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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2018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笔记
2018年7月7日星期六
目录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5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5
1.1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效力层次(重点必须掌握) 5
1.2.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5
1.3.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及其职责 6
第二节 公司法 7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2
1. 发起设立程序 13
2. 募集设立程序 13
1. 发起人认购股份 14
2. 募股程序 14
3. 召开创立大会 14
1. 公平、公正原则 15
2. 同股同价原则 15
(1) 挪用公司资金 16
(6)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17
(8)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17
(1) 公司董事会拟订公司合并方案 17
(5) 通知、公告债权人 17
1. 责令改正 18
2.罚款 19
3. 撤销公司登记 19
4. 吊销营业执照 19
第三节 证券法 20
1. 公开原则 20
2. 公平原则 21
3. 公正原则 21
(1)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3
(1) 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3
(6) 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23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3
(3) 有重大违法行为 27
(4) 公司解散或者宣告破产 27
(1) 有重大违法行为 27
(3) 所募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27
(5) 近2年连续亏损 27
(1) 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28
(3) 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28
(1) 不再具备法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28
第四节 基金法 31
(2) 获取基金管理人报酬 32
(2) 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32
(6) 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 32
(1) 保管基金资产 33
(3) 获取基金托管费用 33
(1) 保管资金资产 33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34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4
(6) 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34
(8)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34
(1) 遵守基金契约 34
(3) 承担基金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 34
(5)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34
第五节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35
(2) 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37
第六节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37
(1) 证券公司的名称、住所 40
(4) 证券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40
第二章 证券从业人员管理 41
第一节 从业资格 41
(1) 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咨询人员 43
(6) 具有从事证券业务2年以上的经历 43
(9) 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3
1. 首次注册程序 43
2. 变更注册程序 45
(1) 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45
(5) 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45
(1)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46
(5) 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46
(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6
第二节 执业行为 47
(1)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8
(2) 证券经纪人是自然人,不能是机构或团体 48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3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53
第三章 证券公司业务规范 56
第一节 证券经纪 56
第二节 证券投资咨询 60
第三节 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63
第四节 证券承销与保荐 67
第五节 证券自营 70
第六节 证券资产管理 74
第七节 其他业务 78
第四章 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 89
第一节 证券一级市场 89
第二节 证券二级市场 94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熟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了解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1.1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效力层次(重点必须掌握)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其法律效力依次降低:
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文件;
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
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20年中,大量相关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证券市场的规范和有序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1.2.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
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其法律效力次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了解)具体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1.3.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及其职责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包括: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体现在保护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共同发展方面,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对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代办股份转让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法履行以下职能: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如为证券持有人代理投票服务等。
第二节 公司法
掌握公司的种类;熟悉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熟悉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熟悉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了解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熟悉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熟悉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了解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熟悉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熟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掌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掌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了解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掌握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了解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熟悉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
熟悉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等的法律责任。
2.1公司的种类(重点必须掌握)
(重点必须掌握)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重点必须掌握)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产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分公司是指业务、资金、人事等各方面受总公司管辖和控制,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由总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有时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
凡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与批准设立的公司,均为中国公司,是中国法人;反之均为国外公司。
2.2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指的是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一定的财产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必须有其可控制与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货币组成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司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重要标志,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也是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
2.3公司的经营原则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应当体现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经营原则;自主经营原则;自负盈亏原则;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原则;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2.4公司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所以,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
2.5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6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内容
公司可以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和质押。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就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就公司对外投资和他人提供担保作出严格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7股东权利滥用的相关内容
股东权利滥用的方式包括股东权利、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滥用股东有限责任。
滥用的损害对象包括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
滥用的后果包括给公司造成损失、给股东造成损失、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滥用的责任包括:滥用股东权利给其他股东或者公司造成损害的,承担一般的赔偿责任;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导致对公司人格否定,由该股东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多不能超过五十个股东,最少则为一个,此种情形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国有独资公司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公司的资本包括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及出资期限,出资程序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等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除需要具备上述三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公司名称
(2) 有公司的组织机构
(3)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做了多元制的规定:即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首先要求是实缴的出资额,即实缴资本;同时要求达到最低资本限额,即不得少于最低数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1) 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2) 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3) 以商品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4) 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有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是按其所认缴出资额向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人。股东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4)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 发起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程序通常包括订立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选任董事和监事、申请登记注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主要程序包括批准、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设立登记。
2. 募集设立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程序主要包括订立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募股程序、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与发起设立程序的区别
1. 发起人认购股份
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允许采取募集设立的国家公司法都规定了发起人必须认购占注册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的股份,以加大发起人的责任,减少社会公众投资者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 募股程序
发起人募股是公司广泛吸收社会投资的一种方式,它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影响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因而世界各国都对公开募股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的募股程序主要包括募股的申请与审批、公开招募与认购股份、缴纳股款。
3. 召开创立大会
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时,认购人根据招股说明书而认购股份,因认股而加入设立中的公司,对公司的设立经过并不详细了解,他们只有通过创立大会才能够行使其合法权利,对发起人的行为进行审查。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认股人的利益,许多国家在公司法中都规定了募集设立的公司在其设立过程中必须召开创立大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的股份股款缴足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发起人应召集认股人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募集公司资本而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1. 公平、公正原则
所谓公平,首先是指发行的股份所代表权利的公平,即在同一次发行中的同一种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同类股份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其次是指股份发行条件的公平,即在同次股份发行中,相同种类的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
所谓公正,是指在股份的发行过程中,应保持公正性,不允许任何人通过内幕交易、价格操纵、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获得超过其他人的利益。
2. 同股同价原则
同股同价是指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是相同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额,对于同一种类的股票不允许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规定不同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这是股权平等原则在股份发行中的具体体现。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
股份的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该股份的法律行为。法律对股份的转让也作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具体包括:
(1) 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内进行
(2)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3)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4)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持有的股份,未经国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转让
(5) 除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以外,公司不得通过收购持有本公司的股票
(6) 记名股票,有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7) 无记名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内,由股东以将股票交付给受让人的方式转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特定性义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挪用公司资金
(2)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是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合并的程序如下:
(1) 公司董事会拟订公司合并方案
(2) 订立合并协议
(3) 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
(4)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5) 通知、公告债权人
(6) 办理登记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又设立另一个公司或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1) 新设分立。新设分立是指将一个公司分割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丧失法人资格
派生分立。派生分立是指将原公司的一部分财产或营业分出去成立一个或几个新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关联关系的概念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能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1. 责令改正
对任何一种违法行为,均应当予以改正,所以行政处罚法并未将责令改正包括在行政处罚的种类之中,但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首先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然后才是给予行政处罚
2.罚款
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由公司登记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撤销公司登记
采取欺诈手段,违法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撤销公司设立登记从根本上否认了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的合法性,被撤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因此只适用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4. 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登记机关强行收回违法当事人营业执照并予以注销的一种行政处罚。由于吊销营业执照会使企业的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因此只能适用于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已不能行使营业执照所赋予权利的违法者,至于什么样的违法行为算是情节严重,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总结执法实践经验做出具体规定
第三节 证券法
熟悉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掌握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掌握发行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准则;掌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
掌握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承销协议的主要内容;熟悉承销团及主承销人;熟悉证券的销售期限;熟悉代销制度。
掌握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等一般规定;掌握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和公告;掌握债券上市的条件和申请;熟悉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熟悉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熟悉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掌握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和欺诈客户行为。
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
熟悉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熟悉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责任;熟悉违反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及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
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重点必须掌握)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他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
1. 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
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从公开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
2.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平等的保护不仅是形式的,也是实质上的,对于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实质上的公平,则意味着重点保护
3. 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正的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应公正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原则的实质在于使不同的证券主体获得公正的对待,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权或优势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使对方当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损失。此外,公平原则强调实体正义和实质正义,而公正原则则强调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则是无私、中立。因此,根据公正原则,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规则,以实现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其次要求执法者与司法者在法律范围内,公正的执行法律,解决利益冲突与纠纷。
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又称知情证券交易,是指内幕人员以及其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利息进行证券交易而获利的行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制造虚假繁荣、虚假价格、诱导或者迫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投资决定,使操纵者获利或减少损失的行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实质上是一种对不特定人的欺诈行为,操纵者利用非法手段,使投资者产生投资决策失误,并以此获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持证券交易公正合理地进行,必须严格禁止操纵市场行为。
证券发行的一般规定(重点必须掌握)
证券发行是指经过批准符合发行条件的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一定的程序将股票、公司债券以及其他证券销售给投资者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1)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2) 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股票发行的相关内容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 其发行普通股仅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 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 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发行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中国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6) 发起人在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 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 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销团与主承销人
承销团又称联合承销,是指两个以上的证券经营机构组成承销人,为发行人发售证券的一种承销方式。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必须采取承销团的形式来销售,这实际是关于巨额证券销售与承销团的规定
主承销人是指承销团在承销过程中,其他承销团成员均委托其中一家承销人为承销团负责人,该负责人即为主承销人。主承销人与其他各家承销人的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主承销人的行为后果由承销团承担。
根据相关规定,主承销人应当具备的主要条件如下: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主要负责人中2/3的人员有3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历,或者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有足够数量的证券专业操作人员,其中70%以上的人员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2年以上;全部从业人员在以往3年内的承销过程中,没有因内幕交易、侵害客户利益、工作严重失误受到起诉或行政处分;没有违反国家有关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和政策,没有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给予的通报批评;承销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的承销过程中,无其他严重劣迹,特别是与欺诈、提供虚假信息有关的行为。
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
证券交易的条件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公开进行交易的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条件才能买卖。按照《中华人名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定程序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
(2)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如《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转让限定为三年之内不得转让 。
(3)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所转让
对于证券交易的方式,《中华人名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必须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1) 集中竞价。竞价交易是多个买主与卖主之间,出价最低的卖主与进价最高的买主达成交易。公开的集中竞价,则是所有有关购售该证券的买主和卖主集中在证券交易所内公开申报、竞价交易,每当买卖双方出价相吻合就构成一笔买卖,交易依买卖组连续进行,每个买卖组形成不同的价格
(2) 价格优先。价格优先是指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买(卖)方进行买卖同种证券时,买方中出价最高者,应处在优先购买的地位;而卖方中出价最低者,应处在优先卖出的地位
(3) 时间优先。时间优先是指出价相同时,以最先出价者优先成交。
(4) 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上市公告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批准后,被批准的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股票上市报告,并将其申请文件存放在指定地点供公众查阅。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告一般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的证券报刊上。上市公告的内容,除了应当包括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 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号
(2) 股票发行情况,股权结构和最大的10 名股东的名单及持股数
(3) 公司创立大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
(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持有本公司证券的情况
(5) 公司近3年或者开业以来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以及下一年盈利预测文件
(6) 证券交易所要求载明的其他情况
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
股票暂停交易情况
(1) 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 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情况,或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 有重大违法行为
(4) 最近3年连续亏损
股票终止交易情况
(1) 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 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 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 公司解散或者宣告破产
债券暂停交易情形
(1) 有重大违法行为
(2) 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上市条件
(3) 所募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4) 未按照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 近2年连续亏损
债券终止交易情形
有暂停交易中第(1)、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在期限内未能消除的,另外,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基金暂停交易情形
(1) 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
(2)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上市
(3) 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基金终止交易情形
(1) 不再具备法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2)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4)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信息公开概念
信息公开,也称信息披露,主要是指为发行人在发行市场、交易市场依法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投资者报告自身经营、财产以及财务等状况而设置一种制度
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交易包括下列行为:
(1) 知情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2)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买入或者卖出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证券
(3) 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泄露该信息的行为
(4) 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虚假陈述、信息误导行为的内容
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是指行为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的欺诈行为。
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的行为人主要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新闻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虚假陈述行为包括:
(1) 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在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公司报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2)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在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参与制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虚假陈述
(3)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从业协会或者其他证券业自律性组织作出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的虚假陈述
(4) 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专业性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在向证券监督部门提交的各种文件、报告和说明中作出虚假陈述
上市公司采购的概念和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定程序公开收购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发行上市的股份以达到对该公司控股或兼并目的的行为。实施收购行为的投资者称为收购人,作为收购目标的上市公司称为被收购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法收购上市公司。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程序和规则,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或者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被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以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收购要约
所谓收购要约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该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依照规定发出收购要约,收购人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并应将公司收购报告书同时提交证券交易所。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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