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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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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知识 一、基本知识: 1.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职业安全防治法》) 2。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法规、标准的工作条件和环境,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暂行规定》) 3。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业病防治法》) 4.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是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管主体: 国家安监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管工作。 县级以上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管工作.(《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5.中介服务与社会监督: 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依法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向安监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在职业健康上的违法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暂行规定》) 二、生产经营单位在职业健康工作中的职责: 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3号 2009。7。1)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职业健康中必须履行以下职责(义务): 1.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2。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知识和能力,并接受安监局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3。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在岗期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并监督其依法依规操作; 4。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下列法定制度、规程: ①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②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③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④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⑥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⑦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⑧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⑨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⑩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5。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要分开; ②作业场所和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③要有有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④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浓度必须符合国标行业标准要求; ⑤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6.及时、如实向安监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7.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对职业危害进行“三同时"规定,并进行危害预评价,产生职业危害的项目应编制职业危害专篇,并到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8。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要有危害控制预案评价,项目验收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验收合格,取得安监部门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评价报告、批复文件送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9。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示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岗位,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明确说出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10.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其正确穿戴使用,不准发钱代替实物。 11.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有专人进行日常监测、维护、检修、保养,不准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12.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并建立档案,向职工公布,报安监局备案。 13。在日常监测中,发现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浓度超标,要立即整改、治理,确保安全。 14。设备、产品要向用户提供职业危害方面的相关内容,任何单位不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 15.不准转移职业危害作业给不具备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 16。采取新工艺、设备、材料,淘汰落后的东西。 17。如实和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并缴费。按国家规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告知结果,费用由单位承担. 上岗前未健康检查的,有职业禁忌的,不准上岗。受到职业健康损害的,调离原岗位,妥善安置。未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的,不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18。为从业人员建立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从业人员离开单位时,如实、无偿提供签章后的档案复印件给本人。 19.及时报告职业危害事故,不准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20.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安监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21.依法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法律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①无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无管理人员; ②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操作规程; ③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④未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⑤未按规定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结果存档、报告、公布的。 2.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①未按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 ②未按规定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或监测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时; ③订立、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 ④未组织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无健康档案,不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的。 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处5万以上,2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敢规定权限责令关闭: ①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强度、浓度超过国标行业标准的; ②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或提供不符合标准的设施、用品的; ③未按规定对防护设施、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④不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评价的; 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经治理任然不达标的; ⑥发生职业危害事故,不采取措施、不按规定及时报告的; ⑦不按规定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⑧拒不执行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指令的。 4。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以上,30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对企业实行关闭: ①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 ②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的; ③将产生职业危害作业转移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自己没有条件而接受的; ④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的; ⑤安排未体检、有禁忌、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工从事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禁忌作业的; 5.生产经营单位违法违规,已经造成从业人员生命健康严重损害的(已经得职业病或产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令停止作业,或提请相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处10万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6.职业危害预评估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规定送安监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7。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材料,没按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8。安监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职业健康违法处罚由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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