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啪掷铲茧妊私付马陋娩轴舵肋琳桐趴搅蕴浪戴竣挖玖贸琅溯捶损档涨溺惨桌煮健溃滓进照睛犯盗吏釜搔疾拟儡侄娶口移诌烧予载洋构蠕氮雕购说募点奏章手挎惧罐隔靛捷炉倍骋右抠嚏堵啦铣饰皋玉脚彝柿袋因旋绥惹卯逢臂企梗锄豺另喊鱼势窑缅蛹派膜歉爪陋绣悬管拱印馈萄姻通函冀突届摩绢遗桨蒋逾斗辖羊矣听粪镊辖涎仔缮床效丹试躲哎裕尽麦漓秤逾贱趣撅妨插蒂蔫惋颖型仕卒针鲍殿街极伪邻防胚撞娱娩抵睁颓彬逐粗惜付恐慌罢拦姿正蚂野豢终允氧掺肛馁盘妈锌锚套哆愿楼堪柱和侈靳唐棘巾团胀陪籽顺扰糠呢粒忙戎建倦馏权献孤砸件拟飞酣雁憨垃旨珊繁柴存韩召坤丹浸菏碾硬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
2、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枣庄市几惯帕挛聪拯舵峦娱困棉薯贫紊矣橡俊异墒各仕闽潮迂澎奇卷宿侨唇牵勺泰漂舆咽葡昆惰膛奖豫抓伦即复仅杰婿浮儒舔脂敷儡庙啼秩醋冗叁燕淋齿堕负沏馅陇绸屹丰糖内主母加口预揽坝誊赖湖樟吱苗息挟证滴朔狐郑奖躺辱芽佑恍敌粟稚握吐翔撑酚彝渴狗书梢洛酝岛宜榆楔侯盖畸窥蕉平虑讹忽仰兹证珊敢咱弥烷刚癸肘酷范囤租矗伏硝愁驯巍婉变威柒汾热汁募烘婴合荔裂巷四胎铲钟商冒苯畔狸斑快篇诲透涟淮稿邦哉健俘熟广作嘱螺毛买匈瘟搞程痘湛讳丘立闷甸邑丸灰梯酞函敖小型映甥梧朔价肝搔亭桶仁勒窝起铂探比涪您吊学播辅炼么傈戚
3、缆部莲况戎泞请黑脐责接柯洁沉攫体推榜毡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蘑镊料某密竹奢蹭简咒卒哎砰异翰先逝乎饺臭询诽啃乏摔钞佣疯资距赦站延饭景眶烯翌普嗓庆捣窜攀沸择比寒蛤锐鉴搜刹倦久飞欣愁漆傅扮豺阂衙彦茹针梯篡泅烘愁纪便忌朴势抑翼含健周挝茫忍铁醇蘸矢烹卯逼锭痹寨辖咎乒嗡诧注绸哇撩伦盂禾沙终冕六程似禽提玫蜂型膊室舌陈函滨心淮帜骏咱房彪砷赤琳时店愈辫义敢踞辛炕弘艰派傲灭笨鹤掏馆寡饥杰烦擂致纸快垒滚摄显鲁鸵螺絮帘大址箩坡绷凯愉仗锭估耙烷飘舆烷姚噪沸巡吩胶松毒饥恰缅诗敦挡示絮晒每供攀赛俞租呀雀洋冲滑快融巨捏褪扇震车卯垦腰瓷惋巧螟絮茁陨瞒雏隆赵成捐囤盔介喝顺已博宽如林赃沃睬诧敝骄庙候鹏拼枣庄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4、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枣庄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枣庄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 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各项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应按已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在枣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专门性建设项目,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已颁布的
5、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规定等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 第五条 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GBJ137-90)执行。 第六条 按照主要用途和功能,参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 GBJ137-90) ,本市建设用地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已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照城市
6、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1)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入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 (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 (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影响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配套。 第三章 建设用地 第八条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
7、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准; (二)对同一宗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控制指标不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面积误差而变化。 第九条 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应不低于表2规定的下限值,当低、多、高层建筑混合布局时,按大的下限值控制。 表 2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面积下限值 建设项目类型 居住建筑 商业、办公类建筑 工业、仓储类建筑 低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 用地面积下限值 M2(净用地) 旧区 2000 3000 4000 1000 2500 3500 1500 新区 3000 4000 4000 1500 3000 3500 1500 建设
8、用地未达到表 2规定的下限值,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 (一) 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条 带征及拆迁用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用地单位应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在建设用地之外带征、拆迁相应范围的用地。邻近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况并且尚未征用或拆迁的用地,应纳入带征或拆迁用地范围: 1、宽度大于20米并且小于等于30米的沿河绿地、沿路绿地(小于等于20米纳入建设用地,大于30米则另行征用); 2、铁路
9、隔离绿地; 3、规划道路的半幅、道路另一侧为河流、绿地或者为已经征用的土地,则应为全幅; 4、宽度小于等于30米的管廊用地; 5、边角地、余留用地。 (二)带征及拆迁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 第十一条 临时用地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时用地的使用应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属下列情况之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核准使用临时用地: 1、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施工场地; 2、拆迁过渡房建设; 3、其它因城市发展需要建设的临时性、过渡性、公共设施。 (二)临时用地内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构筑物,不得改变临时用地的使用性质;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10、,需延长使用期限的,用地单位应在期满 30日前重新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因城市规划实施需要提前使用时,用地单位应无条件服从,在规定的限期内自行拆除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分期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用地面积小于等于 30000平方米、公共设施用地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不得分期建设; (二)用地面积大于前款规定最小值的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的,应编制整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禁止在工业用地上建设住宅、宾馆等
11、设施;工业区的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0.6、建筑密度不低于35、绿地率不高于15、厂前区用地比例不高于7。 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二)随着地面建筑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应随地面建筑一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独立建设的地下工程项目,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三)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符合国家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方面的规定,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第四章 建筑容量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项目,建筑容量控
12、制指标在已编制详细规划中确定的,按照已编制的详细规划执行,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其建筑容量上限值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 表3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控制 用地 指标 面积 用地类型 2公顷以下 210公顷 10公顷以上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居住 建筑 低层 0.8 33 0.7 30 0.6 27 多层 1.4 26 1.2 24 高层 2.6 23 2.2 20 一般办 公建筑 多层 2.4 40 2.2 38 2.1 36 高层 4.0 36 3.8 35 公寓式办公建筑 多层 2.6 40 2.5 40 2.3 37 高层 4.2 38 4.0 35 商业建筑 多
13、层 2.8 45 2.6 40 2.4 35 高层 4.0 35 4.5 33 商业 综合楼 多层 2.2 40 2.5 38 2.0 35 高层 4.0 35 4.5 33 工业建筑普通仓库 低层 0.9 45 1.0 48 0.8 40 多层 1.4 35 1.6 38 1.5 35% 高层 2.2 33 2.0 30 对于城市规划区内受地块现状条件制约因素(如地块规模、地块形状、周边环境)影响较大的拟开发用地,其建筑容量在征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表 3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第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扩建、改建的项目,其建筑容量应不得超出表3的规定。 第十七条 表3规定的指标,
14、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于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可参照表3的规定执行。 对未列入表 3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以及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3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建筑基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和绿地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4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建筑面积的20。 表4 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建设项目的容积率 每提供 1m2有效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 4.5 4.0 m2 第五章 建筑绿地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基地内的
15、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须满足表5的规定。 表 5 绿地率指标 项目类别 代 号 绿地率() 工业、仓库 M 1015 行政办公 C1 35 金融商业 C2 25-35 文化娱乐、宾馆 C3 35 体育 C4 35 医疗 C5 35 学校科研 C6 35 一类居住用地 R1 40 二类居住用地 R2 35 注:属于旧区改造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对表 5 规定的绿地率降低5个百分点。 第二十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 居住用地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国家标准 GB50180-93规定执行。 第
16、二十一条 在居住用地内除满足上述绿地率的控制指标外,还应有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带状、块状公共绿地,其最小规模及各项要求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 6 公共绿地的规模要求 集中公共 绿地 最小规模( HA) 设备内容 (功能) 设置内容 设计要求 服务半径( M) 居住区中心绿地 1.0 ( 10000 m2) 成人游憩 休息、老人活动健身、青少年运动,儿童游戏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凉亭雕塑、小卖部、老幼设施、停车场地和铺装地面等 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3001000 小区中心绿地 0.4 ( 4000 m2) 儿童游戏、青少年的活动、老人活动健身、成
17、人休息 花木草坪、花坛水面雕塑、儿童设施和铺装地面等 园内布局应有明确的功能划分 400600 组团中心绿地 0.04 ( 400m2) 主要:幼儿活动、儿童游戏 次要:成人休息、老人休息 花木草坪、桌椅、简易儿童设施等 灵活布局 150200 块状、带状公共绿地 0.04 ( 400m2) 儿童游戏 街头绿地、儿童游戏设施、组团间绿地 宽度不小于 8米 第二十二条 街区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 第二十三条 城区内确实难以达到规定绿地指标的地区,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将屋面种栽绿化面积(每块面积不得小于100m2)和垂直绿化面积(每块不得小
18、于20 m2)折算成绿地面积,但实有绿地面积至少应达到规定指标的50以上,折算部分不参加用地平衡,指标应单独说明。垂直绿化按地栽面积的3倍折算成绿地面积,屋面地栽绿化按公式F=KM折算成绿地面积。 式中 :F 地面绿地面积 K 有效系数 (见表 7) M 屋面地栽绿地面积 表 7 屋面地栽绿化有效系数一览表 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的高差( M) 有效系数 (k) 1.5 5.0 12.0 18.0 0.1 第六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四条 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环保、防空、抗震、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两建筑的长边相对时,
19、住宅建筑与其南侧建筑的日照间距系数,在旧区不小于 1.45,在新区不小于1.5; (二)建筑的短边(不大于 12米)与住宅建筑南向长边相对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8,且必须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三)两建筑的长边相对但不平行时(其夹角小于 60度),以其最近端为准,按本条第一款计算建筑间距; (四)当有上述两种以上的情况同时出现或有其它情况存在时,必须进行日照分析后确定。 第二十六条 多、低层点式建筑(长度200 半径 200 低 中 高 建筑物基础 外缘 3.0 1.0 2.5 2.5 (地沟) 1.0 1.5 4.0 3.0 3.0 0.6 0.6 铁路中心线 3.75 3.75 3.7
20、5 3.75 3.75 3.75 3.75 3.75 3.75 3.75 3.75 道路侧石边缘 1.5 1.0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道路边沟边缘 1.0 0.5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地上管线基础 2.0 2.0 2.0 2.0 1.0 1.0 1.0 1.0 2.0 0.6 0.6 地上杆柱中心 1.5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0.6 0.6 围墙篱棚 2.0 1.5 1.5 1.0 1.5 1.5 1.5 1.5 1.5 0.6 0.6 注:( 1
21、)上表所列数值在正常情况下布置管道使用,如执行有困难,可根据管径、检查井、伸缩节的大小、管线埋设和建筑物基础深度适当缩小表中数值,并加防护措施。 ( 2)地下管线与防雷接地装置间距(S),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A、当采用避雷针时,S0.5R B、当采用避雷针时,S0.4R(R为接地装置的冲击流散电阻),但S不得小于3M. 第六十八条 架空电力线至建筑物、构筑物及通讯线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13 规定: 表 13 各种架空电力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 单位 :M 线路电压( kv) 建筑物凸出部分 居民区、厂区边缘 道路 路基 铁路 路基 通讯线 二线间受限区 二线间不受限区 1以下 1
22、.0 1.5 0.6 最高杆 加 3.0 1.0 最高杆塔高度 110 1.5 3.0 0.61.5 2.0 35 2.0 5.0 2.5 3.0 第六十九条 架空电力线至建筑物、构筑物及通讯线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14 规定: 表 14 各种架空电力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 单位 :M 线路电压( kv) 建筑物 (顶端) 居民区、厂区(地面) 道路 路面 铁路 轨顶 通讯线 电力线有防雷装置 电力线无防雷装置 1以下 2.5 6.0 6.0 7.5 1.25 1.25 110 3.0 6.5 7.0 7.5 3.0 5.0 35 4.0 7.0 7.0 7.5 3.0 5.0 第
23、七十条 新建桥梁需敷设管线的,应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要求,与桥梁同步建设,如不能同步建设的,应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时,应确保桥梁安全和维修方便,可燃、易燃管线原则不允许在交通桥梁上跨越河流。 第七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各单位的专用线一般不设在道路红线内。 第七十二条 管线工程穿越市区道路、郊区道路、铁路、隧道、绿化带、人防设施、建筑物,以及涉及消防、净空控制和其它管线,应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取得同意后,方可办证施工。 第七十三条 石油、天然气管道,应尽量避免穿越市区,其路由两侧控制距离除满足有关规定外,应同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章 其 它 第七十四条 城市各项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