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5年第11期(总第312期)目 录政策法规规章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乡村休闲游发展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远城区供水行业发展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星火富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事任免上级政府文件目录上级政府文件选登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政策法规规章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武政200527
2、 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381 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各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二、改善和加强对以下区域、路段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一)发展大道:常青路至新华路段,重点为常青路口、青年路口、汉口火车站广场及周边、新华路口。(二)建设大道
3、:青年路至黄浦大街段,重点为青年路口、新华路口、香港路口。(三)解放大道:宝丰路至黄浦大街段,重点为航空路口、武汉国际会展中心广场、中山公园、新华路口、江汉北路口、香港路口、澳门路口、三阳路口、解放公园路口、解放公园。(四)中山大道:武胜路至江汉路段。(五)沿江大道:江汉路至三阳路段。(六)黄鹤楼公园、首义广场。(七)武珞路:大东门至街道口段,重点为大东门、中南路口、亚贸广场、街道口。(八)珞瑜路:群光广场、鲁巷广场。(九)武昌火车站及周边。(十)中南路、洪山广场、洪山路、天鹅路、东湖路、徐东大街、东湖风景区。(十一)汉阳大道:钟家村至汉阳火车站段。(十二)鹦鹉大道:江汉桥至翠微路段。三、民政
4、部门应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积极救助和保护性救助,及时依法接收公安、城管等部门和单位及个人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的流浪乞讨人员。指导救助管理站要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并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恶劣天气时派出巡回救助车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主动救助。四、公安部门应对在上述区域、路段车辆通行路面进行乞讨和露宿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并依法告知、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对妨碍交通秩序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对胁迫、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乞讨谋利以及纠集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强讨恶要的行为人,依法予以打击。五、城管部门应对在上述区域、路段的人行道、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过街通道、广场、重要公共场所流浪乞讨
5、人员进行教育,并依法告知、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六、公安、城管部门对倒在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应及时通知市医疗急救中心转送到医疗机构实施救治。七、卫生部门应组织医疗机构对流浪乞讨人员中倒在街头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实施救治。八、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劝导流浪乞讨人员接受政府的救助。本通告自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起施行。武汉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武政200528 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乡村休闲游发展的通知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
6、府各有关部门:为规范我市乡村休闲游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推动其快速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乡村休闲游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精神生活水平提高而出现的新的旅游形式,其对促进农村产业结构升级、农民增收致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此,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并决定成立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市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卫生、环保、交通、水务、地税、质监、农业、林业、旅游、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乡村休闲游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和制定扶持我市乡村休闲游发展的有关政策,协调
7、 其发展中的相关问题。各有关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乡村休闲游的管理,促进其健康、持续发展。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乡村休闲游的管理工作。市旅游局要尽快制定乡村休闲游产业发展政策,并会同市质监局联合制定我市乡村休闲游的服务质量评定标准,加强对我市乡村休闲游的监督管理及其服务质量评定标准的推广和实施指导,监督、指导市旅游协会开展乡村休闲游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市工商局要加强对乡村休闲游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要为乡村休闲游建设制定指导性规划,加强对其用地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乡村休闲游的日常卫生指导和监督管理工
8、作;市环保局要加强对乡村休闲游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要加大对影响乡村休闲游正常经营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其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二、合理布局,规范经营旅游部门要以武汉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和各区旅游规划为指导,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资源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对乡村休闲游进行合理布局,同时要根据资源特色,突出重点,树立品牌。乡村休闲游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其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不得乱搭滥盖;乡村休闲游经营者应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其服务和安全设施以及餐饮环境、垃圾处理、污水和油烟排放应当符合卫生、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并按有关规定到
9、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三、加大扶持,加快发展旅游部门要在黄金周等节假日期间,积极开展乡村休闲游宣传推广活动,引导广大市民参与乡村休闲游,树立我市乡村休闲游的品牌形象;交通部门要结合全市农村路网建设的总体规划布局,在建设资金上加大对各乡村休闲旅游点道路建设的倾斜力度,完善交通设施;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乡村休闲游经营者进行房屋统一改造、统一建筑风格的建设减免相关费用;税务部门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要积极落实乡村休闲游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将市人民政府支持的重点小城镇及农村产业化配套建设的乡镇的乡村休闲游设施建设纳入统一规划,并与扶持经费挂
10、钩;有关部门对城市下岗人员兴办乡村休闲游,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小额货款扶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乡村休闲游发展工作的支持力度,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服务工作。在对乡村休闲游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严重影响乡村休闲游正常经营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为我市乡村休闲游的健康、有序和快速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武汉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六月一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文件武政200530 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武汉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六月六日武汉
11、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 号)和建设部等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第四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决
12、定和协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综合开发、物价、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市计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产业布局、人口分布情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第二章 项目组织与建设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符合以下选址和用地条件:(一)项目选址应当位于武汉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确定的密度二区和密度三区的规划居住用地范围,密度一区、城市重
13、要控制区域(文化保护区、风景区)不宜选址建设。(二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最小净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少于16666.67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 3 万平方米。第七条 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选址和用地条件,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逐步纳入本市政府土地储备计划。第八条 利用政府储备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应当实行项目法人招标。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公开项目规划条件、建设标准、土地费用等信息,并通过公开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
14、发企业承担建设任务。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计划部门应当会同市房产、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按照总量控制、均衡分布、合理布局的原则,在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第十条 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土地费用原则上按土地取得成本(土地购置成本、拆迁补偿费用、前期整理等费用之和)确定。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
15、划下达后,已明确建设主体的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当在计划下达后 60 日内,持计划文件到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实行项目法人招标的项目,中标单位应当在中标后 30 日内持计划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到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逾期未登记的,视作自动放弃。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 80 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 60 平方米左右。具体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规划 (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市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16、。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环保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招投标。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单位必须向买受人出具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等部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 号)的规定确定其销售价格,具体办法由市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第三章 优惠政策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经济适
17、用住房政策规定征收。划拨土地取得后,严禁改变其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卡制度。有关部门依法收取费用时,应当填写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费、罚款、摊派。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办理,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第四章 销售对象第二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资格申请、公示、核准制度。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本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二)
18、无房家庭或家庭现住房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本市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区居民人均住房面积”和“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按照市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上年末标准执行。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簿、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或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等资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房产部门申请核准购房资格。第二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区房产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 个月内,在申请人住所地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收入等情况,公示期限为7 天。公示期内无人对申请人购房资格提出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异议
19、不成立的,由区房产部门发给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申请人凭该证明可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武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有效期为 24 个月。第五章 销售管理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施工形象进度达到主体结构一层后,建设单位可受理已取得购房资格家庭的购房登记,但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款项;在多层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三分之二、中高层及高层主体结构达到层数的二分之一时,建设单位方可申请销(预)售许可,销(预)售许可申请由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部门、市房产部门共同审核。建设单位在按规定取得销(预)售许可批文后,方可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销(预)售。销(预)
20、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批准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房屋被拆迁人销售。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登记购房家庭数量小于实际供应当量的,按照购房登记的先后顺序进行销售;登记购房家庭数量超出实际供应量的,具体销售办法由市房产部门另行制定。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工商等部门通过推行统一格式的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并使购房者明确了解其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 市房产部门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地址、房源数量、销售价格、预计发售时间等信息向社会公示。第六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第二十六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
21、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房屋总价;国土资源登记部门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土地性质为“划拨土地”并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第二十七条 居民个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满 5 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出售时,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窗口按照出售时该房屋市场评估价与购买时该房屋总价差额的一定比例交纳收益,凭缴款证明,房产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并予以土地变更登记。转让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取消原有加注内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
22、记载的土地性质变更为“出让土地”。前款规定交纳收益的具体比例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确定,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交纳的收益,由征收部门集中向市财政部门上缴,专项用于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第二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时的价格出售给有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第二十九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第七章 集资、合作建房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第三十条 集资、合作建房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应当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统一管理。本市集
23、资、合作建房仅限于住房困难家庭集中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上市条件等应当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供应对象按照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优惠政策、上市条件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第三十一条 在符合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选址条件的前提下,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应当符合本单位内部生活区建设的要求,以拆旧建新为主,不得占用现有生产、办公、教育、绿化、体育及其他配套设施用地;军队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当在军队后勤部门划分的售房区或规划生活区范围内。第三十二条 集资、合作建房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实行项目申报制度。集资、合作建房申报单位应
24、当向市房产部门如实提供本单位职工住房和收入情况,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申报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提供总后勤部和上级部门下达的计划批准文件。市房产部门在受理项目申报后,应当对申报情况认真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和用地计划。第三十三条 集资、合作建房由参与建房的职工或社员个人全额出资建设,出资款项按项目建设的综合成本费用确定,建设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从中获取利润,不得对外销售,其综合成本费用应当报物价部门核定,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第三十四条 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向职工或社员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应当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本单位职代会或社员代表的监督
25、,收取款项前,应当与参与建房的职工或社员签订集资合作建房协议书。第三十五条 集资、合作建房和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集资、合作建房”或“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字样。第八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 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处:(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及价外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三)擅自向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或对外出售集资合作建房、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产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
26、;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第三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由房产部门追回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或由购房当事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予以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产部门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第三十八条 房产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对象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本市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7、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集资合作建房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2001年 2 月 22 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 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武政办200565 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市人民政府: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
28、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381 号令)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通告(武政200527 号),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现就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进一步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民政、公安、城管、卫生、园林、旅游、交通、财政、劳动保障、教育、新闻、房产、东湖风景区管理局,市残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协调小组),市协调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研究部署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29、工作。二、进一步明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责任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在市协调小组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以市民政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将城市综合管理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有机结合,依法救助,有情操作。(一)民政部门:1.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管理。及时接受主动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市民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的流浪乞讨人员,并对其实施救助。2.负责指导、监督救助管理站制定、完善对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救助的规章制度并落实救助措施。3.分别在汉口、汉阳、武昌地区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点,并对外公开救助管理站和救助点的地址、电话号码、乘车线路,在车站、
30、码头和公共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引导标志牌。4.在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恶劣天气期间,派出巡回救助车到中心城区的繁华地段开展对流浪乞讨人员的主动救助活动。5.核实、认定流浪乞讨人员身份,对查不清身份且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予以安置。6.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打击胁迫、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流浪乞讨谋利的幕后操纵者。7.会同卫生部门核定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费用。(二)公安部门:1.对在城市交通干道、路口上的流浪乞讨人员和露宿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并依法告知、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寻求救助。2.对妨碍交通秩序、拦路乞讨、强讨恶要的流浪乞讨人员,依法予以处罚。3.对胁迫、利用未成年人、
31、残疾人、老年人进行流浪乞讨谋利的幕后操纵者,依法进行打击。4.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本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为被盗、被骗、被抢或丢失财物的流动人员出具证明,以便其寻求救助。5.根据工作需要在救助管理站设警务室。协助查找流浪乞讨人员的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或家人。6.协助民政部门查找被救治流浪乞讨病人的家人、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并通知其家人或工作单位到救治医院办理有关手续。(三)城管部门:1.对在人行道、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过街通道、重要公共场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并依法告知、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2.协助民政部门设置救助管理站(点)引导标识牌,以方便开展流浪乞
32、讨人员救助工作。(四)卫生部门:1.负责对倒在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的救治工作,确定救治医院,明确相关医疗机构的救治职能。2.市医疗急救中心负责受理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倒在街头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的求助,并及时护送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必要时可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治者和护送者应相互配合,共同办理收治手续。救治流浪乞讨人员的医院应及时通知民政部门认定被救治人员是否属于流浪乞讨人员。3.被救治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治愈后,属非本地人员且暂时无去处的、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由救治医院出具疾病诊断书或说明,告知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4.
33、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治的医疗费,按我市低保对象和基本医疗保障进社区的优惠政策合并使用。(五)园林、旅游、东湖风景区管理等部门:对所属的公园、风景区、重要旅游景区(点)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教育,并依法告知、引导或护送其到救助管理站。(六)交通部门:1.协调公路、铁路客运站和客运单位为救助管理站接送流浪乞讨求助人员进出车站、乘车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协助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接送途中的安全监管工作,帮助流浪乞讨求助人员及时乘车返乡回家。2.旅游黄金周、春运及客运高峰期间,协助民政部门在车站设置临时救助站。(七)财政部门: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和工作经费,并将其列入年度预算。保障临时性、突发性专项救助工作
34、经费。保障医疗机构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所发生的救治和生活费用。(八)劳动保障部门:为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就业服务。(九)教育部门:帮助流浪乞讨人员中查不清身份、无家可归的未成年人就学。(十)各新闻单位:1.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宣传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市民关爱弱势群体,参与政府组织的公益性救助活动;注重宣传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和做法,揭露胁迫、利用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进行乞讨敛财的丑恶现象,抨击以乞讨为职业,不劳而获,虐待老人、未成年人的违法和违反道德准则的行为,为我市实施救助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2.配合救助管理
35、站为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说明个人情况流浪乞讨人员寻找亲属免费提供寻找信息。(十一)房产部门:掌握出租房屋内入住的流浪乞讨人员情况。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屋入住的教唆、引诱、胁迫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从事乞讨行为的幕后操纵者依法进行打击,并对出租屋业主进行教育、制止。(十二)残联组织: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中的残疾人姓名、住所、单位等查找工作。对一时查不清户籍所在地,滞留在救助管理站的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给予相应的帮助。三、进一步明确各区救助管理工作任务中心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本辖区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人
36、民政府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站的,区民政部门要有专人负责救助管理工作。各区财政部门要安排救助管理专项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经费的落实。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武 汉 市 民 政 局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武政办200567 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远城区供水行业发展的意见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建设部公布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 126 号令)和市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及市政府工作报告要求,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乡镇(街、场)供水设
37、施建设,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条件,促进远城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进远城区供水行业发展提出意见如下:一、目标任务(一)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全面抓好远城区供水规划的编制和完善工作,统筹布局各区供水基础设施,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与共享,促进远城区供水事业良性发展。根据远城区供水规划,“十一五”期间远城区政府所在地及其乡镇(街、场)供水水质基本达到国家饮用水标准。(二)主要任务:按照“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用 23 年时间,基本解决远城区乡镇(街、场)供水困难问题;用 45 年时间,逐步整合各远城区供水资源,全面推行企业改制,实现远城区供水可持续发展。二、建立远城区供水市场化运
38、行机制(一)建立多元化投资机制。鼓励国内外各类社会资本,采用独资、合资、合作、建设运营转让、转让运营转让、公共民营合作等形式投资远城区乡镇(街、场)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改变目前单一的政府投资模式,加快远城区供水基础设施建设。(二)建立特许经营制度。开放经营市场,打破远城区供水的行业垄断,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逐步建立特许经营制度。由各远城区人民政府授权供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供水行业投资者或经营者,并明确其经营的期限和范围。由市水务局负责特许经营的业务指导。实施特许经营,应建立受托者资质审查制度,明确受托者必须具备的相应条件,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期限最
39、长不得超过 30 年。(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供水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实行企业改制。1.远城区政府所在地的水厂,可采取整体改制、引资改制、国有股出让等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本,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朝集约化、规模化方向发展,鼓励其跨地区、跨行业经营。2.乡镇(街、场)供水厂,可采取租赁、委托经营、民营合作、股份合作或出让经营权等形式,引入民营资本参与经营。3.供水主管网外的乡镇 (街、场)供水管网和增压站建设,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以股份制形式,由受益乡镇(街、场)共同出资,供水企业以技术入股参与管理,采取“联网、联供、联营、联管”的运行管理方式,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改制后的供水企业,要
40、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内部人事、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切实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发展活力。三、加大对远城区供水行业的监管力度各远城区要按照武汉市远城区供水规划要求,编制其供水设施建设计划,做好项目储备,合理安排建设时间,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对供水工程建设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要进一步规范供水行业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制度,维护市场秩序。对国有资产、国有股权和经营权等权益的出让、转让,应在对现有国有资产进行调查、评估、审定的基础上,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并按有关规定报批,以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要建立区、乡镇(街、场
41、)两级政府监管负责制,由区人民政府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街、场)具体负责。要建立和完善供水行业服务质量评价考核标准,强化服务质量监督。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水价标准实施收费管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益性用水,先由用水单位向供水企业按生活用水标准计量缴费,然后由各区安排专项资金对用水单位予以补贴;消防用水按消防部门年预计用水量,由各区安排专项资金对供水企业给予相应补偿。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五月二十七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武政办200571 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武
42、汉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六月四日武汉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保障广大考生利益,建立健全我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我市对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损害程度,维护社会稳定。二、工作原则(一)发现问题,即时上报。(二)统一指挥,系统联动。(三)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四)快速反应,有效控制。(五)重在预防,依法处置。三、适用范围适用我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在试卷运送、保管、考试实施等环节出现的泄密事件。四、指挥及工作系统
43、(一)成立市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委教育工委书记、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副主任罗国轩任组长,市教育局局长谭仁杰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保密、监察、信息产业、通信管理局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启动本预案;初步判断事件等级;根据各方面情况,作出初步决策;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向省教育考试安全应急处置厅际协调组(以下简称省厅际协调组)报告;根据上级指示,协调各有关部门行动。市应急处置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办公(联系电话:85659667、85658027),由市教育局分管领导同志任主任,工作人员由市委宣传部,
44、市教育、公安、保密、监察、信息产业、通信管理局及市招生考试办公室派员组成,负责汇集并报告各方面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根据上级指示部署工作,指挥各区应急处置工作组开展工作。(二)各区要立即成立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应急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区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区教育局局长任组长,区宣传、教育、公安、保密、监察、招生考试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第一时间上报事件情况,包括:事件原因、事件性质、波及范围、目前的基本处理措施、对事件等级的初步判断;落实市应急处置工作组部署;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五、危害等级确认(一)危害等级分类1.黄色级(1)一个区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2)没有在媒体上登载试题
45、或相关信息。(3)性质为自用。(4)传播范围有限。2.橙色级(1)情况一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区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没有在媒体上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自用。(2)情况二在一个区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在媒体上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传播范围较广。3.红色级(1)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区使用的试题发生泄密。(2)在媒体上登载试题或相关信息。(3)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4)传播范围广。(二)确认程序1.发生地所在区应急处置工作组做出初步判断。2.市应急处置工作组汇总各方面情况提出处置建议上报省厅际协调组办公室。3.省厅际协调组确认泄密危害等级。六、应急处置措施(一)黄色级1.市教育
46、局立即按本预案开展相应工作。2.市委宣传部立即采取有效手段,在破案前制止新闻媒体对泄密有关情况的报道和炒作。3.市公安局立即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发现与泄密有关信息,采取措施控制有关嫌疑人,将相关网站信息通知市信息产业局和市通信管理局并向省厅际协调组办公室报告;同时指导、督促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及时破案。4.市信息产业局和市通信管理局立即对互联网进行严密监控,防止与泄密有关的信息在互联网上散布,发现或得知有关网站发出此类信息时要立即将其封禁;根据需要,控制其他各种通讯手段的通讯范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市公安局并报市应急处置工作组。5.市保密局和市监察局组织、协调泄密情况发生地所在区的保密、
47、监察部门参与案件的查处工作。6.泄密案件发生地所在区应急处置工作组根据市应急处置工作组的统一部署,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协调有关部门,立即着手开展调查、处理、侦破工作,并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应急处置工作组办公室。7.案件侦破前,市应急处置工作组要对有关新闻报道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统一宣传口径。8.如在考试前没有破案,但确认试题并未大规模扩散,经省厅际协调组办公室批准,考试可以如期举行。9.如在考试前破案,要取消有关考生的考试资格;如在录取工作展开前破案,要取消有关考生的录取资格;在录取工作结束后破案,要开除所涉及人员学籍。(二)橙色级情况一(泄密范围在两个区以上)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未发现泄露试题,初步判断窃密性质为自用,传播范围有限,采取的处置措施同黄色级。情况二(泄密范围在一个区内)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已发现泄露试题,初步判断窃密性质为贩卖或蓄意破坏,传播范围较广,采取的处置措施同红色级。(三)红色级1.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按经批准的统一口径进行正面报导,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考生、考生家长对延期考试决定给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