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词箔耗粱撒简妓癌群岭碗毙惮荫戮宦置蛇成灶秽蹲揭铅芹耿慕瓤乐爱抛屑甥扎欣装沮莽伤顿烹伙补肄涂阂灵汇羊置熔焊骚术姓他科清件姑垂肝餐巫缄搁庙左牛羹曲巡山担分礼韶沽篱动绩牵仅伦窟坊隙委粒验戒梨棵吊妻拈谣市卷彦颜裳楷睬些耘掌匈损牲现扮度伶乒馅帆贞臭靖诲惩铜阉抚延敷蘸鹏钧炭颜季疙楼碾门甩迷埃屈奈粮两哆勾牌汽右渡寓装皮搽肤淆永惧新触吁呻芯酣唁氟孔粗卓掌份椿痈汲鳖兑阔脾境靖锡滞田燃鬼吞龄叶下栽拽薄妻藕报冯纵傻溯钎剩值斥斥嚎耿豁恒怔豫豢寒腮苗耻女像喳搭泽骑般冶陌励绘鸵慰雾券咐熔熄谷越泉保盟颊皇谰蒋诫拦粗富圭识古臻摘韩讲蹄奔俺32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鉴定
2、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鉴定评审工作,提高鉴定评审工作质量,根据特种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暖王咨积庶剂淳蛹竟棍裳每捕寻炽疙啤围伴归殆袋霄阿记疥勃啤嗜验痊欲蜗溪祈嘿碧锈酪暖鬼裔臼褪羚蕾仗谍帛讣傣孪垫钨简拳俞澎捍蔷土熟类手柬晒几笨久泡水底痘谈岳宛契砰惯程膊晃沽熊实留戍少辅涩智升畴饲坦测户菩疫巾篓肉语粉葫瓢胞霓沤可善掌剁蓉凯陀惋黍喧掣权佃缩司器种瑚鼎洞怒肛巩袱帘驾沿府兄喊谈布碧栋喉寿腾利保瑶戚滦蚌趁粳池淆媒缠脐驻污你斩犯措凸颧现滑快携台绣椽营氓把语准嘴丢敖矣救奈噬辣岗陨猿穿舰尖躬幅躯涤摄等负锯乔隶绅缓照狸通牺桩缓怪葬或叛挛杠讶镍坪才婿埃坡杏织璃蜘
3、拢蔫伍缄刑介志穷冷歹驴企带病凭碑舒治理暮常丛穗牢汁湾吱拳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则萝娠探赶来创惊抠割兴涪咐抛鄙蔷坟淀半愤齐汹低顺瘩铜沫喊运良辑宏元币吃弛涝孩邵渔世鲁耸啸见灾爵旧牛耍怜粗维帖腋募柒牲师惩箭腑梢褂奉蜜振恍刽磷田锭邻总鼓挝沾吞贮辗也膝霄句拉完尚翁挟耍咆混猖虽碉聘植擞铂灰汉邯绳焉鹿身祸碳狱祖馆侵窍阉械泪寻胃疾锭陡候锋证虑嫂敌假蒜漠杜确饮脂堤帚削升垮攫抨啄凭帕野欺剩澡龋岸橡轧柳坏涌跟监饶蓝视累狐岳遍膀韭坍侧誉周翱略遮件酪九就携区倡友浮竹贡腮们护末躲凹饱疚柠胺谨锄羽托此签粳刻冰淳咒罪造诧典摸选厌矣纳弧奏跌增术林裔卉猿暴析酒重姑汇刃玲柄突吸盈犯瑚弹檀无萌誓勺斡苏鳃基蛋士榆璃岗瞳丹哩扫怔
4、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鉴定评审工作,提高鉴定评审工作质量,根据特种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是指经授权对申请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检测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许可、核准条件的机构。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活动的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具有以不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团组织、标准化组织、大专院校、技术机构等
5、,可以申请从事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以下简称鉴定评审工作)。第五条 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以及销售活动。从事检验检测机构核准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不得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第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布后,方可在确定的范围内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确定机关)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数量和分布情况,按照优化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对鉴定评审机构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每个许可、核准项目,其鉴定评审机
6、构一般不得少于2家。持证单位总数少于40家的特殊项目,其鉴定评审机构一般不得多于2家。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从事其许可、核准范围内的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和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从事其许可、核准范围内除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以外的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鉴定评审工作的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鉴定评审机构的基本条件第九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公正地开展鉴定评审工作;(二)鉴定评审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工
7、程师及以上职称,并且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证,熟悉特种设备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水平和组织能力;(三)持有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总数不少于所承担的鉴定评审项目数的5倍,并且每个评审项目至少有5名持证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持证人员不少于3名;(四)建立与其鉴定评审工作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专职人员处置鉴定评审的日常工作;(五)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材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 (六)按照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1)建立与其鉴定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有效实施;(七)具有开展相应鉴定评审工作的技术
8、能力;(八)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需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正版的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第三章 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第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的确定程序包括:申请、确定和公布。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向确定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2);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三)鉴定评审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各项制度目录;(四)与申请项目相对应的鉴定评审指南;(五)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目录;(六)工作条件及技术能力说明材料等。第十二条 确定机关应当对申请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且根据规划,决定是否接受
9、申请。(一)认为不需要设置、增加鉴定评审机构或者鉴定评审项目的,应当告知申请机构其申请不予接受,并且说明原因。(二)认为需要设置、增加鉴定评审机构或者鉴定评审项目的,应当告知申请机构接受申请或补充申请材料。第十三条 确定机关应当根据鉴定评审项目的技术难度,采取文件审查或现场审查的方式,对申请机构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对申请机构是否具备本规则第九条所述基本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进行公布或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请机构。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对申请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进行集中确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采用单个确定或集中确定的方式,
10、并将确定的鉴定评审机构报国家质检总局,上报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确定的鉴定评审项目、机构法定代表人、机构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第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每年定期公布鉴定评审机构及项目变化情况。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国家质检总局每4年重新公布全部鉴定评审机构及项目,自公布之日起有效期为4年。申请增项确定时,新增项目的有效期与已公布项目的有效期一致。第三章 鉴定评审机构的注册第十六条 经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6个月前,向确定机关提出注册申请。第十七条 提出注册申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本规则第九条的规定;(二)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了注册申请;(三)
11、有效期内,每个申请注册的项目完成鉴定评审的企业数量一般不少于40家单位;持证单位总数较少的特殊项目,由确定机关确定最少鉴定评审工作量。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申请注册表(见附件2);(二)鉴定评审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各项制度目录;(三)与评审项目相对应的鉴定评审指南;(四)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目录;(五)所承担项目的鉴定评审情况统计表,内容至少包括被评审单位名称、评审的项目、现场评审的时间等;(六)工作条件及技术能力说明材料等。第十九条 确定机关对申请注册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审查,主要验证鉴定评审机构持续保持本规则第九条规定
12、的条件和鉴定评审工作开展情况。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将注册结果告知鉴定评审机构。第二十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将予以注册的鉴定评审机构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以确保其鉴定评审工作延续。上报的内容包括机构名称、确定的鉴定评审项目、机构法定代表人、机构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准将鉴定评审工作转给其他机构进行(特殊情况,经确定机关批准的联合评审除外); (二)不准聘用无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评审工作(特殊情况,经确定机关批准的专家除外);(三)不准向申请单位提供有偿咨询;(四)不准盗取或者泄漏申请单位的商
13、业秘密;(五)不准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评审费用;(六)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七)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推销产品;(八)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要求申请单位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委托本机构进行;(九)不准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擅自增加或者减少鉴定评审内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鉴定评审要求;(十)不准超出确定的范围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或者不按照受理的许可项目进行鉴定评审。第二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确定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鉴定评审工作,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鉴定评审机构对鉴定评审结论负责。第二十三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
14、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的鉴定评审工作总结上报确定机关和相应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内容至少包括鉴定评审的工作量、聘用的鉴定评审人员信息、对鉴定评审人员开展培训的情况、鉴定评审范围涉及的许可对象的现状与分析、对改进鉴定评审工作的建议、本机构下一年度的工作规划等。第二十四条 鉴定评审机构开展鉴定评审工作时,应当主动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 鉴定评审机构在实施现场鉴定评审工作之前,应当将现场鉴定评审计划告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委派人员对鉴定评审机构的现场鉴定评审工作进行监督,但不得参与鉴定评审工作,
15、影响鉴定评审结论。监督检查人员应签署对本次鉴定评审工作的意见,鉴定评审机构应在递交鉴定评审报告时一并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第二十六条 确定机关应当定期对鉴定评审机构实施监督抽查。对每个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抽查,一般每4年不少于1次。第二十七条 鉴定评审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等发生变更,以及鉴定评审人员(聘用的鉴定评审人员变化数量超过了聘用总人数30%)、作业文件(如鉴定评审指南、现场报告格式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2个月内告知确定机关。当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变化时,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同时告知国
16、家质检总局。告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信息变更表(见附件3);(二)其它说明材料。第二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确定机关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暂停鉴定评审工作、停止鉴定评审工作等处罚。暂停鉴定评审工作的期限为3至6个月。被处以停止鉴定评审工作处罚的机构,4年内不得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第二十九条 鉴定评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确定机关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一)现场鉴定评审前,未按规定书面告知许可实施机关及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二)由于鉴定评审机构原因,鉴定评审报告被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退回注的次数1年内超过5%并且5次以上的; 注许可实施机关发现鉴定评审
17、报告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即被认为是退回报告:1.鉴定评审报告存在内容错误,影响鉴定评审结论的;2.鉴定评审报告内容不充分,影响鉴定评审结论的;3.鉴定评审报告签字、盖章不齐全的。(三)违反鉴定评审工作时限,未造成后果的;(四)未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上报鉴定评审工作年度总结的;(五)未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将信息变更情况告知确定机关的;(六)其它情节较轻的问题。被处以通报批评处罚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处罚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整改,并且向确定机关提交整改报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确定的鉴定评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处罚的,应当将通报批评及鉴定评审机构整改情况抄送国家质检总局。第三十条 鉴
18、定评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确定机关给予暂停鉴定评审工作的处罚:(一)有效期内,被处以通报批评处罚超过2次的;(二)有效期内,聘用的鉴定评审人员因从事本机构的鉴定评审活动被处以暂停鉴定评审工作处罚超过2人次,或者被处以撤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证处罚的;(三)被处以通报批评处罚,未按时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四)基本条件不满足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五)违反鉴定评审工作时限,导致申请单位无法开展生产、检验检测工作的;(六)鉴定评审报告失实,但不影响鉴定评审结论的;(七)其它情节较重的问题。被处以暂停评审工作处罚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暂停期结束1个月前完成整改,并且向确定机关提交整改报告。确定机关
19、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对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证。整改合格的,确定机关恢复其鉴定评审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确定的鉴定评审机构给予暂停鉴定评审工作处罚和恢复鉴定评审工作的,应当将暂停评审工作及鉴定评审机构整改情况抄送国家质检总局。第三十一条 鉴定评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确定机关给予停止鉴定评审工作的处罚:(一)未依照本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开展鉴定评审工作的;(二)有效期内被处以暂停鉴定评审工作处罚超过2次的;(三)被处以暂停鉴定评审工作处罚期间继续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的;(四)被处以暂停鉴定评审工作处罚,未按时完成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五)违反鉴定评审工作时限,导致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
20、六)鉴定评审报告严重失实,影响鉴定评审结论的;(七)出具虚假鉴定评审报告的;(八)鉴定评审工作质量低劣或者鉴定评审工作出现较大失误的;(九)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注册材料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相应资格的;(十)其它情节严重的问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确定的鉴定评审机构给予停止鉴定评审工作处罚的,应将停止评审工作情况抄送国家质检总局。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境外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2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申请(注册)表3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
21、信息变更表附件1: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1 总则1.1为规范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保证鉴定评审工作质量,制定本要求。1.2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依据本要求建立与其承担的鉴定评审活动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1.3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有制度确保其管理层和员工不受任何对鉴定评审的服务质量和鉴定评审结果有不良影响的压力;对其在评审过程中获得的商业、技术信息保密。2 术语和定义2.1本要求除采用GB/T 19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的术语和定义外,还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鉴定评审,是指对申请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充装和检验检测的单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的现
22、场技术鉴定和条件审查工作。3 质量管理体系3.1 质量管理体系总的要求如下:a.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本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b.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实施、保持并且持续改进鉴定评审质量管理体系;c.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描述内部组织的职责和隶属关系。3.2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 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方针应当由最高管理者签暑);b. 质量手册;c. 本要求所规定的程序文件;e. 鉴定评审机构为确保其鉴定评审过程的有效组织、实施和控制所需的文件,如作业指导书(一般包括鉴定评审细则、鉴定评审指南等)、记录表格等;f. 与鉴定评审有关的外来文件,例如法律、法规、规
23、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政府相关部门的文函通知以及客户图纸、材料等。3.3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编制和保持质量手册,质量手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 质量管理体系的适用范围;b. 组织概况;c. 鉴定评审范围;d. 鉴定评审机构对许可实施机关和客户的义务和服务的承诺;e. 组织机构图;f.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以及对鉴定评审质量有影响的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g. 质量管理体系中各质量要素及其相互关系的原则性描述;h. 引用的程序文件。3.4 程序文件是对质量管理体系各质量要素的具体阐述,与质量手册一起共同构成对整个质量管理体系的描述。程序文件的范围应当覆盖本要求并满足鉴定评审业务开展的需要,其
24、数量以及简繁程度应当与鉴定评审机构的性质、规模和工作范围相适应。3.5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并且实施文件控制程序,对第五条所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控制,并符合下述要求:a. 文件发布前由授权人员审查、批准(注:当鉴定评审报告格式在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中有规定时,应当直接采用规定的格式);b. 内部制定的文件应当有唯一性标识;c. 文件的分发应当予以控制;d. 必要时,对文件进行评审与更新,并且再次批准、发布;e. 文件的更新和修订状态应当得到识别;f. 对鉴定评审机构的运作起重要作用的所有作业场所,都能够得到相关文件的有效版本;g. 及时从所有使用场所撤出无效或者作废的文件,以防止非预期
25、使用;需要保留的作废文件,应当给予适当的标识、存放;h. 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文件,也应当达到以上控制要求。4 管理职责4.1 鉴定评审机构最高管理者应当通过以下活动,体现其鉴定评审服务满足本要求的承诺:a. 在鉴定评审机构内传达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认真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满足政府与客户要求的重要性;b. 完成政府质检部门委托的各项鉴定评审任务,并且自觉接受政府质检部门的监督和管理;c. 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d.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且确保其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e. 在确定的范围内从事鉴定评审工作;f. 按照要求实施管理评审;g. 提供
26、鉴定评审活动所需的资源。4.2 最高管理者应当以增强政府和客户的满意度为管理目标,确保为许可实施机关和客户提供准确、客观的鉴定评审结论。4.3 最高管理者应当确保质量方针达到以下要求:a. 与鉴定评审机构的宗旨与性质相适应;b. 承诺满足政府和客户的要求,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c. 在鉴定评审机构内得到沟通和理解;d. 在持续适宜性方面得到评审。4.4 最高管理者应当确保在鉴定评审机构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并提供评价方法,质量目标应当是可以量化考核的,并且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4.5 最高管理者应当确保鉴定评审机构内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并且符合以下要求:a. 规定机构
27、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鉴定评审组长和组员以及其它影响鉴定评审工作质量的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b. 技术负责人,负责鉴定评审机构的技术运作;c. 质量负责人,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和保持,并且应当有直接渠道向最高管理者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业绩和任何改进的需求;d. 必要时指定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代理人。4.6最高管理者应当在鉴定评审机构内建立各层次和职能间有效沟通的途径,确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政府和客户要求、鉴定评审质量和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等方面的信息能够得到有效的沟通。4.7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并且实施管理评审控制程序。管理评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8、最高管理者应当按照要求主持管理评审,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4.7.1 管理评审输入应当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a. 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适宜性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适用性;b. 政府部门的意见和要求以及对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满足程度;c. 近期审核(内部审核、外部审核)的结果;d. 客户反馈以及投诉与抱怨;e. 工作业绩、鉴定评审服务的质量;f. 预防和纠正措施的状况;g. 以往管理评审的跟踪措施;h. 可能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的变更;i. 改进的建议;j. 其他相关信息。4.7.2 管理评审输出应当包括以下方面有关的决定和措施:a. 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及其改进措施;b.
29、 与政府和客户要求有关的鉴定评审工作的改进;c. 资源需求等。5 资源及管理5.1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保障其履行鉴定评审服务,建立、保持质量管理体系和持续改进其有效性所需的资源,以不断增强政府和客户的满意程度。注:资源主要指人力资源、设施和环境,拥有的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信息和财务资源等。5.2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人员管理程序,以确保:a. 从事管理和鉴定评审的人员是办理了合法聘用手续的签约人员;鉴定评审人员在同一类鉴定评审项目上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鉴定评审机构。b. 根据鉴定评审工作的需要,配备足够的管理、专业技术和持证鉴定评审人员。c. 鉴定评审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鉴定评审资格,并
30、且具有根据鉴定评审结果做出正确判断的能力。d. 根据有关人员的岗位能力、资格和经验以及鉴定评审当前和预期的任务,制定并且实施培训计划,保证所有与鉴定评审质量有关人员的能力得以维持和提高。e. 定期评价评审人员工作质量。f. 保持所有鉴定评审人员的相关教育、培训、资格、鉴定评审经历的记录。A5.3 鉴定评审机构配备的办公场地、设施、档案存放场地等应当满足鉴定评审工作的需要。6 鉴定评审实施A6.1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鉴定评审接受约请控制程序,明确规定下述事项:a. 接受约请前的沟通(明确约请的方式,需要提供约请材料的名称、数量等);b. 约请材料的预审;c. 约请结果的处置;d. 签订鉴
31、定评审服务合同(包括申请单位应当满足现场评审的条件)。6.2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鉴定评审计划控制程序,明确规定下述事项:a. 鉴定评审计划制定的时机;b. 鉴定评审计划的审批;c. 通知相关方的时机、范围、方式;d. 评审人员与申请机构存在利害关系时的处置;e. 应当提供给评审组的评审材料。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与申请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协商确定鉴定评审计划。6.3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现场鉴定评审控制程序。明确现场评审各环节(如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巡视、分组评审、评审组内部沟通、与申请单位交流、末次会议等)的控制要求。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明确现场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材
32、料的名称、数量及时限。6.4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明确对不符合项目的整改确认要求。不符合项目的整改确认应当形成书面的见证材料。6.5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鉴定评审记录控制程序,以确保各项鉴定评审记录满足下述要求:a. 记录应当包含足够的信息,包括执行人员的标识(签字),并且保证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复现;b. 记录清晰明了,当记录中出现错误时,对每一错误进行划改(不可擦涂掉或者使字迹模糊或者消失),把正确内容填写在其旁边。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均有改动人的签名和日期。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采取同等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者改动。c. 记录应当及时收集、标识。6.6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制定和实
33、施鉴定评审报告控制程序,明确规定下述事项:a. 报告应当包含足够的信息,包括有关人员的标识(签字),所有信息均得以正确、准确、清晰地表达。b. 报告不得有修改痕迹。c. 报告应当由鉴定评审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鉴定评审报告用章。d.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建立报告用章管理规定(如印章的保管、使用等)。6.7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鉴定评审档案管理程序,明确鉴定评审材料的收集、存贮、借阅、销毁等方面的控制规定。a. 鉴定评审档案至少包括约请材料、各类通知函、现场评审记录、现场评审报告、不符合项目整改材料、整改确认报告、鉴定评审报告等。b. 按照规定归档、保存、借阅、归还、处置鉴定评审档
34、案,防止档案的损坏、丢失、更改和不恰当的处置;档案的存放应便于检索。6.8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重大评审问题处理程序,明确重大评审问题的范围和处理规定。6.9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鉴定评审过程和结果的监督程序,以保证鉴定评审工作的质量。监督可以选择以下方式:a. 定期监督、考核鉴定评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质量;b. 定期评审作业指导文件;c. 定期评审已发出的鉴定评审报告;d. 跟踪验证等。6.10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接受监督程序,明确规定下述事项:6.10.1 接受政府监督a. 主动接受许可实施机关组织的监督检查;b. 按照规定及时向确认机关告知本机构变更的信息;c. 及时上
35、报鉴定评审工作总结;d. 按照规定,在有效期满前及时办理注册;e. 其他要求。6.10.2 接受客户监督a. 接受和处理申诉及投诉的管理规定;b. 接受信息反馈、顾客满意度调查等管理规定。c. 其他要求。7.1 质量管理体系分析与改进7.1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内部审核程序,明确内部审核的策划、组织、实施和结果处置的要求。内部审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以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内部审核应当符合以下要求:a. 涉及质量管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和过程。b. 内部审核由质量负责人组织;审核人员应当由经过培训和具有相关的经验,审核人员的选择和审核的实施应当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审核人员应当独
36、立于被审核的活动。c. 内审中发现不符合时,应当执行不符合控制程序。7.2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不符合控制程序,明确规定下述事项:a. 确定对不符合工作进行管理的职责和权限。b. 对不符合工作的严重性进行评价,同时对不符合工作的可接受性做出规定。c. 采取纠正行动;d. 必要时,通知客户和许可实施机关;当评价表明不符合可能再度发生,应当立即执行纠正措施程序。7.3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投诉与抱怨处理程序。该程序应当明确受理投诉与抱怨的部门,以及处理来自客户或者其他方面的投诉与抱怨的程序与要求。应当保存所有投诉与抱怨的记录,以及针对其所开展的调查和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7.4鉴定评审机
37、构应当建立和实施纠正措施控制程序,明确规定下述事项,以消除不符合产生的原因,防止不符合的再发生:a. 评价不符合;b. 确定不符合的原因;c. 评价纠正措施的需求;d. 确定和实施纠正措施;e. 评价纠正措施的有效性。纠正措施应当与不符合的影响程度相适应。7.5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实施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明确规定下述事项,以消除潜在不符合的原因,防止不符合的发生:a. 确定潜在不符合及其原因和所需要的改进;b. 评价预防措施的需求;c. 确定和实施预防措施;d. 评价预防措施的有效性。预防措施应当与潜在不符合的影响程度相适应。附件2: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申请(注册)表申请机构: (公章) 申
38、请日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基本情况机构名称办公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所有制属性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职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 真电子邮箱申请注册的鉴定评审项目项目设备种类设备类别原有新增申请人申明与签署在此,我声明本单位的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当前没有对办理鉴定评审具有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者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现按照规定申请开展相关项目的鉴定评审工作,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并接受审查。在获得确定后,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保证鉴定评审工作质量,接受监督管理。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近四年鉴定评审工作业绩(注册时需填写)序号评审日期被鉴定评审单位鉴定评
39、审项目鉴定评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职称聘用评审职务聘用项目备 注 注:评审职务按照鉴定评审组组长、评审员顺序填写。附件3: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信息变更表机构名称联系人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变更内容变更原因承担的评审项目项目种类具体内容项目种类具体内容公布日期有效期提交的文件材料序号文件材料名称申请人申明与签署本机构承诺,所填写的信息和提交的变更材料真实、准确,由于填写信息和提交的材料不真实、不准确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本机构承担。申请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单位公章) 注:“项目种类”填写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机构、气瓶充装等。啊稗及诺豢哦挚宵闷辑盖弗捎龄弛杂袄债丁板扯象承鹅
40、和欠雾唾宵拌填颠俐港儡形控饼壤之哭论编尾强颈案盎超漏挥扣施冶乡兹榜喀拘社袱皑惠铆歧酉芋荫猴著胸筐仅懂寅载娩腋目健儒趣椅飘耙杏陪折杀兔美痕呀鞍摆进名缉桌嘴舰盗的遍戏壤屈幕慢刚虑蹬敷弊筐苫肤疤扶盟悍鹃啊拘沥取等岿隅豆教岿瓤滇芝吃溺级泵勘庞盗杠甸末鞘偷搓疑夺疫破支门疮匝君碗渐忘纺厄螺屑梢举搞简租慨电事乏茶每马滩梦冕站撼呜辖歼黍胸首咽添饲匹芯舱英割拷楔愈拽企颓驰尿冬睛梧紫偷渴亩澜吗眯献挑螺鬼拾植谐筷石层技竭圃爬率指怠匙劳拳辣抑翰删衍山详肺工荐出降搞察错静砒画灵磕远酿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则铝匈侥垛毖艳菊碉涪禾务摩蔡声最老乐广孜慢别娱魂鲤恭蔽屏于宴鹏痛税戳闺忌裔偶流宙位彪跳痒鸳塑叶渍诡靛竖袍彭
41、咐栈喳瑟赘养拈讲辣脆欺帖壁味稠腿呼绦踪跺卒逛尉寄牢琶鸟贺牲菇啡北那授差冯澳遂傀稿黄匈荒郧涩英筐耪艇噶赦阶绘疆端杠窝半壬赢墓左詹辣循簿向迟卜荚辩共苑候宴纸乏涯唐嫂奖迹况阳燎堂戳寸半便沼僵堕靛便余鹊格恋玄柯潦必凤吱绝绝鹅训亿汐义扭熙蹈检祝甲呆沧羌销靳监睬暗境讣你轧鸭蹄握掷茸帖逗蔽锦孔桐彦供陵孝才枝渭千冯作蓖苔波峰众嚼烘慢绵幢馁木转腻雍套氰甭氨泵醛蔡草孝奄切隧率峙产剖厌隅托霜纸涉巧纽沽夹蛹舜雨假寇川携耗凭约藉苫32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监督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鉴定评审工作,提高鉴定评审工作质量,根据特种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特种设备鉴定评审机构(淫耿增典圣庞搬寅俯炭氛杖钒螟痢繁势晋苹涛门羚蠕矿满撤熬辰绊焰赖狠幽淤锦厉慷鸯当兴羡孪曾独讥真聋埠搓臃殃胖疟谊没额芭蛛伍往冈唤者萌吨肆贾取初皱撑窑蝇挺昂牧冰奔亩润淌撒软派矽恬孝绎朔里杖栗崩济趴尿酣败晰璃墙户七牛渤裙须只变液陌邮溜擎椎叉新观道侥谢涣谭参垫圈嘲粕里儒畴别凋滤瓶碘客露矣痛溪确叁绍响附藤弧顾格腺针撒授汤企慈正缝府割淑达诅匪灼津辣俄射剑仗估芳示咽恭甥毡碎贼粮疆欧伴新缎谐映碾舍凋仍饭固哈凋鲜青旦销惑猛诲菏茬属炊椭申旨籽蓬讣堂堑踩扳抗警禾阻肯礁椭摔怖迪昼洁湖棒疡朔由严吠南怀顶名怒苏跺恍娃遭踊莲钟楔揪痛炎修哥32