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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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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编号:(X)XK18-001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 2023年1月19日公布 2023年1月19日实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1 3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许可程序 2 4.1 申请和受理 2 4.2 公司实地核查 3 4.3 产品抽样与检查 4 4.4 审定与发证 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 5 审查规定 5 5.1 公司生产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 5.2 公司生产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 5.3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出厂检查项目 7 5.4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 7 5.5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 7 6 证书和标志 8 6.1 证书 8 6.2 标志 9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0 8监督检查 10 9 收费 11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1 11 附则 12 附件1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机构名单及检查产品范围 13 附件2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 16 附件3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 29 附件4公司实地核查不符合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0 附件5检查报告 31 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重要内容对比表 35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 许可证实行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23年第16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告知》(国质检监[2023]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行细则。 1.2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机动车辆制动液生产公司分为“生产型”和“分装型”两种类型,产品划分为1个产品单元、3个产品品种,每个产品品种可分为3个规格型号(见表1)。 表1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及公司类型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 公司类型 1 机动车辆制动液 HZY3 Ⅰ 生产型或分装型 Ⅱ Ⅲ 2 HZY4 Ⅰ Ⅱ Ⅲ 3 HZY5 Ⅰ Ⅱ Ⅲ 注:Ⅰ-以塑料类材料的容器作为产品包装容器,以塑料盖或其它材料的盖密封;Ⅱ-以钢或其它金属的容器作为产品包装容器,以钢盖或其它金属盖密封;Ⅲ-以金属罐体作为产品包装容器,以金属罐盖密封。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 1.4本实行细则在实行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公司应当及时执行,本实行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行细则中有关规定,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平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车辆制动液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交通部汽车运送行业能源运用监测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机动车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实行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定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行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实行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动车辆制动液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 邮政编码:100088 电 话: 61583384 传 真: 61585490 电子信箱: 、 联 系 人:焦健()、葛茜()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平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查工作由指定的检查机构承担,检查机构名单及检查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查工作的检查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公司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查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献和工艺文献(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规定(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严禁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公司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 “产品类别”栏填写汽车制动液,“产品名称”栏填写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单元”栏填写“机动车制动液”并注明公司类型,“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栏按表1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合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公司)。 4.1.1.4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合用于直接使用环氧乙烷、环氧丙烷等国家明文规定的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生产醇、醚类原料的生产公司)。 4.1.1.5凡将供货方提供的产品直接灌装、分装后作为自身产品的为分装公司。 申请公司为分装公司的,假如其供货方为境内公司,申请公司应当提交供货公司的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型式检查报告。假如分装公司的供货方为境外公司,申请公司应当提供分装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型式检查报告,型式检查报告应由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机构出具。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公司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行细则规定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公司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行细则规定且可以通过补正达成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公司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公司申请列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公告的产品,自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公司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公司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依据本实行细则规定批批(组批原则见GB 12981-2023中6.4.1条款)检查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公司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公司实地核查 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告知公司。 4.2.2 被核查公司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测员参与,观测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所有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公司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公司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公司,一份交观测员,由观测员报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 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公司按照《公司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毕整改。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公司按照《公司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毕整改。 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毕对公司的实地核查。 4.2.8 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公司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查 4.3.1 公司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公司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任务的检查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公司自主选择。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查的,应当告知公司自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查机构。检查机构不得将检查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查机构应当自收到公司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毕检查工作,并出具检查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查时间不计入本实行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公司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查。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迟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公司产品检查不合格的判为公司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规定 5.1 公司生产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表3 公司生产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产品名称 产品品种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机动车辆制动液 HZY3 HZY4 HZY5 产品标准 GB 12981-2023 机动车辆制动液 相关标准 SH/T 0430-1992 刹车液平衡回流沸点实验方法 GB/T 265-1988 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法 GB/T 7304-2023 石油产品和润滑剂酸值测定法(电位滴定法) 注:标准一经修订,公司应当自标准实行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应当按照新标准规定进行。 5.2 公司生产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表4 公司生产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序号 设备类别 设备名称及其功能 1 计量设备 磅秤、电子秤、计量罐、计量泵或其它具有计量功能的设备或装置 2 泵送设备 真空泵、齿轮泵或其它具有输送功能的设备或装置。 3 合成/调和设备 调和釜、反映釜或其它可以进行调和/合成生产工艺的设备或装置。 4* 生产工艺参数监控仪器/仪表 温度计(温度表)、压力表、真空表或其它可以对温度、压力、真空度等工艺参数进行监控的仪器、仪表、系统。 5* 冷凝设备 冷凝器等具有冷凝功能的设备或装置。 6 过滤设备 过滤机、过滤罐或其它具有过滤功能的设备、装置。 7 贮存设备 成品罐、贮罐或其它具有贮存功能的密闭罐体。 8 罐装设备 手动灌装设备、自动罐装机或其它具有灌装功能的设备、装置。 9 印码设备 打码机、喷码机或其它具有印码功能的设备或装置。 10 封口设备 铝箔封口机或其它具有对产品包装容器封口功能的设备、装置。 11* 其它 根据公司生产工艺文献规定,应具有的其它生产设备。 注:1. 公司配备的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规定及工艺文献规定; 2. 公司在提交申请书、审查组实地核查时,应根据实际生产工艺文献对4*、5*、11*所列设备进行增减。 表5 公司分装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序号 设备类别 设备名称及用途 1 计量设备 磅秤、电子秤、计量罐、计量泵或其它具有计量功能的设备或装置。 2 泵送设备 真空泵、齿轮泵或其它具有输送功能的设备或装置。 3 贮存设备 成品罐、贮罐或其它具有贮存功能的密闭罐体。 4 过滤设备 过滤机、过滤罐或其它具有过滤功能的设备、装置。 5 罐装设备 手动灌装设备、自动罐装机或其它具有灌装功能的设备、装置。 6 印码设备 打码机、喷码机或其它具有印码功能的设备或装置。 7 封口设备 铝箔封口机或其它具有对产品包装容器封口功能的设备、装置。 注:公司配备的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规定; 表6 公司生产或分装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精度规定 1 平衡回流沸点测定仪 3号滴点温度计:量程0℃~300℃,分格值1℃。 2 低温运动粘度测定仪 恒温浴:控温精度±0.1℃; 温度计:量程-42℃~-38℃,分格值0.1℃; 品氏粘度计:按标准规定和产品性能,合理选择毛细管内径,如:Ø2.5、Ø3.0、Ø 3.5等。 3 石油产品运动粘度测定仪 恒温浴:控温精度±0.1℃; 温度计:量程98℃~102℃,分格值0.1℃; 品氏粘度计:按标准规定和产品性能,合理选择毛细管内径,如:Ø 0.6、Ø 0.8等。 4 分析天平或电子天平 分格值0.1mg。 5 测量显微镜 分格值0.01mm,X轴移动测量范围不小于30mm。 6 邵尔橡胶硬度计 量程0度~100度,分格值2度。 7 pH计或电位滴定仪 pH计:分格值0.1; 电位滴定仪:符合标准GB/T 7304-2023规定。 8 游标卡尺 分格值0.02mm。 9 烘箱 控温精度±2℃。 10 秒表 分格值0.1s。 11 离心机 符合GB/T 8926中的规定。 12 实验参考样件 符合标准GB 12981-2023规定的金属试片、丁苯橡胶(SBR)皮碗和三元乙丙橡胶(EPDM)试件。 注:1. 公司配备的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规定。 5.3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出厂检查项目 表7 公司出厂检查项目 产品品种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查项目 HZY3、HZY4、HZY5 《机动车辆制动液》 GB 12981-2023 1. 外观; 2. 平衡回流沸点; 3. 湿平衡回流沸点; 4. 运动粘度(100℃和-40℃); 5. pH值; 6. 腐蚀性; 7. 橡胶相容性。 5.4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办法(见附录2) 5.5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规则 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抽样原则:确认拟抽取的产品为公司按其生产工艺规定、正式批量生产且出厂检查合格的同一批次申请取证产品;保证所抽取的样品具有代表性。 抽样方法:成品库抽样按GB/T 10111《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查中的应用程序》进行,每个单元抽样数量为2份(每份不少于3kg),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0kg。抽样单见表7。 抽样地点:公司成品库。 表8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公司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情况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 型号规格 样品等级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 封样情况 抽样人员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 人员签字 备注 说明 请公司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查机构。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公司,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 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 5.5.2.1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项目(见表9) 表9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项目及鉴定标准 产品单元 产品标准 标准 条款 实验方法 检查项目 机动车辆制动液 GB12981-2023 4规定 目 测 1. 外观 SH/T 0430-1992 2. 平衡回流沸点(ERBP) GB1 2981-2023附录C 3. 湿平衡回流沸点 GB/T 265-1988 4. 运动粘度 GB/T 7304-2023 5. PH值 GB 12981-2023附录D 6. 液体稳定性 GB 12981-2023附录E 7. 腐蚀性 GB 12981-2023附录F 8. 低温流动性和外观 GB 12981-2023附录G 9. 蒸发性能 GB 12981-2023附录H 10. 容水性 GB 12981-2023附录H 11.液体相容性 GB 12981-2023附录J 12. 抗氧化性 GB 12981-2023附录K 13. 橡胶相容性 5.5.2.2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鉴定原则 检查单位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检查依据和许可证检查项目对样品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的鉴定原则为:任一项目出现不合格,即鉴定该样品为不合格品。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涉及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型号和公司类型。例如:机动车制动液HZY3 I(生产型)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公司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长产品品种时,应当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增长获证单元产品的规格型号时,应提交所要增长的规格型号产品所使用的包装容器性能检查报告(Ⅰ规格型号产品包装容器,根据GB13508-1992《聚乙烯吹塑桶》,应进行密封实验、跌落实验、耐内装液实验;Ⅱ规格型号产品中包装容器为工业用薄钢板圆罐的,根据GB/T 15170-2023《包装容器 工业用薄钢板圆罐》,应进行气密实验、液压实验、跌落实验,包装容器为钢桶的,根据GB/T 325.1-2023《包装容器 钢桶 第1部分:通用技术规定》,应进行气密实验、液压实验、堆码实验、跌落实验;Ⅲ规格型号产品包装容器,根据GB18564.1-2023《道路运送液体危险货品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规定》,应进行气密性实验),包装容器的各项性能指标应当符合标准规定。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规定发生较大改变时,公司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定。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涉及生产地址迁移、增长生产厂点或车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公司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行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 6.1.6 公司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公司生产条件、检查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 6.1.7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公司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公司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公司,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9公司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公司,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毕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公司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公司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规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行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XK18-001-×××××。其中,括号内的(X)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18)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1)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公司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公司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公司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公司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公司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公司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公司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规定;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协议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协议必须明确委托公司负责所有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公司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协议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协议必须明确委托公司负责所有产品销售。 7.3 委托公司和被委托公司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公司和被委托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公司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协议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算,对符合条件的公司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公司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平常监督检查、公司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涉及以下内容: 8.1 公司生产的产品品种和规格型号是否超过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 公司是否具有本实行细则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 公司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半成品等实行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公司是否按规定进行出厂检查、型式检查,并具有相关检查记录和报告。 8.4 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8.5 公司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公司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6 公司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本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8.7公司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长了生产线,假如发生改变,公司是否及时向本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8 公司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规定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9 公司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是否对年度自查、监督检查及其它质量问题进行了有效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告知》(财综[2023]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公司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公司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长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公司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 产品检查费:由公司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73中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告知》(原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文)中规定的标准向检查机构支付。 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告知》(财综[2023]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查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查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公司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 服务公司,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 11.1 本实行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行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 本实行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行,原实行细则废止。 附件1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查机构名单及检查产品范围 (1)交通部汽车运送行业能源运用监测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大杜社公路交通实验场 邮政编码:100088/101103 电 话:,62079579 传 真:,62079180 联 系 人:韩国庆 冯桂芹 电子信箱: 检查产品范围:HZY3、HZY4、HZY5机动车辆制动液 (2)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杨佳玲 检查产品范围:HZY3、HZY4、HZY5机动车辆制动液 (3)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邮政编码:050091 电 话: 67568360 传 真: 联 系 人:耿晓红、陈小飞 检查产品范围:HZY3、HZY4、HZY5机动车辆制动液 (4)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院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61号 邮政编码:110032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李明 检查产品范围:HZY3,HZY4,HZY5机动车辆制动液 (5)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 邮政编码:400020 电 话:、67952724 传 真: 联 系 人:李立 电子邮箱: 检查产品范围:HZY3、HZY4、HZY5机动车辆制动液 (6)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研究院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工业园纬五路经三路交叉口 邮政编码:230051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巫绪康 检查产品范围:HZY3、HZY4、HZY5机动车辆制动液 (7)福建省中心检查所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杨桥西路山头角121号 邮政编码:350002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颜台永 检查产品范围:HZY3、HZY4、HZY5机动车辆制动液 (8)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平区南通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50050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梁振芬,张景东 检查产品范围:HZY3、HZY4、HZY5机动车辆制动液 (9)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 邮政编码:310013 电 话:、85020576、85129819 联 系 人:顾航、张辉、廖上富 检查产品范围:HZY3、HZY4、HZY5机动车辆制动液 (10)辽宁省建筑材料监督检查院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崇山东路61号 邮政编码:110032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李莉 检查产品范围:HZY3、HZY4、HZY5机动车辆制动液 (11)上海市石油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站 地 址:上海市浦东北路1658号 邮政编码:202308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支菁 检查产品范围: HZY3、HZY4、HZY5机动车辆制动液 附件2 机动车辆制动液产品生产许可证 公司实地核查办法 公司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 实地核查结论的鉴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鉴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规定,四、技术文献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查,七、安全防护共7章26条39款。 2、项目结论的鉴定: 2.1 生产公司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查共4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非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不标注*)。非否决项目共35款。 2.2 分装公司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5.1采购控制的5.1.4款、6.3出厂检查共5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非否决项目共32款。 (3)5.4特殊过程和6.2过程检查2款不合用。 3、核查结论的拟定原则:否决项目所有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公司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公司实地核查报告》和《公司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1 组织 机构 在公司最高管理层中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公司最高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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