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上交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文件第20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期权全真模拟交易投资者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期权工作小组
V1.0
2013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 账户申请 4
一、投资者申请条件 4
二、衍生品账户开户 4
三、衍生品账户销户 5
四、虚拟资金分配额度及原则 6
第二章 期权合约 7
一、概述 7
二、期权合约简介 7
三、其他合约相关事项 12
第三章 交易 18
一、交易时间 18
二、委托与申报 18
三、竞价与成交 21
四、断路器规定 22
五、交易费用 22
第四章 结算 23
一、期权交易结算 23
二、行权结算 24
第五章 风险控制 28
一、保证金 28
二、限仓 29
三、限开仓(只针对股票认购期权) 29
四、强行平仓制度 30
五、大户报告制度 30
六、风险警示制度 32
上海证券交易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投资者指南
为便于投资者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或“上交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业务,有效控制模拟交易风险,规范模拟交易业务管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业务方案》、《上海证券交易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风险控制实施细则》、《期权全真模拟交易结算业务方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期权全真模拟交易结算业务指引》等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未做规定的,适用上述方案和规则。
第一章 账户申请
一、投资者申请条件
投资者必须通过具有期权全真模拟交易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期权全真模拟交易经营机构(以下简称“期权经营机构”)参与期权模拟交易。参与模拟交易的客户原则上需具备融资融券资格或者一年以上股指期货交易经验,具体要求由期权经营机构规定。
二、衍生品账户开户
投资者参与期权模拟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申请开立模拟衍生品合约账户,并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立模拟衍生品资金账户。开立模拟衍生品账户的投资者需提供身份证、上海股东代码卡等材料;一个普通证券账户只能对应开立一个模拟衍生品合约账户。投资者开立的模拟衍生品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相关注册信息应当一致。
如果参与模拟交易的投资者在2013年11月29日之前已开立证券账户,可直接开立模拟衍生品合约账户与模拟衍生品资金账户。客户使用同原证券账户编码的模拟证券账户与模拟现货资金账户进行标的证券的模拟交易。
2013年11月29日(含)之后开户的客户或没有开立证券账户的模拟交易参与者需先新开立模拟证券账户与模拟现货资金账户,指定交易后再开立模拟衍生品合约账户与模拟衍生品资金账户。具体开户流程由期权经营机构规定。
衍生品合约账户自开立完成后的次一个交易日(即T+1日)生效。
三、衍生品账户销户
全真模拟交易阶段,投资者可根据期权经营机构的具体规定申请注销模拟衍生品合约账户。待注销的模拟衍生品合约账户,其合约持仓必须已清空。
被注销的模拟衍生品合约账户不可再恢复使用,如再次参与期权模拟交易,需重新开立模拟衍生品合约账户,重新开立的模拟衍生品合约账户账号与被注销的模拟衍生品合约账户一致。
四、虚拟资金分配额度及原则
(一)分配额度
期权经营机构对开户成功的客户账户进行虚拟资金分配。个人和机构客户模拟资金账户初始金额分别设置为100万元和500万元。在全真模拟交易期间,客户可使用虚拟资金参与期权及其标的证券的模拟交易。全真模拟交易运行稳定后,请会员按本所业务方案要求参照客户真实证券账户资产配置虚拟资金。
(二)分配原则
初始虚拟资金耗尽后,客户最多可再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两次虚拟资金的分配,分配原则同首次分配。
第二章 期权合约
一、概述
本指南所指期权合约是指由上交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合约买方有权在约定的时间以约定的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合约标的的标准化合约。
个股期权合约是指以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单个证券(如股票、ETF等)为标的的期权合约。
二、期权合约简介
期权合约主要条款包括合约简称、合约编码、交易代码、合约标的、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行权价格间距、最后交易日、行权日、行权方式、交割方式等。
(一)合约简称
期权合约简称按以下顺序编写(无分隔符或空格):
1、合约标的简称(直接取合约标的证券简称);
2、“购”(认购期权)或“沽”(认沽期权);
3、到期月份;
4、“月”;
5、行权价格(不超过五位);
6、标志位,缺省为空,合约首次调整时修改为“A”,发生第二次调整,则“A”修改为“B”。
例如:“工商银行购1月420”。
(二)合约编码
合约编码为8位数字。
ETF期权合约从90000001起按序对新挂牌合约进行编排,唯一,不复用。
股票期权合约从10000001起按序对新挂牌合约进行编排,唯一,不复用。
(三)交易代码
合约交易代码17位,按以下顺序编写:
1、第1至第6位为数字,取标的证券代码,如工商银行601398,取“601398”;
2、第7位为C(Call)或者P(Put),分别表示认购期权或者认沽期权;
3、第8、9位表示到期年份;
4、第10、11位表示到期月份;
5、第12位期初设为“M”,表示月份合约。当合约首次调整后,“M”修改为 “A”,以表示该合约被调整过一次,如发生第二次调整,则“A”修改为“B”、“M”修改为 “A”,以此类推;
6、第13至17位表示期权行权价格。
此外,在行情发布中(交易前),另加一标志字段(初始为0),表示因合约调整而导致的新月份“标准合约”挂牌次数,如1表示第1次,合约代码调整时(如“M”调为“A”、“A”调为“B”)标志字段不变。
例如:8月份挂牌的两个工商银行认购期权合约(合约编码、合约交易代码、标志字段):
10000002 601398C1308M00500 1(行权价格5.0元,合约单位:10000)(新挂)
10000001 601398C1308A00500 0(行权价格2.5元,合约单位:20000)(调整后)
(四)合约类型
1、认购期权 (Call Option)
认购期权买方有权根据合约内容,在规定期限(如到期日),向期权卖方以协议价格(行权价)买入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股票或ETF);认购期权卖方在被行权时,有义务按行权价卖出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
2、认沽期权 (Put Option)
认沽期权买方有权根据合约内容,在规定期限(如到期日),向期权卖方以协议价格(行权价)卖出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股票或ETF);认沽期权卖方在被行权时,有义务按行权价买入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
(五)合约到期月份
合约到期月份为当月、下月及随后的两个季月, 共四个月份,同时挂牌交易。季月是指3月、6月、9月、12月。
(六)合约单位
合约单位指单张合约对应的标的证券(股票或ETF)的数量,由上交所在发布合约标的时,同时公布。合约单位一经公布将长期保持不变,但上交所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合约单位。当标的证券发生权益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时,会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此时期权合约需要作相应调整,调整后合约单位按四舍五入取整。
(七)行权价格与行权价格间距
行权价格即期权的履约价格。对于认购期权,权利方有权利以行权价格从期权的义务方买入标的证券。对于认沽期权,权利方有权利以行权价格卖出标的证券给义务方。对于同一标的证券在每一个到期月,设置多个仅行权价格不同,而其他要素完全相同的期权合约,如1个平值合约、2个实值合约与2个虚值合约。
平值合约是指行权价格等于标的证券当前价格的期权合约。
实值合约:对于认购期权,实值合约是指行权价格低于标的证券价格的期权合约,对于认沽期权,实值合约是指行权价格高于标的证券价格的期权合约。
虚值合约:对于认购期权,虚值合约是指行权价格高于标的证券价格的期权合约,对于认沽期权,虚值合约是指行权价格低于标的证券价格的期权合约。
行权价格间距: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行权价格相邻的合约间距按下表设置:
行权价格(元)
间距(元)
2或以下
0.1
2至5(含)
0.25
5至10(含)
0.5
10至20(含)
1
20至50(含)
2.5
50至100(含)
5
100以上
10
标的证券为ETF的,行权价格相邻的合约间距按下表设置:
行权价格(元)
间距(元)
3或以下
0.05
3至5(含)
0.1
5至10(含)
0.25
10至20(含)
0.5
20至50(含)
1
50至100(含)
2.5
100以上
5
(八)合约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日、交收日
合约最后交易日:最后交易日设为每个合约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合约到期日、行权日同合约最后交易日,合约交收日为行权日的下一个交易日,上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履约方式
履约方式为欧式。即期权合约的买方(权利方)在合约到期日才能按期权合约事先约定的履约价格提出行权。
(十)合约交割方式
个股期权采用实物交割的方式,即在行权时,双方进行股票或ETF的现金与证券的交收。对于认购期权,权利方根据行权价将对应的资金交给义务方,义务方将股票或ETF交给权利方;对于认沽期权,权利方将股票或ETF交给义务方,义务方根据行权价将对应的资金交给权利方。
在特殊情况下,可能采用现金结算的方式。
三、其他合约相关事项
(一)合约新挂
对新增合约标的进行合约新挂。全真模拟交易初期,标的证券新增所需新挂的合约包括认购、认沽,四个到期月份,五个行权价(平值一个、实值两个、虚值两个)组合共40个合约。
行权价确定方法为:以合约标的前收盘价(除权除息日,按调整后价格)靠档价作为行权价推出一个平值期权合约,再以此行权价为基准,依行权价格间距上下各推出2个不同行权价格合约。形成2个实值合约和2个虚值合约。
收盘价靠档价是指最接近收盘价的行权价格间距整数倍数值,如果出现两个符合上述条件的数值,取较大者为收盘价靠档价。
(二)合约加挂
合约加挂分为到期加挂、波动加挂、调整加挂等类别。
1、到期加挂:当月合约到期摘牌,需要挂牌新月份不同合约类型合约,以保证有四个到期月份:当月、下月以及随后两个季月。到期加挂按照认购、认沽、五个行权价(平值一个、实值两个、虚值两个)需挂牌10个新合约。
2、波动加挂:合约存续期期间,当与标的证券收盘价靠档价相比,实值合约或虚值合约少于2个时,需在下一交易日按行权价格间距依序增挂新行权价格合约,至实值或虚值合约数至少2个为止。
3、调整加挂:当标的证券除权除息时,除对原合约进行调整外,将按照标的证券除权除息后价格新挂合约,所需新挂的合约包括认购、认沽,四个到期月份,五个行权价(平值一个、实值两个、虚值两个)组合共40个合约。
4、其他:除依前项规定推出不同行权价格合约外,本所可视市场状况推出其他行权价格合约或不加挂新合约。
例外情况:
合约到期日三个交易日以内(含3个交易日),不加挂该月份新合约。
若合约标的不在最新公布的合约标的范围之内,则不加挂合约。
(三)合约调整
1、概述
当标的证券发生权益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股份合并、拆分等情况时,会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此时期权合约的条款需要作相应调整,以维持期权合约买卖双方的权益不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合约金额(名义价值,即合约单位*行权价格)不变,二是调整后合约市值与调整前接近。合约调整日为标的证券除权除息日,主要调整行权价格、合约单位、合约交易代码和合约简称。
投资者于合约调整日之前持有的期权合约仓位、合约调整日及之后建立的该期权合约仓位,其相关交易与结算均依据调整后的合约内容进行。
调整后期权合约存续期内,不再加挂新合约。
合约调整时,将按照标的证券除权除息后价格进行调整加挂。
2、调整公式
新合约单位=[原合约单位×(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除权(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前一日标的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原合约单位/新合约单位。
除权除息日调整后的合约前结算价=原合约前结算价(或结算参考价)×原合约单位/新合约单位。
配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按配股后实际流通股份变动比例计算。一般情况下,增发不进行合约调整。除权除息日,以调整后的合约前结算价作为涨跌幅限制与保证金收取的计算依据。
3、合约交易代码和合约简称调整
(1)合约交易代码调整:合约调整时,合约交易代码第12位进行调整,期初设为“M”,当合约首次调整后,“M”修改为“A”,以表示该合约被调整过一次,如发生第二次调整,则“A”修改为“B”、上一次调整时新挂标准合约“M”修改为“A”,以此类推;此外,在行情发布中(交易前),另加一标志字段(初始为0),表示该月份合约因合约调整而导致新月份“标准合约”挂牌的次数,如1表示第1次,合约代码调整时(如“M”调为“A”、“A”调为“B”)标志字段不变。
(2)合约简称调整:行权价格修改为调整后行权价格。除权除息日期权合约简称随证券简称调整。合约简称最后一位标志位在合约首次调整时修改为“A”,以表示该合约被调整过一次,如发生第二次调整,则“A”修改为“B”,以此类推。
4、补充规定
标的证券上市公司应尽量保障除权除息日不安排在E日(行权日)及E+1日(交收日)。最后交易日或交收日,如临时停牌且日终前需要复牌,复牌后剩余交易时间尽量避免过短。特殊情况下处理,以上交所公告为准。
标的证券发布权益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实施公告时,发布标的证券合约即将调整提示,并在调整日再发布合约具体调整信息。
合约行权日在配股股权登记日与配股缴款日后复牌首日之间时,合约最后交易日、行权日修改为配股缴款日后复牌首日。
合约单位调整采取四舍五入取整。行权价格调整采取四舍五入方式,股票保留两位小数,ETF保留三位小数。
(四)合约交易停牌
标的证券停牌,对应期权合约交易停牌。标的证券复牌后,对应期权合约交易复牌。标的证券上市公司应尽量避免在行权日下一交易日停牌,或已确定在原先行权日进行全天停牌(行权日已顺延至下交易日)后,临时进行盘中复牌。
当某期权合约出现异常价格波动时,上交所可以暂停该期权合约的交易,并决定恢复时间。
对合约盘中临时停牌,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合约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释放保证金等);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五)合约摘牌
合约摘牌分为合约到期摘牌、调整过合约无持仓摘牌以及合约标的终止上市对应期权的摘牌。
1、合约到期摘牌
期权合约到期自动摘牌。
2、调整过合约无持仓摘牌
对于被调整过的期权合约,如当日日终无持仓,则自动摘牌。
3、合约标的终止上市
当合约标的发生终止上市,合约标的对应的所有期权合约自动摘牌。持仓者以合约标的最后交易日最后半小时按时间加权均价作为标的交割价格(最后半小时无成交时,按当日均价,当日无成交时按标的前收盘价格),并以此交割价格确定实值期权与合约结算价进行现金结算。
第三章 交易
一、交易时间
期权合约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 至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其中,9:15 至 9:25 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且在9:22至9:25之间的三分钟内随机结束,其余时段为连续竞价时间。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委托与申报
(一)买卖类型
1、买入开仓:按申报权利金金额计减可用保证金,足额才能申报。成交后,计增权利仓头寸。
2、卖出平仓:按申报数量冻结可卖权利仓头寸,如超过当前可卖权利仓头寸,则返回无效。成交后,按成交的权利金金额增加可用保证金。
3、卖出开仓: 按开仓初始保证金计减可用保证金,足额才能申报。成交后,计增义务仓头寸,按成交的权利金金额计增可用保证金。
4、买入平仓: 按申报数量冻结可平义务仓头寸,如超过当前可平义务仓头寸,则返回无效;并按申报的权利金金额计减可用保证金成交后,计减义务仓头寸,返还保证金,即增加可用保证金。
5、备兑开仓:投资者在拥有标的证券(含当日买入)的基础上,卖出相应的认购期权(百分之百现券担保,不需现金保证金),即通过备兑开仓增加备兑持仓头寸。
6、备兑平仓:按申报数量冻结可平备兑持仓头寸,如超过当前可平备兑持仓头寸,则返回无效;并按申报的权利金金额计减可用保证金。成交后,计减备兑持仓头寸,计增备兑开仓(或解锁)额度。
(二)委托方式
1、普通限价委托:即客户委托期权经营机构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期权合约,期权经营机构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期权合约,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期权合约。限价委托当日有效,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2、市价剩余转限价委托:即客户委托期权经营机构按市场可执行的最优价格买卖期权合约,未成交部分转为限价委托。
3、市价剩余撤销委托:即客户委托期权经营机构按市场可执行的最优价格买卖期权合约,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4、限价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委托:即客户委托期权经营机构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期权合约,所委托的数量如不能立即全部成交则自动全部撤销。
5、市价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委托:即客户委托期权经营机构按市场可执行的最优价格买卖期权合约,所委托的数量如不能立即全部成交则自动全部撤销。
(三)申报
期权交易的申报数量为一张或者其整数倍,限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 100 张,市价申报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为 50 张。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单笔买卖申报的最小和最大数量。
期权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张合约价格/合约单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四)涨跌幅限制
期权交易设涨跌幅,高于涨停价或者低于跌停价的报价将视为无效。
期权合约每日价格涨停价 = 该合约的前结算价(或上市首日参考价)+ 涨跌停幅度。
期权合约每日价格跌停价 = 该合约的前结算价(或上市首日参考价)- 涨跌停幅度。
如果根据上述规定计算的涨停价、跌停价不是最小报价单位(0.001元)的整数倍,则涨停价、跌停价都四舍五入至最接近的最小报价单位整数倍价格。
新合约上市首日的参考价由上交所计算并公布。
1、认购期权涨跌停幅度
认购期权涨跌停幅度= max{行权价*0.2%,min [(2×合约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格),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
对认购期权跌停幅度,有以下规定: 1)当涨跌停幅度小于等于0.001元时,不设置跌停价,计算涨停价的涨跌停幅度按0.001计算。 2)最后交易日,只设置涨停价,不设置跌停价。 3)如果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跌停价小于最小报价单位(0.001元),则跌停价为0.001元(即:不设置跌停价)。
2、认沽期权涨跌停幅度
认沽期权涨跌停幅度 = max{行权价*0.2%,min [(2×行权价格-合约标的前收盘价),合约标的前收盘价]×10%}
对认沽期权跌停幅度,有以下规定: 1)当涨跌停幅度小于等于0.001元时,不设置跌停价,计算涨停价的涨跌停幅度按0.001计算。 2)最后交易日,只设置涨停价,不设置跌停价。 3)如果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跌停价小于最小报价单位(0.001元),则跌停价为0.001元(即:不设置跌停价)。
除权除息日按调整后标的前收盘价、行权价计算涨跌停幅度。
三、竞价与成交
本所期权交易实行混合交易制度,以集中竞价交易制度为主,做市商制度为辅。
在集合竞价阶段,撮合原则依次为:最大成交量、特定价位订单全部成交、单边完全成交、最小剩余量。开盘集合竞价结束后产生集合竞价价格。在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只接收普通限价指令,投资者提交订单后可撤单,交易所仅披露模拟开盘价格,不披露订单簿信息。
期权合约连续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指令,按照平仓优先(涨停时买入平仓优先,跌停时卖出平仓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四、断路器规定
以开盘集合竞价价格作为第一个参考价格(没有开盘价的取前一交易日结算价,上市首日取上交所公布的参考价格),盘中(最新成交价格)相对参考价格涨跌幅度达到max{30%*参考价格,0.005}时,暂停连续竞价,进入4到5分钟的集合竞价交易(第五分钟随机结束),并以产生的价格作为最新参考价格,产生集合竞价的价格后立即恢复连续竞价。如断路器的集合竞价没有产生价格,则以集合竞价前最后一笔成交价格作为新的参考价格。断路器的集合竞价产生价格时可接受订单委托,但处于排队等待状态,待恢复连续竞价后按序撮合。 盘中相对参考价格涨跌幅度至少涨或跌5厘以上才能启动断路器机制,主要是为避免权利金较低时,频繁进入断路器。
五、交易费用
投资者进行期权全真模拟交易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开户所在期权经营机构交纳虚拟佣金。具体佣金收取标准请按照各期权经营机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结算
一、期权交易结算
期权交易结算指每日交易结束后,通过对期权交易的合约数量以及权利金的计算,相应增加或减少投资者的资金和持仓数量。
中国结算负责与结算参与人进行结算,结算参与人负责与客户进行结算。
(一)处理流程
1、T日15:00:个股期权交易结束。
2、T日日终:个股期权交易结算。
期权经营机构按当日交易明细对投资者进行权利金、费用和合约持仓变更的清算,再根据清算结果完成个股期权交易的资金交收,相应增加或减少投资者的衍生品保证金账户资金余额;相应增加或减少合约持仓。
(二)持仓管理
对同一期权合约,交易时段可以双向持仓(可同时持有权利仓与义务仓)。备兑持仓分立,独立于用保证金开立的义务仓。交易时段投资者可以同时持有备兑持仓、权利仓、非备兑义务仓。日终时中国结算对双向头寸自动进行对冲(取净头寸,优先对冲非备兑义务仓),调整为单向持仓,并按单向进行维持保证金计收。
日终对冲举例(对同一期权合约,单位:张):
权利仓
非备兑义务仓
备兑持仓
对冲后
1
10
6
0
4张权利仓
(释放6张保证金)
2
10
5
3
2张权利仓
(释放5张保证金与3张备兑对应标的证券)
3
10
12
3
2张非备兑义务仓、3张备兑持仓
(释放10张保证金)
4
0
2
2
2张非备兑义务仓、2张备兑持仓
5
10
0
15
5张备兑持仓
(释放10张备兑对应标的证券)
二、行权结算
(一)行权时间
1、行权日同最后交易日(E日)。
2、为方便投资者行权,行权时间较期权交易截止时间延长30分钟(增加15:00-15:30时段)。
(二)行权流程
1、申报
(1)行权日行权时间内均可提交行权委托,也可撤销行权委托;
(2)可多次行权申报,行权数量累计计算;
(3)当天买入证券当天可以用于行权。
2、有效检查
投资者提出行权申报后,期权经营机构对行权方行权申报记录进行前端检查,检查通过后,有效行权申报参与行权指派。
3、行权指派与清算
(1)行权指派
E日日终,中国结算根据交易所行权申报记录,按照“按比例分配”、“零股按尾数大小分配”原则对有效行权申报与被行权方进行行权配对,配对结果由期权经营机构通知投资者。
(2)行权清算
期权经营机构在行权指派后对行权应收资金进行清算,形成投资者E+1日应收付的行权资金净额和证券净额。
4、行权交收
E+1日日终,如果行权资金净应付方资金足额,证券净应付方证券足额(认购期权被行权方当天买入证券可用于当天行权交割),中国结算根据当日清算结果完成与各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并代为办理结算参与人证券交收账户与其名下投资者证券账户间的证券划付,并完成相应资金交收。
5、行权违约
E+1日,如投资者出现行权资金或证券不足无法完成行权交收,则进入行权违约处置,处置流程参照期权经营机构规定执行。
6、特殊情况下的行权结算
(1)合约停牌的行权清算
E日
认购、认沽期权的权利方
E+1日
认购期权义务方
认沽期权义务方
正常交易或收盘前未停牌
正常行权申报
非全天停牌
必须实物交割
必须准备好资金
全天停牌
有实物的必须实物交割,否则进行现金交割
盘中停牌至收盘
正常行权申报
非全天停牌
必须实物交割
对于已行权的权利方,义务方必须准备好资金;对于未行权的权利方,若实值,义务方与其进行现金交割**。
全天停牌
对行权的,有实物的进行实物交割,否则进行现金交割。
对于未行权的权利方,若实值,义务方与其进行现金交割。
全天停牌
当日不进行行权申报
若E+1日复牌
以E+1日作为行权日,E+2日作为交割日
若交割日非全天停牌,必须实物交割。对于未行权的权利方,若实值,义务方与其进行现金交割。
若交割日全天停牌,有实物的必须实物交割,否则现金交割。对于未行权的权利方,若实值,义务方与其进行现金交割。
若行权日正常交易或收盘前未停牌,则交割日义务方必须准备好资金。
若行权日全天停牌或盘中停牌至收盘,对于已行权的权利方,义务方必须准备好资金;对于未行权的权利方,若实值,义务方与其进行现金交割。
(2)合约提前终止的行权清算
当合约标的发生摘牌或退市,合约标的对应的所有期权合约自动终止,未到期合约则视为提前到期。中国结算按照上交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在合约终止日对实值期权进行清算并在下一交易日完成相关资金的交收。
7、费用
期权合约交易的结算、行权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过户税费,按照中国结算规定的标准收取。
第五章 风险控制
一、保证金
(一)保证金概述
在期权交易中,期权义务方需要承担买入或卖出标的资产的义务,因此必须按照规则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作为其履行期权合约义务的财力担保。除备兑开仓保证金用合约标的证券充抵外,在全真模拟交易初期,其他开仓只能用现金充当保证金。
投资者在开仓卖出期权时需缴纳的保证金称为初始保证金。投资者日终时仍有未平仓合约时需缴纳的保证金称为维持保证金。平仓不需要缴纳保证金。对已开仓合约进行平仓时,将返还保证金。
期权保证金的收取分级进行,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保证金,结算参与人向客户收取保证金,结算参与人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不低于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的保证金。
备兑开仓需要足额合约标的进行担保。一张认购期权开仓应使用等于合约单位的标的证券做保证金。备兑开仓时,上交所通过锁定现货证券账户中的合约标的做保证金,不再涉及现金保证金的冻结操作,平仓时,解锁已锁定的合约标的。备兑开仓由上交所进行合约标的的余额检查,中国结算于日终对相应证券进行交收锁定。
(二)保证金收取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上交所保证金要求上浮一定比例向客户收取保证金。
二、限仓
个股期权交易实行限仓制度,即对投资者的持仓数量进行限制,规定投资者可以持有的、按单边计算的某一标的所有合约持仓(含备兑开仓)的最大数量。
按单边计算是指:对于同一合约标的的认购或认沽期权的各行权价、各到期月的合约持仓头寸按看涨或看跌方向合并计算。具体而言,认购期权权利方与认沽期权义务方为看涨方向,认购期权义务方与认沽期权权利方为看跌方向。
全真模拟交易初期,对于个人客户账户,其同一标的证券的单向持仓限额为20张;对于机构客户账户,其同一标的证券的单向持仓限额为50张。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客户的持仓限额。本所将根据全真模拟交易开展情况逐步提高持仓限额。
三、限开仓(只针对股票认购期权)
任一交易日,同一标的证券相同到期月份的未平仓合约(含备兑开仓)所对应的合约标的总数超过合约标的流通股本的30%时,除另有规定外,上交所自次一交易日起限制该类认购期权开仓(包括卖出开仓与买入开仓),但不限制备兑开仓。首次日终未平仓合约对应的合约标的总数占流通股本的比例达到28%时,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进行提醒。
当上述比例低于28%时,交易所自次一交易日起解除该限制。
四、强行平仓制度
当客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所在的期权经营机构有权对其相关持仓进行强行平仓:
(一)投资者保证金不足,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
(二)投资者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平仓;
(三)因违规、违约被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要求强行平仓;
(四)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
(五)应予强行平仓的其他情形。
平仓的具体执行流程由各期权经营机构制定。
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当日无法全部完成的,剩余强行平仓数量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直至符合规定。
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由此产生的盈利或者亏损归直接责任人;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客户应当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交割义务。
五、大户报告制度
(一)基本要求
大户报告制度是指当期权经营机构或客户持仓量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持仓报告标准或交易所认为需要期权经营机构或投资者报告的,交易所有权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或客户向交易所报告其资金情况、头寸情况、交易用途等。此外,交易所根据大户报告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以便监控大户的交易风险情况。
1、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内容与标准;
2、客户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套利交易、投机交易的不同账户下的持仓应当合并计算;
3、客户接到交易所要求报告的通知后,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收市前向交易所报告。客户由期权经营机构代为向交易所报告,期权经营机构应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保证客户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报告内容
交易所要求提供大户报告的客户应提供下列材料:
1、《大户持仓报告表》,内容包括期权经营机构名称、客户名称和账号、持仓量最大三个合约(义务仓持仓量、权利仓持仓量(不含备兑持仓)、备兑持仓量)持仓情况、维持保证金、可动用资金、股指期货/期权投资情况等;
2、资金来源说明;
3、法人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资料;
4、开户资料及当日结算单据;
5、行权意愿与数量;
6、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风险警示制度
(一)上交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单独或者同时采取以下风险警示措施:
1、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或者客户报告情况;
2、约见谈话;
3、书面警示;
4、发布风险警示公告;
5、其他风险警示措施。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有权要求期权经营机构或者客户报告情况,或者实施约见谈话:
1、期权价格出现异常;
2、期权经营机构或者客户交易异常;
3、期权经营机构或者客户持仓异常;
4、期权经营机构资金异常;
5、期权经营机构或者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6、上交所接到涉及期权经营机构或者客户的投诉;
7、期权经营机构涉及司法调查;
8、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上交所实施约见谈话的,将提前一天以书面形式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事项通知相关期权经营机构或者客户。谈话对象应当亲自参加谈话提醒,客户还应当由期权经营机构指定人员陪同;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报告上交所,经上交所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谈话对象应当如实陈述,不得隐瞒事实。
(三) 上交所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期权经营机构或者客户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可以对其实施书面警示。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发布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期权经营机构和客户警示风险:
1、期权合约价格出现异常;
2、期权经营机构或者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3、期权经营机构或者客户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4、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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