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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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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003.10。30)第一条 为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和使用,加强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药配方颗粒是指将中药饮片经水提取制成一定规格仅供医疗机构中医临床配方使用的制成品.第三条 国家对中药配方颗粒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中药配方颗粒的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对中药配方颗粒品种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第五条 中药配方颗粒的注册申请,包括没有国家标准和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注册申请,以及补充申请。申请注册的中药

2、配方颗粒应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饮片品种目录中的品种。中药配方颗粒,应使用具有批准文号的中药饮片为原料.第六条 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人应是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其配方颗粒生产车间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第七条 申请注册没有国家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品种的,申请人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拟注册申请,填写中药配方颗粒拟注册申请表,并报送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收到注册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将有关意见和申报资料报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拟注册申请后,应在申报截止日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进行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研究工作。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拟注册品种的生产工艺及其研究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多家申请人申请同一品种的,多家申请人申请同一品种的,应联合进行工艺研究,确定的统一生产工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生产工艺及其研究资料后,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规定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研究、质量标准研究及起草等各项工作。多家申请人申请同一品种的,应联合进行临床研究和质量标准研究及起草,并签订合

4、作协议,确定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负责组织临床研究和质量标准研究及起草、试行标准转正申报等工作,具体组织工作另行规定。第八条 承担临床研究的单位和临床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受试者的安全。临床研究者应当密切注意临床研究用中药配方颗粒不良事件的发生,及时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并记录在案.临床研究过程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的,研究者和申请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停止临床研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要求申请人修改临床研究方案、暂停或者终止临床研究。第九条 申请人完成有关研究工作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

5、理局提出注册申请,填写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表,并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联合完成的研究资料由牵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组织对生产情况进行现场考核,抽取检验用样品,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检验所发出注册检验通知。药品检验所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抽取样品的检验,并将检验报告和有关意见报送通知其检验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收到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和有关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及有关资料报送国

6、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有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第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有关资料后,应组织药学、医学和其他技术人员在8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以中药配方颗粒注册批件的形式对中药配方颗粒的注册申请做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发给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批准文号及其试行标准和使用说明书。批准文号格式为:国药准字+字母P+8位数字.第十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其试行期两年。标准试行期间不受理其他企业

7、提出的同品种注册申请。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应当在标准试行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标准转正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多家生产企业联合制定的试行标准,其转正申请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转正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发布国家中药配方颗粒标准。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期满未按要求提出转正申请的,以及不符合转正要求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撤销其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和批准文号。第十四条 申请生产注册已有国家中药配方颗粒标准品种的,申请人应填写中药配方颗

8、粒注册申请表,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的程序办理。第十五条 中药配方颗粒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第十六条 补充申请是指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被批准后,改变、增加和取消原批准事项内容的注册申请。补充申请项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或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填写中药配方颗粒补充申请表,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第十八条 国家

9、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凡需附药检所检验报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验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以中药配方颗粒补充申请批件的形式做出审批决定。需要换发中药配方颗粒批准证明文件的,原中药配方颗粒批准证明文件予以注销;需要增发中药配方颗粒批准证明文件的,原中药配方颗粒批准证明文件继续有效。第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补充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报送国家食

10、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备案文件20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通知申请人执行该补充申请批件.第二十条 变更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地址、改进中药配方颗粒提取工艺等的补充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对试制现场进行考核,抽取检验用样品,通知确定的药品检验所进行检验。药品检验所接到注册检验通知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抽取样品的检验,并将检验报告和有关意见报送通知其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修订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补充申请,必要时应当由药品检验所进行标准复核。第二十一条 中药配方颗粒补充申请批准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与原批准

11、证明文件相同,有效期满应一并申请再注册。第二十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中药配方颗粒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再注册。第二十三条 再注册申请由取得中药配方颗粒批准文号的生产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填写中药配方颗粒再注册申请表,并提供有关申报资料。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中药配方颗粒再注册申请的审查,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第二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备案材料后5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不予再注册申请通知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1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再注册。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药配方颗粒,不予再注册。(一)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再注册申请的;(二)未完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上市时提出的有关要求的;(三)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做出的不予批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复审的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第二十八条 接到复审申请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50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决定。撤销原不予批准决定的,发给相应的中药配方颗粒批准证明文件;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

13、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并通知申请人.复审需要进行技术审查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原申请时限进行。第二十九条 注册申请品种现场考核及抽样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第三十条 申请人办理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费用。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涉及的附件一、中药配方颗粒拟注册申请表二、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表三、中药配方颗粒拟注册申请的申报资料项目四、没有国家标准品种的申报资料项目与要求五、已有国家标准品种的申报资料项目与要求六、补充申请的申报资料项目与要求七、中药配方颗粒试

14、行标准转正的申报资料项目与要求八、中药配方颗粒再注册的申报资料项目与要求九、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研究的技术要求十、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十一、中药配方颗粒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暂缺文稿:九、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研究的技术要求十一、中药配方颗粒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十二、多家申请人联合研究的有关组织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配方颗粒拟注册申请表 原始编号: 申请编号:拟申请事项1. 申请分类: 没有国家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生产注册申请已有国家中药配方颗粒标准的生产注册申请2。注册分类: 生产注册申请 其他申请 中药配方颗粒情况3.中药配方颗粒名称:4。名称汉语拼音:5.中药饮片质量标准

15、:国家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 其它6。中药材基源及主产地:7。现质量控制方法:鉴别:性状鉴别 显微鉴别 理化鉴别 色谱鉴别 光谱鉴别 其它检查:浸出物 重金属 农药残留 灰分 水分 虫蛀 霉变 其它含量测定:经典方法 光谱方法 色谱方法 其它方法8。包装材料:9。 包装规格:10贮藏:相关情况申请人28机构1(国内药品生产企业):无有本机构负责缴费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 职位: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注册申请负责人: 签名: 职位: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 电话:是否持有相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持有

16、 未持有,原因:新开办企业 新建车间 新增剂型29机构2(中药配方颗粒申请人): 无 有 口本机构负责缴费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位: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注册中请负责人: 签名: 职位: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 电话:30机构3(中药配方颗粒申请人):无有本机构负责缴费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位: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注册申请负责人: 签名: 职位: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 电话:30机构3(中药配方颗粒申请人):无有本机构负责缴费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位: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注册申请负责人:

17、签名: 职位: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 电话:30机构3(中药配方颗粒申请人):无有本机构负责缴费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位: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注册申请负责人: 签名: 职位: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 电话:(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配方颗粒拟注册申请审查意见表中药配方颗粒名称申请分类没有国家标准中药配方颗粒申请 已有国家标准中药配方颗粒的申请 注册分类生产注册申请 其他申请 包装材料规格(g/单包装) 申 请 人1234受理日期通知检验日期 形 式 审 查 意 见 其 他 审 查 意 见 审 查 结 论 经办人 (签名

18、)(公章) 年 月 日 电话处负责人 (签名)局负责人 (签名)原始编号: 申请编号: 中药配方颗粒拟注册申请受理通知单 NO :你单位申报的中药配方颗粒拟注册申请:中药配方颗粒名称 包装材料: 规格(g/单包装)数量:(g/单包装 ) 经形式审查,基本符合要求,予以受理.经报国家食品药监局审核同意后即通知你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有关研究. 原始编号: 申请编号:受理机关: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申请事项 申请分类:没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注册申请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注册申请 注册分类:生产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 再注册申请 其他申请 中药配

19、方颗粒情况3。中药配方颗粒名称:4。名称来源:国家标准 其它5.名称汉语拼音:6。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国家标准 其它7。所用中药饮片标准名称: 每1g中药饮片制成量:质量控制方法性状:鉴别:理化鉴别 色谱鉴别 光谱鉴别 其它检查:药典通则项目 重金属 灰分 其它含量测定:色谱法 光谱法 其它方法 包装材料: 包装规格: 贮藏: 相关情况二、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表 原始编号: 申请编号:申请人28机构1(国内药品生产企业):无有本机构负责缴费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定代表人: 职位: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注册

20、申请负责人: 签名: 职位: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 电话:是否持有相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持有 未持有,原因:新开办企业 新建车间 新增剂型29机构2(中药配方颗粒申请人): 无 有 口本机构负责缴费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位: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注册中请负责人: 签名: 职位: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 电话:30机构3(中药配方颗粒申请人):无有本机构负责缴费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位: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注册申请负责人: 签名: 职位: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 电话:

21、30机构3(中药配方颗粒申请人):无有本机构负责缴费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位: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注册申请负责人: 签名: 职位: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 电话:30机构3(中药配方颗粒申请人):无有本机构负责缴费名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位: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注册申请负责人: 签名: 职位:电话(含区号及分机号): 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 电话:(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审查意见表中药饮片名称申请分类没有国家标准中药配方颗粒申请 已有国家标准中药配方颗粒的申请 补充申请注册分类生产注册申请 补充申请 再注册申请

22、 其他申请 包装材料规格(g/单包装) 申 请 人1234受理日期通知检验日期 形 式 审 查 意 见 其 他 审 查 意 见 审 查 结 论 经办人 (签名)(公章) 年 月 日 电话处负责人 (签名)局负责人 (签名)原始编号: 申请编号: 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受理通知单 NO :你单位申报的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注册申请:中药配方颗粒名称 包装材料: 规格(g/单包装)数量:(g/单包装 ) 经形式审查,基本符合要求,予以受理。 原始编号: 申请编号: 请按规定交纳审批费,并将此单妥为保存。受理机关: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经办人: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三、中药配方颗粒拟注册申请

23、的申报资料项目1、中药配方颗粒拟注册申请表2、申请人证明性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3、所用中药饮片质量标准4、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5、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历史及有关情况四、没有国家标准品种的申报资料项目与要求1、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表2、中药配方颗粒名称,包括:中文名、汉语拼音及命名依据3、中药饮片的来源及证明文件。包括: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货证明4、申请人证明性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5、多家申请人申请同一品种的

24、应附联合研究协议书复印件6、中药饮片质量标准7、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及其研究资料8、中药配方颗粒与传统饮片的等质性研究资料9、中药配方颗粒稳定性试验资料10、中药配方颗粒与中药饮片的临床研究资料11、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及其起草说明,并提供对照用药品标准物质的来源及有关资料12、三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13、直接接触中药配方颗粒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质量标准及其适宜性研究资料14、中药配方颗粒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样稿五、已有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申报资料项目与要求1、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表2、中药饮片的来源及证明文件。包括: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生产批号、购货证明3、申请人证明性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

25、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商标注册证等复印件4、中药饮片质量标准5、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6、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及其研究资料7、中药配方颗粒稳定性试验资料8、三批样品及自检报告书9、直接接触中药配方颗粒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质量标准及其适宜性研究资料10、中药配方颗粒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书样稿六、中药配方颗粒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项目要求(一)注册事项1、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补充申请事项(1)改变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地址(2)改进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3)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4)变更中药配方颗粒的有效期(5)修订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

26、准(6)变更直接接触中药配方颗粒的包装材料或容器2、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1)变更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名称(2)根据中药配方颗粒注册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订说明书(3)补充完善中药配方颗粒的安全性内容(4)修改中药配方颗粒包装标签式样(5)变更中药配方颗粒的包装规格(6)改变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所用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7)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二)申报资料项目1、中药配方颗粒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2、证明性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3、修订的中药配方颗粒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4、修订的中药配方

27、颗粒包装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5、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研究资料6、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资料 7、中药配方颗粒稳定性研究资料8、中药配方颗粒与中药饮片的临床对比性研究资料9、中药配方颗粒实样、申报资料项目表注册事项申报资料项目123456789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事项1改变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地址2改进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3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转为正式标准11111*11114变更中药配方颗粒的有效期5修订中药配方颗粒标准222-6变更直接接触中药配方颗粒的包装材料或容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备案的事项1变更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名称2根据中药配方颗粒注册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

28、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说明书3补充完善中药配方颗粒的安全性内容4修改中药配方颗粒包装标签式样5变更中药配方颗粒的包装规格6改变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所用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7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内部变更生产场地注:1、申报资料见“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转正式标准的申报资料项目与要求” *2、如有修改的应当提供七、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转正的申报资料项目与要求 1、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表2、中药配方颗粒试行标准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及经审评最终通过的全套原申报资料. 3、证明性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4、申请转正的质量标准和有关修订的起草说明。 5、申请转正

29、的使用说明书及修订说明. 6、对注册批件中所提意见的完成情况及说明。 7、生产总批次及每年不少于连续批号10批的全检数据。 8、试行标准两年内产品质量稳定性情况及有效期的确定。 9、近期连续三个批号的样品及其自检报告。八、中药配方颗粒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与要求1、中药配方颗粒注册申请表2、证明性文件:(1)中药配方颗粒批准证明文件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2)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4)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3、中药配方颗粒生产所使用中药饮片的来源及批准证明文件。4、5年内生产、销售、抽验情况总结,对产品不合格情况应当作出情况说明。5、中药配方颗粒批

30、准证明文件或者再注册批准文件中要求继续完成工作的,应当提供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并附相应资料。6、提供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凡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与上次注册内容有改变的,应当指出具体改变内容,并提供批准证明文件.7、中药配方颗粒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实样.九、中药配方颗粒生产工艺研究的技术要求生产工艺研究是中药配方颗粒研究的重要环节.针对中药配方颗粒的特点和用途,生产工艺研究应重点放在提取、固液分离、浓缩、干燥工艺研究,以及颗粒剂处方的筛选和成型工艺研究等方面,并对研究资料进行整理和总结,使生产工艺做到科学、合理、先进、可行,使生产的配方颗粒达到安全、有效、可控和稳定,从而满足临床配方的要求

31、。1、提取工艺的研究中药配方颗粒所用的原料为中药饮片,为了降低用药剂量,配方颗粒的生产一般都需要对饮片进行提取。鉴于配方颗粒的提取溶剂已规定为水,提取工艺的研究应以有效成分或指标性成分为考察指标,对提取方法、溶剂用量、提取时间、提取次数等四个主要影响因素进行研究。研究方法可采用单因素试验或正交试验,通过研究确定相应的提取工艺参数。2、固液分离工艺的研究固液分离是中药提取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常用的固液分离方法包括滤过法、离心法和沉降法等.应根据饮片的性质,选择合适的固液分离方法,并对其技术参数进行考察.3、浓缩工艺的研究应根据物料的性质选择浓缩方法和工艺条件,制定浓缩过程中的各项技术参数包括温度

32、、压力、浓缩液的相对密度或含水量等。以有效成分或指标性成分的含量,评价浓缩工艺的合理性和可行性。4、干燥工艺的研究为了减少辅料的用量,配方颗粒的提取物一般应进行干燥。目前常用的干燥方法包括常压烘干法、真空干燥法和喷雾干燥法等.应根据提取物的性质选择合理的干燥方法,并对干燥过程中的各项技术参数进行考察,同时以有效成分或指标性成分的含量,评价干燥工艺的合理性和可行性.5、颗粒剂处方的筛选颗粒剂处方筛选包括辅料的种类和比例筛选。辅料的选择应以用量少、水溶性大、成型性好为原则。并以颗粒剂的性状、吸湿性、流动性、稳定性、溶解性为指标,对处方的筛选结果进行考察。颗粒剂处方量应以1000g计,并写出辅料的名称及用量。6、颗粒剂成型工艺研究颗粒剂的成型工艺是将提取物与辅料进行加工处理,制成颗粒并形成最终产品的过程。一般应根据物料的性质,通过试验选用先进的成型工艺路线。处理好与处方设计间的关系,应用相应的先进成型设备,选用适宜的成品内包装材料。提供详细的成型工艺流程,各工序技术条件试验依据等资料.7、中试研究中试研究是对实验室工艺合理性研究的验证与完善,是保证工艺达到生产可操作性的必要环节.供质量标准、稳定性、临床研究用样品应是经中试研究的成熟工艺生产的产品。中试规模应为制剂处方量的10倍以上.中试过程中应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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