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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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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折树脂镜片产品品种中n=1.56规格型号是指折射率1.541~1.580范围内的产品; 中折树脂镜片产品品种中n=1.60规格型号是指折射率1.581~1.650范围内的产品; 高折树脂镜片产品品种中n=1.67规格型号是指折射率1.651~1.690范围内的产品; 高折树脂镜片产品品种中n=1.71规格型号是指折射率1.691~1.730范围内的产品; 高折树脂镜片产品品种中n=1.74规格型号是指折射率1.731~1.790范围内的产品。 注2: “金属-塑料混合架”是指前框主要部分由金属材料制成、镜腿主要部分由塑料(或类似性质)的材料制成眼镜架; 注3:“塑料-金属混合架”是指前框主要部分由塑料(或类似性质)的材料制成、镜腿主要部分由金属材料制成眼镜架。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眼镜产品的,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眼镜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眼镜协会,“国家眼镜玻璃搪瓷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派员参加眼镜产品审查部工作。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眼镜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眼镜产品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眼镜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眼镜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眼镜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6号 邮政编码:100740 电 话:010-83559070,83559071 传 真:010-83559075 电子信箱:optics@ 联 系 人:葛宗瀛、刘华春、戴维平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眼镜,“产品名称”栏填写眼镜,“产品单元”栏按表一的第2列“产品单元”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一的第3列“产品品种”、第4列“规格型号”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对申请取证的产品单元中包含3~10单元的眼镜生产企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眼镜产品审查部。 4.1.4企业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各产品单元的批次划分详见表二),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表二 眼镜产品单元试生产批次划定表 序号 产品单元 构成检查批的条件 1 光学眼镜片毛坯 同种配料,连续生产达到15天或产量达到100000片。 2 眼镜镜片 (非树脂类) 同种材料毛坯,连续生产达到15天或产量达到3200片。 3 眼镜镜片 (热塑型树脂类) 同种配料,连续生产达到15天或产量达到100000片。 4 眼镜镜片 (热固型树脂类) 同种配料,连续生产达到15天或产量达到30000片。 5 眼镜镜片 (车房片) 连续生产达到15天或产量达到200片。 6 眼镜架(金属类) 相同规格型号,连续生产达到15天或产量达到2000副。 7 眼镜架(塑料类) 8 太阳镜 相同规格型号,连续生产达到15天或产量达到2000副。 9 老视镜 (批量生产) 10 护目镜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对只申请1、2产品单元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对包含3~10产品单元的生产企业由审查部组织审查。审查组织单位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审查部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交企业。 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4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查部组织审查的,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部。 4.4.2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3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4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5国家质检总局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眼镜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企业应按表三规定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组织生产,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表三:企业生产眼镜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标准类别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光学眼镜片毛坯 1.普通毛坯 2.高折射毛坯 产品标准 GB/T 14148-1993 光学玻璃眼镜片毛坯 3.变色毛坯 产品标准 GB 9105-1988 光致变色玻璃眼镜片毛坯 2 眼镜镜片(非树脂类) 4.普通光学玻璃镜片 5.高折射玻璃镜片 6.天然或人造水晶镜 产品标准 GB 10810.1-2005 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3 眼镜镜片 (热塑型树脂类) 7.亚克力镜片 8.PC镜片 9.尼龙镜片 产品标准 GB 10810.1-2005 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QB 2457-1999 太阳镜 QB 2506-2001 光学树脂眼镜片 4 眼镜镜片 (热固型树脂类) 10.普通树脂镜片 11.中折树脂镜片 12.高折树脂镜片 产品标准 GB 10810.1-2005 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QB 2457-1999 太阳镜 QB 2506-2001 光学树脂眼镜片 5 眼镜镜片 (车房片) 13.玻璃镜片 14.树脂镜片 产品标准 GB 10810.1-2005 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6 眼镜架 (金属类) 15.金属眼镜架 16.金属-塑料混合架 产品标准 GB/T 14214-2003 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7 眼镜架 (塑料类) 17.塑料眼镜架 18.塑料-金属混合架 8 太阳镜 19.玻璃片太阳镜 20.树脂片太阳镜 21.偏振片太阳镜 产品标准 QB 2457-1999 太阳镜 9 老视镜 (批量生产) 22.玻璃片老视镜 23.树脂片老视镜 24.片架一体老视镜 产品标准 GB 13511-1999 配装眼镜 10 护目镜 25.运动眼镜 26.驾驶镜 产品标准 QB 2659-2004 机动车驾驶员专用眼镜 3、4单元中涉及渐变焦镜片的镜片 产品标准 GB 10810.2-2006 眼镜镜片 第2部分:渐变焦镜片 2、3、4、5、8单元 产品标准 GB 10810.3-2006 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 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2~5单元中涉及减反膜的镜片 相关标准 QB 2682-2005 镀膜眼镜镜片减反膜层性能质量要求 5.2 企业生产眼镜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详见表四。 表四 企业生产眼镜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 序号 产品单元 必备的设备 检验设备 1 光学眼镜片毛坯 配料系统 1.分析天平; 2.水浴锅; 3.分光光度计; 4.V-棱镜折射仪(也可委托第3方检验)。 玻璃熔窑 成型设备 退火炉 2 眼镜镜片 (非树脂类) 复曲面刨模机 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 2.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 3.测厚装置。 复曲面铣模机 复曲面精磨机 复曲面抛光机 球面铣磨机 球面精磨机 球面抛光机 3 眼镜镜片 (热塑型树脂类) 注塑机 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 2.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 3.测厚装置; 4.V-棱镜折射仪(也可委托第3方检验); 5.分光光度计(适用太阳镜片、护目镜片)。 6.偏振度测定仪(适用偏振镜片)。 强化机 超声波自动洗净装置 4 眼镜镜片 (热固型树脂类) 单体配置系列设备 浇注固化系列设备 镜片清洗设备 模具清洗设备 5 眼镜镜片 (车房片) 复曲面刨模机 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 2.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 3.测厚装置。 复曲面铣模机 复曲面精磨机 复曲面抛光机 球面铣磨机 球面精磨机 球面抛光机 6 眼镜架 (金属类) 截丝机 或自动镜圈制造机 1.游标卡尺; 2.阻燃性试验机(也可委托第3方检验)。 绕圈机 压弯机 铣鼻中机 切合口机 弯椿头机 焊接机 带有吸尘装置的抛光机 刻印机 弯脚机 7 眼镜架 (塑料类) 注塑架 注塑机 1.游标卡尺; 2.阻燃性试验机(也可委托第3方检验)。 镜腿注塑机(塑料件中加金属丝) 铰链机 带有防污装置的喷漆机或染色设备 移印或绢印机 板材架 内成型机 外成型机 射心机 弯框机 带有吸尘装置的抛光机 铰链机 移印或绢印机 8 太阳镜 裁片机(树脂镜片)或磨边机(玻璃镜片) 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 2.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 3.偏振度测定仪(适用偏振镜片太阳镜)。 镜片烘弯机(偏振镜片) 镜片倒边机 打孔机、开槽机(如生产无框或半框架的太阳镜) 9 老视镜 (批量生产) 裁片机(树脂镜片)或磨边机(玻璃镜片) 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 2.测厚装置; 3.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 镜片倒边机 带有吸尘装置的抛光机 打孔机、开槽机(如生产无框或半框架的老视镜) 注塑机(适用片架一体老视镜) 10 护目镜 裁片机(树脂镜片)或磨边机(玻璃镜片) 1.焦度计(分度值不低于0.02D); 2.镜片表面质量检验装置; 3.偏振度测定仪(适用偏振镜片太阳镜); 4.镜片冲击试验机。 镜片烘弯机 镜片倒边机 带有吸尘装置的抛光机 注:1、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2、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可以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进行核查。 5.3 眼镜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企业出厂检验不允许委托检验,出厂检验应按产品标准进行,至少应包括表五的项目: 表五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 序号 产品单元 执行的标准号、标准名称 检验项目 1 光学眼镜片毛坯 GB/T 14148-1993光学玻璃眼镜片毛坯 GB 9105-1988光致变色玻璃眼镜片毛坯 1. 双折射; 2. 可见光透射比(变色镜片测原始透射比); 3. 防紫外性能; 4. 规格尺寸; 5. 外观; 6. 标志。 2 眼镜镜片(非树脂类) GB 10810.1-2005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 10810.2-2006眼镜镜片 第2部分:渐变焦镜片 GB 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 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1. 顶焦度; 2. 光学中心和棱镜度; 3. 材料和表面质量; 4. 规格尺寸; 5. 可见光透射比*; 6. 紫外光谱透射比*(老视镜片不做此项); 7. 标志。 3 眼镜镜片(热塑型树脂类) GB 10810.1-2005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 10810.2-2006眼镜镜片 第2部分:渐变焦镜片 QB 2506-2001光学树脂眼镜片 QB 2457-1999 太阳镜 GB 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 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A.老视镜片检验项目同单元2; B.矫正镜片: 1~7. 同单元2; 8.折射率**; 9. 色散系数**。 C. 太阳镜片、护目镜片、偏振镜片: 1.材料和表面质量; 2.顶焦度; 3.棱镜度; 4.镜片透射性能(紫外、可见透射比、色极限、交通讯号透射比); 5.标志。 4 眼镜镜片(热固型树脂类) 5 眼镜镜片 (车房片) GB 10810.1-2005眼镜镜片 第1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 10810.2-2006眼镜镜片 第2部分:渐变焦镜片 1. 顶焦度; 2. 光学中心和棱镜度; 3. 材料和表面质量; 4. 规格尺寸; 5. 标志。 6 眼镜架 (金属类) GB/T 14214-2003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1. 外观; 2. 尺寸(水平镜片尺寸、片间距、镜腿); 3. 耐疲劳; 4. 抗汗腐蚀; 5. 标志。 7 眼镜架 (塑料类) 8 太阳镜 QB 2457-1999 太阳镜 GB 10810.3-2006 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 第3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1. 材料和表面质量; 2. 顶焦度; 3. 棱镜度; 4. 镜架外观; 5. 装配质量与整形要求; 6. 镜片透射性能*(紫外、可见透射比、色极限、交通讯号透射比); 7. 标志。 9 老视镜 (批量生产) GB 13511-1999配装眼镜 1. 材料和表面质量; 2. 顶焦度(球镜、柱镜、两镜片互差); 3. 光学中心(高度、水平偏差、水平互差、垂直互差); 4. 镜架外观; 5. 装配质量与整形要求; 6. 可见光透射比*; 7. 标志。 10 护目镜 QB 2659-2004机动车驾驶员专用眼镜 驾驶镜: 1. 材料和表面质量; 2. 顶焦度; 3. 棱镜度; 4. 镜架外观; 5. 装配质量与整形要求; 6. 偏光镜片的轴位偏差; 7. 镜片透射性能*(紫外、可见透射比、信号灯识别、透射比); 8. 抗冲击; 9. 标志。 运动眼镜: 参照单元8,并增加相关的防护性能项目。 注:1.有“*”的项目也可直接采用镜片毛坯或毛边镜片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数据; 2.有“**”的项目也可直接采用由第三方提供的同种基材(采用相同单体和工艺参数制作的基片)的检测数据。 3.采用外部数据的,应在出厂检验报告中说明,并记录相关数据或数据来源的报告编号,确保数据的正确和可追溯性;对于用梯度色镜片制作的太阳镜或其他护目产品,应能提供割片后镜片几何中心的透射性能参数,并记录在出厂检验表中或将供应商提供的数据报告与出厂记录一并保存,用这些参数正确标注产品。 5.4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详见附件2。 5.5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 抽样人员应根据企业申请的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在企业成品仓库中近期生产的产品中进行抽样,抽查的基数应不小于规定抽样数量的10倍(第5单元除外),抽样数量和抽样样品的要求详见表六、抽样单格式见表七。 表六 眼镜产品抽样数量和对样品的要求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抽样数量 抽样和样品要求 1 光学眼镜片毛坯 1.普通毛坯 32片 1.按所申请的产品品种抽样; 2. 所抽样品中应包含: ① 至少2片4分料(或薄料)毛坯; ② 其余随机抽取。 2.高折射毛坯 32片 3.变色毛坯 32片 2 眼镜镜片(非树脂类) 4.普通光学玻璃镜片 20片 1.按所申请的产品品种抽样,抽批量较大、技术难度较高的规格型号; 2.所抽样品中应包含: ①至少2片0.00DS或接近0.00DS的镜片; ②至少5片5.00DS以上的镜片; ③至少3片含1.00DC~2.00DC的球-柱镜片。 5.高折射玻璃镜片 20片 6.天然或人造水晶镜片 8片 3 眼镜镜片(热塑型树脂类) 7.亚克力镜片 20片 1.按所申请的产品品种抽样,抽批量较大、技术难度较高的规格型号; 2.所抽样品中应包含: ①太阳镜片:光密度特性相同的一组镜片; ②矫正镜片:参照第4单元抽样规则2。 8. PC镜片 20片 9.尼龙镜片 20片 4 眼镜镜片(热固型树脂类) 10.普通树脂镜片 20片 1. 按所申请的产品品种抽样,抽批量较大、技术难度较高的规格型号; 2. 每组所抽的样品中应包含: ①至少2片0.00DS或接近0.00DS的镜片; ②至少2片5.00DS以上的镜片; ③至少3片含1.00DC~2.00DC的球-柱镜片; ④对所抽样品为镀膜镜片时,另加抽2片未镀膜符合①项要求的镜片。 3.太阳镜片抽样规则参照第3单元。 11.中折树脂镜片 20片 12.高折树脂镜片 20片 5 眼镜镜片(车房片) 13.玻璃镜片 3片 1. 按所申请的产品品种抽取,抽批量较大、技术难度较高的规格型号; 2. 三片均应包含复曲面镜片。 14.树脂镜片 3片 6 眼镜架(金属类) 15.金属眼镜架 10付 按所申请的产品品种抽样,抽批量较大、技术难度较高的规格型号; 1. 所抽样品至少四副以上为标准中规定的“相同型号”。 16.金属-塑料眼镜架 10付 7 眼镜架 (塑料类) 17.塑料眼镜架 10付 按所申请的产品品种抽样,抽批量较大、技术难度较高的规格型号。 18.塑料-金属混合架 10付 8 太阳镜 19.玻璃片太阳镜 20付 1. 按所申请的产品品种抽样; 2. 所抽样品光密度特性应相同,优先抽取梯度色镜片制作的产品。 20.树脂片太阳镜 20付 21.偏振片太阳镜 20付 9 老视镜 (批量生产) 22.玻璃片老视镜 20付 1. 按所申请的产品品种抽取; 2. 所抽样品至少应包含4种光度和2种款型的老视镜,其中至少有5副超过+2.50DS。 23.树脂片老视镜 20付 24.片架一体老视镜 20付 10 护目镜 25.运动眼镜 20付 按所申请的产品品种抽样。 26.驾驶镜 20付 5.5.1.2 抽样人员应根据产品现场的堆码和包装单元的情况随机抽样。组成检查批的产品应是经企业最终检验确认的合格产品。对已经包装的产品,可以先用随机法以包装为单位集批,然后再作抽样。对连续生产的产品,可以某个时间段形成的实际批为一个抽查批,再在此抽查批中的各个部分抽取样品。 5.5.1.3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抽样单一式四份,—份交受检企业,一份随样品封存,另二份由抽样人员提交审查部。 表七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企业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情况 样品名称 (按包装上明示的产品名称或品名填写) 产品单元 (按表一填写)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按表一填写) 执行标准 抽样基数 抽样日期 抽样数量 抽样地点 生产日期/产品批号 样品等级 封样情况 抽样人员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 人员签字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5.2.1 各产品单元的检验项目按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全部项目和产品的明示指标,详见表八。 5.5.2.2 对产品标准中涉及到分等分级指标的,按合格品指标判定。 5.5.2.3 出现一项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不合格。 5.5.2.4 标志按产品的标识标签、企业提供的委托合同或技术参数文件进行判别。 表八 眼镜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应用的产品标准 项目名称 n/Ac 1 光学眼镜片毛坯 GB/T 14148-1993光学玻璃眼镜片毛坯 GB 9105-1988 光致变色玻璃眼镜片毛坯 折射率 色散系数 透射性能 防紫外性能 光色性能 1/0 双折射 规格尺寸 外观质量 32/2 2 眼镜镜片 (非树脂类) GB 10810.1-2005眼镜镜片 第一部分:单光和多焦点镜片 GB 10810.2-2006眼镜镜片 第二部分:渐变焦镜片 GB 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第三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QB 2506-2001光学树脂眼镜片 折射率 色散系数 透射性能 黄色指数 交通讯号 色极限 阻燃性 耐磨性 偏振度 抗冲击 1/0 3 眼镜镜片(热塑型树脂类) 4 眼镜镜片(热固型树脂类) 顶焦度 棱镜度 轴位 色泽 规格尺寸 外观质量 20/1 (3/0) 5 眼镜镜片 (车房片) 6 眼镜架 (金属类) GB/T 14214-2003眼镜架 通用要求和试验方法 外观质量 3/0 7 眼镜架 (塑料类) 常温规格尺寸 抗拉性能 鼻梁变形 镜片夹持力 耐疲劳 镀层结合力 抗汗腐蚀 阻燃性 按标准中的判定规则判定 8 太阳镜 QB 2457-1999太阳镜 GB 10810.3-2006眼镜镜片及相关眼镜产品第三部分:透射比规范及测量方法 透射性能 抗冲击 1/0 表面质量和内在疵病 镜片光学性能 镜架外观 标志 20/3 装配质量与整形要求 13/1 9 老视镜(批量生产 GB 13511-1999配装眼镜 GB 13511标准 表5中A类项目 20/1 GB 13511标准 表5中B类项目 20/3 10 护目镜 QB 2659-2004机动车驾驶员专用眼镜 透射性能 1/0 安全性能 1/0 其余项目 20/2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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