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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岩土工程勘察
4.1 一般规定
4.1.1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应根据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复杂限度等级和地基复杂限度等级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并按拟定的等级划分勘察阶段,编制勘察方案。勘察等级划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表4.1.1 岩土工程勘察等级划分
甲级
表3.0.1所列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工程
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道
特大桥、大桥或地质条件复杂的中桥
中型及中型以上互通式城市立交桥
直径≥600mm的地下管道
中型及中型以上生活垃圾填埋场
安全等级为一级的边坡工程
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
面积≥20万m2的填海工程
乙级
除甲级和丙级外的建筑工程、市政工程
安全等级为二级的边坡工程、基坑工程
丙级
表3.0.1所列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建筑工程
城市支路、中型及中型以下城市广场、小型市政管线
安全等级为三级的土质和岩质边坡工程、基坑工程
面积≤5万m2的填海工程
注:1 工程重要性等级、场地和地基复杂限度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
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规定。
2 边坡工程安全等级应符合本规范表12.1.1的规定;
3 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应符合现行深圳市标准《深圳地区基坑支护技术规范》
SGJ05的规定。
4.1.2 岩土工程勘察阶段的划分如下:
1 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各类工程应按初步勘察和具体勘察二个阶段进行勘察;
2 其余各类工程可不分勘察阶段,按具体勘察规定进行勘察;
3 地质条件复杂或岩溶发育地区的建筑或市政工程,应进行施工勘察。
4.1.3 勘察方案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察方案应根据设计对勘察的技术规定,结合场地地质条件及地基复杂限度,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主持编制。勘察方案编制前,应收集与勘察工作有关的各类资料;
2 勘察方案重要内容应涉及勘察工作的目的和规定、勘探点线的布置、勘察的技术标准与工作方法、原位测试与室内土工实验规定、岩土与地基基础分析评价和规定、边坡及基坑分析评价和规定、地下水及其影响的分析评价和规定、勘察作业工期等。
4.1.4 对高层和超高层建(构)筑物,大型体育场馆、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医院、学校、存放珍贵文物的博物馆、中型以上桥涵等公共建筑工程,应进行场地和地基地震效应的勘察与安全性评价。
4.1.5 场地地震效应勘察应结合场地勘察同步进行,并根据国家批准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和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特性周期,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地段,并划分场地类别。
4.1.6 当采用标准贯入击数判别地震液化时,每个场地布置的标准贯入实验孔不应少于3个,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规定;标贯实验点的间距应为1.0~1.5m。
4.1.7 当场地存在可液化土层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拟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对沿海、沿河地段应查明是否存在岸边出露或与海床河床串通的可液化土层。对可液化土层应提出抗液化的措施建议。
4.1.8 勘察报告的内容和编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编制的规定,并应达成相应勘察阶段编制深度规定的规定。勘察报告应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
4.1.9 基础施工时发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与原勘察报告不一致,或地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进行补充勘察。
4.2 岩土的分类
4.2.1 土的分类按成因类型可分为人土填土、海积土、冲积土、洪积土、湖积土、坡积土和残积土等;按颗粒大小可分为碎石土、砂类土;按塑性指数可分为不同性状的粘性土;人工填土按其组成可分为素填土、杂填土、吹填土和压实填土。
4.2.2 深圳地区软土宜按表4.2.2进行分类。
表4.2.2 深圳地区软土分类表
土的名称
分类指标
沉积类型或土性特性
浮 泥
w>150%,
海相沉积,呈悬浮泥状。
流 泥
80%<w≤150%
海相沉积,呈流动状态,触变性很大。
淤 泥
w>wL 1.5≤e
海、河、湖相沉积。
淤泥质土
w>wL 1.0≤e<1.5
河、湖相或冲沟沉积。
注:表中 w——含水量; e——孔隙比; wL——液限。
4.2.3 花岗岩残积土宜按表4.2.3进行分类。
表4.2.3 花岗岩残积土分类表
土的名称
≥2mm颗粒含量
砾质粘性土
超过全重的20%
砂质粘性土
不超过全重的20%
粘 性 土
不含
注:定名时可根据土的塑性指数Ip加以拟定粘性土的名称。
4.2.4 基岩宜按岩石坚硬限度参照表4.2.4进行分类。岩石风化限度可按附录F划分。
表4.2.4 岩石坚硬限度分类表
坚硬限度
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frk
(MPa)
代表性岩石
坚硬岩
frk>60
花岗岩、混合花岗岩、片麻状花岗岩、变粒岩、石英岩等
较硬岩
60≥frk >30
硅化凝灰质砂岩、火山碎屑岩、大理岩、灰岩、混合岩、片麻岩
较软岩
30≥frk >15
粉砂岩、砂岩、砾岩
软岩
15≥frk>5
硅化千枚岩、泥质粉砂岩
极软岩
frk≤5
泥岩、页岩、千枚岩、片岩、炭质页岩
注:1 当不能取得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数据时,可采用点荷载实验强度换算,实验及换算方法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类方法标准》GB50218执行;
2 岩体完整限度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23表3.2.2-2进行分类;当岩体完整限度为极破碎时,可不进行坚硬限度分类。
4.3 建筑工程勘察
4.3.1 初步勘察阶段应初步查明建筑场地的地质构造、地层结构、重要岩土层特性、地下水埋藏情况、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等;初步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分布;评价场地的稳定性等;为场地建筑规划设计或建筑物的平面布置、初步选择基础方案提供工程地质资料。初步勘察勘探点间距和深度,可按表4.3.1-1和表4.3.1-2拟定。
表4.3.1-1 初步勘察勘探点间距(m)
地基复杂限度
勘探线间距
勘探点间距
复 杂
50~80
30~50
中档复杂
70~120
40~80
简 单
100~150
80~150
注:地基复杂限度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划分。
表4.3.1-2 初步勘察勘探孔深度(m)
工程重要性等级
一般性勘探孔
控制性勘探孔
一级
>20
>30
二级
15~20
20~30
三级
10~15
15~20
注:1工程重要性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划分;
2 对高层建筑,一般性勘探孔应入强风化岩不小于5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入微风化岩3~5m。
4.3.2 具体勘察阶段应查明建筑物范围内各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查明地下水的埋藏特点、水位变化,拟定抗浮设防水位;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规模、发展趋势和危害限度;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具体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并对地基做出评价;对基础类型、基础形式、地基解决、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
4.3.3 具体勘察的勘探点宜按建筑物周边线和角点布置,勘探点间距可按表4.3.3拟定。对重大设备基础应单独布置勘探点;大型机器设备基础和高耸构筑物,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
表4.3.3 具体勘察勘探点间距
地基等级/复杂限度
间距(m)
一级/复杂
10~15
二级/中档复杂
15~25
三级/简朴
25~40
注:1 当场地受力层及下卧层变化较大时,应加密勘探点和增长孔深,查明
变化情况;
2 当要验算地基的变形时,孔深应满足变形验算规定;
4.3.4 无特殊规定期,具体勘察的勘探孔深度应按以下原则拟定: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重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独立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2 采用残积土或强风化层作持力层时,一般性勘探孔宜钻至残积土或强风化层不少于3m,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强风化层不少于5m。需考虑抗浮设计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规定;
3 采用中风化或微风化基岩作持力层时,一般性勘探孔应进入中风化或微风化基岩不少于3m,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中风化或微风化基岩不少于5m。钻遇厚度≤5m的断裂破碎带时应予钻穿,当断裂破碎带厚度较大且可作为建筑物基础持力层时,应钻入断裂破碎带不少于5m;
4 采用桩基时,对摩擦桩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持力层以下3d且不少于3m,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强风化层不少于5m;对端承桩一般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持力层以下3d且不少于5m,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中风化或微风化基岩5~8m;
5海积平原、滨海带或场地软土较厚的场地,勘探点的深度应适当加深;
6当需进行地基解决时,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解决设计与施工规定。
4.3.5 具体勘察勘探孔采用岩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勘探孔数量应占勘探孔总数的1/2,其中取土试样的数量应占勘探孔总数的1/3,对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每栋不得少于3个;
2 每个场地每一重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点的竖向间距,在地基重要受力层内不宜大于2m;对厚层残积土层可在其上、中、下部位分别采用有代表性的土试样;
3 在地基重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50c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根据勘察规定采用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 土层性质不均匀时,应适当增长取样数量或原位测试工作量;
5 持力层为基岩时,应采用不少于6件(组)岩样作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实验;
6 新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应进行建筑场地土壤中氡浓度的测定。
4.3.6 每个场地测量土层剪切波速的钻孔不应少于2个,对于面积较大或数据变化大时可适当增长孔数;对大面积同一地质单元,应为控制孔的1/5~1/3;对山间河谷地段不宜少于3个。对层数超过10层且高度30m以上的单幢建筑不应少于2个;对密集的社区建筑群,每幢高层建筑不得少于1个。波速测试孔深度应满足拟定覆盖层厚度的规定。
4.3.7 高层建筑的具体勘察除应满足4.3.2~4.3.6条的规定外,尚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具体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孔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规定,勘察等级为甲级时不应少于5个,为乙级时不应少于4个;单栋高层建筑的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3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每栋高层建筑的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少于2个;
2 单栋高层建筑的角点和中心点应布置勘探孔,高层建筑群勘探孔按角点布置间距小于5m时,可共用同一勘探孔;
3 基岩面起伏变化较大时,应加密勘探孔布置。
4.3.8 高层建筑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下列规定:
1 采用箱形基础或筏板基础时,一般性勘探孔应进入强风化层不少于5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中风化或微风化基岩不少于2m;
2对埋藏较浅的基岩并可作为基础持力层时,一般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中风化基岩不少于3m,控制性勘探孔应进入微风化基岩不少于5m;
3 位于断层破碎带、岩溶地区等不良地质作用发育的场地,以及位于山谷冲沟地带、斜坡上或坡脚下的高层建筑,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地基稳定性评价的规定。
4 拟采用桩基础的场地,当需验算桩基沉降时,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满足桩端下卧层变形计算深度的规定。
4.3.9 高层建筑采用桩基础时,具体勘察报告应对桩型选择及成桩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价,论证桩基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4.3.10 当需要进行施工勘察时,勘探孔应布置在地质条件复杂区域,勘察孔间距按建筑物的基础及轴线布置,深度应穿过复杂层位或部位。地质条件特别复杂地段或岩溶强烈发育地区采用钻(冲)孔桩时,应逐桩布置勘探孔或超前探孔,并可配合采用工程物探方法。
4.4 市政工程勘察
Ⅰ 道路工程
4.4.1 道路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沿线地形、地貌特性,划分地貌单元;
2 查明沿线地质构造、岩土层分布与岩性,基岩风化层厚度及风化破碎限度;
3 查明沿线路基土类别(附录G)与湿度状况,提供划分土基干湿类型所需参数;
4 实测沿线地下水位,查明地下水类型、地表水来源、水位及排水条件,论证地表水、地下水对路基稳定性的影响;
5 查明沿线暗埋的河、湖、沟、坑和坟场的分布;
6 查明沿线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分布、发展趋势及对路基稳定性的影响,提出相应的治理建议;
7提出岩土物理力学指标与地基承载力及地基变形计算参数等。
4.4.2 道路初步勘察勘探孔布置的间距宜为100~200m,勘探孔深度5~15m。具体勘察勘探孔布置的间距与深度见表4.4.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应沿道路中线或两侧主车道中线交叉布置。当布孔受限时,勘探孔移位不应超过路基范围;
2每个地貌单元和不同地貌单元交界部位均应布置勘探孔,在微地貌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应予加密。
3当线路通过具有有机质的垃圾土、松散杂填土、未经固结或压实的近期回填土、软土及可液化土层(饱和砂土、粉土层)等不良土层分布地段时,勘探孔间距宜控制在15~30m,勘探孔深度应穿过不良土层并进入可塑或中密以上土层3~5m或压缩层以下1~2m;
4 挖方路段勘探孔深度应达成路面设计标高以下3~5m,或进入全风化层、强风化层1~2m,或至基岩顶板;
5 高填方路段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压缩层以下1~2m,或进入残坡积层3~5m;
6 道路下埋设有管道时,勘探孔深度尚应达成管底设计标高以下3~5m;
7 用于观测地下水位的勘探孔,可按80~150m的间距布置,勘探孔应达成初见水位以下1~5m;
表4.4.2 具体勘察勘探孔间距及深度(m)
场地类别
间 距
深 度
(路面下)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
支 路
一级/复杂
≤50
50~100
>5
二级/中档复杂
50~100
100~150
3~5
三级/简朴
100~150
150~200
2~3
4.4.3 当路面较宽或两侧高差变化较大及高填方路段,应布置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横断面,每个横断面的钻孔数量不宜少于3个。
4.4.4 具体勘察勘探孔采用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应不少于所有勘探孔数量的2/3;
2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的竖向间距应按设计规定、地基的均匀性和代表性拟定,宜为1.0~1.5m;在原地面或路面设计标高以下1.5m内,采样的竖向间距应不大于0.5m;
3土试样应做颗粒分析、天然含水量和液、塑限实验等,判断路基土类别和土基干湿类型;
4 对尚未压实的人工填土,应取原状土试样进行击实实验。
4.4.5 道路工程勘察的岩土工程评价尚应涉及下列内容:
1 评价路基的稳定性及道路边坡稳定性,提出道路边坡坡度、支护方法等建议;
2 划分土石工程等级;
3 地基解决方法建议。
Ⅱ 桥涵工程
4.4.6 桥涵工程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桥涵线位各墩台和重要防护构筑物范围内及其临近地段的地形地貌特性、区域地质构造、地层结构、岩土层的性质、基岩风化限度、断层破碎带分布及填充情况、岩性特性等;
2 查明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类型、性质、空间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及危害限度,并提出解决措施建议;
3 查明地下水的类型、埋藏条件、水位变化等;当需进行工程降水时,尚应查明含水层范围、颗粒组成、渗透系数和补给条件;
4 查明河床的冲刷情况和深度;
5 鉴定环境水和土对桥涵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6提供岩土物理力学指标、地基变形计算参数、地基承载力与桩基承载力参数等;
7当存在具有水头压力差的地层时,应评价产生潜蚀、流砂(土)、管涌的也许性;
8提出桩型选择与桩端持力层建议。
4.4.7桥涵工程勘察的勘探线应与桥轴线方向一致,勘探孔数量可按表4.4.7拟定。勘探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应布于桥梁墩台或涵洞部位,并沿桥梁轴线两侧布置在基础轮廓线的周边或中心位置;
2对松散的砂类土地基,勘探孔不宜布置在基础轮廓以内时,勘探孔移位应靠近基础轮廓线的周边;存在岩溶等不良地质作用时,勘探孔宜布置在靠近基础轮廓线外侧一定范围;
3岩溶地区每桩均应布置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1个;
4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增长勘探孔数量:
(1)墩台基底位于球状风化(孤石)发育区或岩溶发育区;
(2)基岩起伏变化较大,需查明岩面变化形态;
(3)查明断裂破碎带的影响。
表4.4.7 桥涵工程勘察勘探孔数量
类 别
初步勘探孔(个)
具体勘探孔(个)
中小桥
3~6
每墩台1~2
大桥、
5~12
每墩台≥3且每桩位不少于1
特大桥
10~16
每墩台≥4且每桩位不少于1
多跨连续桥
隔墩1
每墩台≥2
涵 洞
每涵洞1~2
每涵洞3~5
4.4.8 勘探孔深度应符合下规定规定:
1拟采用浅基础时,勘探孔应进入持力层(或基础埋深)5~10m,或基础底面宽度的3~5倍;拟采用深基础时,勘探孔应进入持力层不少于5m;控制性勘探孔深度应进入压缩层以下不少于2m;
2 对大桥或特大桥,孔深应进入微风化基岩或新鲜基岩5~10m;
3 当遇有软弱下卧层时,应予穿过并达成厚度大于5m且分布均匀稳定的密实土层;进入球状风化发育区的深度不宜少于10m;
4当需进行工程降水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降水规定;
5当遇断层破碎带时,勘探孔深度应穿过断层破碎带进入完整基岩不少于1倍桩径且不少于5m。
6岩溶地区勘探孔深度应穿过岩溶发育层位进入完整基岩不少于6m。
4.4.9 桥涵工程勘察采用岩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孔数量应不少于勘探孔总数的2/3;当勘探孔总数少于或等于3个时,每个勘探孔均应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
2 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点的竖向间距,在每一重要土层内不应大于2m,且每一重要土层的土试样总数不应少于6件,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组;当需考虑岸坡稳定性时,应加密取土或原位测试间距;
3 对厚度小于0.5m的夹层、透镜体等难以采用土样的土层,应进行原位测试;
4 对大桥或特大桥墩台基础,当采用减少地下水位疏干基坑时,应在现场进行渗透或抽水实验;
5 基岩应采用岩样进行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实验;岩石试样的取样竖向间距宜为1.5~2m,岩样数量为中风化、微风化基岩各不少于9件;
6 需用波速划分岩体的风化限度和岩体的完整限度时,每个桥墩不应少于1孔。
4.4.10 桥涵工程勘察评价尚应涉及下列内容:
1 评价桥涵边坡及地基的稳定性,对桥涵边坡结构型式和坡度以及护坡方案提出建议;
2 评价不良地质作用、殊性岩土及地下水对桥涵基础的影响,分析水流或海浪冲刷的影响,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
3评价岩土条件及地下水对桥涵墩台基础施工及环境的影响,分析桩基施工的可行性,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
Ⅲ 管道工程
4.4.11管道工程(供水、污水、雨水、供气管道、排水箱涵等)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沿线地质单元的结构特性、各类岩土层的性质、空间 分布及均匀性;
2 管道通过山区丘陵地区埋藏较浅的基岩地段时,应查明对设计和施工有影响的基岩分布界线、埋深及风化限度;
3 管道穿越公路、铁路和河谷地段,应查明微地貌特性,穿越断面的地层结构、各土层的工程地质特性;
4 查明沿线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类型、性质、空间分布范围、发生和诱发条件、发展趋势及危害限度,提出解决措施的建议;
5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条件、水位变化等。当需采用施工降水时,尚应查明含水层范围、颗粒组成、渗透系数、补给来源,承压水对工程的影响,提供施工降水设计参数;
6查明沿线暗埋的河、湖、沟、坑的分布范围、埋深及其覆盖层的工程地质特性;管道穿越河谷地段时,应对河床、岸坡的稳定性作出评价;
7 查明沿线松软地层,也许产生潜蚀、流砂(土)、管涌和地震液化地层的分布范围、埋深、厚度及其工程地质特性;
8 鉴定环境水和土对管道材料的腐蚀性;
9 提供岩土物理力学指标、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计算参数等。
4.4.12管道工程勘察可按设计规定进行专门勘察,或结合道路工程勘察同步进行。勘探孔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应沿管道中线布置。当条件受限时,勘探孔移位不宜超过管道沟坑的开挖范围;穿越铁路、公路或河谷地段的勘探孔移位不宜偏离管道中线3m;当采用顶管施工时, 勘探孔宜沿管道走向在离管道两边外侧各2~6m交叉布置;
2 在每个地貌单元及地貌单元的交界部位、管道走向转角处等均应布置勘探孔,在微地貌和地层变化较大的地段宜适当加密。
4.4.13勘探孔间距和深度可按表4.4.13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穿越暗埋的河、湖、沟、坑地段和也许产生流砂和地震液化的松软土层地段,勘探孔应加密,孔距宜为30~50m,孔深宜穿过该土层并进入下部密实土层不小于3m;
2 管道穿越铁路、公路和河谷地段,勘探孔间距以能控制地层土质变化为原则,宜采用30~100m。穿越铁路、公路地段时不宜少于2个勘探孔;穿越河谷两岸及河床时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且河谷两岸及河床均应布置勘探孔,孔深应达成河床最大冲刷深度以下3~5m;
3 当采用减少地下水位施工或需对管沟基坑进行支护时,勘探孔深度应至管沟基坑底面以下5m,并满足支护设计的规定;
4 存在承压含水层时,勘探孔穿过承压含水层并测量其水头;
5 管道沿线下平面分布厚度大于2m的密实土层,且无地下水影响时,勘探孔深度至该密实土层即可;
6当进行排水箱涵、拱形砌筑涵管、顶管施工勘察时,勘探孔深度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孔深宜进入压缩层以下1~2m。
表4.4.13 管道勘察勘探孔间距及深度(m)
类别
明挖浅埋管道(管顶埋深≤3m)
明挖深埋管道(管顶埋深>3m)
排水箱涵
砌筑涵管
顶管施工管道
间距
150~200
100~150
50~100
30~50
深度
管底以下2~3
管底以下3~5
管底以下5~8
管底以下5~8
4.4.14管道勘察采用土试样和原位测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沿线需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数量不应少于总孔数的1/2;
2 取土试样和原位测试点的竖向间距在地基重要受力层内宜为1m,但每一重要土层的土试样不应少于3件,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3组;
3 对厚度小于1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根据其对地基和管沟基坑开挖稳定性的影响拟定采用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 当管道通过也许产生流砂、潜蚀、管涌或有强透水层分布地段,采用减少地下水位疏干管沟基坑时,应进行现场渗透或抽水实验;
5 为鉴定地下水和土对管材的腐蚀性,宜每隔1km取水试样1件,总数不应少于3件;在管顶和管底部位各取土试样1件,且总数各不应少于3件,进行腐蚀性分析实验。
6 对金属管道可采用电法测定电阻率,测试点不应少于3组。
4.4.15管道勘察的岩土工程评价尚应涉及下列内容:
1 分析评价管道穿越线路河床、岸坡的稳定性;
2 评价不良地质作用及特殊性岩土对管道基础及施工的影响,提出措施建议;
3 当采用顶管施工时,评价顶管段地层岩性变化和富水特性,分析顶管施工的可行性,提出顶管设计、施工所需参数及工作井、接受井基坑支护措施建议;
4 对也许采用明挖施工的深埋管道,提出开挖方案的建议和管沟基坑支护措施建议;
5 软土地段提出地基解决加固方案的建议。
4.4.16与管道工程配套的给排水建(构)筑物勘察可根据其结构特点参照房屋建筑、给排水管道及道路勘察的有关规定布置。
Ⅳ 生活垃圾填埋场
4.4.17生活垃圾填埋场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查明场地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2 分析评价场地、地基和边坡的稳定性;
3 分析评价污染物的运移,对水源和岩土的污染,对环境的影响;
4 分析评价地基渗透条件;
5查明场区活动断裂构造分布情况,分析评价其对填埋堆体的影响;
6 提出岩土物理力学指标,地基承载力和渗透性参数。
4.4.18 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勘察范围应涉及堆填场区、初期坝址、液、气收集排放管道等。勘察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1 废弃物的成分、日解决量、堆填方式;
2填埋场的总库容量、有效库容量和使用年限;
3 生态保护区范围、邻近水源开采情况和环境保护规定;
4 防渗与防渗结构的规定。
4.4.19 初步勘察应搜集填埋场规划设计的有关资料,对场区进行工程地质测绘,辅以勘探测试工作,初步查明生活垃圾填埋场岩土层分布与地下水状况;对场区总平面布置、场地稳定与适宜性、废弃物对环境的影响等进行初步分析评价并提出建议;勘探孔间距宜为100~150m,勘探孔深度应进入弱透水层或不透水层不少于10m。
4.4.20 具体勘察勘探孔间距和深度应根据填埋方式、运营规定和地基条件等综合拟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间距宜为50~80m,与场区稳定或渗漏有关的地段应加密勘探孔;
2 勘探孔的深度应能满足地基稳定、变形和渗漏分析计算需要;
3 坝基和坝肩处的勘探线不应少于2条,勘探孔的间距宜为20~40m。
4.4.21 生活垃圾填埋场勘察的岩土工程评价尚应涉及下列内容:
1地基或堆积体失稳导致防渗层、封盖层及其它设施失效的也许性;
2坝基、坝肩的稳定性;
3预测水位变化及其影响;
4污染物的运移及其对水源、农业、岩土和生态环境的影响;
5有关稳定、变形、水位、渗漏、水土和渗滤液等的监测建议。
4.5 边坡与基坑工程勘察
4.5.1 一级边坡工程应单独进行岩土工程勘察,其余边坡工程勘察可与建筑或市政工程场地勘察同步进行,并应满足边坡勘察布置深度的规定。
4.5.2 边坡工程勘察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调查与钻探、槽探、坑(井)探、物探、原位测试及室内实验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并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查明地貌形态、植被分布,是否存在滑坡、危岩和崩塌等地质灾害情况;
2 查明各土层的类型、成因、工程特性、覆盖层厚度等;
3查明基岩面的形态、岩体重要结构面的类型、产状、延展情况、闭合限度、充填状况、充水状况、力学属性和组合关系,是否存在外倾结构面;岩层的风化限度、完整限度、坚硬限度、断层破碎带分布等;
4查明地区气象条件特别是雨季暴雨强度、汇水面积、汇水流向和地表水对坡面、坡脚的冲刷情况;
5查明地下水的类型、水位变化、水量及补给情况,岩土的透水性和地下水的出露情况;
6提供边坡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及饱和条件下各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及岩质边坡软弱结构面的抗剪强度参数等。
4.5.3 边坡工程勘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边坡勘探线应垂直边坡走向布置,每一边坡不宜少于3条勘探线,每一勘探线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
2 勘探孔间距对一级边坡不应大于15m,对二、三级边坡宜为20~30m,当有软弱夹层或不利结构面时,应加密勘探孔间距;
3 对土质边坡及半土半岩边坡勘探孔深度应穿过坡脚不少于5m;对岩质边坡勘探孔深度宜进入中风化或微风化基岩3~5m;
4 探洞、探槽、探井等应布置在地质构造变化较大及已发生局部滑坡的地段,并与邻近的勘探孔相应。探洞、探槽和探井在勘察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封填。
4.5.4 边坡勘察时每层土采用土试样不应少于6件,岩石抗压强度试样不应少于9件,对软弱层宜连续取样;原位测试每一重要土层的竖向间距不应大于2m。土的抗剪强度指标宜采用固结不排水三轴实验;软弱结构面的抗剪强度应通过现场实验结合工程经验拟定,无实验条件及工程经验时,可按附录I拟定;有条件时可采用反证法结合工程经验确证。
4.5.5 边坡工程勘察报告应对边坡的整体稳定性进行分析评价,拟定边坡类别、分析边坡失稳条件与也许出现的破坏形式,提供边坡岩土体的设计参数、边坡坡率建议值,对人工边坡提出最优开挖坡角,对一级边坡工程给出相应的边坡地质模型,边坡的防护整治措施和监测方案建议等。
4.5.6 基坑工程勘察应查明基坑开挖范围及坑底一定深度范围内地层结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特性,评价基坑变形对周边的建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的影响,为基坑支护设计、施工提供所需的岩土参数。
4.5.7 基坑工程勘察宜结合场地具体勘察同步进行,或进行专门勘察。基坑工程勘察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勘察前应搜集场地周边建(构)筑物结构与基础形式和埋深、邻近基坑周边地下管线的类型及埋深、场地周边道路状况与地表水汇集排放情况等;
2 勘探范围不宜小于基坑顶界线以外2~3倍基坑开挖深度;勘探孔宜沿基坑各侧边布置,每一侧边勘探孔数量不宜少于3个;基坑顶界线以外以调查搜集资料为主,条件许可时可布置适量勘探孔,勘探孔间距宜为15~25m;复杂场地、斜坡场地及地层起伏变化较大时,应加密勘探孔;
3勘探孔深度不宜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2倍,遇砂层或软土层时应予穿透。在基坑深度范围内遇有基岩时,勘探孔深度宜进入中、微风化岩2~3m;
4勘探孔深度范围内,每一重要土层应取土试样,其数量应满足每一重要土层不少于6个(件)的规定;当素填土大于3m时,应取土试样进行室内土工实验,杂填土中应进行标准贯入实验或动力触探实验;
5 提供基坑勘探深度范围内岩土的物理力学指标、土的固结不排水剪、不固结不排水剪指标、土的滲透系数等参数。
4.5.8 本地下水位较高或地下水量较大时,应查明场地的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补给来源,评价基坑开挖过程中地下水的影响。对也许产生坑壁漏水、流土(砂)、管涌等渗透性破坏时,应提出针对性的治理建议。当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对基坑安全的影响较大时,应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察。
4.6 特殊岩土场地勘察要点
4.6.1 大面积深厚填土场地的勘察应涉及下列内容:
1调查原始地形地貌的变迁、填土的来源、堆填时间和方式等;
2查明填土的分布、厚度、成分、颗粒级配及均匀性、密实性、压缩性和湿陷性等;
3鉴定填土层中地下水与地表水体的水力联系;
4 对吹填土应拟定其排水条件、固结性能及固结限度等。
4.6.2 大面积深厚填土场地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孔间距宜为20~30m,勘探孔深度应穿透填土层;
2 当填土厚度超过3m时应自上而下均匀进行取样及原位测试;填料为粘性土的素填土应采用静压方式取样;
3 填土勘察应提供击实实验指标、压实系数,孔隙比、触探指标、固结实验指标等;
4分析评价填土对拟建工程的影响,并提出解决或加固措施建议。对堆填时间大于十年的粘性土填土、五年以上的砂性土填土,应评价其用作基础持力层的可行性。
4.6.3 软土场地勘察应重点查明下列内容:
1 软土的成因类型、成层条件、分布规律、薄层与夹砂特性、水平与垂直方向的均匀性、地表硬壳层的分布与厚度、地下硬土层或基岩埋深与起伏等;
2 软土固结历史及应力水平、结构破坏对强度和变形的影响;
3 微地貌形态、暗埋的塘、浜、沟、坑穴的分布、埋深及上覆填土的性质等;
4 基础施工及工程降水对软土的应力状态、强度和压缩性的影响分析。
4.6.4 软土场地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布置应考虑成因类型和地基复杂限度,勘探孔间距不宜大于30m,土层变化复杂时应予加密;
2 勘探孔深度应根据勘察目的和规定拟定,且宜进入软土以下残积土2~3m;
3取土试样应使用合适的薄壁取土器;原位测试可选用静力触探、十字板剪切实验、螺旋板载荷实验、孔压静力触探、扁铲侧胀实验、波速实验等;
4 测定软土中的有机质含量;
5 评价软土对拟建工程的影响,提出软土地基解决加固的措施建议。
4.6.5 风化岩与残积土勘察应重点查明下列内容:
1 母岩地质年代和岩石名称;
2 不同风化限度基岩的埋深及厚度;
3 破碎带及软弱夹层的分布;
4 岩脉、球状风化体(孤石)的分布;
5 风化岩节理发育情况及其产状;
6 地下水埋藏条件。
4.6.6 风化岩与残积土的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间距宜取表4.3.3中的小值;对于球状风化发育的地段应加密勘探孔间距及深度;
2 采用钻探野外鉴别与原位测试相结合,原位测试与室内实验相结合,划分残积土、风化岩的分界,原位测试可采用圆锥动力触探、标准贯入实验、波速测试等方法;
3 残积土应取样进行室内实验,其中花岗岩残积土应进行颗粒分析实验(>2mm和 >0.5mm的含量);
4 分析评价运用残积土层、全风化层、强风化层作基础持力层的可行性;
5 分析评价岩脉、球状风化体(孤石)对天然地基或桩基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4.6.7 埋藏型岩溶区勘察应重点查明下列内容:
1 岩溶区岩面起伏、形态和覆盖层厚度;
2 岩溶洞穴的分布、形态和发育规律;
3 地下水赋存条件、水位变化和运动规律;
4 岩溶发育与地貌、构造、岩性、地下水的关系;
5 土洞和岩溶地面塌陷分布、形态及其发展趋势。
4.6.8 埋藏型岩溶区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土洞发育地段或曾经发生地面塌陷的区域,宜采用静力触探、轻型动力触探、钻探等手段,查明其分布;
2 在岩溶土洞发育区,宜配合采用钻孔CT、地质雷达等工程物探手段查明岩溶土洞的分布情况;
3 对拟采用一柱一桩的场地,每桩均应布置勘探孔;
4 勘探孔的深度应进入完整基岩面下不少于6m;
5 勘察报告应叙述岩溶发育的地质背景和形成条件,岩溶、土洞发育的部位、形态、平面位置和顶、底板标高,分析评价岩溶稳定性及相应的治理措施及监测建议。
4.7 地下水
4.7.1 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场地地下水的埋藏条件,地下水位变化特点,提供岩土层的渗透性。
4.7.2 评价腐蚀性的地下水、土试样各不应少于2件,并应在混凝土结构所在的深度采用试样;对一级建筑物或存在污染源的地段,应增长地下水和土试样的数量;在滨海场区评价海水、地表水、地下水的的腐蚀性时,水样数量各不应少于3件。当土中盐类成分和含量不均匀时,应分区、分层取样,每区和每层不应少于2件。
4.7.3 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钻孔或探井内直接量测地下水的初见水位;
2 在终孔24h后量测静止水位;
3 对一级阶地存在两层地下水的场地,应实测承压水头高度。测定承压水头高度时,在穿透隔水层前应预先下好套管,封住上层水通道;
4 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用止水措施与其它含水层隔开;
5 水位量测读数至厘米级,误差不得大于±1cm;
6 当采用泥浆钻进时,测水位前应先洗孔后量测,并观测记录水位有无异常变化。
4.7.4 采用室内渗透实验拟定土的渗透系数时,宜测定垂直和水平两个方向的渗透系数。
4.7.5 当水文地质条件对地基评价、基础选型、抗浮设计和工程降水等有重大影响时,应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察。专门水文地质勘察应涉及下列内容:
1 查明场地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地下水赋存和渗流状态、地下水补给条件等;
2 设立观测孔、量测水头随深度的变化及承压水头;
3 通过现场实验,测定各土层的渗透系数等参数;
4 进行钻孔抽水实验;
5 在岩溶地区,查明场地岩溶裂隙水的重要发育特性及流量、流向等。
4.7.6 地下水作用的分析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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