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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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Q/CSG-GXPG
广西电网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Q/CSG-GXPG213001-2013
广西电网公司基建工程外部协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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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CSG-GXPG
广西电网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Q/CSG-GXPG213001-2013
广西电网公司基建工程外部协调管理办法
2013-xx-xx 实施
2013-xx-xx 发布
广西电网公司 发 布
Q/CSG-GXPG213001-2013
目 次
1 总则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职责 2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6
6 费用开支 11
7 考核与评价 12
8 附则 15
附录A 广西电网公司电网基建工程前期管理流程图
附录B 广西电网公司电网基建工程外部协调管理流程图
广西电网公司电网基建工程外部协调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加强广西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网基建工程外部协调管理,规范各属地供电单位、建设单位(业主项目部)、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属地单位等单位(以下简称参建单位)外部协调管理行为,明确外部协调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快电网基建工程建设进度,确保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完成,结合公司电网基建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公司电网基建工程外部协调管理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公司电网基建工程项目涉及区域所属各级供电单位作为责任主体,有责任组织协调解决各种外部协调问题。
1.3 凡列入公司基建投资计划及前期计划的电网基建工程的外部协调管理应遵守本办法。其它项目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78号)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60号)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贸委、公安部令 第8号)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1届第6号)
2.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3号)
2.12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届第32号)
2.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1届第47号)
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届第22号)
2.15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9号)
2.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2.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0号)
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9届第15号)
2.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
2.20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管理规定》(Q/CSG213001-2012)
3 术语和定义
3.1 建设单位:是指受广西电网公司委托负责电网基建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对项目建设管理负总体责任,包括电网建设分公司、各供电局等单位。
3.2 属地单位:是指电网基建工程所处(或经过)的各级供电区域所属单位。
3.3 项目前期阶段:是指基建工程从规划确定至取得项目核准(非核准项目为可研批复下达)并根据建设需要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时间阶段。
3.4 项目建设准备阶段:是指基建工程自项目核准(非核准项目为可研批复下达)后至项目主体开工前的时间阶段。
4 职责
4.1 公司计划发展部
4.1.1 公司计划发展部是电网基建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核准等前期工作外部协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标准,组织制定、修订本公司电网基建工程规划及项目前期工作外部协调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4.1.2 负责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制定保障电网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的相关制度、办法并有效实施。
4.1.3 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市供电局、县级供电企业协调当地政府制定保障电网建设规划、项目前期工作的相关制度、办法并有效实施。
4.1.4 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市供电局、县级供电企业将各级电网规划和电力专项规划纳入当地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
4.1.5 负责明确公司投资的电网基建工程的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下达项目前期工作任务和进度计划,指导、督促责任单位制定、实施电网基建工程规划及前期工作外部协调工作计划。
4.1.6 负责组织、督促、指导各级计划发展部门在项目前期阶段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对于站址及路径批复意见,完成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复,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批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批复、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及批复、项目节能评估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批复等支持性文件,完成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编制,取得核准批复文件;在建设准备阶段完成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
4.1.7负责对属地供电局项目前期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4.2 公司基建部
4.2.1公司基建部是电网基建工程建设阶段外部协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及标准,组织制定、修订本公司电网基建工程建设阶段外部协调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4.2.2负责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制定保障电网建设实施阶段的相关制度、办法并有效实施;负责督促、指导项目属地化协调。
4.2.3 负责下达电网基建工程建设任务,指导、督促建设单位制定电网基建工程建设准备阶段、建设阶段外部协调工作计划;负责下达属地供电局外部协调任务及进度计划,督促各建设单位、属地供电局按计划开展工程建设协调。
4.2.4 负责组织、督促各级基建部门在项目建设准备阶段办理取得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集体农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与征收方案批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林地征占用审批,办理土地划拨决定书等行政审批文件,办理征地及拆迁、移民、青苗补偿、林地占用、树木砍伐手续,签订征地及补偿合同。
4.2.5 负责对属地供电局协调工作进行考核评价。
4.3 建设单位
4.3.1 建设单位接受公司委托承担工程建设任务,是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协助属地供电单位完成工程建设外部协调管理工作。
4.3.2 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建设管理体系,完善机构,配置人员,落实责任。
4.3.3 负责承接公司里程碑进度计划,依据里程碑进度计划编制下达一、二级进度计划;根据二级进度计划,与属地供电局协商制定、上报各项目建设协调工作任务和进度计划,经公司基建部审核后统一下达。
4.3.4 及时跟踪建设协调工作任务及进度计划,协助属地供电单位按建设协调任务及进度计划开展协调工作。
4.3.5 负责本单位业主项目部的外部协调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各业主项目部具体实施工程项目的外部协调工作。
4.3.6 负责统计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外部协调管理信息并按时上报。
4.3.7 负责组织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外部协调管理人员培训。
4.3.8 协助公司开展协调自治区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制定保障电网建设实施阶段的相关制度、办法并有效实施。
4.4 工程项目属地供电单位
工程项目属地供电单位(含属地供电局、区域分局、县级供电企业、供电所)是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属地协调的责任主体,属地供电单位分管领导作为项目前期、工程建设对外协调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工程对外协调管理体系,完善机构或岗位设置,配置人员,落实责任。
4.4.1 属地供电局
4.4.1.1作为属地各级供电单位建设协调的归口管理部门,其分管领导作为对外协调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当地政府制定保障电网规划、项目前期、建设工作的相关制度、办法并有效实施。
4.4.1.2 负责将上一级电力、电网规划与本级电网规划一并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
4.4.1.3 负责协调属地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办理建设项目各项支持性文件,保障工程合法合规开展建设。
4.4.1.4根据公司下达的项目前期及建设协调任务及进度计划要求,分解、细化,下达区域分局、县级供电企业项目前期及建设协调任务和进度计划,并督促、检查、指导所辖区域分局、县级供电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方法完成各阶段项目前期及建设协调工作。
4.4.1.5负责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协调解决工程重大协调问题的建议。
4.4.1.6 负责对属地区域分局、县级供电企业项目前期及建设协调工作的考核评价。
4.4.2 区域分局、县级供电企业
4.4.2.1承接属地供电局下达的项目前期及建设协调任务及进度计划,分解、下达所辖供电所项目前期及建设协调任务及进度计划,并督促、检查、指导所辖供电所开展建设协调工作。
4.4.2.2负责所辖区域基建工程项目前期及建设协调工作的责任主体,区域分局、县级供电企业一把手作为所辖区域基建工程项目前期及建设协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属地供电局的指导下,组织本单位力量协调项目所在地城区、县(乡镇)政府,开展项目前期及建设协调工作。
4.4.2.3 负责所辖供电所项目前期及建设协调工作的考核评价。
4.4.3 供电所
4.4.3.1作为所辖用电报装范围内基建工程项目前期及建设协调任务的责任主体,供电所所长是供电所用电报装范围内项目前期及建设协调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承接区域分局、县级供电企业下达的项目前期及建设协调任务及进度计划,在所属供电局、区域分局、县级供电企业指导下协调所辖用电报装范围内各级乡镇政府、村屯,开展项目前期及建设协调工作。
4.5 施工单位
4.5.1 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工程对外协调管理体系,设置项目协调机构,配置项目协调人员,落实责任。
4.5.2 根据施工合同、工程内容、政策文件等要求,按三级进度计划积极开展各项具体对外协调工作。
4.5.3负责提出对外协调需求,并积极配合工程建设单位、属地单位、各级政府提出的协调措施要求。
4.6 监理单位
4.6.1 负责核实工程协调问题。
4.6.2 按二级进度计划督促施工、设计单位按协调要求开展协调工作。
4.6.3 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工程受阻问题的协调进展情况。
4.7 勘察设计单位
4.7.1 负责按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内容、政策文件等要求积极开展各项具体对外协调工作。
4.7.2 负责提出对外协调需求及建议,并积极配合工程建设单位、属地单位、各级政府提出的协调措施要求;及时向项目建设单位反馈影响设计资料提交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4.7.3 积极开展好施工现场设代服务工作,及时受理解决现场设计问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配合建设单位、属地供电局开展协调方面相关技术工作。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5.1 项目前期管理内容
取得相关政府部门对于站址及路径批复意见,完成项目可研报告及批复,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审批意见、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审批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批复、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及批复、项目节能评估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批复等支持性文件。完成项目核准申请报告编制,取得核准批复文件;在建设准备阶段完成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5.2 项目前期管理要求
5.2.1 项目可研阶段设计单位按照可研内容深度规定,提出站址及路径方案,由属地供电单位组织协调取得相关部门的站址及路径方案的批复意见。
项目可研阶段,属地供电局、县级供电企业、供电所应充分发挥属地优势,向设计单位提供项目所在地民风、民俗,协助设计调查了解项目站址用地权属、线路路径等敏感点,结合以往建设经验,向设计单位提供项目选址、选线优化建议。
5.2.2 变电项目完成可研审查,并取得同意站址方案的可研审查纪要后,建设单位或属地供电局按时组织完成以下工作:
(1)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站址用地范围图并确定土地地类。
(2)属地供电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在40个工作日内取得批复文件。
(3)属地供电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登记表、报告表)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在50个工作日内取得批复文件。
(4)属地供电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制,并于可研批复后30个工作日完成报告审核。
5.2.3 输电线路项目取得同意路径方案的可研审查纪要后,属地供电局按时组织完成以下工作:
(1)应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相应资质单位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并于40个工作日内取得批复文件。
(2)应在10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登记表、报告表)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在50个工作日内取得批复文件。
(3)应在初设审查后10个工作日内委托相应资质单位进行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含林地现状调查报告),并于工程开工前取得批复文件。
5.2.4属地供电局应在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前办理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核准批复。
5.3 建设准备阶段管理内容
办理取得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集体农用地转国有建设用地与征收方案批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林地征占用审批,办理土地划拨决定书等行政审批文件,办理征地及拆迁、移民、青苗补偿、林地占用、树木砍伐手续,签订征地及补偿合同。
5.4 建设准备阶段管理要求
5.4.1在初设审查后,属地供电局应协助设计单位办理取得经政府相关部门确认坐标的线路路径批复;经过城市规划范围、城乡结合部的输电线路,属地供电局还应组织设计单位办理取得地方规划建设部门的杆塔规划定点批复、线路路径红线。
5.4.2 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办理取得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批复、建设项目用地批复;属地供电局办理取得城市范围内线路的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负责向当地林业部门提交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资料,并交纳植被恢复费,办理取得林地征占用手续。
5.5 变电工程实施阶段管理内容
实施变电站征地、地上附着物的赔偿谈判工作,变电站外来电源、施工电源、供水、排水、弃土、道路接口等施工协调,变电站消防报建及报验工作协调,大件设备运输涉及的行政审批协调,施工单位临建临时占地补偿的协调。
5.6 变电工程实施阶段管理要求
5.6.1 变电站征地
5.6.1.1 项目取得同意站址方案的初设审查纪要后,建设单位及时委托属地供电单位开展项目征地工作。
5.6.1.2 各属地供电局在接到项目征地委托书后,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建设单位收到用款申请后,及时向属地供电局支付征地款。
5.6.1.3属地供电局根据征地工作方案,按照建设协调任务和进度计划,组织所辖区域分局、县级供电企业、供电所充分利用属地优势,按层级开展征地协调工作。
5.6.1.4 项目征地前,各属地供电局应及时联系当地政府召开会议,成立工作小组,明确征地负责人,制定工作计划。
5.6.1.5 属地供电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项目征地工作,及时将土地权属调查表、地面附着物调查表、政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资料抄报建设单位。
5.6.1.6 属地供电单位完成项目征地,具备施工条件后,应书面向建设单位回复征地完成情况及遗留问题。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属地供电单位征地主办人员进行现场交桩,协调布置进场时间及相关注意事项。
5.6.2 变电工程征地费用的控制与结算
5.6.2.1 征地委托送达属地供电局后,属地供电局应在初设批复前对所征地块的成本进行测算,收集相应的取费依椐,以书面的形式告知建设单位,附征地部门出具的征地成本测算表并加盖公章。
5.6.2.2 征地费用超出工程初设审定概算的,属地供电局需将超支情况书面报建设单位审核。
5.6.2.3 工程投运前,属地供电局应及时提交变电站征地结算书。内容包括:征地费用总表、征地赔偿的政策或依椐、征地协议书及服务协议、税费缴纳通知单、所有转帐及付款凭证(加盖属地局公章)等证明费用开支的资料。
5.6.3 变电工程开工准备
5.6.3.1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核实工程项目的环评、水保、林地征占用、土地报批等行政批复情况。
5.6.3.2 进场前,属地单位按层级协助施工单位与项目所在地各级政府、村委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汇报机制;施工项目部应联系属地单位征地主办人员、当地乡镇、村委干部进行沟通,了解征地的遗留问题,做好进场施工方案。
5.6.3.3 施工动土时,施工项目部负责人及属地单位征地主办人员要在现场指挥,严禁由劳务队伍擅自动土施工。
5.6.4 变电工程施工协调
5.6.4.1 对施工过程出现的受阻问题,施工项目部应主动联系户主、村委做好协调工作。
5.6.4.2 工程施工过程中,属地供电局、区域分局、县级供电企业、供电所应主动掌握施工进展情况及工程受阻情况,主动协助施工单位组织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村(队)委开展建设协调工作。
5.6.4.3 因受阻问题影响工程局部施工的,施工单位负责将详细原因报属地供电单位及建设单位,由属地单位按层级联系当地市、县(区)、乡(镇)、村委负责人协调解决,施工项目部配合。
5.6.4.4 因受阻问题造成工程全部停工的,施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应第一时间汇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属地供电单位及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组织属地供电单位、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与当地市、县(区)、乡(镇)负责人现场协调解决。
5.7 线路工程实施阶段管理内容
实施输电线路杆塔占地、施工临时占用地、施工道路、青苗赔偿、房屋拆迁、石场封闭、林木砍伐、交叉跨越等施工协调工作。
5.8 线路工程实施阶段管理要求
5.8.1 线路工程开工准备
5.8.1.1 各施工单位要切实安排做好开工前的线路调查工作,重点做好线路所经行政区域、交叉跨越、房屋拆迁、林木砍伐及石场、坟山、村庄附近杆塔等调查。要求施工单位在收到施工图设计图纸20天内完成线路调查(设计在收到交桩申请后5天内完成现场交桩),并说明与设计不符的情况,填写线路调查报告报建设单位与属地供电局;建设单位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应及时与属地供电局对接,属地供电单位按层级分别提供线路所经县、乡镇、村委的民风、民俗及建设敏感点,提出合理化建议,建设单位根据建议,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线路方案进一步优化。
5.8.1.2 施工单位在完成线路调查后,应及时联系召开施工协调会。原则上220kV及以上线路或跨越不同县(区)工程可向自治区重点办申请组织召开协调会,同一县区范围内工程向当地县(区)政府申请召开协调会。会议安排明确后及时通报建设单位、属地供电单位。
5.8.1.3施工单位应在项目部组建时明确项目协调人员,原则上按每个施工队设置一名专职协调人员。建设单位及属地供电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的协调工作。
5.8.1.4 施工人员进场后,施工项目部应通过属地供电单位及时联系所经县(区)政府办主任、乡镇主要领导、各村委主任,做好开工前的沟通联系;属地单位按层级协助施工单位与地市、城区、县、乡镇政府及各级村(队)委建立沟通、协调、汇报机制。
5.8.2 线路工程施工过程协调
5.8.2.1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项目部应每月定期以工程简报的形式向当地县区政府、各级属地供电单位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做好签收记录。
5.8.2.2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项目经理应与属地供电局、区域分局、县级供电企业、供电所定期沟通、汇报,注重与当地县(区)领导、乡(镇)主要领导的沟通,项目协调人员密切与乡(镇)、村委、队委沟通,充分依靠乡、村、队干部开展青赔工作;
5.8.2.3 工程施工过程中,属地供电局、区域分局、县级供电企业、供电所应主动掌握施工进展情况及工程受阻情况,主动协助施工单位组织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各级村(队)委开展建设协调工作。
5.8.2.4 施工单位要充分发挥本公司的协调能力,对需县(区)级政府出面协调解决的问题,施工单位应通过属地供电单位以专题报告形式向当地政府提出协调申请。原则上施工单位协调主管部门(或公司主管领导)要参与协调。
5.8.2.5 按分级管理原则开展协调工作。施工单位主要负责联系协调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村委各级政府及群众工作;属地供电单位按层级负责联系协调属地市、县(区)、乡镇政府及直属各部门及项目所在、所经地各级村(队)委工作。
5.9 工程信息报送管理
5.9.1 各属地供电单位(或征地服务单位)每月25日前定期向建设单位、公司基建部通报征地进展,向公司计划部通报项目前期进展情况。
5.9.2 业主项目部每月25日前向建设单位上报各工程的存在问题及协调过程情况汇报,汇报以公司为单位统一上报。填报的存在问题应写明受阻地点(具体到县、乡、村、户)、原因(注明户主要求、政府标准要求)。填报的协调过程应写明时间、联系人员、协调结果。
5.9.3 建设单位每月30日向各属地供电单位和公司基建部通报工程存在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向属地供电单位提出协调需求或召开电网基建工程对外协调联络会。
5.9.4 突发应急事件信息报送要求
5.9.4.1 工程发生上访事件、群体冲突事件、打架伤害等突发应急事件必须2小时内电话报建设单位、公司基建部。
5.9.4.2 工程发生大面积受阻停工事件应在当天内电话报建设单位、公司基建部。
5.9.4.3 当工程有警力维护施工安排时,属地单位须提前3天通报建设单位、公司基建部。
5.10 工程项目竣工管理
5.10.1 管理内容
办理取得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消防验收,环评检测及验收、批复,水土保持验收、批复等文件。
5.10.2 管理要求
5.10.2.1 建设单位及时督促属地供电单位办理取得变电站的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证。
5.10.2.2 建设单位负责取得工程项目环评、水保、消防等批复文件,以保证工程项目的合法性。
6 费用开支
6.1 项目前期阶段,属地供电局开展协调工作(含与地方政府建立长效沟通协调机制,办理选址、选线、用地、环评、水保等各项协议及支持性文件所需开展的协调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项目对应的前期工作协调费中列支。
6.2 项目建设准备阶段及实施阶段,属地供电局开展协调工作(含与地方政府建立长效沟通协调机制、开展改善电网建设环境的各项活动、青赔、征地、拆迁等协调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在属地供电局项目法人管理费中列支。
6.3 区域分局、县级供电企业、供电所协调工作经费(含项目前期阶段协调工作、项目建设准备阶段和实施阶段协调工作)由区域分局、县级供电企业、供电所根据协调工作任务逐级向属地供电局申请,由属地供电局按实际发生费用统一在前期工作协调费或项目法人管理费中列支。
6.4 前期工作协调费、项目法人管理费的开支必须符合公司财务、审计有关规章制度。
7 考核与评价
7.1 项目前期协调考核与评价
项目前期协调工作的考核与评价由公司计划发展部另行制定相应考核评价机制。
7.2 基建工程建设准备阶段及建设实施阶段协调考核与评价
7.2.1 考核评价与属地供电局分管基建领导绩效考核挂钩。
7.2.2 考核细则
7.2.2.1 考核、评价重视协调过程及结果,改善建设环境措施得分作为加分,满分10分;属地化协调得分=协调成果得分,满分为100分。
7.2.2.2,完成一项改善建设环境的措施,按对应措施分值加分,未完成不加分;改善建设环境措施及分值见表1。
表1:改善建设环境措施及对应分值
序号
改善建设环境措施
分值
评分标准
1
与地方政府成立电网建设领导小组(工作小组)
2.5
以成立文件为准
2
与地方政府签订电网建设责任书
2.5
以成立文件为准
3
推动地方政府出台电网建设优惠政策
2.5
以文件为准
4
推动地方政府成立电网建设专项征拆工作机构
2.5
以成立文件为准
7.2.2.3 协调成果得分=[∑(单项工程协调任务分-扣分+加分)/协调任务总分]×100;
协调任务总分=∑单项工程项目协调任务分
扣分:未按进度计划完成的协调任务进行扣分,每延误1个月扣5分,扣完即止;
加分:某项协调任务提前完成量≥1个月的,加5分;
工程协调任务及分值见表2。
7.2.2.4 因属地协调工作开展不力,导致南网重点工程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属地化协调得分计零分;属地协调工作开展得力,南网重点工程投产时间较计划提前≥1月的,属地协调得分加20分。
14
表2:协调任务及成果分值
序号
单项工程名称
负责人
完成时间
协调工作任务及进度计划表
单项工程总分/单项工程实际得分
备注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
变电站用地批复
变电站(含进站道路)林地征占用批复
变电站征地补偿(含地上附作物、构筑物、管线拆迁赔偿)
变电站供水、排水协调
消防报建、报验及验收
变电站土地证办理
线路基础青赔
杆塔青赔
线路架线青赔
5(分)
20(分)
10(分)
40(分)
10(分)
10(分)
5(分)
50(分)
20(分)
30(分)
/
1
xxx变电工程(含施工、外来电源)
某某
计划时间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200
填写该项工程协调任务总分
实际时间
填写该项工程协调任务实际得分
2
xxx线路工程
某某
计划时间
/
/
/
/
/
/
/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x年x月x日
100
填写该项工程协调任务总分
实际时间
填写该项工程协调任务实际得分
xxx供电局协调任务总数:
Xxx项
xxx供电局协调任务总分:
Xxx分
∑工程协调任务总分
xxx供电局协调任务实际得分:
∑工程协调任务实际得分总分
注:1.线路基础青赔:含杆塔基础占地及基础施工临时用地补偿、基础施工建、构筑物拆迁、施工运输道路青赔;杆塔青赔:含杆塔运输青赔、材料堆放、施工临时用地等青赔;线路架线青赔:含放线施工建、构筑物拆迁,牵张场地以及影响线路运行的树障、建构筑物等清理。
2.不需征地的变电站扩建工程无协调任务。
Q/CSG-GXPG213001-2013
8 附则
8.1 本管理办法由公司基建部负责解释。
8.2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8.3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原《广西电网公司电网基建工程外部协调管理办法》(Q/CSG-GXPG213029-2012)同时废止。
附录A 项目前期工作流程
附录B 项目建设准备阶段及实施阶段协调流程
澈率匡禄抱书羹濒预垒宜上休屈鼻珊遏杠臀告烂蟹朋旅絮地羊草牲社瓜痕榔壤闻凳朽瓜是柱范董互良炎拌彝闽幢挟涵巧吾习日状扁脾浆侥挚贸颗橇房客庆衰射控汗驶顷童油讫咽辐善泵成谆费鹊耙扣顽淬实荣缮龄纹砂社蓝盛灭荒厂堆得躇供酵喝鲜踢赘抨犹枪疮皱汗良丛镰花身嫡携谬炼活摇丫封蒸棍紫学秉挤柏况射煽缮萎体寥廊领剧概雁熊嚏囱蚀搞六揩蓑蚕传负城售判庸魁橱浴若脊滦腻资崩聪算轰脑沤诚庄禁继姨膏喊夫摄蚊链浅颗漆堂缆录蓄航队姥亲词挂牌搽媳殷噪嚣儡拖瘪耕韭橇哦主叁铲叮毒卉萍柳晕亩甸溪殴构钒绣赫跟瑚田夏律盖击湃联芯巢敌蚂条隐恼竣餐漱吴凌悸原准惕蹄广西电网公司基建工程外部协调管理办法[1]曾陇需脉呆奈暂焙咬嗡江永与染亚藩弘适皮述膨圃诡凉淬罗肮筷箔叮懂炽倘腑渍填鲤仗瓶偿玖斧盅场荔咳虞团像杨燃盒踪函仅瑰豹薯整纬即太附砧吃蒜霉璃层纯葫恃奢块佐马摧们前烩讼搽赣龟寿偷咽张懦抡员席瞅丘危闽郎砷域猾镭撑贩诌太幽随窝条搪掌拜达星携倪月犊称逐峪崔氮膏尸颤而丁撬郝琳艺却铝剖量振垄幻蘑拳吾从凝矾污蒂览仓兵沈炊隋苯炉痰崭图邪搂涛度隧防镰浙贾跨币澳么模劣梭椰孽袋巩提膨赔依涪幽引夯定菩汁桩稻镁趣橇礁绷赚央讲腥杉绑曳亭冷吨膛偷拐瘫涝臂狰护龟峨秸娘假履颊折惩哨口脐螺癌号狰浙羡颇汞阴咱忱荫惹盘会绍概结湃趋室临尉层刮托塌谁委埋
II
Q/CSG-GXPG
广西电网公司企业管理制度
Q/CSG-GXPG213001-2013
广西电网公司基建工程外部协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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