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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购林业碳汇司法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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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理论实践 楚天法治 认购林业碳汇司法研究黄俐(贵阳人文科技学院法学院,贵州 贵阳 )【摘要】“认购林业碳汇”是一种修复受损林业资源环境的替代性措施,是在服务于“双碳”目标背景下探索的生态环境司法修复的创新之举.适用这种替代性修复方式,必须以已经无法直接修复的受损生态环境作为适用前提.作者对“认购林业碳汇”的典型案例进行了研究,理清逻辑,对这类案件中“认购林业碳汇”的司法运行机制进行了梳理,总结了司法适用经验,形成处理同类型案件的审判经验.并从明确适用条件、加强部门协作、规范适用条件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为今后我国碳汇司法常规化提供参考.【关键词】认购林业碳汇;环境损害;司法创新;替代修复生态环境

2、状况关乎人们的生活质量,我国生态环境质量虽有明显改善,但总体水平不高。当前,全球气候在不断变暖,林业资源遭到破坏,水资源也被污染浪费。通过研究“认购林业碳汇”司法典型案例,明确“认购林业碳汇”司法适用条件,梳理此类案件中“认缴林业碳汇”的司法运行机制,形成处理同类型案件的审判经验。一、基本理论(一)研究背景“碳汇”是指利用植物光合作用,通过植树造林补绿、治理森林环境、恢复植被等措施,加大对大气中二氧化碳的吸收,将其固定在植物和土壤中,从而使得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减少,该过程称之为“碳汇”。传统的生态司法实践更加追求公正、公平价值。而恢复性司法与其不同,更加强调对案件的调解,重视协商,通过更加合理

3、的方式解决纠纷,这使得生态司法理念得到了升华。本文研究的认购林业碳汇属于恢复性司法的情形,是一种创新模式。恢复性司法重点在赔偿被害人、改造犯罪行为人,旨在修复被破坏的环境,将对环境的损害降到最低,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这与惩治环境刑事犯罪目的相一致。将审判理念由“重打击”向“重修复”转变,实现审判的法律价值、社会价值以及生态价值一体化。(二)相关立法基础我国对环境资源保护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对林业资源保护有关的立法也逐步得到完善。对实践中常发的案例进行分析,如与林业资源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主要涉及刑法第 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和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第 条是关于惩罚措施之缴纳罚

4、金的规 定;第 条对 自 首、从 轻、减 轻 处 罚 进 行 了 规定;第 条对缓刑进行了规定。可见,刑法对林业资源犯罪的规定较为系统,对犯罪行为类型、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 条规定,环境遭受损害后,若赔偿义务人积极作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如果赔偿义务人积极、自愿购买碳汇修复生态,司法机关可将其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节予以考量。该法规为碳汇司法提供了法律支持。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当事人请求采用认购经核准的林业碳汇,用以替代承担林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法院可以考虑不同责任方式承担的合理性,结合各方面的意见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依法

5、准许当事人的请求。环境损害者应当将生态环境修复至损害行为发生前的状态和功能,如果不能完全修复的,法院可以依法判决其采用其他替代性方式进行修复。明确环境受损后应先进行直接修复,恢复丧失的功能,在无法直接修复的前提下,可采用其他方法 进 行 替 代 性 手 段,使 得 环 境 功 能 从 总 量 上 得 以恢复。我国第一 个 运 用 认 购 林 业 碳 汇 方 式 审 判 的 案 件,是 年由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并裁判的。此后,在福建省的其他地方以及我国四川省、贵州省、陕西省、江西省、浙江省、湖北省等多地法院得到了推广。作为一种司法创新,其具有新颖性和特殊性,符合国际国内的情况,也符合当前环境

6、保护的现实之需,拓展了生态修复的新路径,为了能在具体应用中发挥优势,需要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探讨。二、典型司法案例分析(一)基本案情 年 月,吴某某雇人对其购买的山场生长的林木进行采伐。其中一部分是已经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但另一部分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经有关部门鉴定,实施无证采伐林地面积达到 亩,立木蓄积量为 立方理论实践 楚天法治 米。林木被砍 伐后,吴某 某 将 其 出 售 他 人 获 利 余元。案发后,吴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径供认不讳,并退出 元违法所得。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吴某自愿认购了顺昌县的“一元碳汇”项目中价值 元的碳汇,用以替代修复被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并将剩

7、下的其余 元违法所得予以退回,态度积极。年,在被告人罗某滥伐林木案中,同样创新适用了该种司法模式。被告人罗某在其持有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在自家山林里采伐了 株杉木,蓄积 立 方米。案 件 审理 过程 中,被 告 人 罗 某 认 罪 认罚,并自愿认购价值 元的林业碳汇量,替代修复因其滥伐林木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害。法院鉴于罗某的积极表现,最终对其从宽处理,依法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元。本案中,罗某与公诉机关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协商协议书,随后,罗某全部缴纳了用以购买碳汇的款额。在福建省武夷山市首例认购碳汇案中。被告人饶某故意毁坏财物,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因

8、此,被武夷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饶某同样通过自愿认购“碳汇”的方式,对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了替代性修复,并进行了苗木补种复绿,恢复山场的植被和生态功能。饶某主动自首,交代犯罪情节,认罪认罚,最终法院依法对饶某予以从轻处罚,判处饶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典型意义从各地司法机关有关的“认购林业碳汇”的审判创新经验来看,该类型案件多构成刑法所规定的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等刑事犯罪,严重破坏了林业资源,导致生态失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积极引导和教育被告人,为了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被告人通过积极、自愿购买碳汇的方式作为替代措施。法院根据被告认罪认罚和自愿修复生态的积极表现,依法从轻

9、处罚,达到了惩戒、教育被告人,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目的。鉴于林业资源损害案件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把握案情,将“生态司法碳汇”司法理念的落实作为裁判案件的切入点,积极沟通、引导被告人通过自愿购买“碳汇”的方式,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这一方式不仅对被告人进行了惩治,同时,为应对当前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贡献,遵循了“保护者受益、破坏者担责”的基本原则,是减少毁林犯罪行为,积极探索“司法碳汇”审判的一次有益尝试。尽管“碳汇”司法通过各地的实践已经取得了有益的审判经验,但其在实践中的 适用 仍 存在 不少 问题。在 本 文中,主要探讨其适用条件和逻辑,各部门之间的通力协作;同时,必须

10、对其适用标准进行规范,才能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形成可复制的、通常化的审判模式。三、“认购林业碳汇”司法适用中存在问题的建议(一)明确适用条件环境损害者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多种,认缴林业碳汇是一种创新形式的环境损害责任形式。因此,必须辨明该种创新责任承担方式与传统的环境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的异同,明确适用条件。对于一起破坏林业资源的案件,行为人不仅应承担民事责任,还往往涉及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恢复原状等。要明确这种创新责任方式的适用条件。先应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裁判理念,除了对侵权行为人进行惩戒外,鉴于环境案件的特殊性,最为核心的目的是要

11、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及其功能得以恢复。因此,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判决当事人以金钱赔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并非最终目的,应以恢复受损生态环境为主。可通过补植复绿等裁判方式,直接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通过购买碳汇的方式,可以间接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因此,其为一种替代性修复方式,当遭受损坏的生态环境能够直接被恢复时,应当由破坏者采取补种树苗等方式直接恢复。为了更好地使受损的生态环境资源得以修复,法院在裁判案件中应结合适用直接修复和间接修复手段,用认购碳汇替代性修复手段,解决环境侵权人在生态环境损害案件中的修复能力不足的问题,以及因一些特殊原因,例如,受损地现实条件不允许直接恢复或者异地恢复,就可以通过认缴

12、碳汇作为替代性修复方式,弥补直接修复方式的不足。明确“林业碳汇认购”司法适用的前提,综合运用各种另类的修护方式。综合运用补植复绿、认缴碳汇等替代性修复方式。补植复绿、认缴碳汇不一定要单独适用,各种替代性的修复方式可以综合运用。如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通过与公诉机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达成生态修复协议,以购买碳汇方式承担部分损失的方式,采取异地补植复绿的方式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含惩罚性赔偿)。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认罪认罚,自愿购买林业碳汇,具有积极意义的,应考虑为酌定量刑情节,从宽处罚。如四川省成都崇州市人民法院于 年 月审理的滥伐林木案,该案的两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

13、罚金人民币万元。两被告还自愿购买 万公斤碳中和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该案中两被告人自愿购买碳汇被认定为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法院会在量刑时给予从宽考虑。(二)加强部门协力“认购林业碳汇”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业务,需要多部门协同合作。在各地实践中也可以充分发挥多部门力量,例如,在江苏省审理的首例认缴碳汇案中,最终判决是在多个部门,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林业部理论实践 楚天法治 门、第三方鉴定机构以及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等共同协作下,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各部门智慧和经验的结合。该类型案件的审理,几乎会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第三方专业机构、林业部门的碳汇交易平台等机构和部门,因此,必须加强各

14、部门、机构之间的团结协作。为了更好地发挥碳汇司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保护效果,贯彻我国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理念。建议该类型案件由人民法院负责牵头,由第三方机构和权威环境交易所对所涉及的碳汇计算、认购、交易等专业问题进行协助。同时,须重视对裁判的执行,由相应行政机构、人民检察院、社会团体等对碳汇交易的执行进行协同监督,及时跟踪并反馈最终执行效果。各单位、各部门应及时沟通交流、积极联动,为人民法院完善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承担方式提供有益的建议。(三)规范司法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号)第 条规定:“当事人请求以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

15、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准许。”当事人如果以购买碳汇的方式替代履行,需要满足如下几个条件:第一,所购买的林业碳汇必须经过核证;第二,当事人提出申请;第三,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也要考虑到方案的合理性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 号)的规定,当事人采用购买碳汇的方式替代履行,只能购买经核证的林业碳汇项目。但我国涉及林业碳汇的项目较多,碳汇项目由不同的组织机构开发,给实施造成不便,要实现碳汇产品的规范化、标准化、常态化应用仍存在一定的难度。生态环境损失与碳汇价格挂钩,因此,该类案件的审理必须解决碳汇项目开发的标准化

16、、规范化问题。首先,建立并完善碳汇产品体系,完善碳汇项目。增加当事人的可选范围和类别,使生态环境保护碳汇产品能够满足司法的需求,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保持环境总体平衡。其次,完善碳汇司法流程,做到合法、合理、公正、有效。有力监督购买碳汇产品的资金能切实有效地用于生态环境的修复。通过设立专项基金的方式及时用于修复受损生态环境,避免资金被挪作他用,这也是常态化使用碳汇产品的法理基础。参考文献:王灿发新 环境保护法 实施情况评估报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胡鞍钢中国实现 年前碳达峰目标及主要途径J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刘超“双碳”目标下“认购碳汇”司法适用的规范路径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吕忠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法律辨析J法学论坛,():冯宗宪基于碳中和的碳达峰目标设立和行动J探索与争鸣,():徐以祥,刘继琛论碳达峰碳中和的法律制度构建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王小钢生态环境修复和替代性修复的概念辨正 基于生态环境恢复的目 标J南京工业大 学 学 报(社 会 科 学 版),():,作者简介:黄俐(),女,汉族,贵州黔南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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