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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业务检查标准(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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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告知客户应提供资料种类的,每缺一项扣1分;如属必要资料未提供的,每缺一项扣2分。 2 受理时客户经理应认真审查客户提交的借款申请书,确保要素齐全、内容正确。 无借款申请书的扣2分;漏签章或无效签章,视为无借款申请书;申请书要素不全的,每项扣1分;申请借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扣2分。 3 申请人提供联保小组成员名单(不得少于3人)、并提供有全部小组成员签章的书面申请书。 联保小组成员少于3人仍然同意受理的扣2分,未要求提供有全部小组成员签章的书面申请书的扣1分;小组成员未签章或无效签章的扣1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扣2—10分。 4 住房按揭贷款须提供立项批文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未要求提供项目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每项扣2分;无立项批文或建设用地许可证等证件提供不全仍然受理的扣3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扣4—12分。 5 住房按揭贷款须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方案及项目施工进度表。 未要求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方案及项目施工进度表的,每项扣2分;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方案及项目施工进度表仍然受理的扣3分。 6 受理时客户经理应向客户提出在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要求;下岗再就业贷款应要劳动部门开立担保基金账户和小额担保贷款利息专门账户;物流联保贷款的要求开立物流担保基金账户。 受理时未要求提供客户开立结算账户情况的扣1分;对未在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客户,受理时未提出在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开户要求的扣1分。 7 受理时客户经理应初步审查借款申请人资格,确定借款申请人基本符合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的规定。 受理时未发现借款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扣10分;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和对象规定仍然受理的扣2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扣21—50分。 8 应按规定上门了解农户的资金需求情况,及时受理有资金需求农户的办证申请。 未按规定上门了解农户资金需求的扣1分;未及时向有资金需求农户办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扣2分。 9 要求提供物流联保贷款联保协议,协议中要明确小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贷款意向及贷款额度限额、联保基金数额、连带责任及组长的职责等。 未要求提供联保协议的扣1分;内容不全,每缺一项扣1分,由此造成损失,责任人扣2-12分。 10 受理时,客户经理应耐心、准确地答复客户的有关业务咨询,作相关介绍。 答复客户业务咨询不耐心态度差、答复不准确引起纠纷误解的,每次扣2分。 11 注意短期贷款从客户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不得超过12个工作日。 受理客户申请超过时间规定的扣1分;有意拖延的,视情节扣2—10分。 12 及时将受理的客户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资料登记不及时的扣1分;资料登记要素不全的,每项扣1分;登记错误的,每项扣1分。 13 调查核实客户身份证件,确保客户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未查验客户主体资格的,责任人各扣5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6—10分;经查验未发现借款人主体资格不合法的,责任人各扣10分;明显虚假仍然调查通过的,责任人各扣2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21—50分。 14 调查客户的收入证明、家庭财产证明,确保真实有效。 未要求提供收入证明、家庭财产证明的,责任人各扣1分;调查时发现收入证明、家庭财产证明明显是虚假的仍然调查通过的,责任人各扣3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4—10分。 15 物流联保贷款要调查客户货运“三证”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未查验客户货运“三证”年检手续的,责任人各扣3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4—12分;查验不认真,未发现货运“三证”没有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责任人各扣1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2—12分。 16 住房按揭贷款须查验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真实性、有效性。 建设用地许可证等证件提供不全仍然调查通过的,责任人各扣3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4—12分;调查未发现建设用地等证件无效或虚假的,责任人各扣5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6-12分;调查发现建设用地许可证等证件无效或虚假仍然调查通过的,责任人各扣1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11—50分。 17 住房按揭贷款须调查项目申报程序、手续的合法合规性;查看项目立项批文的真实性。 无项目立项批文或项目立项批文明显虚假仍然调查通过的,责任人各扣3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4—12分;调查未发现项目立项批文不真实或项目手续不合法合规的,责任人各扣5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6-12分;调查发现项目明显不合法合规仍然调查通过的,责任人各扣1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11—50分。 18 住房按揭贷款须调查开发项目的地段、周边环境、户型、市政配套、工程进度等,分析同类、同档房的价格和购房户购买意向、预测房屋销售价格和市场销售前景,提供项目评估报告。 未进行实地调查或对开发项目的市场销售、效益预测等分析不准确的,责任人各扣2分。 19 应调查核实复印件,确保与提供的原件一致,要求客户提供有关资料和证件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章,调查人员须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字样并签名负责。 借款人未在复印件上签章的,责任人各扣1分;调查人员未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字样的或调查人员未签字确认的,责任人各扣1分。 20 调查核实客户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完整。 申请书要素不全的,每缺一项或错误一项的,查验未发现的,责任人各扣1分,申请书客户本人未签章的,责任人各扣1分。 21 调查客户账户开立情况。 未对客户开立结算账户情况进行调查的,责任人各扣1分;对未在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开立结算账户的客户,调查时未提出在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开户要求的,责任人各扣1分。 22 调查物流联保贷款的小组成员是否按照联保协议规定缴存联保基金。 未对联保基金的缴存情况进行调查的,责任人各扣1分;由此造成损失,视情节责任人各扣2—12分。 23 查验抵押(质)物,确保真实有效性,抵押足值和变现能力强及所有权清晰。 抵押(质)物无效的,责任人各扣10分;抵(质)押不足或变现能力差的,责任人各扣5分;由此引起风险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各扣6—20分。 24 查验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和对象的规定。 不符合贷款条件的,调查责任人各扣1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11—20分。 25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在两委会干部、协管员协助下实地调查农户家庭财产、收入、信誉状况、生产经营和资金需求情况,并填制农户基本情况表。 未上门调查或调查不实的,责任人每户各扣2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每户各扣3-6分;未填制调查表的,责任人每次各扣2分,要素填写不全的,责任人每项各扣0.5分。 26 调查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确保真实有效。 未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进行调查的,责任人各扣1分;未发现再就业优惠证是虚假或无效的,责任各扣2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3—12分;发现明显是虚假或无效仍然调查通过的扣5分,由此造成贷款损失的,视情节扣6—50分。 27 调查客户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其生产经营的合法性、正常性。 未对客户生产经营合法性、正常性进行调查的,责任人各扣1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2—5分;调查未发现客户非法经营的,责任人各扣2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各扣责任人3—10分;未发现客户生产经营不正常的,责任人各扣1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2—15分。 28 调查客户的职业、年龄、学历、品行、经营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不良记录等基本情况。 调查不全或不实的,每项责任人各扣1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每项责任人各扣2—5分。 29 调查借款人在金融机构借款、民间借款、对外担保等情况,应当未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 调查不全或不实的,每项责任人各扣1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每项责任人各扣2—8分。 30 调查核实客户有关的关联人、关联单位的情况。 未对客户关联情况进行调查的,责任人各扣1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2—10分;关联情况反映不全面的,每缺一项责任人各扣1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2—5分;重要关联情况遗漏未调查或未反映,每缺一项责任人各扣5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6—10分;虚假反映关联情况的,责任人各扣1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11—100分。 31 调查客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对财务账表真实性、准确性作出客观的分析;分析偿债能力及经营水平。 未进行全面的财务调查,每少一项调查内容, 责任人各扣1-3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2—4分;工作不认真,导致调查失真失准的,每项责任人各扣2-4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5—10分。 32 调查客户借款需求情况,分析客户申请借款的原因,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精神,确定其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工作不认真,对用途调查失准失实的,责任人各扣2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3—10分;未对用途进行调查的,责任人各扣3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4—20分。 33 调查核对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分析第一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行性,确定贷款期限、额度的合理性。 工作不认真,调查失准失实的,责任人各扣1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2—10分;未作调查的,责任人各扣2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3—20分。 34 查验质押仓单,确保真实有效性及所有权清晰。 未发现质押仓单无效的,责任人各扣3分,由此引起风险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各扣4—12分。 35 调查仓储企业资质,确定其具备仓储资质条件。 未对企业资质、仓储质押物权属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调查的,责任人各扣6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7—12分。 36 调查抵押(质)物的权属状况,抵押(质)物是否符合抵(质)条件,保证人是否符合保证条件,确定抵押(质)物、保证人合法合规性。 未对抵押(质)物权属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调查的,责任人各扣10分;工作不认真,对抵押(质)物、保证人是否具备担保条件调查失实失准的,责任人各扣10分;明知抵押(质)物无效或虚假担保,责任人各扣100 分。 37 调查客户提供的货物(动产)是否真实有效,有无损坏、变质,是否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了解仓单合法有效性、价值充足性,分析变现的可能性。 未对质物的有效性、价值充足性进行调查的,责任人各扣2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3—12分;工作不认真,对质物的有效性、价值充足性调查不实的,责任人各扣1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2—12分。 38 财产共有人必须在同意抵(质)押意见书或承诺书上签章,确保其合法有效性。 同意抵(质)意见书明显虚假、无效或不符合要求的,经审核未发现的,责任人各扣3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4—12分;财产共有人未在同意抵(质)意见书上签章或漏签章的,经审核未发现的,责任人各扣3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4—12分。 39 通过调查进行综合分析,准确测算贷款的风险度。 未对风险作出评估测算的,责任人各扣2分;工作不认真,对风险度测算明显不合理或失准的,责任人各扣4分。 40 应制定科学的评级授信方案。 未制定评级授信方案,责任人各扣2分,评级授信方案不合理,责任人各扣1分。 41 应确定评级对象、评级人员、评级标准。 未确定评级对象、评级人员、评级标准,每缺一项责任人各扣1分。 42 应及时撰写调查或授信报告。 不及时撰写调查或授信报告,责任人各扣1分,有意延迟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2—5分;缺调查报告或授信,责任人各扣5分。 43 调查报告或授信中,应分析客户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请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项目背景及可行性、客户信誉、与行社业务往来情况等。 未对客户基本情况进行分析的,责任人各扣3分;工作不认真,对基本情况分析不全面或评价失准的,每项责任人各扣5分;如必属调查内容未调查分析的,每缺一项责任人各扣6分;由上述原因造成贷款审批失误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7—20分。 44 调查报告或授信报告中,应分析客户生产经营、财务效益和市场评价情况。 未对客户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市场预期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的,责任人各扣1分;工作不认真,分析不全面或评价失准的,每项责任人各扣1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2—5分。 45 调查报告中,应分析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未对担保人基本情况进行分析评价的,责任人各扣1分;工作不认真,分析不全面或评价失准的,每项责任人各扣1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2—5分。 46 调查报告中,应就关联人等其他事项作出必要分析、说明或叙述。 未对关联基本情况等事项进行必要分析评价的,责任人各扣1分;工作不认真,分析不全面或评价失准的,每项责任人各扣1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2—5分。 47 调查报告必须形成结论性意见,包括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还款资金来源、还款意愿、到期偿债能力、贷款风险评价、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与限制性条款等。 未形成结论性调查意见,责任人各扣5分,结论性意见未包括必要内容的,每项责任人各扣2分。 48 客户部门已与基层行社进行联合调查的,可根据情况对基层行社调查报告或调查表进行审核和完善;客户部门未与基层行社进行联合调查的,如有必要,应在基层行社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核实,并按规定要求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同上,调查分析必须全面、意见必须明确。 缺调查报告调查责任人各扣5分;调查分析不够全面、准确的,调查责任人各扣3分;调查意见不明确的,调查责任人各扣4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5—10分。 49 及时将调查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资料登记不及时的,责任人各扣1分;资料登记要素不全的,责任人每项各扣1分;登记错误的,责任人每项各扣1分。 50 短期贷款的调查一般不得超过12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的调查一般不得超过48个工作日。 调查超过规定时限的,责任人各扣1分;有意拖延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2—10分。 51 调查必须坚持二人以上进行。 未实行2人以上调查的,责任人扣1分。 52 审查借款人、担保人主体资格,确定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未审查客户主体资格的,责任人各扣10分;审查未发现客户主体资格不合法的,责任人各扣10分;明显客户主体资格不合法仍然审查通过的,责任人各扣2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21—50分。 53 审查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条件和对象的规定。 未审查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条件和对象规定的,责任人各扣10分;审查不严,未发现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和对象规定的,责任人各扣10分;明显不符合贷款条件和对象仍然审查通过的,责任人各扣2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21—50分。 54 审查客户资料,确定资料齐全性、真实性及完整性。 对客户资料审查不严,未发现资料不全, 每缺一项责任人各扣1分;未发现明显虚假、无效或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各扣5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6—10分;对客户资料要素审查不严,每缺一项责任人各扣1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2—10分。 55 审查调查手续、资料是否齐备。 未对调查手续与资料审查的,责任人各扣2分;审查未发现调查手续不全的,每缺一项责任人各扣1分;要素不全或有错漏的,每项责任人各扣1分。 56 审查借款人有无不良信用记录,分析其信用状况。 未对借款人信用情况进行审查的,责任人各扣3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4—10分;审查不认真,对借款人信用状况审查失准的,责任人各扣3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4—10分;审查不认真,未发现借款人有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责任人各扣1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11—20分。 57 审查贷款额度、利率、期限是否合理。 未对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合理性进行审查的,责任人各扣3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4—20分;审查不严,贷款利率或期限明显不合理,审查未发现的,责任人各扣5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6—20分。 58 审查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精神,确定贷款用途合法、合规。 未对贷款用途的合法合规与真实性进行审查的,责任人各扣2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3—20分;工作不认真,对贷款用途合法合规性审查失实的,责任人各扣3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4—20分。 59 审查借款人收入、财产证明资料,确定还款来源的有效性、可行性。 未审查借款人收入、财产情况的,责任人各扣1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2—4分;审查未发现资料明显虚假、无效或不符合要求的,责任人各扣2分;明显虚假仍然同意办理的,责任人各扣1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11—30分。 60 审查是否为最大一户或最大十户之列,贷款总余额占资本总额的比例是否超过银监部门关于最大一户30%、最大十户150%的最高限定。 超过银监部门规定比例,审查未发现的,责任人各扣5分。 61 审查抵(质)押率情况,注意抵押(质)物价值与贷款金额的比例应当1.5倍以内。 审查未发现抵(质)押比例超出规定的,责任人各扣2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3—10分。 62 审查抵押(质)物的权属状况,抵押(质)物是否符合抵(质)押条件,保证人是否符合保证条件,确定抵押(质)物、保证人合法合规性。 未对抵押(质)物权属情况进行审查的,责任人各扣4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5—20分;工作不认真,抵押(质)物、保证人不符合法律法规允许担保范围规定,审查失实失准的,责任人各扣5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6—20分;明知担保虚假或抵押(质)物无效,责任人各扣100分。 63 审查抵押(质)物保管及市值情况,分析有无损坏、变质,是否存在争议或法律纠纷,确定抵押(质)物价值充足性、变现能力大小。 未对抵押(质)物的价值充足性进行审查的,责任人各扣3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4—20分;工作不认真,对抵押(质)物的价值充足性审查不实的,责任人各扣3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4—20分;明知担保虚假或抵押(质)物无效,责任人各扣100分。 64 审查借款人信用状况、贷款风险状况,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未对借款人信用情况进行审查,责任人各扣5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6—20分;审查不认真,对风险状况明显存在未提出风险点的,责任人各扣1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11—30分。 65 撰写内容全面真实的审查报告,报告中审查人必须形成明确、统一的审查意见,并签章负责。 缺审查报告,责任人各扣5分;审查报告反映的内容不够完整的,责任人各扣3分,出具审查人意见不统一的审查报告的,责任人各扣3分;审查报告意见不明确的,责任人各扣3分;未明确贷与不贷、贷款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防险措施意见的,每项责任人各扣1分;未在审查报告上签章或无效签章的,责任人各扣1分。 66 填制要素齐全、准确贷款审查表,并签字负责。 填写不完整或错误的,责任人每项各扣1分,审查主责任人、责任人未在审查表上签章或无效签章的,责任人各扣1分。 67 及时将审查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资料登记不及时的,责任人各扣1分;资料登记要素不全的,责任人每项各扣1分;登记错误的,责任人每项各扣1分。 68 短期贷款审查一般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审查一般不得超过20日。 超过审查限期,责任人各扣1分;有意拖延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2—10分。 69 审查必须坚持二人以上进行。 未实行2人以上调查的,责任人扣1分。 70 审议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确定其主体资格的合法、合规、有效性。 未审查客户、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参与审议的责任人各扣1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各扣11—30分;审议未发现客户、担保主体资格不合法的,责任人各扣1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各扣11—30分;客户、担保人主体资格明显不合法仍然表决通过的,责任人各扣2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各扣21—50分。 71 贷款项目用途应当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等。 未对贷款用途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议的,参与审议的责任人各扣2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3—10分;对贷款用途合法合规性审议失实的,参与表决的责任人各扣3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4-10分;明知贷款用途不合规、不合法,仍然表决通过的,责任人各扣1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11—50分。 72 在调查意见、审查意见基础上,充分审议贷款额度、利率、期限合理性。 未对贷款利率、期限合理性进行审议的,参与审议的责任人各扣3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4—10分;贷款额度、利率或期限明显不合理,审议未发现的,参与表决的责任人各扣3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4—10分;明知贷款额度、利率、期限不合理仍然表决通过的,责任人各扣1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11—30分。 73 认真审议贷款的综合效益、各类风险状况、防险措施。 对贷款的综合效益、风险状况及防险措施审议不够准确或不全面的,参与表决的责任人各扣1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11—30分。 74 贷审会(组)审议要有记录,并根据贷审会会议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审批决议。决议包括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内容。 没有会议记录的扣责任人1分;未形成审议决议的扣责任人2分;决议内容表述不全或漏记的,每项扣责任人1分。 75 贷审会(组)审议后,及时报有权人签批。 未报有权人签批的,责任人扣3分;未及时报有权人签批的扣1分,有意延误的,视情节扣责任人2—10分。 76 贷审会(组)必须按程序进行,做到民主科学,不得事后补议补批,不得越权签批。 未按规定程序召开会议的扣责任人1分;事后补议补批的,责任人扣2分;越权签批的,责任人扣1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扣11—50分。 77 严禁发放无效担保贷款 应知或明知无效抵(质)押、保证,仍然审批同意发放贷款的,责任人各扣100分。 78 不得发放虚假担保贷款。 发放虚假担保贷款,责任人各扣100分。 79 不得发放假名、冒名贷款。 发放假名、冒名贷款,责任人各扣100分。 80 不得发放化整为零贷款。 发放化整为零贷款的,责任人各扣2-2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21—50分。 81 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 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责任人各扣4-2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21—50分。 82 短期审议审批贷款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中长期审议审批贷款不得超过40个工作日。 超过规定工作日的,责任人扣1分;有意拖延的,视情节责任人扣2—10分。 83 对超过理(董)事长授权贷审会主任委员审批权限的贷款或理(董)事长认为有必要审定的贷款,贷审会形成会议纪要,填制审批表,送贷审会主任委员签署意见,报理(董)事长审定并签字。 无审批意见的,责任人扣3分;审批意见不明确的,责任人扣2分;审批表内容有错漏的,每项责任人各扣2分;审批表未签章或无效签章的,责任人扣3分。 84 对超过法人机构权限的贷款,经理(董)事长审定并签字后,向省联社报备咨询。 超权限未上报省联社咨询的,责任人扣2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21—50分。 85 理(董)事长对贷审会表决通过的信贷事项有一票否决权,对贷审会否决的信贷事项不具有一票赞成权。 行使一票赞成权的扣1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扣11—50分。 86 省联社咨询委员会经讨论对报备咨询无异议的,报省联社理事长审定后,回复县联社,并将审议、审批资料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回复意见不明确的扣2分;资料登记未及时的扣1分;资料登记要素不全的,每项扣1分;登记错误的,每项扣1分。 87 不得将通过内部授信的过程、结果告知客户或泄密。 将通过内部授信的过程、结果告知客户或泄密的扣10分。 88 农户、法人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客户信用等级应当与授信额度相匹配。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弄虚作假的,或客户信用等级与授信额度不匹配的,每笔扣3分,由此造成贷款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4—30分。 89 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后,由县级联社发文,并由客户经理发给信用等级证书。 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后,县级联社发文前发放信用等级证书的,责任人各扣1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11-30分;未及时发放信用等级证书,扣客户经理1分。 90 农户的资信等级、信用额度在村委会公示3-5天。 未进行公示的,责任人各扣3分。 91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最高应控制在10万元以内;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授信额度超过10万元的,责任人每笔扣1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扣11-30分。 92 及时向农户颁发《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贷款证必须载有农户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资信等级、信用额度、发证日期等要素;且有客户经理签名和行社公章。 不及时或有意拖延的,责任人每次各扣1分;贷款证要素不全的,每缺一项责任人各扣1分;未经客户经理签名的,责任人扣1分,无信用社9合作银行)公章的,责任人扣2分。 93 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发放,一户一证,不得将贷款证出租、出借或转让他人。 未以农户为单位发放的,责任人每户各扣3分;因管理不严,发生出租、出借或转让贷款证现象的,责任人每次各扣3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每次各扣4-15分。 94 对AA级以上的法人客户信用等级,在征得法人客户同意后由省联社统一向社会公布。 对AA级以上的法人客户信用等级,未上报省联社统一向社会公布(在征得法人客户同意后)责任人各扣2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21-50分。 95 从受理到回复的时间,短期信贷业务一般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中长期信贷业务一般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超过规定工作日的,责任人各扣1分;有意拖延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2—10分。 96 县级联社根据省联社报备咨询回复书,报县级联社有权人签署审批意见后,填制批复书,并及时通知呈报行社。 未经省联社咨询回复意见,批复呈报单位同意贷款的,责任人扣2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扣责任人21—50分;批复时无书面批复单的扣2分;批复不及时的扣1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扣2—10分,有意延误的扣3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扣4—20分。 97 及时将审议审批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资料登记未及时的,责任人扣1分;资料登记要素不全的,责任人每项扣1分;登记错误的,责任人每项扣1分。 98 签订合同时,审核贷款是否经审批,确定审批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 未经审批签订合同的,责任人各扣2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扣21—50分;审查不严,对审批内容真实有效性把关失准的,责任人各扣1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11—30分;明知审批内容虚假或无效,仍然签订合同的,责任人各扣100分。 99 审核无误后,依法合规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借款、抵(质)押合同和划款扣款授权书,签订的相关条款应当一致,合同要素必须齐全、准确。 未签订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等手续的扣2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扣21—50分;合同等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人扣2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扣21—50分;明知违反法律规定,仍然擅自签订合同手续的扣2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扣21—100分;未签划款扣款授权书的,责任人扣2-1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扣11—20分;签订合同要素不全的,责任人扣1分,金额、名称等相关条款不一致的,责任人扣3-5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扣6—30分。 100 不得在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文本上修补、涂改,避免引起合同纠纷。 涂改、伪造信贷档案或擅自销毁档案扣100分。 101 不得擅自变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擅自变更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责任人各扣2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各扣21—100分。 102 借款合同号、抵(质)押合同号的编制按省联社统一规则编制。 未编合同号的,责任人扣2分;编制合同号未按规定的,责任人扣1分。 103 必须监督客户当场签字、盖章或盖指模,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章真实有效。 未当场签章或漏盖章的,责任人扣3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扣4—20分。 104 客户经理应及时将填制后的合同交行社有权人签字、加盖贷款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 未及时交有权人签章的,责任人扣1分;漏签字或未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责任人每项扣3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扣4—10分。 105 办理抵(质)押登记前,对抵押(质)物进行评估、鉴定,取得有关书面证明。 未进行有效评估、鉴定,并取得评鉴证明材料的,责任人扣3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扣4—20分。 106 客户经理必须会同客户到有权部门办理抵押(质)物登记、止付手续。 未到有权部门办理抵(质)押登记有效手续的,责任人扣20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扣21—50分。 107 仓单质押贷款应填制“质物交接清单”,做到要素齐全、正确,与出质人共同签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 交接清单填写不全的,每少或错误一项,责任人各扣1分;未办理交接手续或加盖印章的,责任人扣1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各扣2—10分。 108 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质押物,并定期检查质押物的状况,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未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质押物,责任人扣1分;未定期检查质押物的状况,责任人扣1分;发现异常,未及时汇报,责任人扣2分;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或毁损的,责任人扣3—20分。 109 客户经理及时将抵(质)押权利证书交指定人员入库保管。 未及时将抵(质)押权利证书提交保管的,责任人扣2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扣3—30分;未交给指定人员入库保管的,责任人扣1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扣2—30分。 110 客户经理应及时在信贷管理系统中录入抵押(质)物登记、担保人信息。 资料登记不及时每次扣1分,登记要素不全每项扣1分,登记错误每项/次扣1分。 111 客户经理应打印放款通知书,审核无误后,交有权审批人签字。 未打印放款通知书的,责任人扣1分;未交有权人签字审核的,责任人扣3分,由造成贷款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扣4—20分。 112 根据放款出账通知书,严格审查贷款审批真实情况,录入放款编号,并核对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内容,确保与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致。 没有放款通知书办理放款手续的,责任人扣5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扣6—20分;工作不认真,放款信息录入有错漏的,责任人每项扣2分, 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扣3—10分。 113 放款出账前,经办柜员要严格把关,监督是否为借款人本人办理,无误后,打印借款凭证,交借款人或授权委托人在借款凭证上签章确认。 未审核是否为借款人本人领取贷款资金的,责任人扣1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扣2—10分;打印借款凭证未交借款人(授权委托人)本人签章的或漏签章的,责任人扣5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扣6—20分;工作不认真,凭证使用错误的,责任人扣1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扣2—10分。 114 不得向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农户发放小额信用贷款或超贷款证记载的授信额度放款。 向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证》的农户发放贷款或超贷款证记载的授信额度放款的,责任人每笔扣1分,由此造成贷款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扣2—20分。 115 审核借款凭证上客户签章,确保与借款合同一致。 签章不一致的,责任人扣3分;未签章或漏签章的,责任人扣3分,由此造成损失的扣,视情节责任人扣4—10分。 116 不得在贷款时强行扣款、入股、扣收贷款利息。 在贷款强行扣款、入股、扣收贷款利息的,责任人各扣1—5分。 117 贷款借据专夹专柜保管。 未专夹专柜保管的,责任人每笔扣1分;保管不善,造成遗失或毁损的,视情节责任人每笔扣2—20分。 118 不得进行(指使)账外放贷活动。 进行(指使)账外放贷活动,责任人各扣100分。 119 按合同约定,将贷款转入在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内。 未及时划转贷款资金的,责任人扣1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扣2—6分;有意延误的,视情节责任扣2—10分;工作不认真,出现串户的,责任人扣1分,由此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责任人扣2—10分。 120 关注下岗再就业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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