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井作业安全操作规程1、凡下井作业,均须履行批准程序,填写下井作业申请表、下井安全作业票,并须书面告知驻工地甲方代表和工程监理负责人。2、下井作业申请表原则上由设施局下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如遇特别危险作业情况,须报上级(局安全管理科)核准备案.3、凡批准下井作业的部门,均须在履行批准手续的同时,将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处理办法,以文字形式明确告知作业现场负责人。4、凡下井作业,还须遵守下列规定:1)、配备专职安全员现场负责安全监护。2)、成套下井装备与检测和应急救援装备足额到位,且状况完好。 3)、进行井下作业时,井上应有2名监护人员。进行管道作业时,井上应有2名监护人员,井下应有一名监护人员。 4)、井下作业前,现场管理人员或安全员必须对井内有毒有害气体及可燃气体进检测,经现场安全员对检测数值进行登记,并确认井内环境达到作业允许的条件时,方可允许下井作业.5)、作业人员必须身系悬托式安全带并与三角支架上的带滑轮提升装置相连接,方可下井作业。6)、作业人员开始“打堵头”或打开密闭空间时,必须佩戴防毒面具;如需进入管道作业,井底及管道内部作业人员视线转折处应有专人佩带与作业人员相同的防护装备,专职负责看护和联络;7)、井下作业人员(包括看护和联络人员)每次下井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