入深度小于25m。
3 C型排水带适用于插入深度小于35m。
砌体部分
16基本规定
16。1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等尚应有材料的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16.2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长度L、宽度B(m)
允许偏差(mn)
长度L、宽度B(m)
允许偏差(mn)
L(或B)≤30
±5
60<L(或B)≤90
±5
30<L(或B)≤60
±10
L(或B)>90
±20
16.3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16。4 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16。5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 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 )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16.6 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于砖填塞。
16。7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16。8 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下表的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墙和柱的允许自由高度(m)
墙(柱)厚
(mm)
砌体密度>1600(kg/m3)
砌体密度1300~1600(kg/m3)
风载(kN/m2)
风载(kN/m2)
0。3(约7级风)
0.4(约8级风)
0。5(约9级风)
0。3(约7级风)
0。4(约8级风)
0。5(约9级风)
190
—
—
—
1。4
1.1
0.7
240
2。8
2。1
1。4
2。2
1。7
1。1
370
5。2
3。9
2。6
4。2
3.2
2。1
490
8。6
6。5
4。3
7。0
5。2
3.5
620
14。0
10.5
7。0
11.4
8。6
5。7
注:1、本表适用于施工处相对标高(H)在10m范围内的情况。如10m<H≤15m,15m<H≤20m时,表中的允许自由高度应分别乘以0。9、0。8的系数;如H>20m时,应通过抗倾覆验算确定其允许自由高度.
2、当所砌筑的墙有横墙或其他结构与其连接,而且间距小于表列限值的2倍时,砌筑高度可不受本表的限制。
16.9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座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1:2.5的水泥砂浆。
16。10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项目
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A
B
C
现场质
量管理
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经常到现场,或现场设有常驻代表;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人员齐全,并持证上岗
制度基本健全,并能执行;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间断地到现场进行质量控制;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持证上岗
有制度;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很少作现场质量控制;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砂浆、混
凝土强度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小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较小
试块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散性大
砂浆拌
合方式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严格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一般
机械或人工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较差
砌筑工人
中级工以上,其中高级工不少于20%
高、中级工不少于70%
初级工以上
砌筑砂浆质量水平
强度等级强度标准差
(MPa)
质量水平
M2.5
M5
M7。5
M10
M15
M20
优良
0.5
1.00
1.50
2。00
3。00
4。00
一般
0。62
1.25
1。88
2。50
3。75
5.00
差
0.75
1。50
2。25
3.00
4。50
6.00
混凝土质量水平
质量水平
强度等级
生产单位
评定指标
优良
一般
差
〈C20
≥C20
<C20
≥C20
〈C20
≥C20
强度标准差(MPa)
预拌混凝土厂
≤3。0
≤3.5
≤4。0
≤5。0
〉4.0
>5.0
集中搅拌混凝土的施工现场
≤3。5
≤4.0
≤4.5
≤5。5
〉4。5
〉5。5
强度等于或大于混凝土强度等级值的百分率(%)
预拌混凝土厂、集中搅拌混凝土的施工现场
≥95
>85
≤85
16。11 设置在潮湿环境或有化学侵蚀性介质的环境中的砌体灰缝内的钢筋应采取防腐措施。
16.12 分项工程的验收应在检验批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检验批的确定可根据施工段划分。
16.13 砌体施工时,楼面和屋面堆载不得超过楼板的允许荷载值.施工层进料口楼板下,宜采取临时加撑措施。
17砌筑砂浆
17。1砂浆现场拌制时,各组分材料采用重量计量。
17。2砌筑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不得小于2min;
2 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
3 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5min。
17.3 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应分别在3h和4h内使用完毕;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分别在拌成后2h和3h内使用完毕.
17.4砌筑砂浆试块强度验收时其强度合格标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过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
注:(1)砌筑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砂浆试块应不少于3组。当同一验收批只有一组试块时,该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2)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抽检数量: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3砌体的各种类型及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每台搅拌应至少抽检一次。
检验方法:在砂浆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块),最后检查试块强度试验报告单。
17.5 当施工中或验收时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现场检验方法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或取样检测,并判定其强度:
1 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2 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3 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说明:17。5鉴于《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规范》GB/T50315已发布并实施,本条指出了对砂浆和砌体强度进行原位检测的规定。
17。6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按其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说明:17。6水泥的强度及安定性判定是判定水泥是否合格的两项技术要求,因此在水泥使用前应进行复检.本规范检验批的规定中与以往的砌体施工验收规范不同之处在于“同一编号"。
由于各种水泥成分不一,当不同水泥混合使用后往往会发生材性变化或强度降低现象,引起工程质量问题,故规定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17。7 砂浆用砂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2 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3 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能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17。8 配制水泥石灰砂浆时,不得采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17.9消石灰粉不得直接使用于砌筑砂浆中。
17。10拌制砂粉用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17。11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17.12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17。13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18 砖砌体
18.1 本18条适用于烧结普通砖、烧结多孔砖、蒸压灰砂砖、粉煤灰砖等砌体工程。
18。2 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砖,应边角整齐,色泽均匀。
说明:182 用于清水墙、柱表面的砖,根据砌体外观质量的需要,应采用边角整齐、色泽均匀的块材。
18。3 有冻胀环境和条件的地区,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不宜采用多孔砖.
说明:18.3 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的砌体,常处于潮湿的环境中,有的处于水位以下,在冻胀作用下,对多孔砖砌体的耐久性能影响较大,故在有受冻环境和条件的地区不宜在地面以下或防潮层以下采用多孔砖。
18。4 砌筑砖砌体时,砖应提前1~2d浇水湿润。
说明:18.4 砖砌筑前浇水是砖砌体施工工艺的一个部分,砖的湿润程序对砌体的施工质量影响较大。对比试验证明,适宜的含水率不仅可以提高砖与砂浆之间的粘结力,提高砌体的抗剪强度,也可以使砂浆强度保持正常增长,提高砌体的抗压强度。同时,适宜的含水率还可以使砂浆在操作面上保持一定的摊铺流动性能,便于施工操作,有利于保证砂浆的饱满度。这些对确保砌体施工质量和力学性能都是十分有利的。
适宜含水率的数值是根据有关科研单位的对比试验和施工企业的实验提出的,对烧结普通砖、多孔砖含水率宜为10%—15%;对灰砂砖、粉煤灰砖含水率宜为8%-12%.现场检验砖含水率的简易方法采用断砖法,当砖截面四周融水深度为15-20mm时,视为符合要求的适宜含水率。
18.5 砌砖工程当采用铺浆法砌筑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施工期间气温超过30℃时,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18。6 240mm厚承重墙的每层墙的最上一皮砖,砖砌体的阶台水平面上及挑出层,应整砖丁砌.
18。7 砖砌平拱过梁的灰缝应砌成楔形缝。灰缝的宽度,在过梁的底面不应小于5mm;在过梁的顶面不应大于15mm。拱脚下面应伸入墙内不小于2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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