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锦州石化分公司
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装备管理办法
ZD/JZSH 09.16-2004
1范围
为了加强对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装备的管理,确保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装备(以下简称“安技装备”)的安装率、使用率和完好率,特制定本办法。
2引进标准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技术装备管理规定。
3术语
3.1安技装备
炼化企业为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而设计、安装并使用的设施、设备。包括:预防事故设备;防止事故扩大设施;防灾监测设施;消防设备;安全专用通讯教育设备等五大类。附件1:安技装备表。
4职责
4.技术发展处职责:
4.1.1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炼化生产装置 (含主要辅助系统)的设计时,保证安技装备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4.1.2有关安技装备的设计方案和选型等,应征得安全、机动、生产各部门及使用单位的意见。
4.1.3严格按照设计技术规范、标准、规定,选用安技装备,其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满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选用在防爆场所使用的安技装备(仪器、仪表等)应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使用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1.4严格执行安技装备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规定,审核其采用的安技装备是否技术先进、性能可靠。
4.1.5负责组织拆除、更新、停用、临时停用安技装备的技术论证和审查备案工作。
4.2机动部门职责:
4.2.1负责建立完整的安技装备档案,制定安技装备的检修、保养及维修制度。参加配置、拆除、更新、停用、临时停用安技装备的审查。
4.2.2负责组织安技装备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安技装备年(季)度检修计划的制订及审核;负责安技装备运行状况和维护质量的检查;负责将安技装备使用情况列入设备考核评比的内容,确实做到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
4.2.3认真、慎重的编制或修订与安技装备有关的技术操作规程,其工艺指标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组织接触和使用安技装备人员的技术培训。
4.3安全技术部门职责:
4.3.1建立完整的安技装备台帐,把安技装备的完好情况列入安全检查内容。
4.3.2安技装备的设计审查和竣工、投用前的验收检查,对安技装备的选型和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参加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安技装备的审查并备案;负责对安技装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检查。
4.3.3发生事故时检查安技装备完好情况。
4.3.4负责组织消防部门对安技装备中消防设备配置方案的设计审查和竣工、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监督消防部门消防设施在停用、临时停用、报废、更新后是否经过审查备案,是否建立完整的消防设施档案。
4.3.5定期组织消防部门开展对安技装备分类表中消防设施的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可靠完好。
4.4 供应管理部门职责:
4.4.1 在计划、资金、采购方面必须保证安技装备(特别是进口安技装备)的备品备件供应。
4.4.2安技装备的采购必须保证质量。没有质量证明书、没有经过鉴定的产品不准采购。凡采购的安技装备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抽查。
4.5 使用单位职责:
4.5.1认真制订安技装备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安技装备的检修、报废、更新、拆除、停用及临时停用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手续。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严禁擅自拆除、停用及临时停用安技装备。
4.5.2定期对安技装备进行专项检查,对使用安技装备的有关人员组织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
4.5.3对没有或达不到安技装备功能要求的工程项目,在移交时有权拒绝接管。
4.6施工管理部门职责:
4.6.1负责对承建项目的安技装备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确保安装质量。承建项目投料生产前,必须保证安技装备齐全、可靠、完好。
5工作程序及要求
5.1安技装备实行分公司、二级单位、二级管理,专业管理按现行管理体系不变。
5.2凡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炼化生产装置,其安技装备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的“三同时”原则。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设置安技装备。安技装备所需资金应纳入投资额内予以保证。
5.3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技装备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制定相应的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工作责任。
5.4在安技装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安技装备失灵,造成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6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6.1安技装备台帐
7检查和考核
7.1机动设备处、安全环保处对使用单位每年进行组织一次安全检查与考核。
7.2考核结果纳入经济责任制。
附件1:安技装备分类表
安技装备分类表
类别
种 类
项 目
一、自动保护设备
1、连锁
A
预
防
事
故
设
备
2、紧急停车系统(ESD)
二、阻火设备
3、管道阻火器
4、储罐阻火器
5、车用阻火器
三、安全封断设施
6、防碰天车
7、水封井
8、水封罐
9、气封罐
10、液封罐
四、防爆泄压设备
11、安全阀
12、防爆片(膜)
13、防爆门(窗)
14、呼吸阀
五、冷却设备
15、喷淋水
六、静电消除设备
16、静电消除设备
七、防雷设施
17、避雷针
18、接地引下线
八、人身保护设备
19、放射源监控装置
20、照明隔离电源
21、低压照明灯(36V以上)
九、其他
22、手提电动工具触电保护器
23、射线防护设施
B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设
施
十、防止火灾扩大设施
24、防火堤
25、防火(爆)墙
26、水幕
27、汽幕
十一、防止中毒设施
28、防毒面具
29、各类呼吸器
30、中和冲洗设施
十二、海上逃生救生设备
31、守护船溢油回收船
32、救生(助)艇和两栖救生装置
33、气胀式救生筏
34、救生圈
35、救生衣
36、救生索和救生软梯
类别
种 类
项 目
C
防
灾
监
测
设
施
十三、可然气检测报警仪
37、便携式(泵吸)
38、便携式(扩散)
39、固定式(泵吸)
40、固定式(扩散)
十四、O2、有毒气、放射源检测仪
41、O2、CO、H2S等
十五、静电测试仪器
42、电荷密度计
43、静电电压表
十六、火灾检测报警器
44、火灾监视器
十七、消防车辆和设施
45、消防战斗车辆
46、消防补助车辆
47、消拖两用艇
48、消防水池
49、消防水泵房
50、消防栓
51、固定式消防炮
52、固定式消防站
53、半固定式消防设施(液上)
54、半固定式消防设施(液下)
55、手提式灭火器
56、车推式灭火器
十八、消防人员装备
57、隔热服
58、呼吸器
E
安
全
专
用
通
讯
教
育
设
备
十九、通讯报警设备
59、无线电话
60、对讲机
61、有限报警
62、海上短波、中波、遇险频率收信机
二十、教育设备
63、摄象机
64、录放相机
65、电视机
66、摄影电视
67、编辑机
68、放映机
69、照相机
70、投影机
71、幻灯机
72、录音机
73、计算机
74、气防车
75、安全监察车
附件: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管理细则
第一条 应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和中毒事故的重要手段。
第二条 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三条 选择报警器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的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炼化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存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照“三同时”原则和设计规范的要求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应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 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严格执行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1、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时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元件的影响。
第七条 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取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 报警器专业管理以机动部门为主,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有关制度的落实。
第九条 各管理部门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 各管理部门职责。
1、机动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定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
2、安全部门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对现有报警器拆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设计、安装、投用、管理、维修及现场使用工作的监督。
3、设计、技术、供应管理部门负责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采购等工作,并征求安全部门的意见。
4、仪表检修安装队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维护、校验,健全档案资料。
5、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 分公司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 分公司根据规定制订关联交易及经济责任制考核细则。
第十三条 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3:
消防设施管理细则
第一条 加强对各类消防设施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维护保养责任制,确保消防设施完好,以便在关键时刻发挥其重要作用。
第二条 分公司各类固定、半固定和移动式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装置和罐区的各类固定式消防设施和各种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等,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工艺操作、装置检修等有关人员对本岗位、本装置或罐区的消防设施要做到会维护保养、会使用,冬季要作好消防设施的防冻保温工作。
第四条 消防设施的管理要纳人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工作中,设专人负责。建立消防设施台帐,定期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称重、药剂更换补充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消防水泵房的管理:
1、消防供水泵房是消防水的保证中心,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禁将泵房改作它用或在泵房内乱放杂物,泵房的管理要纳人设备创完好管理活动中。
2、水泵和柴油发电机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力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要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进行盘车和机泵润滑,认真进行维护保养,并且每周试验一次。
3、建立24小时值班制,做到设专人值班,有专人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对于出现的故障要立即处理不过夜,时刻保持战备状态。
4、西山消防水泵,由贮运厂负责,岗位人员每天盘车一次,阀门每周保养一次,保证灵活好用,石化公司消防队每周检查一次。
第六条 泡沫泵站的管理。
1、泡沫泵站是重要的消防设施之一,必须加强管理,泵房严禁改作它用或乱放杂物,保持室内整沽,保持周围道路畅通。
2、泡沫泵要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每周至少运行一次,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力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要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盘车和润滑,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3、泡沫泵运行后要立即进行水清洗,防止机泵锈蚀。要做好泡沫管线和泡沫储罐的防腐处理,损坏的阀门和失效的泡沫要及时检修、更换。
4、灭火系统每年要进行一次消防试验,确保完好。
第七条 生产装置、罐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
1、要加强装置、罐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按期进行试验:消防喷淋系统每半年试验一次;泡沫产生系统每年试验一次,做到不堵,不漏,消防水炮、消火栓要经常试验,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2、加强装置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经常检查,定期做防腐处理。对消防系统上的阀门、喷嘴等要经常检查、清理,损坏的要及时更换,确保零部件齐全,灵活好用。
3、分公司消火栓、由所在单位负责监护,发现损坏、埋盖、占用及时向石化公司消防大队报告。石化公司消防大队负责定期检查,保证其灵活好用,消火栓不得用于与消防无关方面,如生产、工程急需时应填写《非消防使用消火栓申请表》由分公司生产装置、石化公司消防大队批准后方能使用消火栓。消火栓周围五米内不得堆放任何物品。
4、生产装置的消防蒸汽管线由所在单位负责检查、维护、保养,保证灭火时灵活好用。
5、油罐的泡沫产生器室、管线由车间负责维护检查,产生器的玻璃盲扳由石化公司消防大队供给,车间负责安装,石化公司消防大队负责每月检查一次。
6、油罐的防火围堤不得破坏,因工程需要破坏时,要经所在车间同意,并由破坏单位在工程结束前负责修好。
7、火灾自动报警与自动喷淋灭火装置,由所在车间负责使用维护、保养,确保随时完整好用,石化公司消防大队每周检查一次。
a) 单位配备的消防器材,应有专人保管,搞好维护保养工作,岗位人员必须掌握保管和使用方法。为了安全管理和使用消防器材应切实执行有关文件之规定。
第八条 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的管理
1、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是扑救初期火灾的必备工具,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便挪用。
2、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要按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配备,设立消防器材棚(箱),并设专人维护保养。
3、按照各种移动式消防器材的使用要求,按期更换药剂,并做好铅封。在器材上要标明更换日期,以便进行检查。
第九条 消防车、消防道路的管理
1、石化公司的消防车辆、装备保持战备状态,完整好用。根据《消防条例》的规定,不得擅自将消防车辆使用在与消防无关方面。
2、分公司内所有的道路应保证畅通无阻,凡占道、切断路面时应经石化分公司安全环保处、石化公司消防大队批准,用后要恢复原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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